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教育1月29日讯,华立大学(01756.HK)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转设为中国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一事有了新的进展。于2021年1月28日,广东工业大学、华立投资及华立学院订立《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转设过渡期合作协议》。过渡期合作协议载列(其中包括)有关华立学院转设过渡期华立学院的管理(包括治理制度、学生管理以及资产、学校名称及公章的使用)的若干安排。此外,根据过渡期合作协议,华立投资及华立学院已同意分三期向广东工业大学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6亿元。在过渡期内,以华立学院名义所招学生继续支付管理费。据悉,华立学院为中国民办独立学院,由广州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联合举办。根据华立投资与广东工业大学订立的合作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华立投资将为华立学院提供资金,而广东工业大学将提供全面指导和监督,以支持华立学院运营。就此项合作,华立学院须(其中包括)向广东工业大学支付管理费,金额等于华立学院每学年收取的学费总额的17%。华立大学表示,中国教育部近年来积极推动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科高校,并于2020年5月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教育厅亦已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函》,明确了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科高校的时间表。华立大学董事会认为,华立学院转设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华立学院转设后,新设置的独立民办普通科高校将不再向广东工业大学支付管理费,从而减少集团的成及开支,提高集团盈利能力。同时,华立学院转设预计将进一步释放新设置的独立民办普通科高校的学生增长潜力及增加就读学生人数,从而加强集团收。另外,华立学院转设后,有利于增设市场亟需的高端优质高等职业教育,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和优质办学品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看,《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为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明确。在市场定位上,《通知》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从业形态上,《通知》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管理机制上,《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规范。行业期盼已久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终于“破冰”,数百万保险代理人将迎新政策“大礼包”。 市场关注的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究竟如何体现“独立性”? 整体上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在传统考核机制下,保险公司按保费计提的佣金只有部分给到基层保险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险营销团队的团队长以“人头费”分享,部分预留作为团队发展津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相当于砍掉了“团队”这个中间环节,基层代理人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约定一个佣金比例,售出保险产品后分享全部佣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在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来,这对于基层保险代理人有利,可以分享更多的收益。但对于效益好的团队长来说,在传统模式下,主要收入来自于其发展的基层代理人队伍所收取的“人头费”。此次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所聘请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人员也不得超过3人。这意味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靠一单单保费提成赚取收入,而无法发展队伍收“人头费”。 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的独立保险代理人,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根据通知内容,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暂没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也就是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依然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签订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跨机构代理业务。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迎来制度破冰。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 《通知》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表示,“独立”主要体现为与传统发展销售团队的模式不同,“不得发展保险销售团队”,是一种新型保险销售组织。这为传统上高度依赖于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尤其为中小市场主体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背景下探索差异化代理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未来代理人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模式将更加多样化。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 《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哪些人具备“独立”资格? 保险代理人于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银保监会称,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那么哪些人具备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通知》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做出了三条规定。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二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可以说,上述条件标准较为严格,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均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侧重破除营销层级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通知》显示,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独立保险代理人与发达市场的“独立”有所不同。不同于国际保险市场“独立代理人”通行的模式,也不同于专业中介可“一代多”的模式,仍然属于“专属代理人”模式。 银保监会强调,《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传统销售模式遇瓶颈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比如,华泰保险、人保财险、阳光财险等险企都在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其中,华泰财险的专属独立代理人渠道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近期,大家保险集团旗下大家人寿作为启动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寿险公司,也已开始布局市场。 朱俊生表示,从此前华泰等公司实践和探索来看,专属代理保险门店模式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非常类似,是对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当然,这一模式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成本投入的经济性,门店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有效摊销投入与费用,初期可能会有一定压力。相对独立的经营与此前营销员的管理不同,经营管理需要相应地转变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出现了代理人数量下降的现象,保险业传统销售模式遭遇瓶颈。传统的保险代理人组织架构呈“金字塔”型,代理人层级越高,分配到的利益就越多。这意味着,处于金字塔下层的大部分代理人获取的佣金提成利益相对有限。 朱俊生认为,从保险机构来看,传统金字塔型销售组织模式仍会存在,因为新人成长仍然普遍需要带领、管理和培训,金字塔型组织及其利益分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逻辑。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营销员群体的分化,传统销售组织模式也在呈现扁平化的态势。未来两种模式都会存在,并可能不断演化出新的模式,适应营销员自身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10日之内,招商、邮储两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宣布,旗下直销银行获准筹建,时隔多年,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短期内有望增至3家。批设显现提速迹象的背后,邮储银行(行情601658,诊股)(港股01658)直销银行为全资子公司,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港股00998)和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港股03968)旗下的直销银行则是联手互联网公司打造,“自营式”发展与“牵手”第三方如何抉择?面对此前的发展瓶颈,直销银行颇受争议,如何破旧立新、探索自身竞争优势也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两家前后脚获批 12月21日,邮储银行发布公告称,近日,该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获准筹建直销银行子公司,邮储银行持股比例为100%,拟作为该行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运营管理。这是国内第三家获准筹建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 从公告透露的信息可以发现,直销银行沿袭了邮储银行的定位,践行“服务‘三农’、助力小微、普惠大众”的发展使命。同时要探索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创新商业模式。邮储银行称,该项投资是该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这已是月内第二家获批筹建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就在12月11日,根据招商银行公告,该行当日收到银保监会批复,公司获批与京东数科全资子公司网银在线共同筹建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招商拓扑银行。招商拓扑银行聚焦的客群,仍深挖于招行擅长的个人及小微领域,同时辅以京东的线上流量及场景等资源支持。 2017年11月,中信银行联合百度打造的百信银行开业,成为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此后一直未有新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获批。 “独立法人属性的直销银行,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根据近期市场动向判断,直销银行牌照已重新开闸。”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如是说。 对于近期两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相继获准筹建,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监管在此时放行直销银行,也反映出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及互联网贷款等众多业务监管办法出台后,监管方希望并支持持牌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创新,提升业务效率,服务普惠人群。 银行业资深分析人士王剑辉进一步指出,目前的时点,直销银行批设显现提速迹象,或更多是出于监管政策平衡的考虑,此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有些规范限制,需要给传统银行开放出另一个发展空间,作为创新突破的出口,现在直销银行的增设或更多为了传统银行转型考虑,让传统银行在转型过程中有新的尝试领域和渠道,因而两家机构陆续加入尝试的行列。 “增加了两家机构,可能更多是一种阶段性现象,是相对提速,能否全面提速还有待观察。目前监管对于金融在互联网领域有快速甚至超前的发展保持谨慎,毕竟监管能力、各方技术水平还未到令人特别放心的水平。”王剑辉如是说。 自主还是互补? 在百信银行和招商拓扑银行两家直销银行中,银行与互联网公司方面的持股比例均为70%和30%,中邮邮惠万家银行则是首家由银行全资设立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在“自营”独立发展和牵手第三方合作两种方式之间,传统银行如何抉择也成为市场关注的问题。 王剑辉表示,从新获批的机构来看,邮储银行独立经营可能更多基于网点优势考虑。邮储银行有邮政的网点优势,自带流量基础。招行虽然零售业务做得很好,但网点优势相对偏弱,与第三方合作可能更多出于技术水平考虑。 根据邮储银行2020年半年报显示,该行拥有近4万个营业网点,服务个人客户超过6亿户,定位于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 “如果自身有网点优势或科技优势,可能就会选择独立经营,如果不具备特殊的优势,可能会选择跟优势比较明显的第三方合作,如何选就看银行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诉求。”王剑辉如是说。 在于百程看来,与互联网巨头合作独立直销银行,或者申请直销银行子公司,是传统银行进行互联网银行探索的重要方式,直销银行可以在产品模式、运营模式、管理和激励方式上进行更好的创新,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方一起也可以优势互补。合作设立模式互补性更强,子公司模式自主性更强,但不管哪种方式,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开放合作都必不可少。 特色化竞争是关键 从2014年2月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直销银行上线以来算起,商业银行探路直销银行业务已经有近七年光景。直销银行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零售业务,可以突破物理网点限制,与个人网银相比,又突破了本行账户局限,可向他行用户开放,因此特别受中小银行的欢迎。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推出直销银行业务(或实施类似经营业态)的银行已超百家。一般的直销银行多作为母行下属部门的形式存在。 然而,随之而来的产品体系单一、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也让直销银行走入了尴尬的发展瓶颈期。华夏银行(行情600015,诊股)、南京银行(行情601009,诊股)、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平安银行(行情000001,诊股)等多家银行将直销银行业务与手机银行合并整合,在服务渠道上不断“做减法”。 于百程指出,由于受制于一些特定因素,直销银行这些年发展并不突出。首先,产品比较同质化,多数是以理财类产品为主,而借款等产品由于线上风控等体系不足而无法开展;其次,直销银行多数是银行内的一个部门负责,互联网基因也比较弱,独立性和权限不足,在银行内部也形成竞争。有些银行将其运营外包,但也面临产品合规和合作方风险等问题;再次,近几年银行数字化成为全行战略,手机银行成为零售业务的第一平台,直销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在手机银行都可实现,因此,从银行自身来说,发力部门性的直销银行意义已不大。 从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业务拓展来看,北京商报记者查询百信银行APP注意到,目前App上有“好会花”一款消费贷产品,而财富专区来看,该行自有产品不多,定期存款产品3个月-五年期限,年化利率1.59%-4.6%,同时也有“智存通”这类三年期创新型存款产品,若客户临时用钱可以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或选择存单质押贷款方式,若逾期用存单抵偿。与自有产品相比,该行App内代销产品较多,主要以理财子公司产品为主,同时还有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产品。 王剑辉表示,在目前的状况下,直销银行可能更多是传统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做出的一个应对的措施,是应对竞争态势做出一个新的尝试,未来直销银行不应局限于网上银行等概念,需要有独立创新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独立的奖惩机制激励机制、独立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独立的资金来源和客户群体。经营模式上也需要有更多的科技手段创新和领先的应用,走出一条特色化竞争之路。
记者昨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1年、征求意见4个月之后,银保监会近日在业内下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发布,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哪些人可以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及甄选机制。 首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其次,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3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通知》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通知》还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