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央行公告表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并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编辑 上官梦露)
在去年官方宣布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昨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同时,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规定》还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具体来说,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从跨境视角看数字货币Libra [从Libra的储备金看,50%是美元。根据美国长臂管辖“最小限度联系”的原则,可以推测所有使用Libra进行交易的实体和个人必会被纳入美国长臂管辖范围。] [联合国有一个2030规划,要把全球侨汇成本降到3%。全球五六千亿美元的侨汇,如果成本从8%或10%降到3%,每年就会有300亿美元让利给弱势群体。] 设想一下,当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全开放,汇率完全由市场决定,当我们有充分信心相信全球市场会选择人民币的时候,我们就无需担心Libra这样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影响了。 今天的主题是从跨境资金流动视角看数字货币,主要针对Libra。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Libra对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二是如何应对。背景主要是基于目前已经公开的关于Libra的技术框架。 Libra对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假设Libra运用于中国境内市场,那么首先可能会挑战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对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汇率完全市场化的国家而言,资金跨境可以无因划转,只要遵循“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要求。在我国,资金跨境目前还不能无因划转。基于资本项目开放和汇率市场化的进程,相对应的外汇管理的一个基础要求是强调外汇交易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要审核交易的真实性。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在一线,由银行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从Libra公布的技术特点看,Libra是C2C的,谁来落实对交易的跨境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此外,从技术上看,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区分交易是境内交易还是跨境交易?即交易是发生在境内主体之间还是境内主体和境外主体之间?这也是一个新的课题。 其次是非法跨境资本流动可能增加。地下钱庄可能会如虎添翼。 三是Libra可能会强化美元的统治地位,不排除我国部分境内交易Libra化。Libra化,本质上就是美元化。中国国内法定的计价结算货币是人民币。但是如果说我国境内允许交易,或者是无法完全禁止Libra的计价结算,那么在数字环境下一部分境内交易不可避免可能会Libra化,也就是美元化。 四是挤压人民币国际化的空间。 五是可能会扩展美国长臂管辖的范围。从Libra的储备金看,50%是美元。根据美国长臂管辖“最小限度联系”的原则,可以推测所有使用Libra进行交易的实体和个人必会被纳入美国长臂管辖范围。简单来说,如果现在的交易用欧元,和美元没关系,美国长臂管辖则管不上,如果欧元这部分交易改用Libra,那么美国的长臂管辖马上可以覆盖。 最后,全球来看,数字货币可能会在跨境小额汇款业务中具有现实的生存空间。例如侨汇,这里涉及普惠金融,也是G20关注的一个话题。一部分欠发达经济体的劳务者在发达国家打工,定期把钱汇回国内供家属使用,可能给家里每个月汇几百美元就够了,小额跨境汇款比较频繁。 G20和世界银行在2010年左右做过调研,全球侨汇规模每年五六千亿美元,跨境汇款成本高达12%,非正规渠道的侨汇成本高达30%。2011年G20提出到2014年要把全球侨汇成本从10%降到5%,到今年二季度末全球侨汇成本降到了6.84%。联合国有一个2030规划,在2030规划中要把全球侨汇成本降到3%。全球五六千亿美元的侨汇,如果成本从8%或10%降到3%,每年就会有300亿美元让利给弱势群体。侨汇成本降下来,就相当于国际援助。要从其他渠道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而现有银行体系要达到这一目标,难度很大,这个难度并非来自技术原因,而是缘于管制成本,现有的银行技术和汇款机制可能无法突破外汇等管制。而根据Libra所公开的技术特点,它很可能会突破外汇管制,发挥其成本低、时间短、效率高、覆盖面更广的特点。当然它可能牵扯一个C端到B端,B端到B端,B端到C端,有更复杂的落地网络问题。 如何应对Libra 一是将其视作外币,必须纳入我国外汇管理整体框架。 Libra很可能可以自由跨境流动,因此必须将其视作外币,纳入我国外汇管理整体框架。这也符合我国现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和汇率市场化进程。首先,Libra和人民币(即法币)之间的兑换,必须符合结售汇规定;其次,以Libra为媒介的跨境收支交易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再次,可用于我国已承诺的完全可兑换的经常项目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交易,以及资本项下已经开放的交易,同时必须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技术上面临的课题则是如何实现这些管理,同时国际收支(BOP)统计、数据采集如何跟上。在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下,如果无法实现以上管理要求,个人认为应在中国境内禁止使用Libra。 二是除国家另有规定极少数情况外,境内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包括数字环境下的境内交易的计价结算,绝不能出现在数字环境下境内交易的Libra化或者美元化。 三是跨境金融服务必须持牌经营,金融牌照必须要有国界。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商,绝不能说只拿着国外的牌照而没有我国的牌照,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从一线实际工作接触的各类非法跨境交易的各种类型看,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现有的非数字货币环境下,跨境金融服务已经给监管提出了越来越大的挑战。比如,一个机构拿到境外牌照,在境外建一个数字平台,在我国境内不拿金融牌照,然后就为中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实践中,已经有此类提供跨境证券服务的公司在境外上市,还有专门提供此类跨境保险服务的公司在筹划境外上市。这些非法跨境交易涉及外汇、证券、保险、支付、银行开户、贵金属交易,还有跨境的买房金融服务、跨境财富管理等等。 对监管者而言,首先,一定要强调持牌经营,牌照要有国界。美国监管部门2018年处罚一个爱沙尼亚公司6亿美元,就是因为其没有拿美国牌照而给美国人提供服务。对一些高风险产品,境外服务提供商即使不拿美国牌照,也不给美国人提供服务,美国也要求必须在网站上清楚写明“不给美国人提供服务”。上周,我们登录了做此类证券业务的一个中国背景的公司的网站,在其中文页面,如果选择是美国公民,下一步开户交易就走不下去,而选中国公民,就可以继续往下做。此类服务商不敢给美国人提供服务,但可随意给中国人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以后不应该出现。其次,监管理念一定要改变。“过去不管,所以现在不管,先看看”“牌照不是我发的,所以我不管”,这样的思路需要反思,事实上,这样的思路正是导致目前金融乱象的原因之一,再不能让其成为跨境交付模式下、基于数字平台的跨境金融服务乱象的原因。功能监管需要落地。 四是积极推进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Libra与法定货币在国际上的竞争,谁的市场份额大,最终决定权在市场,起决定作用是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的综合实力。监管部门的限定,很可能无法奏效。一定程度上,目前我们面临的那些非法跨境金融服务,也是金融管制过多的结果,由于管制,才出现了黑市和非正规渠道。Libra或许会成为促进改革开放的一股新的推动力。设想一下,当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全开放,汇率完全由市场决定,当我们有充分信心相信全球市场会选择人民币的时候,我们就无需担心Libra这样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影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