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草案三审稿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与功能,并明确出口管制物项范围。 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对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针对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议在临时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管控名单等相关具体制度和规则中,进一步强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与功能。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同时,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草案三审稿还提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有的意见提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于佳欣)
据《印度教徒报》报道,印度民航部门高级官员称,空中交通管制员与7日晚在卡利卡特国际机场坠毁的印度航班一名飞行员进行最后对话时,后者并没有透露任何危险迹象。 这名高级官员称,最后的通话是在飞行员驾驶飞机接近一段普通跑道时进行。 空中交通管制无法辨认发出的声音是机长的还是飞行员的。这位高级官员还称:“空中交通管制建立了仪表着陆系统,可以在低能见度情况下引导着陆。当时,飞行员申请着陆许可,此后,我们向飞行员提供了能见度、地面与风速条件,他都已经知晓。” 另外 ,空中管制并没有发现飞行员的声音有什么异常。然而,几秒钟后,飞机飞离跑道,致使机上包括两名飞行员在内的19人死亡。 事发客机为印度航空快运公司的波音737客机,航班号为IX1344。事发时,飞机降落在10号跑道上,但降落后飞机一直不断向前滑行,最后冲出跑道,撞进跑道尽头深约9米的壕沟里。 现场画面显示,飞机冲出跑道后断裂解体,地上到处散落着飞机残骸,但并未发生起火事故。 (编辑:党超峰)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管制加强趋势引起了广泛争议,但是各方面就民间借贷的解读仍有不少认知偏误。相关认知的偏误对于政策制定会带来一定误导,需要予以纠偏。 一是民间借贷是否必然意味着高息?民间借贷中既有引起广泛争议的高息民间借贷,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间借贷。后者多是亲友间的借贷,亲友间的借贷利率之所以低,有利他心的影响,也有还款保障方面较强社会资本约束的原因。这些年的很多农村金融创新等也是基于利他心和社会资本约束创造有效的资金互助模式。 沃顿商学院教授Franklin Allen曾区分了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并认为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在推动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方面发挥了比银行体系更为突出的价值,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则对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带来长远伤害。其认为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应当是低息的、服务生产经营的。也正是基于差异化的民间借贷对于微观企业不同影响的认识以及引导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有其合理性。 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管制是否无法有效落地?有观点认为,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的话,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且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了。 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能够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流程监控,同时给予借款人创造低成本举证和超额利息追还机制,则有望打破民间借贷利率管不住的难题。2013年以来,各地试点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但如果要使得借贷双方更多依托登记平台进行借贷撮合,需要更多赋能。 三是利率上限管制是否必然会减少民间借贷供给?如果民间借贷是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可能会存在这个问题。政府的价格管制只会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减少,从而使得各种看不到的影子价格不断抬升,不但无法解决普惠金融的融资成本问题,反而加大融资可获得性问题的解决难度。与此同时,带来最大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形式——地下金融可能死灰复燃,管住了合法化的民间借贷利率却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而具有区域市场分割性,放贷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力。在垄断性市场结构下,价格上限管制可能增加民间借贷市场供给而非降低,尤其是考虑到司法层面上对于符合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部分予以更强有效的保护、对于过高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予以打击时。过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红线由于无法考虑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实际情况,可能在市场整体资金成本畸高之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减少;本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市场利率挂钩,具有市场灵活性以及相当的进步性,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可以防止对于民间借贷供给的冲击,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是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倍数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调整的)。 要推动民间借贷更具有建设性,一方面应当进行诸如利率上限管制等适当、必要的人为管制;另一方面则是应当进行积极赋能,包括技术赋能以及监管赋能,创造民间借贷正规化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多渠道增加针对次级客群的资金供给,同时以技术手段降低服务成本、控制信用风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下行必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文章刊登于《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8月3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