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1月29日消息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1年全国“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确保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重大病虫害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跨区域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关键源头区和重发区防治处置率达到100%,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以上,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快推广,农药减量化持续推进。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卫星)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张卫星存在内幕交易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300284.SZ)股票的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初,苏交科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s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的情况 张卫星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2016年4月11日,张卫星参加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会上承某汇报了美国收购项目,因此,张卫星不晚于2016年4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苏交科停牌前的5月19日,使用亲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0606312,沪市股东代码A498243374,深市股东代码0161778163)持续买入“苏交科”股票共计1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99.10万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4.20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20万元,并处以68.4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处罚合计罚没102.6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苏交科成立于2002年8月29日,注册资本9.71亿元。2012年1月1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284。公司是基础设施领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涉及公路、市政、水运、铁路、城市轨道、环境、航空和水利、建筑、电力等行业,提供包括投融资、项目投资分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运营养护、新材料研发的全产业链服务。 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显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苏交科,证券代码300284)自2016年5月20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6年7月4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2016年8月1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用于本次交易目的的全资子公司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以下简称“合并子公司”或“MergerSub”)作为投资主体。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合并子公司、TestAmerica及标的公司股东代表签署了《AgreementandPlanofMerger》(以下简称“《合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在合并生效日,合并子公司将被TestAmerica吸收合并且终止存续,TestAmerica将作为存续公司成为苏交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在合并生效日,TestAmerica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将终止存续,转化为获得相应合并对价的权利。 本次交易中支付给标的公司股东的初始合并对价约为1811.77万美元;支付给标的公司相应债权人的债务款项共约1.09亿美元;本次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为标的公司为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费用,约为516.3万美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以全现金方式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报表口径下,标的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5.70亿元,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后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46亿元,评估增值7.16亿元;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4亿元,评估增值7.23亿元。 2016年9月27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显示,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用于本次交易目的的全资子公司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以下简称“合并子公司”或“MergerSub”);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LLC签署《合并协议》,并授权王军华签署前述《合并协议》;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合并子公司与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或“存续公司”)、TestAmerica股东代表签署《合并协议》;2016年9月23日(美国时间),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包括支付给股东的合并对价、偿还债务人相关债务及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标的资产相关的抵押或质押均已解除;2016年9月23日(美国时间),交易各方向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了按照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合并证书,合并生效。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被TestAmerica吸收合并且终止存续,TestAmerica作为存续公司成为苏交科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卫星) 当事人:张卫星,男,1957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初,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s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 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的情况 张卫星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2016年4月11日,张卫星参加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会上承某汇报了美国收购项目,因此,张卫星不晚于2016年4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苏交科停牌前的5月19日,使用亲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0606312,沪市股东代码A498243374,深市股东代码0161778163)持续买入“苏交科”股票共计100,000股,成交金额共计1,991,046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41,981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1,981元,并处以683,9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002443.SZ)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等2宗信披违规。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7亿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洲管道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洲管道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21亿元,于2010年7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1.24%。 当事人孙进峰自2017年9月8日至今任公司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2月26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孙进峰,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及约克大学,研究生学历,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先后供职于KPMG、九鼎投资和方正集团等机构。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显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及配套新建综合科研大楼、检测中心等。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估算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周期为3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进峰、沈淦荣、蔡超: 我局发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695万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金洲管道还存在合同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金洲管道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0〕38号)显示,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装备”,300140.SZ)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中环装备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中环装备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环装备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环装备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环装备官网显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旗下专门从事高端节能环保装备研发与生产的二级公司,股票代码300140。公司秉承大国工匠产业报国的决心,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与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目前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0个高端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园,业务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2.97%,总计持股36.99%。 黄以武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长,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朱彤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担任中环装备总经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担任副董事长,2019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4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亿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7亿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7亿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福晟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晟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地产、建筑两翼协同,涉足金融贸易、物业管理等多元化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福建福晟集团、深圳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等百余家下属子公司,员工达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67069,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6月22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 “20福晟02”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67151,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7月3日,发行规模为20亿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被暂停退市近10个月后,*ST盈方(000670)突发公告表示,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被立案侦查。问题重重的*ST盈方是否还有机会“起死回生”? *ST盈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股民“炸锅” 1月6日晚间,*ST盈方(000670.SZ)公告表示,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侦查”。 对此,*ST盈方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事态的进展情况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此消息一出,*ST盈方投资者“炸锅”了,这令刚完成重大资产收购过户的*ST盈方再次受到热议。 *ST盈方:股票暂停上市期间 持续推动公司合规治理 就在昨日,*ST盈方刚刚公布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其一为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20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实施完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相关停滞业务已剥离,同时新增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公司的产业链实现向下游延伸。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整合芯片研发设计和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依托现有的技术、资源以及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客户、供应商优势,实现业务的协同发展,持续推动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力争实现恢复上市的目标。 其二,持续推动公司合规治理、规范运作。公司不断加强自身合规治理,全面提升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恢复上市的目标。 1月4日,*ST盈方还发布一则消息,公司控股子公司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联合无线(香港)有限公司于近日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保障协议》,协议约定由联合无线(香港)向小米通讯销售和供应射频功率放大器等系列产品,唯捷创芯为联合无线(香港)向小米通讯所供应产品的最终供应商。该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ST盈方表示,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影响,对公司2021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重大资产收购完成过户 *ST盈方恢复上市迈出关键一步 4月3日,*ST盈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258号),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7日起暂停上市。 不过,*ST盈方董事会在此之后制定了五大措施,积极争取恢复股票上市。其中包括整合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资金流短缺等。同时表示,公司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恢复上市的目标。 为了恢复上市,*ST盈方在暂停上市一个月多后就推出重大资产重组方式,以求摆脱经营困境。 近日,*ST盈方发布公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已经公司及交易对方之一春兴精工(002547)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资产购买协议》的其他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的各项协议已生效。这意味着,*ST盈方的自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ST盈方此前公告显示,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春兴精工、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华信科45.33%股权、5.67%股权;购买上海钧兴、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World Style45.33%股权、5.67%股权,交易价格共计6.01亿元。交易完成后,*ST盈方分别持有华信科、World Style51%股权。 截至公告披露日,此次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华信科51%的股权及WORLD STYLE51%的股份已在所属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股份)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人员变更等手续。 不过,此次被立案侦查,*ST盈方是否能挺过难关,还未可知。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83% 但仍亏损901万元 据悉,*ST盈方于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是一家SoC芯片设计企业,主要从事面向智能家居、视频监控、运动相机、无人机、机器人等应用的智能影像处理器及相关软件研发、设计、销售,并提供硬件设计和软件应用的整体解决方案。 此前,*ST盈方公布公司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期间实现营业收入5998.13万元,同比增长1382.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901.45万元,上年同期亏损4933.26万元(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944.27万元,上年同期亏损4969.19万元(调整后);基本每股亏损0.0110元。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ST盈方解释道,其一在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公司已取得购买标的资产华信科51%的股权及WORLDSTYLE51%的股份;同时,公司出售的标的资产也已转让至受让方绍兴舜元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二,公司继续推进控本降费的相关措施,相关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同时,公司于一季度收到上海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收款项542万元,按年度冲回已计提坏账准备408万元。 从目前的股东情况来看,仍有不少机构投资者在列。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季度末,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股份持股数量为69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8.45%;华融证券持股数量为3725.96万股,持股占比4.56%。 与此同时,截止9月30日,*ST盈方仍有6.66万户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