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台州银行存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理财销售存在代客操作行为;销售理财未进行双录3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台州银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资料显示,台州银行始建于2002年3月,注册资本18亿元,总行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截至2019年末,台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三柄“利剑”威慑财务造假 ——谨以此文送给上市公司2020年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已拉开序幕,新证券法、新退市制度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如三柄“利剑”,悬挂在年报披露者头上。这将是A股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更加干净、真实的年报,万众期待、市场瞩目,监管层高度关注。 2019年7月,科创板与注册制横空出世,信息披露监管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与之配套的新退市制度首次划定了财务造假重大违法的数量边界;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生效实施,极大地提高了证券违法的行政处罚门槛,尤其是以代表人诉讼为主体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将引导投资者主动维权索赔;2021年3月1日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极大地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的刑罚标准。作为有效威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三剑客”,它可以让情节严重的证券犯罪者“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这将显著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让财务造假者无处藏身。过去一直猖獗的报表重组、利润操纵、财务包装、报表粉饰将成为禁区。这是股民之幸!这是法治的胜利!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其实是财会人员的不诚信,是企业法人、控股股东、企业高管以及审计机构的不诚信,一旦形成事实上的财务造假,这些自然人必须以自己的身价为公司犯罪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首先是行政处罚,包括市场禁入与巨额行政罚款;其次是集体诉讼机制下的民事赔偿;最后才是“并处罚金”与坐牢的刑事追责。 上市公司可以为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然而,董监高责任险只保过失犯错赔偿,不保故意犯错赔偿(包括财务造假),更不能保障他们犯罪后的“人身自由”。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大幅提高后,公司财会人员、白领及高管将会更加小心谨慎、诚信守法,他们应该不会再拿自家身价和人身自由去为企业犯罪对赌谁更侥幸。这就是法律的威慑效果! “三剑客”是如何给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亮剑的? (一)新证券法关于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标准 (1)欺诈发行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造假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退市制度关于“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的量化标准及处惩 新退市制度首次明确了财务造假“重大违法”的法律边界: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 (2)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 (3)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 (4)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达到上述量级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则上市公司必须立即摘牌、终止上市,而相关责任人则将面临巨额行政罚款,以及刑法“并处罚金”与坐牢的刑罚处罚。这是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毁灭性打击。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财务造假的刑事处罚与追责 (1)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刑法第160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已拉开序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发出重大警示:要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重点关注风险较高的行业、公司,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二是文化教育行业上市公司,三是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四是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五是业绩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泽信息”,300209.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天泽信息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四宗违规行为: 一、关于2019年年报延期披露信息不准确:公司2019年年报两次延期,除疫情影响外,延期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棵树”)未积极配合年报审计工作,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审计材料。公司披露的年报延期相关公告未能完整、充分、准确的披露年报延期的具体原因。 二、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信息不真实: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伯荣自2019年4月起占用公司资金共计3,064.6万元。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你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报告书中载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对外资金拆借披露不及时:2019年10月至12月,有棵树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拆出资金1.36亿元,该对外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称“净利润”)为1.13亿元至1.2亿元,2020年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17亿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0.5亿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指出,天泽信息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天泽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资料显示,天泽信息成立于2000年,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300209”。公司专注于提供产业互联网IT服务,形成了现代制造、公共服务、跨境电商、海外及投资等四大业务群。 2020年7月1日,天泽信息发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公告,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四清。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2019年年报延期披露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报两次延期,除疫情影响外,延期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棵树”)未积极配合年报审计工作,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审计材料。你公司披露的年报延期相关公告未能完整、充分、准确的披露年报延期的具体原因。 二、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信息不真实 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伯荣自2019年4月起占用公司资金共计3,064.6万元。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你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报告书中载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对外资金拆借披露不及时 2019年10月至12月,有棵树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拆出资金13,619.70万元,该对外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业绩预告不准确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称“净利润”)为1.13亿元至1.2亿元,2020年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17亿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0.5亿元。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信用中国网站显示,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关联公司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添一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统执罚决字(2020)第0485号)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营业利润本年(3231)指标上报数为3293.9万元,检查数为-3293.4万元,相差6587.3万元,差错率200.02%。上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决定对其处以0.8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是深圳市榕树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网红燕窝“小仙炖”的品牌所有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苗树。在融资方面,小仙炖成立至今共获得了4轮融资。 针对“小仙炖燕窝瞒报亏损被处罚一事”,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4日发表声明回应称,此次提交给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数据出现偏差,系“因初次填报,填报人员疏忽将’营业利润’项负值填报为正值”所致。今后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对于公司的营业情况,小仙炖公司表示,2019年度营业利润亏损的原因则是2019年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战略投资,其中包括全资设立小仙炖霸州工厂来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 据北京商报报道,今年6月,佳明佳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声明称,在其2016-2019年停业期间,小仙炖冒用了其公司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他们从未接受过小仙炖的生产燕窝委托,并指出小仙炖工厂的网页配图是一张经过PS处理的照片,该照片在佳明佳厂房上安上了“小仙炖”三个字。随后,小仙炖对佳明佳的《声明》做了回应,表示其“所述内容严重失实”,小仙炖与佳明佳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加工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对此,佳明佳做出了补充回应,直指小仙炖不正面回应“燕窝到底是谁生产的”这一核心内容。 关于2016-2019年间小仙炖鲜炖燕窝究竟产自谁手,小仙炖方面再无正面回应。目前佳明佳已提起诉讼,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中,其代理人要求小仙炖赔偿损失3000万元。或许是意识到代工带来的问题,在佳明佳2019年4月起诉小仙炖后,小仙炖成立了小仙炖霸州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厂房搬迁至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并在2019年11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自主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杨恒恒对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杨恒恒警告,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建信人寿成立于1998年10月12日,因股权变更,2011年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大股东为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持股比例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借钱这个事不是个小事,处理好了,你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反之不仅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而且还得罪人,所以在借钱这件事上,一定要谨慎。但是,生活中时常出现朋友向你借钱的情况,那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一下解决对策。分析具体情况1、借钱是一件很头痛的事情,不借吧又有点见死不救的感觉,借吧又担心有去无回。所以借钱之前一定问明事由,借钱做什么,万一做了违法的事情你还要被牵连进去,根据用途去判断是否应该借给他。2、假如是做生意或者说手头紧之类的话可以适当考虑,解决对方燃眉之急。如果是对方家人生病,或者发生重大变故,这种情况可以借,毕竟别人家庭处于这样的不幸,作为自己的朋友或者亲人,不能见死不救袖手旁观,即使以后他不还你或者没有能力还你,也还是会感激你在他最艰难的时候帮助过他,毕竟为别人点一盏灯,照亮别人,也照亮了自己。3、如有老同学借钱千万要注意,你们毕业之后好久不联系,突然打电话让你接他钱,两人相隔很远,让你转卡上或微信上。这种情况不能借,借了之后,他号码一换,微信拉黑,以后你人都找不到,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4、关系不太好的不要借给他,也许你们才刚认识不久,然后他就来和你借钱,这个时候你千万要注意,这样的朋友不交也罢,万万不可以借给他,这种情况多半是他以前认识的朋友都不借给他了,他才会来和你借,所以一旦借给了他,肯定是要不回来了。二、借钱注意事项:1、适当减少借款金额,不要别人借多少给多少,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最好写一个借款合同之类的,或者有公证人或者是见证人,不要有什么不好意思,如果借钱的人真有诚意,你们关系真好的话,他不会介意这些的,介意这些的,就是心虚,既然不想赖这个账,就要给人家一个保证,所以,没有这些手续,宁肯找理由不借,也不做冤大头。2、先保证自己的生活与生意,很多人为了面子,把自己仅有的一点生活费或者生意上的流动资金都借出去了,觉得朋友必定按照约定“今天还,或者明天还”,结果,一拖就是一年半载,把自己害得生活与生意均困难不堪,所以,一定不要为义气而让自己陷入困境,如果你们关系真的很好,那么这个朋友就不应该抽你的流动资金或者生活费用,所以,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以上便是为大家分享的一些解决对策,其实如果有朋友向你借钱,你也可以推荐他去找一些免息或者低利息贷款机构,这样你可以转移自己的风险,也可以避免他下次再来找你借钱。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于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4号)显示,经查,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皕成科技”,839327)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0年3月27日,皕成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1500万元,皕成科技以机械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2020年6月13日,皕成科技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715万元,由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笔担保皕成科技均未及时披露。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向锦华采石场支付投资性质款项,其中有576万元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另有955.89万元通过先支付给锦华采石场现场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再投入采石场日常经营。公司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湖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皕成科技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注册资本6780.41万人民币,邓金营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7.88%。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皕成科技”)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2020年3月27日,皕成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1500万元,皕成科技以机械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2020年6月13日,皕成科技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715万元,由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笔担保皕成科技均未及时披露。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向锦华采石场支付投资性质款项,其中有576万元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另有955.89万元通过先支付给锦华采石场现场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再投入采石场日常经营。公司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