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20〕0002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黔南分行存在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今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郭继庄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国境,个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频繁接受信贷客户提供的高尔夫球活动,违规在建行客户企业投资参股、兼职取酬,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转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向上级报告事项而未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在信贷审批、招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郭继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滥权妄为、以贷谋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研究,给予郭继庄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经青海省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郭继庄简历 郭继庄,男,汉族,1953年9月生,陕西华县人,大学学历,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8年12月至1970年11月 青海省都兰县热水乡知青 1970年11月至1972年12月 青海省财经学校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习 1972年12月至1974年10月 青海省财政局企业处干部 1974年10月至1977年9月 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习 1977年9月至1987年11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综合科干部、投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 1987年11月至1993年3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地方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 1993年3月至1995年3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西宁市支行党组书记、行长 1995年3月至1999年12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9年12月至2006年8月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 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2007年3月至2014年1月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5年9月 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赵延作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赵延于2014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任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8月12日,江苏保监局关于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显示,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其中赵延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正东路营业部负责人;2020年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薛晖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薛晖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人保销售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20%;而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全资子公司。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赵延 身份证号:321102196902******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白莲巷 职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任职期限2014.6-2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赵延参与的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赵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该公司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业务合作服务协议、微信支付截屏及支付清单、岗位职责、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赵延作为该公司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存在以下5宗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云南证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宝城期货昆明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宝城期货前身为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6亿元。公司大股东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0%;另一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40号 关于对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12386、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二是印章管理不规范,《法人章使用情况表》中存在漏登记的情形。三是居间人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居间人返佣管理不规范、《居间人登记表》部分要素未填写、《居间人协议书》续签日期与前一份协议日期不连续的情形。四是风险控制不到位,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被强平后未有效告知客户强平结果(未发送短信、错发送短信或短信发送失败未作有效处理)的情形。五是部分业务资料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客户开通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交易证明和资金证明缺失、《营业部客户投诉记录汇总表》制表时间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何潇马先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公告称,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集中组织执法力量对1号店、网易考拉、京东、当当网、天猫等5个网络交易平台以及迪卡侬、邦购、李宁、PUMA、UnderArmour、ZARA、NewBalance等7个品牌官网销售的50批次童鞋进行了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经检测,有6批次不合格(其中,平台自营2批次,第三方4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2%,比历年降低8个百分点。不合格项目主要是甲醛、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总含量、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外底硬度五项。 其中,不合格情况表第1项显示,由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号店销售的、标称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男童凉鞋(型号规格:73120202143-604/220、213;生产日期/批号:未标注)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外底硬度。 根据抽检结果,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全面清理,并依法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处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8日,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该公司为冠基投资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子公司。 鸿星尔克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总部位于国际花园城市—厦门,经过多年励精图治,目前已发展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员工近3万人的大型服饰企业。公司在全世界拥有店铺7000余家,产品行销欧洲、东南亚、中东、南北美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商标专有权,品牌价值突破358.36亿,并相继斩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品牌500强”、“《福布斯》亚洲200佳”等殊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经查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当事人毛勇为负责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46亿人民币,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资子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勇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19〕275号)显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999号江苏芳满庭生态科技园区A幢2-4层 主要负责人:毛勇,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毛勇 身份证号:321102197705******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 职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毛勇参与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毛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毛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今日福立旺(688678.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报30.03元,涨幅66.37%。截至今日收盘,福立旺报28.87元,涨59.94%,成交额7.47亿元,换手率69.99%,总市值50.05亿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福立旺总资产达到9.50亿元,2019年为8.17亿元,增长16.37%。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3.29亿元,同比增长17.37%;归母净利润7138.26万元,同比增长23.48%;扣非净利润7047.88万元,同比增长22.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亿元,同比增长233.46%。 福立旺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超50%。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6月末,福立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0亿元、1.28亿元、2.29亿元、1.70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9.64%、48.53%、51.86%及41.98%。 报告期各期末,福立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6亿元、1.35亿元、2.41亿元、1.79亿元,2017年末~2019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2.76%、46.38%、54.40%。 福立旺表示,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系2019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61亿元,较2018年度第四季度销售收入增加了7450.06万元,第四季度的应收款项大多尚在信用期内,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子公司强芯科技从事金刚线母线的生产销售,销售规模扩大,而受光伏行业现金流偏紧的影响,回款速度较慢。 报告期内,福立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66次、2.32次、2.36次、1.91次,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2.96次、2.58次、2.73次、2.96次。 报告期各期末,福立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2133.29万元、3000.58万元、4569.58万元、4346.73万元,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分别为18.46%、22.21%、18.95%、24.34%。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福立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7.43%、36.35%、42.90%、42.51%,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5.53%、33.50%、32.74%、30.72%。福立旺毛利率呈上升趋势并且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不过,行业平均值是呈下滑趋势。2019年度、2020年1-6月,福立旺的毛利率“夺冠”,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福立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75%、15.80%、24.49%、8.14%。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1.15亿元、4052.95万元、1.01亿元、1.10亿元。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3996.47万元、5407.96万元、8375.27万元、1.05亿元;应付账款分别为5054.31万元、7401.08万元、1.24亿元、1.29亿元;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710.67万元、775.58万元、1030.38万元、807.19万元;长期借款分别为0元、2250万元、1750万元、137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5681.23万元、7336.62万元、8778.06万元、4769.36万元。 福立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为3C、汽车、电动工具等下游应用行业的客户提供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WINWIN直接持有福立旺64.1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其中许惠钧与洪水锦系夫妻关系,许雅筑系许惠钧与洪水锦之女。许惠钧、洪水锦、许雅筑分别持有WINWIN30%、60%、10%股权,并通过WINWIN合计间接持有公司64.14%的股份。 福立旺本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4335万股,发行价格为18.05元/股,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左道虎、葛明象。福立旺募集资金总额为7.8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3亿元。 福立旺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1.69亿元。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43亿元,分别用于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福立旺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6987.13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5200万元。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安排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16.75万股,跟投金额为3912.34万元。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