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桥支行存在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信贷业务“三查”管理不尽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不尽职。 2020年12月1日,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交通银行济南解放桥支行罚款九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罚单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黑龙江银保监局3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67号、68号)显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存在5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遭罚款130万元。该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周革、董事兼行长赵红刚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遭警告,周革还被罚款10万元。 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存在的5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具体为: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020年11月30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罚款130万元。 周革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周革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赵红刚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给与赵红刚警告。 2016年7月26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关于同意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开业的批复,其中提到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革,核准周革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赵红刚董事、行长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教育部 202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教育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发展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政府责任)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八条(家庭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九条(社会参与)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条(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鼓励教研)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儿童权利)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第十四条(入园保障)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十五条(政府供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弱势群体)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特别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章 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 第十八条(办园体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 前款规定以外的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其中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规划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配套建设)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村镇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证农村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进行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办园)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第二十四条(设置条件)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四)有符合标准的园舍、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设立程序)设立幼儿园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二十六条(举办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保教原则)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第二十九条(卫生保健)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十条(安全保障)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幼儿园应当购买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支持为学前儿童购买在园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分担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保教内容)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保教方式)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第三十四条(家园共育)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五条(幼小衔接)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第三十六条(内部管理)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收费制度)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严格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教师权责)幼儿园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教师应当热爱儿童,具备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学前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质)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第四十二条(职务评聘)幼儿园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聘。 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园长资质)国家实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实行园长职级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幼儿园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财务、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人员配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职业规范)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 第四十七条(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工资福利)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九条(其他待遇)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十条(从业禁止)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第五十一条(师资培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层次,扩大培养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调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第五十二条(在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规划。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政府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负责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运行、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十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教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第五十五条(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第五十七条(经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八条(信息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第五十九条(督导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进行督导。 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质量监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一条(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 第六十二条(财政分担)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各级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残疾学前儿童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第六十四条(支持普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五条(社会投入)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未按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幼儿园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 (二)未按规定划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 (五)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经费,或者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建设责任)居住社区(居住小区)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补交出让金;拒不补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擅自举办)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幼儿园或者非法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侵害幼儿园权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职责的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幼儿园。 第七十条(机构责任)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 (三)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克扣、挪用伙食费的; (七)违规取得办学收益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九)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逐利责任)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 (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 (三)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第七十二条(人员责任)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第七十三条(侵权责任)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的校舍、场地、教学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影响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其他适用)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终于“揭开面纱”。草案中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此外,草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一大亮点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不久前,一则“清华大学教授拒绝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的新闻引发热议,也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上。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人们越来越享受信息化带来的种种便利,但也要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带来的或大或小的烦恼。为此,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专门法律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在10月1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终于“揭开面纱”。相关专家表示,草案的制定将为个人信息保护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千呼万唤始出来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网站数量为468万个,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59万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 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目的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问题十分突出。相关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逐步建立,但仍难以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法律,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分析,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信息即资源,如何处理好保护个人信息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平衡。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经历了相对较长的周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较长的时间周期,也为更好认识信息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便利,现在法律草案的亮相可谓“水到渠成”。 保障个人知情权决定权 何谓个人信息?此次的法律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周汉华称,这一概念相对宽泛,因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识别,相对宽泛的定义有利于把各种情况包含其中,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中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表示,“告知—同意”规则中的告知即要充分保障相关个人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是要保障其对信息的自主决定权,保障这两种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此次草案还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严格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张韬表示,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从其定义就可看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敏感个人信息和每个人都有重大利害关系,设专节既能显示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又能更具针对性地对相关方面问题作具体约束和专门管理,为个人信息保护筑起坚固堡垒。”张韬说。 解决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在网上搜索一个商品,接着就不断收到同类商品的广告推送……生活中,我们多少都遇到过类似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周汉华说:“定制化服务是大数据时代的一个特点,随之出现的一个挑战是大数据被滥用以及可能造成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对‘自动化决策’作出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草案还明确,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张韬认为,这些规定意味着解决“信息茧房”问题受到了重视,“数据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问题,正通过立法方式进行规制,平台不能向用户仅推送个性化信息及广告,否则用户有权拒绝”。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周汉华认为,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整部草案的一大亮点。“现在‘无处不在’的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系统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相关信息一旦被泄露和滥用,有可能威胁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从草案中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周汉华说。 张韬表示,公共场所中的监控或其他个人信息识别设备的安装及使用,既关系公共安全,也关系广大不特定人群的信息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提高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草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周汉华表示:“对每个人很小的一点侵害,在全社会范围合起来都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因此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何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把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下来是草案起草的一大难点。” 可以看到,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周汉华认为,“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是一大亮点,按营业额百分比进行罚款可以提高法律对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张雪)
日前,多家媒体对二手奢侈品寄卖平台“红布林”进行了报道,报道中有不少消费者表示,红布林存在货不对图的现象,且主播在直播中介绍商品时存在“刻意隐瞒商品瑕疵”的行为。 对于上述现象,记者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上发现,平台上对红布林的投诉已高达1095起,并且也存在上述报道中消费者所称的“货不对图,商品成色与实物不符”的投诉。 记者采访了其中一位消费者,该消费者表示,自己于10月7日在红布林下单购买了一个LouisVuittonNeverfull的手提包,在页面上看到的包磨损程度并没有很严重,包体磨损的地方卖家并没有在图片中表现。 该消费者表示,根据红布林页面的描述,这款包的成色为9.5成新,意为有少量使用痕迹,或整体泛旧,产品整体状态良好。可是在消费者拿到包后,包的边油已经出现了严重破皮和开裂的现象。 联系客服后,客服一直打擦边球说是“页面描述过的磨损”,就草草结束了对话。该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瑕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创始人孙宏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并保证产品质量。” “该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除了《电子商务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网络购买商品行为也规定了较好的保护措施。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二手电商平台售卖商品与实物不符或是售卖假货,可以无理由退货。 惩戒方面,孙宏臣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消费者所说的货不对图、隐藏瑕疵的行为,记者联系了红布林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前,该负责人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2020年诺贝尔经济学家颁发给斯坦福大学两位教授Paul Milgrom和RobertWilson,拙文《预测诺奖主题:贫富差距和房价波动都比想象的可怕》的预测落空,但我没有一丝一毫的沮丧,反而是是无尽的喜悦。 喜从何来? 我第一次听到这两位教授的名字,还是在1997年张维迎教授的《博弈论》课堂上。非常清晰地记得张教授的预言:“四人帮”,也就是Milgrom,Wilson,加上DavidKreps和JohnRoberts一定会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上的“声誉”模型拿到诺奖。 任教于同一学校,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他们赢得“四人帮”的名誉。1994年,三位数学家(包括《美丽心灵》的主角JohnNash)分别以对完全信息静态和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上的开创性成果获奖,这样的预测合情合理。 没想到,这一等就等了23年。由于奖励的是“改善拍卖理论以及发明新的拍卖模式”,Kreps和Roberts无缘分享诺奖,估计张教授仍会为此感到遗憾。 在过去十多年的诺奖预测游戏和我的记忆里,Milgrom是被提到次数做多的微观理论家,(甚至不需要加上“之一”),我自己也在这些年里反复预测他将与Roberts等合作者获奖。在我反复读过的他的每一篇论文里,我都为其中精美至极的数学运用而惊叹折服。你很难找到比他研究领域更广,更擅长于将复杂世界简化,并完美展现微观博弈机制的经济学家。 然而这十几年的诺奖结果,却让我们不断失望。尤其是近些年经济学的重要奖项“去理论化”趋势明显,流行的是“魔鬼经济学”(Freaknomoics),“可爱/滑头经济学”(Cuteconomics),甚至“巫毒经济学”(Voodoo-economics)。 这些听上去好玩(甚至一点都不好玩,例如进行随机对照实验,给一部分学生钱激励他们上街游行,再看看他们接下来会不会上瘾),论证过程“聪明”,但对现实重大问题完全回避的经济研究,不断登上顶级期刊并频繁获奖。让我们感叹,难道Milgrom这样的顶尖理论家彻底被遗忘了吗? 这种感觉在去年诺奖公布后,体会更加强烈。因此,我能够预测对一半:今年的获奖者将是理论家。而只要是授予微观理论,那么Milgrom和Wilson绝对是众望所归的首选。 理论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Roberts是Milgrom的论文指导教授,我对Roberts在拍卖理论之外的研究并不熟悉,由于Milgrom研究领域广泛,是我最关注的经济学家之一,读过的论文篇篇经典,限于篇幅和本文目的,我只介绍两个与金融市场相关,并且通俗易懂的研究。 大家有没有觉得金融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巨大十分奇怪?是否还记得段子说的“买卖双方擦肩而过,彼此默念一声真傻”的情况?Milgrom与合作者严格论证,只要交易双方满足非常宽松的理性条件,那么股市每天合理的交易量应该是零,交易不应该发生。 具体来说,只要双方对股票价格的分布有着“协同的认知”,那么双方即使在“信息不对称”下也仍然不应该进行任何交易,因为交易价格本身会汇总信息,使得双方“信息对称”。这个结果完全出乎大家的预期,因为过去大家没有充分考虑博弈要求的聪明程度。 因此,金融交易量如此巨大和频繁成为一个谜。现有解释非常多,挑最简单的来说,可能是交易双方的认知不同,这条线产生了“行为经济学”;可能因为存在把噪音当信息,总是亏钱的“噪声交易者”,或者因为急需用钱,顾不上亏钱的“流动性交易者”。在经济学家眼里,每天在各种论坛或者微信群热烈讨论股价走势的人,基本都是股市的“噪音”。 紧接着,Milgrom与合作者考虑了聪明但没有信息优势的“做市商”(也就是必须承接客户买卖的交易员)面对的难题,不断出现的客户可能具有股价的独家信息,只有赚钱才买或者卖,他们也可能只是“噪声”或者“流动性交易者”。当做市商彼此进行叫价拍卖竞争时,他们应该如何定价来保护自己平均不亏钱? 这个问题来源于生活,Milgrom给出了最优定价公式,使之高于生活,并且可以扩展到与现实相符的各种复杂变形中。首先,这个分析框架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的三大模型之一,拥有无数的应用场景;其次,这些公式成为“做市商“的法宝,推动了金融市场的繁荣。 我曾经写过一个扩展模型去解释危机发生时的流动性枯竭,有助我们理解今年2-3月疫情冲击下,做市商停止交易,市场暴跌。 拍卖:从理论到实践 任何参加或者了解不同拍卖形式的人,都可以发现竞拍者之间互动的复杂性。但可能也想象不到,各种拍卖(例如单个或多个被拍品、他们的价值独立或者相互关联、加价或者减价拍卖,公开或者封闭式拍卖、赢家支付最高价或者第二高价等等)其实可以被博弈论完美地描述,并且给出竞拍者的最优出价公式。 开创这一研究思路的William Vickrey在1996年获得诺奖,而他的分析采取的基础方法“机制设计理论”,反而直到2007年才获奖。 我首次接触这一领域时,就为其数学形式的完美所折服。更加超乎想象的是,Vickrey发现,许多不同形式的拍卖,其实本质上却是等价的,或者体现在竞拍者(买家)的最优策略,或者体现在拍卖者(卖家)的预期收入上。 当然,现实更加复杂,如果被拍卖物品的价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这种等价性将会打破,最优策略也会变得复杂。这些新的问题相继由Wilson、他的学生Milgrom、以及其他合作者完成。 不过研究发展到这一步,Wilson和Milgrom也只是完成了拙文《预测诺奖主题:贫富差距和房价波动都比想象的可怕》里提到顶级经济学研究的三个层次,分别是: 第一层是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但其他人都还没有意识到的数据或理论结果。Wilson和Milgrom对拍卖的理论研究就进入这一层,Milgrom的“无交易理论”也属于这一层; 第二层是对一个人人都知道非常重要,但还没有人在原有经济分析框架下清楚解释的新机制,进行首次证明。换言之,好的理论研究类似数学里面证明“哥德巴赫猜想”。 “四人帮”发现声誉机制可以解释囚徒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会从”相互告发“的均衡转变成为”相互包庇“均衡,就属于这个层次的研究; 第三层是突破旧的经济分析框架,创造全新的经济分析框架,既可以包容旧理论,还可以创造新理论。Milgrom关于做市商的分析框架成为金融交易市场三大模型之一,就属于这个层次的研究。 但我遗漏了顶尖研究的第四层,应该也是最高层次,就是理论先行,并从理论走向实践,开创一个运用理论的全新市场。 达到这个层次的经济学研究凤毛麟角,绝大多数研究都是“事后诸葛亮”,虽然以认识世界的理论去改造世界,听上去振奋人心,但实际上我们离认识世界都还十分遥远。张维迎教授当年在课堂上反复强调这点:不要奢谈改造世界,先要认识世界。 以诺奖成果为例,分别在1990年,1997年和2012年获奖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定价”理论,“期权定价公式”,和“市场设计”,可以说达到了第四层。 而今年Milgrom和Wilson最大的贡献就是在对拍卖理论深刻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到现实中具体的拍卖机制设计,帮助卖者,主要是政府或社会,获得最高的预期收入,同时实现最有效率(拍卖品落到估值最高的买者手中)的结果。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设计多个无线电频谱牌照的拍卖机制。这其实非常类似于中国大城市的车牌发放,北京采取抽签制,上海采取拍卖制。 Milgrom和Wilson发现,过去流行的方法在这种类型的拍卖中都会遇到竞拍不积极,或者收入低于预期,或者不符合效率的结果。原因在于,以车牌为例,这类拍卖既要考虑车主对车牌的不同估值,也要考虑车牌之间的替代和互补价值,还要考虑车牌先后成交价的影响,以及车主选择在什么时候出价等相互关联的因素。 他们一边对理论进行优化,使之更接近现实,一边进行拍卖实验,观察结果差异,最终设计出效果最佳(政府预期收入最高,结果最有效率)的“同步多轮加价竞拍(SMRA)”的方案,并已经被全球多个国家采用,用于拍卖公共资源,碳排放交易体系,机场的机位与起降时段。Google,百度这些公司则用于广告拍卖。 他们和其他研究者还陆续开发了适合不同特征拍卖物的其他新方法,例如对多个商品打包拍卖用到的“组合价格钟拍卖(CCA)”方案。 以车牌为例说明SMRA,竞拍者每一轮对一个或多个车牌分别进行封闭报价。每轮结束后,卖方公布每个车牌的最高竞拍价。下轮拍卖的不同车牌的起始价为上轮的最高竞拍价,直到被更高的报价取代。同时,提交新的报价要比目前的报价高5%~10%,但在未来的几轮拍卖中,竞拍者可以撤销部分或全部车牌的报价,直到所有车牌不再出现更高报价时,所有拍卖同时结束。 现实中上海的车牌竞拍是这个方案的简化版,上海的车主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和今年的两位诺奖得主这么有缘。 拍卖:从实践到理论 如果大家不能完全理解这个拍卖机制的妙处也没有关系,我说一个亲身经历,让大家体会不同拍卖机制对竞拍者出价的影响。 当年我开始研究拍卖理论的时候,也正在eBay上积极地参与邮票拍卖。与大家熟悉的加价拍卖不设时间限制不同的是,eBay有一个拍卖截至时间。我很快就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竞拍过程中会有两个高峰期,一个在拍卖开始后不久,一个在结束前最后几秒之内。因此,没有经验的新手以为自己会赢,实际都输在最后几秒,经验丰富的人则会使用类似“抢票软件”来出价。 由于现有拍卖理论从来没有截止期的概念,因此无法解释这样的现象。我花了一段时间研究这个问题,才发现原来Alvin Roth(2012年以“市场设计”获诺奖,其成果集中运用在器官等匹配市场)已经在顶级期刊发表了研究成果。 他主要比较了eBay和Amazon因为不同拍卖机制(相同点都是赢家只需支付第二高价),造成竞拍者的行为差异。Amazon不设截止期,在一定时间之后,最高价如果在10分钟内未被超越,拍卖结束。如果超越,则拍卖继续(这点和SMRA类似)。 结果发现,竞拍者通常早早就完成出价,越有经验的越早出价,这和eBay上有经验的集中最后出价的行为完全不同。 Roth分析了可能的原因,但并没有进行数学分析。我对此念念不忘,直到两年后,看到一位俄罗斯的博士用博弈论完整地分析了eBay规则下的最佳策略,并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出价高峰期,我才彻底放弃了这个问题。 当下,经济学研究面临重大的挑战,一方面,许多重大的问题亟待经济学家去理解和提出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大多数研究都回避这些问题,甚至沉迷于“魔鬼经济学”中难以自拔。 希望今年的诺奖让大家去了解Milgrom和Wilson在微观经济学几乎每一个领域所做的杰出贡献,也希望这篇短文有助大家理解顶尖经济学研究的四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