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松原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贷款人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吴大为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出具假结清证明、虚假贷款及私自更改借据收款人账户,截留贷款资金和未移交二级档案等问题,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孙敬东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纪委书记、兼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B角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贷款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5笔虚假贷款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针对“双11”前后消费者反映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天猫、京东、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对京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12月1日,对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日-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在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对天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此外,对唯品会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对此,唯品会回应,已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四建”)罚款1万元,责令其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155号。记者查询发现,泰丰金凤园为深圳市泰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地产”)旗下项目。 2020年8月7日23时20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建七局四建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中建七局四建承建的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中建七局四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建七局四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5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中建七局四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进行裁量对中建七局四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条法规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52款指出,未经批准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处罚裁量标准指出以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的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情节为第二次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 据报道,2020年5月23日,泰丰地产金凤园项目奠基仪式在惠州大亚湾金凤园工地现场举行。泰丰集团董事长吴李彬及董事会成员、中建七局四公司领导等嘉宾出席了本次奠基仪式。 资料显示,惠州泰丰金凤园(1-7栋及地下室)建设单位为惠州市泰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泰达联”),惠州泰达联为泰丰地产全资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建七局四建;监理单位为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规模为72843.78平方米。 惠州泰达联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其股东结构如下:泰丰地产持股100%,认缴出资8792.68万元。泰丰地产股东结构如下: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00%;袁毅持股20.00%;许浩持股10.00% 。 官网显示,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教育、金融投资等产业多元化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公司,总部设立于深圳。开发项目包括:深圳贝悦汇、惠州泡泡海、千花岛、牧马湖、小桂湾、枫林岸、金凤园、钦州林湖美地、中山凤凰源、揭阳半岛明珠等,已开发项目总体建筑面积超过200万。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2月16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首发上会获通过。倍轻松是一家专注于健康产品创新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倍轻松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4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4.97亿元,其中2.79亿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占本次拟募资额的56.09%;此外,8801.08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5010.00万元用于“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800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安信证券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倍轻松2018年、2019年营收、净利增速不相匹配。2019年净利增速相比2018年大幅放缓,今年上半年净利大跌45%。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2.11%、36.64%,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19.76%、21.44%,扣非净利分别同比增长120.50%、20.19%。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营业收入分别为3.57亿元、5.08亿元、6.94亿元、3.30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96亿元、5.23亿元、6.89亿元、3.6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052.12万元、4509.72万元、5476.71万元、1161.1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69.65万元、4343.01万元、5219.93万元、789.74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71.38万元、3809.40万元、3895.70万元和1254.26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2亿元,同比增长13.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0.10万元,同比增长11.60%。 倍轻松本次拟募资净额为4.97亿元,远超过公司各期总资产。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资产总计分别为1.64亿元、2.66亿元、3.73亿元、3.48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1.41亿元、2.38亿元、3.30亿元、3.06亿元,占比分别为86.02%、89.43%、88.27%、88.05%。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39亿元,负债总额为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6亿元。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负债合计分别为1.16亿元、1.50亿元、2.11亿元、1.73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分别为1.09亿元、1.46亿元、2.08亿元、1.71亿元,占比分别为93.80%、97.70%、98.85%、98.61%。 作为一家智能便携按摩器企业,倍轻松拟登陆科创板。但近3年半,倍轻松研发费用合计刚刚够亿元,而同期销售费用合计达7.46亿元,为同期研发费用的7.39倍。此外,倍轻松的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为职高学历,为倍轻松的4位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简历显示,马学军出身销售。倍轻松另3名核心技术人员均为本科学历。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研发费用分别为1866.14万元、2557.80万元、4065.67万元、1610.62万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奥佳华研发费用分别为1.35亿元、1.83亿元、2.27亿元、1.37亿元,石头科技研发费用分别为1.06亿元、1.17亿元、1.93亿元、1.05亿元。3年半,倍轻松研发费用合计1.01亿元,奥佳华研发费用合计6.81亿元,为倍轻松研发费用的6.74倍;石头科技研发费用合计5.21亿元,为倍轻松研发费用的5.16倍。 倍轻松的销售费用占营收的比例已经超过4成。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29亿元、1.83亿元、2.87亿元、1.48亿元,合计7.46亿元。各期,倍轻松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6.07%、36.01%、41.28%、44.79%。 今年上半年,倍轻松员工减少74名。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倍轻松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分别为639人、739人、906人和832人。 截至2020年6月末,倍轻松832名员工中,销售人员达588人,占总人数的比例达70.67%;研发人员为70人,占比8.41%;管理人员为56人,占比6.73;生产人员为118人,占比14.18%。 令人费解的是,营收规模为同行最小,研发投入也远远低于同行的倍轻松毛利率却3年半均为同行之冠。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5.29%、58.19%、60.93%、57.81%,2家规模远超倍轻松的同行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29.32%、32.52%、36.67%、43.07%,其中奥佳华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00%、36.25%、37.22%、37.26%,石头科技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64%、28.79%、36.12%、48.88%。 各期,奥佳华营业收入分别为42.94亿元、54.47亿元、52.76亿元、27.86亿元,石头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1.19亿元、30.51亿元、42.05亿元、17.76亿元。同期倍轻松营业收入分别为3.57亿元、5.08亿元、6.94亿元、3.30亿元。 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3月-2020年7月,近3年半时间,倍轻松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8次。 2017年,倍轻松3度因签发空头支票遭央行处罚。2017年3月-2020年7月,倍轻松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2起。2017年、2019年、2020年,倍轻松3度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其中最近的一次处罚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正念智能生产的“3D揉捏按摩披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处罚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倍轻松,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智能便携按摩器厂商拟科创板募资近5亿元马学军持股71%前妻持股7% 倍轻松是一家专注于健康产品创新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主要经营自主品牌“breo”与“倍轻松”系列产品,同时为其他知名品牌企业提供ODM定制产品。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眼部、颈部、头部及头皮四大类智能便携按摩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合计占比分别为73.76%、76.35%、80.13%及81.26%。其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6.24%、23.65%、19.87%、18.74%。 马学军系倍轻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马学军直接持股2484.85万股,持股比例为53.75%。此外,马学军还持有赫廷科技80.00%的股权并担任赫廷科技的执行董事,系赫廷科技实际控制人,其通过赫廷科技间接控制公司9.95%的股份;马学军持有日松管理80.00%的出资并担任日松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日松管理实际控制人,其通过日松管理间接控制公司5.82%的股份;马学军持有倍润投资40.22%出资额并担任倍润投资执行董事,系倍润投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倍润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05%的股份。综上,马学军合计控制公司70.57%股份。 此外,汪荞青持有倍轻松343.68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7.43%。马学军和汪荞青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已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尚未成年,离婚后均未再婚。汪荞青现担任公司董事、文化师。 马学军现任倍轻松的董事长、总经理,为职高学历,做销售出身。马学军和汪荞青简历如下: 马学军:男,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职高学历。1993年8月至1994年12月就职于台湾富豪食品有限公司业务部,任销售主管;1995年2月至1996年2月就职于深圳西格玛销售中心,任销售经理;1996年9月至2001年9月就职于深圳市倍轻松保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深圳市倍轻松保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1年8月至今就职于轻松有限、轻松股份及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曾荣获2014年《快公司》“中国商业最具创意人物100奖”等荣誉。 汪荞青:女,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英语专业(商务方向)。1997年7月至2001年7月就职于深圳市倍轻松保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今就职于轻松有限、轻松股份及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文化师,负责发行人的企业文化建设。目前,汪荞青还担任深圳市树与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倍轻松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4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4.97亿元,其中2.79亿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占本次拟募资额的56.09%;此外,8801.08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5010.00万元用于“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800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安信证券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净利增速大幅放缓 倍轻松2018年、2019年营、净利增速不相匹配。2019年净利增速相比2018年大幅放缓,今年上半年净利大跌45%。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营业收入分别为3.57亿元、5.08亿元、6.94亿元、3.30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052.12万元、4509.72万元、5476.71万元、1161.1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69.65万元、4343.01万元、5219.93万元、789.74万元。 同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96亿元、5.23亿元、6.89亿元和3.6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71.38万元、3809.40万元、3895.70万元和1254.26万元。 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2.11%、36.64%,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19.76%、21.44%,扣非净利分别同比增长120.50%、20.19%。 招股书称,公司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3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37%;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9.74万元,较去年同期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数下降45.28%。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2亿元,同比增长13.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0.10万元,同比增长11.60%。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约为7.8亿元至8.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2.37%至18.14%;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800万元至63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27%至15.44%;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5300.万元至5800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53%至11.11%。 拟募资额远超总资产:截至今年9月末总资产3.4亿元 倍轻松本次拟募资净额为4.97亿元,远超过公司各期总资产。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资产总计分别为1.64亿元、2.66亿元、3.73亿元、3.48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1.41亿元、2.38亿元、3.30亿元、3.06亿元,占比分别为86.02%、89.43%、88.27%、88.05%。 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503.74万元、7802.35万元、8486.09万元和7264.95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分别为3432.25万元、7539.66万元、7859.41万元、6289.63万元。 以上同期,公司负债合计分别为1.16亿元、1.50亿元、2.11亿元、1.73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分别为1.09亿元、1.46亿元、2.08亿元、1.71亿元,占比分别为93.80%、97.70%、98.85%、98.61%。 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2000.00万元、1860.00万元、2645.54万元和2630.00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39亿元,负债总额为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6亿元。 上半年存货1亿元应收账款5341万元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 公司应收账款占营收比例逐年上涨。各期末,倍轻松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66.09万元、5476.00万元8529.87万元和5340.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10.78%、12.29%和16.20%。 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219.68万元、771.50万元、872.90万元和865.20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16%、14.09%、10.23%和16.20%。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129.67万元、677.82万元、751.26万元、716.26万元,计提理由包括未决诉讼,预计收回可能性较小;已结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和有回款风险。 各期,倍轻松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66次、11.24次、9.91次和9.51次,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37.28天、32.04天、36.32天和37.85天。各期,同行应收账款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5.62次、7.50次、9.96次、12.42次。 倍轻松招股书称,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近,主要系受销售模式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线下门店收入占比不断提高,平均为34.40%,而奥佳华ODM销售占比较高,石头科技主要是小米模式销售,即客户为小米,线下直销占比很低,相对而言,线下门店直销模式基本不产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2020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线下门店直销收入及占比下降,因而降低了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倍轻松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700.84万元、7379.70万元、10273.07万元和10378.05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28.72%、27.71%、27.51%和29.86%。公司存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 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70次、3.41次、2.94次和2.56次,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3.60次、8.70次、6.42次、4.49次。 招股书称,公司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主要系随着线上直销和线下直销收入及其占比的不断提高,公司充分备货。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系生产模式存在差异所致。石头科技主要实行以订单拉动整个供应链系统的生产模式,不会提前大量备货和生产;奥佳华ODM出口销售占80%左右,因而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提高了存货的周转速度;而公司线上直销和线下直销收入及其占比不断提升,须备足存货以为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提高做好铺垫,因而降低了存货的周转速度。 3年1期研发费用仅1亿元职高学历实控人为核心技术人员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研发费用分别为1866.14万元、2557.80万元、4065.67万元、1610.62万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奥佳华研发费用分别为1.35亿元、1.83亿元、2.27亿元、1.37亿元,石头科技研发费用分别为1.06亿元、1.17亿元、1.93亿元、1.05亿元。 3年1期,倍轻松研发费用合计1.01亿元,奥佳华研发费用合计6.81亿元,为倍轻松研发费用的6.74倍;石头科技研发费用合计5.21亿元,为倍轻松研发费用的5.16倍。 值得注意的是,倍轻松的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为职高学历,为倍轻松的4位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简历显示,马学军出身销售。倍轻松另3名核心技术人员均为本科学历。 3年1期销售费用7.5亿元本次56%募资用于营销 倍轻松的销售费用占营收的比例已经超过4成。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29亿元、1.83亿元、2.87亿元、1.48亿元,合计7.46亿元,达同期研发费用的7.39倍。各期,倍轻松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6.07%、36.01%、41.28%、44.79%。 从本次募投项目看,倍轻松对销售的倚重将延续下去。倍轻松本次拟募资投入最多的项目是“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投入募资金额为2.79亿元,占本次拟募资额的比例达56.14%。 规模落后同行垫底毛利率狂甩同行夺冠 令人费解的是,营收规模为同行最小,研发投入也远远低于同行的倍轻松毛利率却3年1期为同行之冠。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5.29%、58.19%、60.93%、57.81%,2家规模远超倍轻松的同行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29.32%、32.52%、36.67%、43.07%,其中奥佳华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00%、36.25%、37.22%、37.26%,石头科技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64%、28.79%、36.12%、48.88%。 各期,奥佳华营业收入分别为42.94亿元、54.47亿元、52.76亿元、27.86亿元,石头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1.19亿元、30.51亿元、42.05亿元、17.76亿元。同期倍轻松营业收入分别为3.57亿元、5.08亿元、6.94亿元、3.30亿元。 倍轻松招股书称,可比公司与公司在销售区域、销售渠道及产品定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毛利率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A、销售区域。可比公司的海外销售占比较高,奥佳华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平均外销占比为78.10%,而公司同期平均外销占比为14.03%,远低于可比公司。由于外销的毛利率低于国内销售,可比公司因外销占比较高而拉低了其综合毛利率;B、销售渠道。可比公司奥佳华存在大量的ODM业务,石头科技也存在较多的小米模式收入,即通过小米定制模式进行销售,而公司的销售以直销渠道为主,ODM业务占比很低,直销渠道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毛利率更高;C、产品定位。公司的产品定位较为高端,且拥有倍轻松自主品牌,享有较强的自主定价权,毛利率相对较高。 上半年员工减少74名员工中7成为销售人员 今年上半年,倍轻松员工减少74名。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倍轻松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分别为639人、739人、906人和832人。 截至2020年6月末,倍轻松832名员工中,销售人员达588人,占总人数的比例达70.67%;研发人员为70人,占比8.41%;管理人员为56人,占比6.73;生产人员为118人,占比14.18%。 拟募资开248家直营店 销售渠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占比在高速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近6成收入在线上实现。2017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倍轻松线上销售实现的收入分别为1.05亿元、1.71亿元、2.79亿元、1.97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39%、33.70%、40.26%和59.99%。 同期,公司线下直销收入分别为1.17亿元、1.76亿元、2.46亿元和7566.7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94%、34.71%、35.55%和22.99%。 各期,公司线下直营店收入占公司合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8%、29.89%、30.71%和16.37%。各期,公司直营店业务实现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416.76万元、3393.90万元、3698.99万元和-1602.12万元,2020年1-6月直营店业务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出现亏损。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在全国各地新设248家直营门店,以进一步扩大公司营销网络。具体计划为第一年新增门店60家,第二年新增门店80家,第三年新增门店108家。 各期末,公司门店数量分别为91家、111家、150家、153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设有153家线下直营门店。公司门店主要设在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郑州等重要城市的机场、高铁站和中高端商场。 倍轻松招股书称,随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线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加之线上消费群体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较高,线上渠道按摩器具销售增长速度较快。公司现有及未来拟开设的门店,将会面临一定的线上销售的竞争风险,进而出现门店业务经营不及预期的风险。 同时招股书表示公司存在直营店业务业绩不达预期风险。公司线下直营店业务由于门店租金、人员薪酬等固定支出较大,一旦其销售收入不达预期,将对直营店业务的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3年半遭行政处罚28次 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3月-2020年7月,近3年半时间,倍轻松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8次。 2017年,倍轻松3度因签发空头支票遭央行处罚。2017年3月-2020年7月,倍轻松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达22起。2017年、2019年、2020年,倍轻松3度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其中最近的一次处罚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正念智能生产的“3D揉捏按摩披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处罚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 报告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3次: 2017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因2011年7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79,48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3,974.40元罚款。 2017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因2011年8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99,587.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4,979.39元罚款。 2017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7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发行人2011年7月曾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243,910.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发行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对发行人处以4,878.22元罚款。 报告期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3次: 2020年6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东市监罚[2020]Z60617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子公司正念智能生产的“3D揉捏按摩披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正念智能作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3D揉捏按摩披肩”,并处罚款89,1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工商凤告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2017年11月1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质华市监罚字[2017]00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子公司体之源科技因在促销时虚假提高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体之源科技违法所得174元,并对体之源科技作出罚款174元的处罚。 报告期内,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22起: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上海倍轻松杭州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上海倍轻松杭州第一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发行人福州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处罚1500元,处罚原因为发票丢失。 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处罚60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北京倍轻松青岛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对发行人昆明第二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料;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 202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对上海倍轻松合肥第二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上海倍轻松合肥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对倍轻松健康科技处罚5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对轻松共享(已注销)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注销时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对发行人西安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西一路税务所对武汉倍轻松西安第一分公司处罚1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对发行人昆明第二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8年1月,太原市小店区国家税务局北格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太原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17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对发行人宝安分公司处罚8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沙井税务所对发行人宝安分公司处罚8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9月,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倍轻松长沙分公司处罚5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017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对北京倍轻松处罚5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对北京倍轻松顺义第二分店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1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对发行人西安分公司处罚200元,处罚原因为未按期申报纳税。 2017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倍轻松健康科技处罚20元,处罚原因为地税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12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万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万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1万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 时任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马海燕分管个险渠道,且对虚挂工号一事知情,对于上述行为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马海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0月30日,江苏保监局关于马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其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2020年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关于马海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其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意人寿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注册资本37亿元,大股东分别为忠利保险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各持股5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 当事人:马海燕 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03****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 职务:原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31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23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093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时任中意人寿南通中支副总经理马海燕分管个险渠道,且对虚挂工号一事知情,对于上述行为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调查笔录、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马海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马海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经查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当事人毛勇为负责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46亿人民币,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资子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勇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19〕275号)显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999号江苏芳满庭生态科技园区A幢2-4层 主要负责人:毛勇,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毛勇 身份证号:321102197705******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 职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毛勇参与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毛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毛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12月23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拟对销售燕窝直播间开办者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涉案商品销售主体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通报显示,2020年9月17日、10月25日,主播“时大漂亮”通过快手直播平台推广商品“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且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最终,经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显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用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晨律师告诉蓝鲸财经记者,“这个处罚力度对于和翊公司来说不算重,因为和翊公司旗下辛巴直播间团队在商品上标明了“风味饮料”字体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审慎核实、如实宣传的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夸大,对于本次燕窝虚假宣传事件的过错程度还是比较重。而对于融昱公司的处罚接近顶格处罚,就差吊销营业执照了,毕竟融昱公司是商品来源,且在其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亦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因此对于融昱公司的处罚力度比较恰当。”针对辛巴带货燕窝一事的处置仍在继续。23日晚,快手电商对此采取进一步措施:对涉事主播“时大漂亮”追加封停账号60天;对事发后在直播间存在不当言行的和翊公司负责人辛有志,封停个人账号60天。快手电商方面将对和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旗下猫妹妹、初瑞雪等27名电商主播封停账号15天,要求该公司组织旗下电商主播进行培训与学习。据悉,此次调查的重点产品是相关公司售卖的燕窝,同时其售卖的其它产品也在调查范围之内。从官方通报来看,并无提及其他商品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