近日,关于河南周口鹿邑县中通快递9名基层网点负责人联名举报一级网点用假人充当安检员数月、并强制要求基层网点违规二次收费的官方回应来了。 7月22日,周口市邮政管理局就鹿邑县中通快件假人安检一事调查进行了情况通报。 通报中称,近日,部分网络媒体反映鹿邑县中通快递“9名基层网点负责人,联名举报一级网点用假人充当安检员数月,并强制要求基层网点违规二次收费”情况,经我局依法对经营中通品牌的鹿邑县捷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针对“使用假人充当安检员”一事,经调阅企业分拣处理场所视频监控资料,并分别询问举报人、企业负责人、当班员工等,认为鹿邑县捷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假人充当安检员进行过机安检情况属实。针对“基层网点违规二次收费”一事,经走访鹿邑县2个乡镇7处快递网点,询问网点负责人、走访消费者、调阅收费账单、随机电话回访等,暂未发现存在末端二次收费问题。对鹿邑县捷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假人实施快件安检违法行为,依据《邮政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已于7月21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7月22日,中通快递回应记者称,集团总部7月19日成立了专项小组并前往当地开展调查,查明河南鹿邑县网点存在快递安检操作违法违规的问题。中通快递河南省管理中心已于7月20日要求河南鹿邑县网点停业。
近年来,银行机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有所减少,对企业减负清费的成效显现。然而,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在提供融资过程中,仍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行为。 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期发布《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下称《通报》),曝光了5家银行的6个违规涉企收费案例。 捆绑搭售产品 违规超标收费 《通报》披露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强制搭售保险产品、中国农业银行不合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浦东发展银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大连银行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不符、北京农商银行超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的有关情况。 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的案例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湄潭县支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合计2亿元。湄潭县支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购买由本行代理保险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借款人购买湄潭县支行代理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遵义支公司的保险产品,保费合计4.5万元,湄潭县支行收取代理手续费1.1万元。 价格标准为1万元的服务套餐,银行却超标多收51万元。《通报》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石狮市支行与某公司签订某套餐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套餐价格为52万元/年,并向客户收取该笔费用。但根据服务价格表,该套餐价格标准为1万元/年。石狮市支行超定价标准多收取51万元费用。 持续规范银行服务收费 企业可正当维权 “《通报》点名的都是比较典型的违规涉企收费案例,比如借贷搭售、超标准收费等。”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银保监会称,上述案例中,相关银行违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 “在存贷款业务之外,银行对客户服务收费,成为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收入来源。银行对客户违规收费名目繁多,由来已久。”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也多次整顿,银保监会专门出台银行收费管理办法,每年对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违规收费仍然是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董希淼认为,银行机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方面是银行希望增加中间收入,以此改善盈利结构,因此存在银行降低利率、减少利息收入,以服务费等中间收入的形式补上这部分收入的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涉及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自身信贷风险相对较大,银行有通过收费变相进行风险补偿的倾向,这也是银行违规涉企收费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 董希淼建议尽快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杨兆全认为,要减少银行违规收费问题,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银行违规收费的冲动;其次,作为企业要熟悉银行管理法规,掌握银行收费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勇于维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规范银行服务收费,严肃治理各类乱收费、推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行为。
河北清费减负预计达31.5亿元 今年以来,河北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用电、用气和物流等成本,累计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31.5亿元。这是记者近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的。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惠及河北省企业288万户,预计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21.4亿元。 降低用气成本。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政府指导价用气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下降1%,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门站价格24%,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降低5%,鼓励各地降低转供代输、配气价格,三项合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0%,合计减轻用气成本约7.2亿元。 降低物流成本。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通行河北省高速公路的货车给予5%至17%的通行费优惠,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43亿元;全面落实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可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约4000万元。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和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预计年可减负650万元。 下半年,河北省将围绕开展收费专项清理、全面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及评估评价降费工作成效三方面开展工作,进一步巩固清费减负成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清理,杜绝政府部门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继续落实国家降低电价政策,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落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实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清理规范和动态调整,修订发布2020年度收费目录清单,强化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
不少银行业分析人士认为,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信贷融资收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为保市场主体,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 《通知》从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四方面对企业信贷融资行为涉及的银行流程环节的收费事宜作出规范。同时,为确保规范信贷融资收费落到实处,《通知》明确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以及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 《通知》指出,近年来,银行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比于此前监管部门提出的银行在企业信贷融资收费过程中不得乱收费、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行为,《通知》除再次强调外,最大的亮点在于新增多项“负面清单”,进一步约束银行信贷融资收费行为。 《通知》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等。 针对助贷环节涉及的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通知》对外部机构的准入门槛、收费标准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为强加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知》提出,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同时,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不少银行业分析人士认为,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信贷融资收费,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为保市场主体,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银保监会表示,银保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收费专项治理和现场检查情况,调研了不同类型机构。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委持续关注企业信贷融资收费问题,不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直以来,承担为实体经济输血、造血功能的银行保险业,为何饱受“吸血”的质疑?这不仅折射出银行保险业丰厚利润与实体经济效益下行的反差,更集中反映了一个久治难愈的痼疾,——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尽管不排除银行为民间融资等其他渠道“背锅”的情形,但不合理收费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现在,对这一现象或许已经到了该除须除的时候了。 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这将使银行保险业不合理收费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根治,挤干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水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规收费? 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商业银行需要以收抵支并获取适当的资本回报,因此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关键是所提供服务的真实可评估性、服务质价相对等性。 这就需要厘清银行收费中,究竟哪些属于违规的收费,哪些是不合理收费,哪些属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从企业部门的呼声看,关于银行不合理收费问题,比较集中于贷存挂钩、强制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强制接受指定机构服务等方面。 此次《通知》就银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明确提出了17个方面“不得”和3个方面禁止性规定,后者主要针对新形势下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的涉企收费问题。这方面,《通知》明确禁止三种行为。一是银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三是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这份违规收费“清单”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指向性、可操作性,而且也从整体上告知了企业可以伸张、维护的权益。 银行违规收费的驱动在哪里? 按说,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完全放开,银行完全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定价中充分融入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费用及目标利润等考量,银行何以要冒被监管查处的风险、在价外违规收费,空惹一身“骚”?这其中自有其内外部驱动性,叠加了成本、考核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是不切实际的中间业务考核催生了“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保险类产品等行为。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要求,一些银行机构采取“浮利分费”的方法,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增加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但因为人为切割的无据,客观上给企业以乱收费之印象。而通过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更是一些基层行惯用的手法。此外,还可能存在将无实质内容的贷款咨询、顾问费附加于贷款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层层加码的存款业务考核诱发了“贷存挂钩”“以贷转存”等变相收费问题。一些银行基层行或客户经理为完成存款任务,把拉存款、转存款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这或许是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帮助银行去揽存,不仅难度大,而且揽存所产生的费用在财务处理上也比较困难。而贷款转存款,不仅减少了企业贷款的可用额度,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是“以我为主”的经营理念导致银行向企业强势转嫁费用。在绩效考核压力下,一些基层经营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本应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如为授信评估目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费用,为分散风险追加的以银行自身为受益人的保费费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等,转嫁给借款企业,直接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维“激发”银行收取资金管理费、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等以贷收费行为。目前,尽管贷款利率上限名义上已完全放开,但隐性利率上限依然存在,客观上可能诱使一些银行机构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向借款企业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资金管理费及贷款承诺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满足其对利润的追逐。 此外,还包括员工道德风险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与资金掮客勾结,以种种理由影响企业贷款到期后正常续贷,通过介绍渠道让客户在贷款到期后寻找过桥资金以牟利,使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凡此种种,其背后无不透着各种利益的碰撞。 如何根治违规收费? 尽管近年来在中央持续推进融资畅通、减费让利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在积极减费让利,但市场对于银行乱收费的“诟病”从未消停。 其实银行违规收费大抵可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而且存在显性向隐性转化的趋势。对于显性的违规收费,或许可以通过常规的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查处,但仍受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覆盖面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对于隐性的违规收费,要查处则相对比较困难,线索、取证材料的获取都是一个问题,除非企业举报。 从逻辑上,银行究竟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不合理收费,企业最有发言权。借款企业一个投诉举报似乎就可真像大白,但其实不然。银企关系的相生相容性,注定了其方式的复杂性。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未来存续发展的考量,往往对银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不敢举报,否则容易遭致报复,甚至在当地再也难以获得融资。 显然,从源头上根治银行保险业违规收费问题需要内外发力、多措并举。 一方面,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减银行保险机构违规收费的内在驱动。关键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银行保险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利率市场化化程度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以最大可能避免银行机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而铤而走险,违规收费。 另一方,则是要强化外部监督。核心是要加大违规收费的成本,加大惩戒力度,让机构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对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形成不敢违规收费的自我约束。关键则是构建完善银行违规收费的信息获取机制。正如《通知》所要求的,要形成监督合力,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前提则是建立对企业投诉的保护机制,即确保企业不因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收费而被银行甚至行业歧视,导致融资权利受损害。 唯有如此,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才能得以充分曝光在监管的视野,各种监管规制才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
促进资金直达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又有新举措。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提高融资综合成本为标准,同时考虑信贷资金供给侧和需求侧,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 《通知》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在信贷环节,要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具体而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在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通知》强调,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在增信环节,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 在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激励。 《通知》还要求,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