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规中将“偿付能力达标”这一概念由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扩展为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得低于B类,只有三者全部满足才能称为“偿付能力达标”。 按此标准,当前已公布最新偿付能力报告的险企中,有6家偿付能力未达标,分别是:长安责任保险、百年人寿、君康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及渤海人寿。 其中,渤海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君康人寿和长安责任五家公司均为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为C级,其余两项符合标准。 而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最新披露的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法人寿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4408.67%,风险综合评级为最低的D级。 公开资料显示,中法人寿,正式开业于2006年3月,是中国第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作为中外资股东分别持股50%。 成立伊始,中法人寿发展迅速,保费收入增速较快。历史数据显示,2006年底,全年保费收入为1905万元;2008年增长至1.29亿元;2009年其保费收入再次实现翻倍,增至2.7亿元。 好景不长,由于两大股东对战略与经营方面分歧较大,2009年8月,中国邮政另起炉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邮人寿。 失去了一直倚仗的银邮渠道业务,中法人寿业务开始缩水,保费收入从2009年的2.7亿元逐年下滑至2014年的234.8万元,而2015年度,这一数字滑落至2.5万元。 2015年4月,中法人寿股权结构终于迎来第一次重大变动。中国邮政宣布退出,并将其持有的50%股份,各转让25%至鸿商集团和人济九鼎。 同时,法国人寿也转让给鸿商集团25%的股份。自此,鸿商集团以持有50%股份成为中法人寿第一大股东,北京人济九鼎与法国人寿为并列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25%。 但此次股权变动后,中法人寿曙光未现,其2015年度年报显示,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6.69万元,由2014年的营收千万转负;净亏损也持续扩大,由2014年度的亏损2493万元扩大至年亏损4500万元。 中法人寿2015年年报表示,当前主要以资源投入为主,效益未能充分显现,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偿付能力充足率随之下降。数据显示,2015年末中法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996%,较前一年下降了222个百分点。 2016年,中法人寿危机初显。年报数据显示,其实际资本转负,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为-140%,而这一数据在2017年度突破-4000%。 为缓解经营压力,中法人寿开始筹备增资事宜,并于近几年多次提交增资重组计划,然而均未能获批。 此外,中法人寿自2017年起多次协调股东借款,同时采取管理层降薪,削减非必要支出等多项应急措施暂缓风险暴露,日常运营均靠股东借款维持。 据统计,2017年以来,中法人寿已27次向鸿商集团借款,合计2.9亿元。 经过几年的努力,2020年12月18日,中法人寿28亿元增资方案获批,实现成立15年来首次增资。此次增资完成后,中法人寿注册资本从2亿元增至30亿元。 公告表示,宁德时代、青山控股、贵州贵星汽车销售3家新股东将入股中法人寿。 其中,原股东鸿商集团出资7.9亿元,宁德时代出资9亿元,青山控股出资9亿元、贵州贵星出资2.1亿元,增资完成后,鸿商集团持股33%、宁德时代持股30%、青山控股持股30%、贵州贵星持股7%,原股东法国人寿和人济九鼎不再持股。 这也意味着,中法人寿正式由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变为民营保险公司。 从最新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来看,中法人寿偿付能力仍持续走低,如今已跌至-24408.67%。 新股东的加入给泥潭中的中法人寿带来了一丝生机,但距离“达标”尚有很长距离。
图片来自网络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第二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对象为横琴人寿。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因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等三项问题,横琴人寿被处以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等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横琴人寿2016年底成立于广州由珠海铧创、亨通集团、中植集团、明珠深投、苏州环亚分别持股20%共同发起设立,其主营业务覆盖重疾险、医疗险、寿险等多个领域,当前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 涉三项险资运用违规,被罚半年内不得新增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1月27日,银保监会开出了2021年第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继安心财险,横琴人寿也遭监管点名。 银保监会表示,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横琴人寿存在三项合规风险问题,包括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 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方面,监管信息显示,2018年和2019年,横琴人寿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横琴人寿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导致其不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原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对专业人员的要求。 其次,针对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问题,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20年6月末,横琴人寿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时,2019年4月末和6月末,横琴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 2019年6月,横琴人寿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银保监会表示,横琴人寿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第三,横琴人寿还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公告披露,2020年5月,横琴人寿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横琴人寿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对横琴人寿采取了三项监管措施,包括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严格规范开展再保险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等。 三年时间,保费规模翻七倍、偿付能力缩五倍 横琴人寿成立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保费规模扩张迅速。 2017年横琴人寿实现保险业务收入8.63亿元;2018年同比增长185.42%至24.62亿元;2019年继续高速成长,实现59.55亿元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41.85%。 短短三年,保费规模增长近7倍。按此增速估算,2020年度,横琴人寿保费业务收入则有望突破80亿元。 具体来看,横琴人寿2019年度59.55亿的保费收入中,分红险47.24亿,占比79.32%。按渠道来看,2019年横琴人寿个险渠道保费仅1.55亿,占总保费的2.6%,银保渠道占比超过91%。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7年起担任横琴人寿董事长的兰亚东,曾任中国人寿个险销售部总经理。 在业务高速扩张的同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迅速消耗也是横琴人寿无法避免的问题。 2016年底横琴人寿刚开业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一度高达28793116.84%。2017年进入经营正轨后,这一数据为936.76%。此后,横琴人寿偿付能力一再大幅下降,2018年底降至332.57%,仅为上年末的1/3;2019年则再折半,降至170.43%。 即2017-2019年间,横琴人寿偿付能力下降5倍有余。 对此,横琴人寿曾解释称,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化主要是受负债端业务和资产端业务发展的影响。 而据最新偿付能力报告,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横琴人寿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数值均为162.32%,已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银保监会2020年11月时曾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数据显示,人身险公司二季度末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6.6%。 面对持续下滑的偿付能力,横琴人寿也正着手“自救”。 2019年3月,横琴人寿曾发布公告表示,拟增资10亿元,由全部五家股东——铧创投资、亨通集团、深圳投资、苏州环亚、中植集团——共同出资,每家股东出资两亿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金将由20亿元增至30亿元。 但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尚未就此增资方案作出批复。 直至2020年12月,横琴人寿提高偿付能力的计划终于“落子”。2020年12月3日,横琴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横琴人寿2020年资本补充债券”,发行额度为人民币11亿元。 横琴人寿在公告中表示,此次次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用于提高公司偿付能力,支持公司业务保持健康、稳健的发展。
安心财险因偿付能力不足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件指出,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因或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相关。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措施。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等措施。 银保监会称,已依法向安心财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安心财险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此,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公司增加资本金;二、责令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责令公司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因此前P2P暴雷,此前已有多家财险公司因承保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导致公司巨额亏损。根据安心财险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公司在2020年三季度收到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安心财险2018年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不利偏差,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提出: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出现不利发展的原因,对信用保证保险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精算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等要求。 从数据来看,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走低,偿付能力承压。数据显示,安心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从2016年第四季度1626.04%降至2020年第三季度125.09%;2020年10月末,其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为-125.7%。
图片来自网络 1月14日,因安心财险存在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银保监会对其开出2021年1号监管函,并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并限制高管薪酬。 银保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根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 2020年10月末,安心财险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银保监会表示,以依法告知安心财险关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安心财险方面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关内容,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安心财险增加资本金;责令安心财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责令安心财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公开资料显示,安心财险成立于2015年底,是首批获得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业务涵盖医疗险、防癌险、重疾险等。 连年下滑的偿付能力 根据安心财险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截至九月末,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5.09%,风险综合评级为B级。 2020年11月时,银保监会曾公布统计数据,表示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4%;99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被评为B类,5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 具体来看,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三类保险公司中最高,2020年二季度末,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76.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47.6%。 按此标准来看,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显然显著低于同业水平。 此外,2020年7月,央行和银保监会曾联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项监管要求,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另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由此观之,安心保险125.09%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但已然逼近了监管的重点核查线。 作为一家成立仅5年有余的公司,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也曾有过“高光时刻”。 安心财险2016-2019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度,安心财险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74.39%,偿付能力充足。 但随后一年,其数据即跳水至369.95%,处在“维持在较为充足的水平”阶段。此后,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保持住了连年大降的趋势,一路下滑至2019年度的123.45%。安心财险在财报中对此的评价也逐步沦为“高于100%,满足监管要求”。 连年亏损的经营现状 数据来源:安心财险年报 制表:搜狐财经 搜狐财经统计安心财险公开数据发现,近年来,安心财险的业务规模一直保持着高速扩张趋势。 2016-2019年间,安心保险资产规模翻超三倍;营业收入大翻18倍,2016年5900万的营收尚不及2019年10.74亿元的零头;保费收入由7500万升至27.2亿,4年涨3526%。 同时,规模不断扩大的还有其亏损规模。 成立至今已有五年,安心财险尚未实现盈利。2016-2019年度,安心财险年净亏损分别为0.73亿元、2.99亿元、4.95亿元和1.06亿元。2020年度,据已披露信息,一、三季度净利均转正,但前三季度加总来看,仍有着近2726万的亏损额。即近五年,安心财险的亏损额累计已超10亿元。 但安心财险自2019年度以来已有明显减亏。数据显示,2019年,安心保险综合成本率有所改善,为153.57%,较上年同期下降22.39个百分点,仍存较大改善空间。 分产品来看,根据其2019年度财报,安心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险种分别是健康险、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意外伤害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 但在承保利润一项,除机动车辆保险外,其余四大主营产品承保利润均为负。 安心财险近年来大力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已连续两年居其原保费收入榜首位。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安心保险健康险保费收入5.96亿元,2019年数据为22.63亿元,涨幅279.7%。 然而再看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2018年时为1.85亿,2019年增至8.9亿元,涨幅高达381.08%,费用涨幅远超保费涨幅,承保亏损也连续两年破亿。 高居不下的投诉数量 安心财险备受银保监会关注的也不仅仅在于其连连下滑“红线”将至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有其消费投诉。 据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0年12月1日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安心财险的亿元保费投诉量位居财险公司前列,销售纠纷投诉量也大幅飙升。 《通报》显示,安心财险三季度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排名第三,投诉量与业务量对比为73.52件/亿元。 在2020年第二季度、2019年度及更早的通报中,安心财险也均榜上有名。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作为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安心财险的件均保费比较低,每亿元保费投诉量较之普通保险公司更大也属正常。但客观来看,安心财险投诉量较高,仍需警醒和反思,及时作出调整,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银保监会还曾对安心财险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就其存在的“欺骗保险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了通报。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经查,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涉及保单16879笔,保费收入396.34万元。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的基础上,《管理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的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管理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银保监会日前发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22.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9万亿元。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7万亿元,同比增长7.2%;赔款与给付支出9989亿元,同比增长6.1%。截至二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6%,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4%,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记者 谭谟晓)
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向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下发相关通知,将在行业内部开展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此次自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监管规则实施情况,切实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形同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 据了解,此次自查内容包括: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应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认真检查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至于自查方式,各保险集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对照检查情况,回答自查提纲相关问题,填写自查结果汇总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对规则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公司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从记者拿到的自查提纲来看,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要列出了21个问题。包括: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向可能影响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时,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在进行业绩发布、证券发行等路演活动时,设置偿付能力信息应询环节;公司是否按照规则要求,聘请具备资质的境内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聘请的评级机构是否已向银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等。 目前,我国实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相较于“偿一代”,“偿二代”能准确识别和区分高风险公司和低风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正在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在“偿二代”一期工程中,穿透识别属于特殊原则,只用于少数情况;而二期工程将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 “偿二代”二期工程主要从资本端、资产端、负债端、服务实体经济和有效实施的基础环境五个方面着手,重点解决资本不实、数据不实、底层资产不清、风险保障功能发挥不足、服务实体经济不够等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对于查实的问题,将会采取顶格处罚,提高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