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8-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石渠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吴远刚负管理责任;赖立权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石渠江、吴远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赖立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存在金融不良债权收购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黄治敏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广西银保监局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黄治敏给予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于2016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重大关联交易未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项目建设,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资料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全称为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4日,注册资本6677.517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后管理不审慎、违规收取交易手续费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泰隆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泰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19.52%;第二大股东为台州市三立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95%;第三大股东为台州市光阳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十一月份)显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股份”,834607)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罚〔2020〕38号)显示,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祥云股份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予以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祥云股份成立于1997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42亿人民币,胡华文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0.46%。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延寿农商行”)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130万元。 黑龙江延寿农商行5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刘洪涛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臧诚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前3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刘忠丰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前3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陈连兴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张彬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第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黑龙江延寿农商行前3大股东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县山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9.75%。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4日公布对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通河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显示,黑龙江通河农商行因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等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罚款13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哈尔滨华品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六福堂健康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对其持股26.79%,为其大股东。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何承江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何承江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李秀艳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李秀艳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显示,牛海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牛海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显示,周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4、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周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