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之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出手了!12 月 30 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文简称 "市场监管总局" 或 "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久,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重拳出击,同时针对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三大平台,再次释放出了强烈信号。京东、天猫和唯品会为什么被罚?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出手,针对的是 "双十一" 前后的价格问题——具体来说,针对的是 “双十一” 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总局在官网表示,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针对的是这三家企业的自营业务。打开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网页所附加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京东、天猫和唯品会各自存在一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举例来看:京东商城:2020 年 11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 45035536302),开展满 99 元减 20 元促销活动,标价 149 元。经查,该商品 11 月 3 日销售价格为 139 元。天猫超市: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 74 元面膜 2 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 2 片销售价格为 56.3 元。唯品会:2020 年 11 月 26 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 MPXU2CH/A 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 “全网低价 7999 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 7999 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到,在这些消费者最常用的自营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多处 "先提价后降价"、"价格标示虚高"、"滥用全网最低价标语" 等做法,构成了价格不正当行为。为什么罚款 50 万?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调,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了。总局表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总局依据上述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可以说是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处罚规则下的顶格罚款水平。除了 50 万元罚款,总局还对这三家企业分别处以 "责令改正" 和 "警告" 的处罚措施。当然,从京东、天猫和唯品会的体量来看,也许 50 万的罚款数额并不算大,但它的警示意味是非常明显的——而总局选择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发布,也是为了警醒其他相关企业。电商平台的乱象,是该好好管管了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企业进行处罚,其中释放的监管信号不言而喻。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电商业务不断蓬勃发展,为提升商品流动的效率、丰富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和整个社会消费效率的提升,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构成了数字经济增长的重要助力——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乱象。这些乱象在 "双十一" 期间尤其明显。为了提升消费者的参与度,无论是平台方还是商家,都采用了各种手段,包括一些 "先提价后降价"、"虚标价格"、"夸大宣传" 等价格操作,当然也有刷单、售假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尤其是,在 "双十一" 经历了 11 年的发展之后,尽管监管部门三番五次要求杜绝上述不正当行为,但上述行为依旧在平台上存在,屡禁不止。而这一次,恰逢国家掀起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大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手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也为相关的电商平台敲响了警钟。毕竟,互联网电商平台本身虽然客观上推动了交易效率的提升,但也对实体店铺构成了巨大威胁;而且它们拥有着相对于实体店铺的流量和技术优势,在价格上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构成了对实体店铺更不公平的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行为更是侵犯了正当权益的。所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出手,是应该鼓掌叫好的。对于电商平台来说,这次处罚是一个与平台反垄断一样明确和重要的信号——在国家大力强调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享受尽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红利的电商平台们,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否则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毕竟,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本文参考内容:(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2/t20201230_324826.htmlhttps://www.leiphone.com/news/202012/grMnPaJ6QzqSFNJV.html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欺骗投保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被罚12万元。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招商银行南京地区代理销售两款保险产品的双录视频中,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无风险”或者“保本”,共涉及4笔代销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万能型保险最低保底利率5%,而该产品实际最低保证利率为2.5%,涉及1笔代销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银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笔业务。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零售金融事业部,上述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合规管理由该部门负责,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双录视频及情况确认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内设架构调整文件、招商银行相关产品风险评级办法等证据证明。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处12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强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 1月8日,银保监会连续公布21张罚单。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国银租赁、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处罚1.995亿元。 整治各种金融乱象 罚单显示,国开行共涉及24项案由,针对国开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万元。 工商银行和邮储银行均涉及23项案由,被银保监会依法分别予以罚款5470万元和4550万元。从两家大行的罚单来看,同业、理财业务是违法违规的高发领域。例如,工商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中包括了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隐性担保、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邮储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中包括了同业投资资金(通过置换方式)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 长城公司共涉及16项案由,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理财业务、同业业务是2017年“三三四十”整治活动以来监管部门处罚的重点领域,此次多家银行再次因此被罚,表明对理财业务、同业业务的监管并未放松。此外,对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等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资管新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落实“双罚制”要求 此次公布的21张罚单中,有14张罚单是针对个人开出。不难发现,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罚款到人,严格落实“双罚制”要求。 国开行2名责任人员因对国开行浙江省分行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以及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行为负有责任被予以警告。邮储银行2名责任人员由于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中,银保监会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银保监会称,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银保监会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并就国开行、工行、邮储银行多家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达1.995亿元。 此次银保监会的处罚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信托)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其中,针对国家开发银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针对工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5470万元。 针对邮储银行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55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针对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同时,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同时,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结果,银保监会强调,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其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银保监会指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2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遭罚款五万元。 包永祥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遭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永祥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7.61亿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08%。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97甲-1号 法定代表人:姚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关于曹晓航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当事人:包永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403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工路一号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 当事人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包永祥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被罚款50万元。 吉林银保监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朱铁军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吉林银行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