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琨)近日,联合资信出具的评级报告称,确定下调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年人寿)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下调2019年20亿元资本补充债券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大股东多次转让计划流产 公开资料显示,百年人寿成立于2009年6月,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寿险法人机构。截至2019年末,百年人寿注册资本为77.95亿元,无实际控制人。 由于手握保险牌照,百年人寿曾吸引大票地产企业入局。从目前来看,百年人寿的第一大股东为万达集团,其他大股东还包括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大股东新光控股自身深陷债务危机,已经开启破产重整。其他股东多次计划甩卖所持股份,不过迄今为止,尚未有完成转让的。 截图 2019年1月,百年人寿公告称,万达集团曾计划将持有的9.00亿股股份转让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但同年8月,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因监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收购事项发出批准,遂终止收购百年人寿股份的交易。 有意退出的不止万达集团一家,在百年人寿发布上述公告一周后,百年人寿再次发布一则股权变动公告,股东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所持的7亿股股权转让给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但该笔股权转让的进度目前仍不明朗;2019年8月,百年人寿再度发布公告称,公司3家股东拟转让总计10.80亿股股权,接盘方为中国奥园。2020年1月,中国奥园公告,由于收购事项的先决条件未能按约定时间达成,因此协议终止。 截至2020年6月末,百年人寿共计53.70亿股被质押,占全部股权的68.89%。其中,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进行了质押。 对此,联合评级公告称,2019年,百年人寿股权虽未发生实质变化,但潜在波动较大,且被质押的比例高,未来股权变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需关注其未来股权的变化情况以及对治理架构、战略规划、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内控风险薄弱屡收罚单 由于股东力量涣散,公司在内控上也逐渐失控,今年以来频频收到监管罚单。 据话销售中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欺骗投保人、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培训,公司层面累计罚款268万元人民币。 公开信息显示,百年人寿河南分公司近期还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公开信息显示,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仅为20.22万元。 此外,由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百年人寿多家支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百年人寿资产总额1272.39亿元,其中投资资产余额1129.23亿元;负债总额1217.63亿元,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合计904.96亿元;股东权益54.76亿元;实收资本77.95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7.7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6.62%。截至2019年四季度,百年人寿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其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亟需进一步改善。 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投资浮亏规模较大 大股东频谋退出,百年人寿不得不另辟蹊径“补血”。近期,在资本市场有“举牌能手”之称的百年人寿近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持有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6%股份,股权作价14.65亿。截至8月4日收盘,顾家家居每股收报57.1元,粗略计算,目前百年人寿这笔投资浮盈近6亿元。 不过,并非每笔投资都能给公司带来现金流,而且浮盈在兑现前也只存在纸面。大公国际此前出具的评级报告显示,2019年以来,由于部分原材料采购价均有所上涨,顾家家居面临一定成本控制压力;同时公司在建项目较多,未来仍保持着一定量的投资支出和融资需求;此外,公司未分配利润占比相对较大,若未来发生大比例的利润分配,将不利于所有者权益结构稳定,需要警惕。 联合资信近日报告指出,百年人寿的权益投资的浮亏规模仍然较大,也进一步对净资本及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随着投资资产规模的增长,百年人寿投资收益有所上升,全年实现综合投资收益49.85亿元,但投资收益率下降至4.97%。 联合资信指出,百年人寿投资收益率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在于2019年债券投资的收益率下降,一方面原因在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对消耗资本金较大的、风险及收益较高的资产配置减少。此外,2019年百年人寿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实现浮盈,但由于2018年股票价格下跌导致发生较大规模的浮亏,截至2019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整体仍呈现浮亏状态,但浮亏金额有所减少。2019年,百年人寿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42.78亿元,对期末所有者权益规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时隔12年!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征求意见,中法人寿等达标难度大 一项影响深远的保险业政策即将出台。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现行的相关规定还是12年前推出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现行规定是10多年前出台的,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难以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险企需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才算偿付能力达标 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一直都是保险行业很多规则制定中的一个指标要求。本月中旬发布的优化险企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相关规定中,就是按照偿付能力,将险资权益类资产投资限制划分为不同等级。比如规定,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莫过于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只有三个指标同时符合要求,才称为偿付能力达标。 这三个指标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而现行规定主要还是按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第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第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第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显然更为完善。 新规之下,中法人寿等或不达标 按照保险公司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大多数都同时符合《征求意见稿》种提出的三个条件,但也有少数不符合的,比如中法人寿、百年人寿等。 其中,中法人寿情况“最为严重”,由于增资扩股迟迟未获批,今年一季度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18227.01%。 百年人寿则在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表示,公司在今年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主要原因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偿付能力,一方面通过提升经营利润、投资收益,提升公司实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有效控制最低资本增长速度。在2020年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提升到120%以上,后续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将有望改善。 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层薪酬将被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若偿付能力较低,保险公司不仅要给出解决方案,还将受到监管限制。按照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监管可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限制向股东分红。 同时,根据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监管还可以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及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而对于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现行规定也针对“不足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删去了限制董监高在职消费水平、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等监管措施,而增加了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等监管措施,整体来看,新的监管措施将更有针对性。 朱俊生也认为,上述措施完善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风险。 朱俊生进一步称:“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表明,监管重点要以偿付能力为主,国际保险监管从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督,发展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为主,并逐渐从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到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定有助于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保险监管中的重大作用,推动监管转型,在公司经营中更加关注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指标,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增厚偿付能力安全垫 险企纷纷增资发债“补血” 7月30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将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实际上,2020年以来,险企已经在加速“补血”。除直接增资外,积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业内人士认为,险企积极利用增资发债“补血”,一方面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留足空间;另一方面是出于偿付能力方面的考量。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需要持续补充资本,以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 积极“补血” 7月23日,银保监会批准建信人寿将注册资本由44.96亿元增至71.20亿元。同月,英大保险资管、国任财险、中煤财险的增资申请获得银保监会核准。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已批准的增资主体还包括利宝保险、汉诺威再保险上海分公司、招商局仁和人寿、融盛财险、现代财险、阳光财险等。综合来看,增资主体不仅包括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还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和再保险公司。 与此同时,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强势“补血”。分析人士称,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保险公司无需付出流动性溢价,融资成本较低,而且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认购更加活跃。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因不涉及现有股权比例的变更,且审批标准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更短。同时,随着市场利率下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利率也相对走低,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得到不少险企青睐。 记者统计发现,2020年至今,已有11家险企发行资本补充债,发债规模合计529.5亿元。其中,发债规模破百亿的有平安人寿和新华保险,发债额度分别为200亿元和100亿元;中华联合人寿和珠江人寿规模则较小,分别为6亿元和3.5亿元。从票面利率来看,11家险企中,新华保险、平安人寿、人保财险等6家险企票面利率处于3%-4%区间,民生人寿、长城人寿、中英人寿和珠江人寿票面利率均超5%。 保持偿付能力稳定 分析人士称,险企补充实际资本可采取多种方式,如股东投入、上市和再融资、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目前,增资和发债是最常见的两种方式。险企积极利用增资发债“补血”,一方面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留足空间;一方面是出于偿付能力方面的考量。 有保险业人士表示:“受疫情影响,不少险企上半年经营压力加大,部分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为了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给下半年展业留足资本空间,保险公司选择通过发债进行资本补充。” 近年来,险企每个季度按监管要求公开发布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排名靠后的公司声誉受到影响,所以有增资提高排名的压力。在“偿二代”体系下,资本不足会被限制开展新业务等,保险公司都比较重视。 “偿二代”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二代制度体系,于2016年正式实施。与“偿一代”下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资本要求越高相比,“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及风险管理能力,整体监管框架可分为三支柱。其中,一支柱为“资本充足要求”,二支柱为“风险管理要求”,三支柱为“信息披露要求”,分别从定量、定性、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监管新动向 “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的企业,要持续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满足理赔、兑付和退保支出。具体到监管要求上,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一位保险分析人士指出。 7月30日,监管部门发布的一则通知,将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当一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同时满足,其偿付能力才算达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记者 薛瑾 黄一灵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在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什么?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二、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什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五、对保险公司确定风险评级 第二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六、重点核查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七、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包括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八、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九、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指出,《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修订后,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征求意见稿》称,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