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二审稿提交审议。《条例》二审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强化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等。多举措支持发展中医药事业,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区政府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二审稿有多处改动,明确建设区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的中医诊所不受产业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将受罚 夯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条例》二审稿健全中医诊所规范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增加中医诊所行为规范和建立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表述为“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健全对中医诊所的信息公开、依法执业、诊所管理以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强化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监管,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条例》二审稿强化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条例》二审稿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具体表述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诊疗类健康服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提出多条具体措施 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条例》二审稿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本市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条例》二审稿还提出多条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人才的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的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及中医药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
公司控制权及实控人或变更 深冷股份今起停牌 深冷股份7月28日午间公告称,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乐敏的通知,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程源、文向南、黄肃、肖辉和、张建华、 崔治祥、唐钦华)正在筹划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宜,将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告显示,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9.73%股份,同时,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并由谢乐敏及部分股东将持有的公司不超过19.7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深冷股份表示,鉴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签署,相关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7月28日上午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拓展眼科诊疗服务 欧普康视增资入股昆明视康获得51%股权 欧普康视7月28日午间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普康视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明静、欧阳忠华、云南视理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安徽省合肥市签订了《欧普康视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明静、欧阳忠华、云南视理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昆明视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欧普投资拟以自有资金3226.53万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于昆明视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 本次投资完成后,欧普投资将持有昆明视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51%的股权。 标的公司昆明视康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主要业务有眼科诊所服务、健康咨询、干眼专科、小儿眼科、屈光矫正、验光配镜、医疗器械及光学仪器的销售等。 据介绍,昆明视康下辖一家全资子公司和三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质的眼科诊所, 其中全资子公司是云南明眼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器械、光学仪器的销售及为眼科视光中心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服务为主,定期筹办或协办大型眼科学术会议,为当地医生或视光人员提供掌握眼科视光领域新发展动态的重要平台,业务状况良好; 另外三家眼科诊所分别是昆明视康青年路分公司五华青年路眼科诊所、昆明视康西昌路诊所和昆明视康盘龙金江眼科诊所,三家诊所以非手术眼病诊疗服务及验光配镜为主,在当地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行业口碑,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业绩情况较好。 朗科科技董事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已减持425.4万股占总2.12% 朗科科技7月28日午间公告称,7月27日,公司收到董事邓国顺送达的邮件获悉,邓国顺自 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共减持股份425.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12%,减持数量已过减持计划的一半。邓国顺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今年5月6日公告显示,邓国顺计划自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1.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