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各地重大项目复工如火如荼 专家表示二季度投资增速或高于去年同期 ) 主持人杨萌: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近日表示,当前我国新旧动能转换特征明显,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趋势不可阻挡。疫情下经济结构调整和动能转换增强了经济运行的协调性稳定性。今日本报从多个角度着手分析新动能新发展。本报记者 苏诗钰疫情发生以后,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在积极开展稳投资工作。随着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重大项目开工也在加速推进。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司长彭永涛近日表示,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冲击,投资增速虽下降较多,但降幅已明显收窄,其中部分民生保障领域及部分高技术领域投资实现了增长。在政策支持和投资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的双重作用下,投资回升态势开始显现。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湖北地区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投资路线图。《意见》要求,除了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还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新开工项目“比晒亮”专项行动和“四督四促”专项行动等四大专项行动,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湖北省发改委投资处副处长黎辉介绍称,政府投资项目“百日攻坚”,针对这一类项目下了军令状,做了开工时间的刚性约束,提出对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建设资金不落实、按照时间节点难以开工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收回资金,在全省统筹安排使用。有关数据显示,随着政策的有力推进,截至4月19日,春节以来湖北全省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925个,其中重大产业项目568个,亿元以上项目开工数量较一个月前增长近8倍。各地重大项目复工更是如火如荼,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郑万高铁湖北段、中金数谷武汉大数据中心等一大批百亿元级项目纷纷复工,人员复岗率快速攀升。除湖北地区外,其他各省投资回升势头也逐步显现。疫情期间河南省细化政策举措,全力以赴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一季度,河南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7.5%,降幅较前2个月收窄18.5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6个百分点。贵州省采取超常规举措,分级分类督促在建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具备条件的抓紧开工。一季度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投资1361.42亿元,占年度计划的18.8%。山东省发改委则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全力加快项目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和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一季度山东省发改委批复的99个项目中,汽车、交通、能源、新基建、科研创新等重大产业升级项目29个,总投资2084.93亿元。值得关注的是,重大项目建设加速开工,背后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河南省积极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累计发放贷款657.7亿元,带动一季度全省投资强劲复苏。据介绍,今年2月份以来,河南省发改委携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河南分行、农发行河南分行、中国银行河南分行,分别设立2020年中长期信贷融资总量不低于500亿元、400亿元、600亿元的补短板稳投资专项,加大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着力稳定有效投资。此外,为抓融资、扩投资、促发展,贵州省在4月23日启动春季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周,大力抓融资扩投资促发展。财政部专家库专家、360政企安全集团投资总监唐川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基建项目发展遇到的一大问题就是融资难。由地方政府联合金融机构出台相应措施来推进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可以有效敦促银行等机构优化重大项目贷款审批流程,在确保项目符合银行各项财务指标预期和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有效做好协助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工作,并为后续的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制度优化和资金准备。国新未来科学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徐光瑞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产业的发展始终与资本是紧密结合的,不论是政策性更强的政府投资,还是市场性更强的社会资本,对于产业发展、经济增长乃至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都是十分明显的。展望二季度,重大项目投资的新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包括传统基建和目前非常热的“新基建”,主要是源于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不论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都要求加快补短板,因此随着疫情的逐步结束,基建复工力度会加大;另一个是重大产业项目,除了传统产业外,各地将加大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力度并提速,尽量降低完成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压力。唐川表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的复工、复产阶段。受一季度多类项目发展停滞影响,各方面对二季度经济快速发展的推进意愿都会进一步加强。所以,各地在二季度高效落地重大项目的节奏还会加快,二季度整体投资增速也会高于去年同期,并且二季度还会有更多代表性、创新型的新基建项目落地。
怡球资源(维权)违法未披露重大资产购置 实控人黄崇胜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601388.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怡球资源于2001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0.25亿元,于2012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为中外合资企业。当事人黄崇胜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今连任怡球资源四任董事长、董事,任职于2022年5月15日到期。怡球资源第一大股东为怡球(香港)有限公司,持股7.85亿股,持股比例38.73%。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黄崇胜,男,1957年8月出生,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台湾省高雄县。 WONG SOON MING,男,1979年12月出生,时任怡球资源董事会秘书,住址:马来西亚槟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怡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