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迎偿付能力新规,一些险企要加把劲了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吸收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在具体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除了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外,保险公司还需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是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7月29日讯(记者 常实 程宇楠)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公告显示,核准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人寿”)将注册资本金由44.96亿元增至71.20亿元。这项一年多前就发起的增资计划终于落地。 去年7月19日,建信人寿在公司官网披露公告表示,公司计划增资规模60亿元,将建信人寿44.96亿注册资本金增至71.20亿,超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股东建设银行、中国人寿(601628)(台湾)、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变,分别保持51.00%、19.90%、4.90%及4.85%。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持股比例由14.27%增至16.1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则由5.08%降至3.21%。且本次增资无新增股东。 关于出资情况,上述公告也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建信人寿股东建设银行、中国人寿(台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30.6 亿元、11.94 亿元、11.61 亿元、2.94 亿元和 2.91 亿元。而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参与该次增资,其放弃认购的增发股份由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认购。 “新增资本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建信人寿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壮大公司资本实力,持续助推公司深化业务转型,提升盈利能力和业务价值,强化抗风险能力。将为公司建立完善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奠定良好基础,是公司资本管理迈向精细化、市场化、多元化方向的一次成功跨越。 上述负责人表示,增资完成,建信人寿后续将统筹好资产收益与负债成本的动态平衡,进一步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坚持权益类资产稳健投资,积极运用多种方式提升组合久期。 值得注意的是,建信人寿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项指标,在今年一季度末降至新低。具体来看,截至一季度末,建信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99%,较年初下降12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3%,较年初下降14个百分点。 建信人寿2016年以来季度偿付能力指标情况 数据来源:建信人寿相关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建信人寿官网披露数据显示(其仅披露了2016年2季度及以后数据),其今年一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近年新低,但仍符合监管要求。 当记者问及偿付能力下降原因,建信人寿相关负责人并未直接回应,仅表示这一指标二季度末已有所回升,增资相关影响第三季度会体现。 公开资料显示,建信人寿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等机构将其收购后,建设银行持股51%成为第一大股东,公司正式更名为建信人寿,转变为一家银行系险企,彼时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1.8亿元。 转变为银行系险企后第二年,即2012年,建信人寿获得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金由11.8亿元一跃增至44.96亿元。该次增资建设银行出资22.93亿元,仍持股51%,稳坐第一大股东。此次增资后,建信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从2011年底的228.94%,一跃至2012年底的1291.70%,随后逐年缩减。 后续关于此次增资会给建信人寿带来哪些改变,将持续关注。
18家险企今年“补血” 超580亿资本补充债发行利率降至3.5% 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告急。 今年以来,有近七成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还有多家险企最新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 为了能尽快恢复,保险公司正在探索多种资本补充途径,一方面积极协调股东推进增资计划,一方面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血”。 目前资本补充债由于本身不涉及现有股权比例的变更,审批标准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更短,因此成为保险公司“补血”的主要方式。 资本补充债发行利率走低 今年以来,险企明显加快了资本补充速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共有1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增资或发债,合计“补血”逾580亿元。 从“补血”方式来看,资本补充债券最受险企欢迎,今年以来已经有11家险企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融资,合计融资超过500亿元。 今年5月13日,新华保险成功发行100亿元境内资本补充债券,募集款项划付工作已顺利完成。债券期限为5+5年,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发行利率确定为3.3%,认购倍数达3倍。本次债券是新华保险发行的首只资本补充债券。 4月,光大保险成功发行2020年资本补充债30亿元,认购倍数达到2.7倍,发行利率3.90%。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资本补充债的方式补充资本,本身不涉及现有股权比例的变更,审批标准和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周期更短,因此更容易被保险公司采用。 周瑾分析,去年保险行业的整体增速回暖,达到两位数,资本消耗大,需要持续补充。但另一方面,银保监会关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在收紧,审批门槛提高,而且很多民营股东的经营受到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影响,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出资能力受到影响,所以通过原有股东增资或者引入新股东的方式难度较大。 此外今年融资成本低,也是险企愿意发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市场流动性较为充裕,市场利率的重心不断下移,资本补充债的发行利率也随行就市,出现走低。统计数据显示,资本补充债5月底的发行利率从年初的5%-6%,降至3.5%左右。 除了发债之外,还有向股东求助的方式。如国任保险近日发布公告称,已取得监管部门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核准国任保险注册资本由30亿元增加至40.07亿元。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保险公司发债“补血”,主要原因在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降趋势。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今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4.6%,较上季度末下降3.1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3.6%,较上季度末下降3.2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8.1%、237.3%和290.3%;102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被评为B类,3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一季度未达标险企为中法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27.01%,与上一季度相比减少2665.7个百分点。中法人寿面临的问题已是老生常谈,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偿付能力不足,因公司资本金长期未得到补充,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下,公司经营费用支出导致实际资本持续下降,公司总体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水平;二是流动性不足,自成立以来,资本金从未得到过补充,因持续亏损,资本金已消耗殆尽,现金流持续净流出;三是人员不足,因目前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管控,所以人员流失,招聘困难,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履职的风险。 君康人寿和百年人寿的情况也较为危险,两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09.43%和106.77%。 君康人寿在公告中解释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部分投资项目进度延迟,为规避风险保持流动性,导致第一季度投资收益未达预期;且一季度业务较为集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也随之大幅增加,造成净利润存在季度间周期性。随着投资收益兑现,预期利润情况将出现好转。 除上述几家之外,人身险企业中,建信人寿、恒大人寿、上海人寿、中银三星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珠江人寿和天安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逼近“红线”。 根据监管要求,当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时,监管部门会对险企念“紧箍咒”,一些新业务的发展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险企需要加速“补血”,通过控制业务规模、改善产品结构、优化资产配置等举措,来提高抵御风险的水平。 (作者:叶麦穗)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称《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承诺在等效互认过渡期内(2017年至2021年)相互给予监管便利政策。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修订通知,将政策适用期延长一年,至2020年6月30日。此次修订是中国银保监会第二次延长该政策适用期限。 《问题解答第1号》的实施,有利于增进两地保险监管互信,提升市场效率和监管效能,有利于内地保险风险更好地进行全球范围分散,促进两地保险市场共同发展。 与香港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互认并给予相应的监管便利政策,是中国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部署要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与香港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合作,进一步加强跨区域风险防范,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维护香港经济金融稳定繁荣。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