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12月11日晚间,牧原股份披露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证监会要求牧原股份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回复显示,近3年,牧原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7次,合计遭罚14.63万元。其中,牧原股份遭环保处罚3次,罚款8.00万元。 具体来看,2017年7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动监)罚字[2017]第05号)显示,牧原铜山一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兴办动物饲养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遭徐州市铜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罚款5000元。 2018年3月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曹环罚字[2018]180222MYNM号)显示。曹县牧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遭曹县环境保护局罚款1万元。 2018年2月1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西水政罚决字[2018]第6号)显示,西华牧原非法凿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西华牧原,遭西华县水利警告教育,罚款6万元。 2017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住罚字(2017)第9号)显示,万荣牧原在万荣县宝鼎北路以西北环路以南宝鼎新城工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遭万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罚款1103元。 2017年6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敖环罚字[2017]22号)显示,敖汉牧原一场、三场生猪养殖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全部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遭敖汉旗环境保护局罚款2万元。 2018年5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敖环罚字[2018]10号)显示,敖汉牧原三分厂猪舍到沼气池管道破裂,粪污渗漏流入雨水管网,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遭敖汉旗环境保护局罚款5万元。 2019年4月18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新绛税一局简罚[2019]1000047号)显示,新绛牧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遭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罚款200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农业银行收取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处罚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49.59万元和罚款148.77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98.36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周慕冰,注册资本约3499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25号)显示,苏州监管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苏州大家人寿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关于电话回访情况的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客户经理变更客户电话完成回访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虚发绩效套取费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发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苏州大家人寿总经理吴小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吴小兵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小兵调查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吴小兵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成立于2010年6月,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目前已开业的省级分公司共计19家。大家人寿是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持股比例99.98%。 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当事人:吴小兵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919196807****** 职务: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吴小兵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苏州大家人寿总经理吴小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吴小兵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小兵调查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吴小兵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88号1幢511室 主要负责人:吴小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 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关于电话回访情况的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客户经理变更客户电话完成回访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虚发绩效套取费用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发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17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淮安中支”)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淮安银保监分局核查,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淮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淮安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被处罚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号楼8楼 主要负责人:闵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闵峰 住 址: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身 份 证 号:320802197409****** 职 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闵峰参与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责令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华安保险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李光荣持股98.6%。 此外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安保险12.5%股份,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航投资,证券代码:000616)持有华安保险7.14%股份。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 海航投资曾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华安保险7.74%股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271室、273室 主要负责人:朱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人保财险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2.43亿股,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持有68.98%的股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 地址: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 主要负责人:王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39.8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38.61万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保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保险已拥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机构。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26%。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新华路6号金鹰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陈鹏 当事人:陈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3010219741004XXXX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三村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鞠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319630111XXXX 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长征路103号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外部人事费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