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邮储银行(601658.SH,01658.HK)公告称,拟成立全资子公司邮惠万家银行,注册资本50亿元,总部设立在上海。这是第3家获得银保监会批复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也是第1家由国有大行发起设立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 不久前,12月11日,招商银行与京东数字科技集团旗下网银在线(北京)合资的拓扑银行获得银保监会批复。早在2017年11月,中国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百信银行开业,注册资本20亿元,中信银行持股70%,百度持股30%,这也是首家由互联网公司与传统银行联合发起的直销银行。 “根据近期市场动向判断,直销银行牌照重新开闸。”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记者表示,直销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属性,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传统银行通过直销银行牌照展业,与外部科技公司等场景方进行合作,其市场化属性更为显著。通过牌照将数字渠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一方面能够解决联合贷款模式之忧,另一方面也可解决互联网存款之忧。 苏筱芮称,与手机银行业务不同的是,直销银行更强调外部合作,能够借助外部力量加速传统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也能够使传统银行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拓展更多场景方,探索出更多元的线上发展模式。 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牌照重启 所谓直销银行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通过计算机、手机、电话以及其他电子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形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发展直销银行,均采用事业部形式。比如,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之前都有直销银行部。部分银行将直销银行并入手机银行部门。例如,11月16日,华夏银行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直销银行与手机银行将于2020年12月5日合并。届时原直销银行功能将全部迁移至手机银行,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继续办理原直销银行业务。另外,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也可以归为直销银行的范畴。 而目前我国由商业银行设立、以子公司形式运营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即将增至3家,即百信银行、拓扑银行及邮惠万家银行。 “之前直销银行牌照之所以迟迟未能放开,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直销银行牌照作为一种新型银行牌照,在2017年百信银行成立后,需要一段时间的审慎观察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化解基本完成,此时放开直销银行牌照恰逢其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先后落地,提供了一个更为完善的监管框架和制度环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 董希淼称,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本质上是数字银行,是探索银行业务板块公司制改革的创新试点,是数字经济时代“银行办银行”的试验田,主要是以金融科技为引领,敏捷创新,开放赋能,更加有效地触达长尾客户,助力数字普惠金融。经过三年探索,达到试点效果,其发展模式受到监管和市场认可。近期,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接连获批筹建,正是释放出金融科技“堵偏门、开正门”的信号。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百信银行总资产543.53亿元,总负债510.84亿元,净资产32.69亿元;实现营业净收入8.04亿元,净利润0.07亿元。截至去年末,百信银行营业净收入23.73亿元,净利润0.20亿元,为开业以来首次盈利。 直销银行的春天来了? 直销银行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一直不愠不火,董希淼认为,从客户定位看,直销银行以零售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目标客户群体与零售银行高度重叠,并且难以低成本批量获取客户;从产品体系看,直销银行产品集中于存款、理财和支付,少数银行推出贷款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与原有产品差异不大;从组织架构看,直销银行尚未建立起独立灵活的业务管理体系,多数直销银行部门作为二级部门,依附于电子银行业务部门。 “传统银行开办直销银行后,最为关键的是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增加覆盖新客群,或者深入挖掘老客户的价值,即为银行带来‘增量价值’,否则直销银行就变成了简单的网上银行。”国信证券分析师王剑表示。 另有分析人士称,未来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发展,重在如何利用互联网科技的优势,走出差异化路线,为长尾客户提供创新型产品:在金融科技引导下,直销银行可以利用金融科技,转型开放银行模式;直销银行应该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和应用,利用技术赋能金融业务;划分小微企业类型,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信贷支持;直销银行可以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代销业务,增加个人用户粘性。 “近年来,传统银行频频升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但这种在传统银行牌照下的改良,仅能进行功能和业务上较为有限的创新。而通过设立直销银行子公司,将可以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多种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直销银行子公司可以从产品和服务销售渠道,发展成为开放融合的跨界合作平台。通过跨界合作,广泛介入互联网原生场景和泛金融场景,有助于解决直销银行批量获客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母银行而言,将直销银行作为进军互联网金融的试验田,开展与客户使用场景结合更紧密的业务,有助于满足客户综合化需求,增强客户粘性。”董希淼表示。 董希淼还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管理办法,实现直销银行子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发起设立直销银行子公司,以直销银行等为载体加快金融科技良性创新。
备受业界关注的第二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已正式获得监管批准筹建。12月11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招商拓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这意味着中国第二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即将产生。2017年11月份,中国第一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百信银行开业,由中信银行和百度联合发起设立。此次获批筹建的招商拓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招商银行与京东数科旗下的网银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双方入股比例分别为70%、30%。“拓扑银行将运用数字科技创新服务模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招行相关负责人说,招行和京东数科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禀赋,全力支持拓扑银行发展。与此同时,拓扑银行筹备组将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筹建工作。所谓“直销银行”,即DirectBank,它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银行运作模式,主要依托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而不是线下实体网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象也更倾向于无法亲临柜台现场的客户。“突破架构和服务的冗长链条,这是直销银行模式的鲜明特点。”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董希淼说,商业银行尤其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内部层级较多,通过直销银行模式可以大幅度压缩、减少中间环节,以轻型化经营直接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最高的让渡价值。例如,无论客户是否已开立该行账户,都可借助该行直销银行获取相应金融服务,这也是直销银行区别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显著特点。国内最早的直销银行可以追溯至民生银行于2014年上线的“民生直销银行”APP。此后,已有几十家银行陆续开设了直销银行业务,但从运行模式看,其多为银行的内设部门或子公司。直至2017年11月份,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中信百信银行”开业,采用独立法人模式运营的直销银行才登上舞台。相较于内设部门、子公司,独立法人模式能够较好地保证直销银行坚持独立经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记者获悉,申请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牌照的银行数量已达20余家,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为主,但目前该牌照尚未大规模放开。董希淼表示,此时放开直销银行牌照可谓恰逢其时:一是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化解基本完成;二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先后落地,行业监管框架和制度环境更加完善。(记者 郭子源)
经过数年等待后,全国第二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终于获批筹建。 招商银行昨晚公告称,收到来自银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公司获准在上海市与京东数科旗下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网银商务)共同筹建招商拓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拓扑银行)。招商银行和网银商务分别持有招商拓扑银行70%、30%的股权。 据记者了解,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是监管部门探索部分银行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的创新试点,意在引导金融机构触达更广泛的长尾金融客户。具有纯线上、无线下网点的特性,属于典型的数字银行,更强调通过科技赋能、技术开放、场景渗透实现普惠金融。 作为我国近年来的一项重大监管创新,这一新型银行可与现有持牌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互为补充、竞合发展,共同探索普惠金融的新商业模式,构建更具普惠型、包容性的金融生态。 2017年1月,由百度联手中信银行发起成立的中信百信银行获批筹建,是全国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该行于当年11月开业,彼时,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定期评估试点效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不同形式的直销银行子公司经营模式。 2018年3月,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合资方式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议案》,同意该公司与战略合作方共同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 招商银行的零售业务是银行业的标杆,并通过数字化能力建立了一个具有丰富场景的数字零售生态。招商银行今年半年报显示,该行App累计用户数已达1.29亿户,报告期内人均月登录次数达11.31次。对于为何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该行此前在公告中表示,这是其把握创新驱动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和未来银行形态的重要举措,可有效降低银行运营成本,对现有业务模式和客群进行差异化补充,并可通过风险隔离,将创新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招商银行和网银商务发起设立招商拓扑银行生逢其时,两大股东各有优势、资源互补,为市场留下不少想象空间。 据悉,未来招商拓扑银行将依托两大股东的资源和创新思路,充分运用数字科技,以互联网方式实现经营效率提升、经营规模扩大、用户运营能力提升。通过有效的银企对接,疏通金融服务传导机制,扩大市场主体受益面,打造出银行业数字化改革创新的“新物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953491&itemId=861&generaltype=1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通知》出台具有哪些意义? 《通知》出台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六、《通知》适用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本着公平监管、避免监管套利的思路,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七、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有何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10月16日,上交所披露了京东数科对于科创板上市首轮问询函的回复。此轮问询共涉及6类28个问题,包括对京东集团的依赖度、三大核心业务的具体结构、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政策影响等。关于京东数科对于京东集团的依赖度,京东数科回应表示,京东数科与京东集团各板块之间建立了高度战略协同和长期、稳定、互惠的商业关系,但京东数科业务经营并不依赖于京东集团。京东数科称,公司具备独立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资产和技术,资产产权清晰并完全独立运营;能够在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上独立行使决策、管理职权;同时,在研发体系、业务布局、客户拓展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成熟的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京东数科披露的数据显示,其报告期内,除直接来自京东收入(占比低于30%)及来自于京东生态的收入外,来自京东集团生态外的收入占比均超过50%且呈上升趋势。在金融机构领域,覆盖超过600家金融机构;在商户与企业领域,覆盖京东生态外超100万家小微商户、超20万家中小企业、超700家大型商业中心;在政府及其他客户领域,独立超40家城市公共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