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晚间,永鼎股份发布重大合同进展暨项目正式实施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此前于2016年10月14日披露的重大合同先决条件全部成就,该项目正式实施的条件已具备。 公告显示,永鼎股份联合北京中缆通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孟加拉国家电网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署“扩建、改建和升级孟加拉全国电网系统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该项目涵盖99个变电站、998公里输电线路、7个区域检测维护中心,建设期4.5年、质保期1年,合同金额折合11.41亿美元。 12月25日,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全部预付款金额折合约1.71亿美元。至此,孟加拉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升级改造项目正式实施的条件已具备。 “该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意义,顺应了中国政府打造‘一带一路’和‘中孟缅印经济走廊’的战略大势,并对公司新业务拓展起到重大积极影响。”永鼎股份方面表示。 谈及上述项目合同的履行对于业绩的影响,永鼎股份方面表示,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合同实施后将对公司未来5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产生积极影响。 作为中国光缆行业首家民营上市公司,永鼎股份的业务涵盖光纤光缆、电线电缆、特种光电缆、光器件、通信器件及设备、通信大数据及工程服务、系统集成方案提供等通信全产业链,并先后获得苏州市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等多项荣誉。 据了解,自2007年“走出去”后,永鼎股份深耕海外十多年,在12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孟加拉为中心的东南亚、以埃塞俄比亚为中心的东非,共承接了数十个大中型EPC电力总承包项目,所有成功交付的项目都获得了国际友邦的高度认可,在业主国打响了“永鼎”品牌。 2018年,因在孟加拉总承包工程取得的卓越业绩,永鼎股份荣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殊荣。持续创新突破,永鼎循序渐进,将“工程总承包”创新升级到“总承包+金融”“总承包+政府双优”“总承包+运营”的业务模式。
近日,亚翔集成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香港亚翔与越南环旭签订了《设备采购合约(一期新建工程)》;公司孙公司越南亚翔(其为香港亚翔持股51%之子公司)与越南环旭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工程合约(一期新建工程)》,合同金额合计约2.01亿元。 亚翔集成主营业务为IC半导体、光电等高科技电子产业及生物医药、云计算中心等相关领域的建厂工程提供洁净室工程服务。 对于本次合同的签订,亚翔集成表示,公司近年在越南市场长期耕耘、潜心经营而积累的成果,也是公司的技术实力获得海外客户认可的有力表现。同时也为公司拓展海外客户奠定了基础,对公司未来东南亚、非洲、南美、中东等海外市场的业务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对提升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重大帮助。 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王耀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签订大额销售合同对业绩肯定有积极影响,只是合同签订到会计上收入确认还有个时间进程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 张骞爻 12月14日晚,每日互动(300766)公告因员工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预计合计影响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6604.70万元。 对此,每日互动董办相关人员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进行了回应。公司以及多位法律专家均表示,该员工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治理无关。 私刻公章是个人行为 12月14日晚间,每日互动公告称,近日,公司开展了应收账款回款催收工作,在相关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可能存在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了解到可能存在上述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后,第一时间暂停了该名员工的所有工作,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具体来看,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 受此消息影响,12月15日,每日互动股价一度下跌20%,截至发稿,公司股价为17.33元,累计下跌逾30%。 随着股价大跌,事件继续发酵,外界纷纷质疑每日互动是否存在合同造假嫌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亮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次事件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因此不属于公司财务造假范畴。另外,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公司财务造假是有目的主观行为,并不是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采取的某些违法行为。 公司回复深交所问询 事件曝光当晚,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每日互动补充说明涉嫌虚增的合同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此外深交所特别关注到了合同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异常。 12月17日,每日互动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经公司自查,李某涉嫌虚增的合同共有5份,涉及4个客户——某O2O行业客户、某音乐平台客户、某泛娱乐集团客户、某电商客户。5份合同按照公司“统一标准流程”执行,执行过程“不存在异常情况”。 不存在 其他伪造合同事件 每日互动成立于2010年,主要提供基于大数据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2019年3月登陆创业板。客户包括新浪微博、滴滴出行、快手、去哪儿,以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众多知名App。 众所周知,互联网公司的高薪对应的是严格的KPI考核制度。李某的作案动机被外界认为是追求高激励所致。对此,每日互动董秘李浩川向记者表示,公司的考核方式和大部分互联网公司基本一致,激励制度上市前后都没有大的改变,目前公安部门对李某的作案动机正在调查中,公司也在积极配合,如果有新的进展公司会第一时间进行披露。 另外,李浩川称案件发生后公司积极展开自查,目前除了公告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伪造合同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每日互动公开表示,公司已第一时间停止李某一切工作,并向警方报案获立案,同时已成立内部专项小组,对可能涉及到的业务、合同、财务流程等展开全方面自查,将根据调查和刑侦结果对2019年和2020年的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李浩川称,发生此类事件后公司要以此为戒,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加强动态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互联网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的销售内容模式有所不同,互联网公司不向客户出售具体的商品,而是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虚假订单的情况难以察觉。 黄晓亮建议,类似每日互动这样的企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外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防范机制,不给违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机会。 李浩川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尽早查清事实真相,并且因该虚增合同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等,公司将努力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同时公司会积极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其余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
12月21日晚间,中泰股份(300435)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液化天然气工厂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元,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设备销售在手合同共15.90亿元,创历史新高。 中泰股份是国内深冷设备龙头企业,核心产品板翅式换热器的制造水平国内领先,产品广泛应用于天然气、煤化工、石油化工、氢能源以及电子制造等行业,英特尔、三星、镁光等国际半导体巨头的电子气体生产设备中的板翅式换热器即由公司间接提供。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90亿元,同比增长222.4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亿元,同比增长145.54%,业绩保持高速增长。 作为天然气行业的领先企业,中泰股份已在天然气液化的制备环节占据了绝对的龙头地位,国内第二大LNG液化装置(300万方/天)即由公司总包,此次天然气液化工程合同的顺利签订,再次彰显了公司在天然气领域的技术实力。此外,公司抓住天然气这一清洁能源的发展机遇,依托资本平台,收购城镇燃气运营商山东中邑,顺利打通天然气产业链的中下游产业链,实现“设备制造+投资运营”经营模式的落地。 公司表示,随着深冷设备下游需求规模不断扩张,目前公司产能已无法满足订单交付需求。为解决在手订单的交货要求,公司投资11亿元新建深冷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化制造产业项目,目前项目已开始建设。未来扩产项目投产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大客户订单接纳能力,增强公司在深冷设备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分析师表示,作为国内深冷设备领域龙头企业,中泰股份传统下游领域受益于国内能源石化领域的蓬勃发展,此外公司积极布局电子制造、氢能源等新兴领域,并已成功取得较多业绩,未来深冷业务将迎来快速增长期。此外,寒冬情形下,供暖需求增加将大幅提升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需求,公司城镇燃气运营业务也有望超预期。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认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重大变化,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一、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现行合同法借款合同章共十六条,具体条文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主要调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少了两个条文,分别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因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之所以删去这一内容,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自然不应保留。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都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看来,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据此表明,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利率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的范围之所以有所扩大,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而在实际上,该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随着对民间借贷领域审判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在宏观层面认可了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指引。在此前提下,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扩大了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目前,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然,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借款合同章规定时,应有足够的鉴别力。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样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为:一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无需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由于立法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生效”的表述,容易产生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三是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之前,借款人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立为实践合同,主要理由有:(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有限,内容也简单,而且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同事、朋友等特别的关系;(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所必需的复杂程序;(3)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机构的人士,赋予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实践性可以给贷款人一定的思考时间,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贷款人可以有反悔的机会;(4)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属于互助性质,无偿的情况也有不少,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太注意,应结合实际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赋予当事人更重的责任。据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基于上文所述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禁止高利放贷”的内容,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同款中“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亦系修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结果。因此,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需要高度重视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理解和掌握。在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主要理由为:基于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借贷领域,同时为解决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整体民法典(草案)之前,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研究,决定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根本性完善。至于何为高利放贷以及何为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目前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因此,法律能承认、法院能保护的借贷利息必须从严控制,严格限定条件和幅度。只要是超过规定水平的部分,都不应承认,不应保护,当事人自担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31日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由于该“贷款利率”实为“贷款基准利率”,自去年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执行的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通知内容目前看来只剩下了参考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在1999年颁布施行合同法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须报辖区的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对于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所谓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已经不复存在,该条的适用已经失去前提。第四种观点认为,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保护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表明,最高利率的实际标准应当为年利率36%,最高司法保护标准为年利率24%。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该标准过高,建议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两线三区”,大幅度降低最高利率。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未就利率具体标准作出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中的“禁止”,并非只是倡导性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而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的“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利率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在金融运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与金融借款有关的利率,而与金融机构无关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规定中找到裁判利率纷争的依据。为解决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条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标准,曾长期作为裁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标准,作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去年开始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每月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参考标准,再加上民法典中新增加的“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据此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行相应完善。然而,从借贷领域的逐步规范角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案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借贷领域的最高利率标准,以保证权威性和专业性。五、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者比较,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主要理由为:一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计付利息。二是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经协商。上述两种情形下,不仅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另外,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即分四个层次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规范的一个重要特色,可以在客观上达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目的。但是,利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必须接受四个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主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四是交易习惯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影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最后,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据此最终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计付标准。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六、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其他变化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类问题与民法典关系密切,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均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细化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删去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自然不能再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应当依据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进行修订完善,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以及经修订完善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为依据,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邀请单位】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开班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月14日-16日,培训共计三天 。其中1月13日为全天报到培训地点:陕西 * 西安课题服务老师:仝金贝联系方式:13611182280(微信同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周二早盘,三大股指小幅高开,盘初冲高,创指一度涨1%;随后受农业股拖累,指数走势分化,沪指、深成指翻绿走弱,创指盘整;午后白酒、新能源车等发力,指数集体翻红,尾盘再度下探。盘面上,两市个股跌多涨少,涨停50余家,市场整体氛围一般。 截止收盘,沪指报3410.18点,跌0.19%;深成指报13973.89点,平收,创业板指报2746.28点,涨0.73%。 沪市成交3046.35亿元,深市成交3970.65亿元,两市合计成交7017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7689.71亿元略有缩量。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绿,白酒、饮料、汽车整车、特斯拉、半导体、消费电子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农业、染料、钢铁、油气、银行、航运、水泥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商务部: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额29.04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8%。以美元计,进出口4.17万亿美元,增长0.6%,增速首次转正。在我国外贸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国际市场份额也进一步提升。 2、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及早完成年度合同签订工作。供需双方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主动沟通,加强对接,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 3、银保监会:据统计,过去14年里先后有1万多家P2P上线,高峰时同时有5000多家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坏账损失率很高。近年来,我们持续清理整顿,到11月中旬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归零。 4、北京:将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北京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均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机构热议】 万联证券表示,年末A股存量资金博弈加剧,考虑到年底流动性相对偏紧,预计短期内市场或延续震荡调整,看好防御性板块如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和大金融板块。行业配置方面可关注以下主线:1、关注低估值银行、保险等大金融和交通运输蓝筹;2、关注有色、化工、汽车等顺周期行业;3、关注数字货币、半导体、新能源及高端装备等“十四五”主线。 招商证券表示,短期而言预计市场将会继续保持上行趋势,上证指数有望突破前期高点,上证50指数将会续创新高。临近年底,市场有望持续向低估值顺周期方向调仓,不排除在金融的带领下,蓝筹权重指数出现阶段性快速上行。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12月14日晚,每日互动发布了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告。公告显示,每日互动在近日开展的应收账款催收中,发现某员工存在涉嫌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公司已报警处理,并进行公告。 公开资料显示,每日互动成立于2010年,是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业务涉及移动开发、用户增长、品牌营销和公共管理等多领域的数据智能服务领域。2019年3月,每日互动登陆了A股创业板。 事情发生后,每日互动第一时间回应了该事件,称目前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业务造成其他影响。同时,每日互动称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并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公司损失。 每日互动还提到,公司已即刻成立内部专项小组,对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情况、合同情况、财务流程等展开全方面自查。 每日互动也表示,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并深刻反思,进一步夯实内外风控管理,强化价值观教育和把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