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分析称,案件判决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上述案件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案件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90后、00后正逐渐成为借款主力。 沈竹莺分析,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随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 据沈竹莺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随后,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北京证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但北京证监局对宋希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希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希邦)〔2020〕13号 当事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牛),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宋希邦,男,198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富牛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北京富牛及牛气二号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相关合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牛气二号基金托管资产净值情况与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北京富牛未履行《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义务。投资人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情况,不是免除基金管理人该项义务的法定事由。 第二,基金管理人应按《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义务,不能以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冒名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北京富牛在未与投资人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在基金净值长期低于平仓线时始终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财产最终严重亏损。 第四,当事人未与投资人就变更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 第五,我局对本案基金管理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罚于法有据。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富牛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2.对北京富牛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对北京富牛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综上,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2月9日晚间,每日互动发布系列公告。其中,每日互动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与税务局沟通,此前因李某涉嫌虚增合同金额事件的影响,原已确认的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3746.51万元、-2858.19万元范围内,厘定后该事件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影响为-3301.41万元、-2281.26万元。 每日互动作为“数据智能第一股”,于2019年3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去年12月,每日互动公告,发现员工李某存在涉嫌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该事件被市场称为每日互动的“黑天鹅”事件。 对此,深交所火速发来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此事件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浙江证监局则到现场做了检查。随后,每日互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详细说明了涉事合同的完整流程,涉事人员为公司总监李某,并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表示“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李某涉嫌伪造印章、涉嫌虚增合同事项不知情”“内部控制整体有效”。 2月5日,每日互动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这也打消了此前市场对公司也参与假合同的担心。浙江证监局在监管函中明确表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仅对“财务数据不准确、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另据公告,侵害公司利益的涉事人员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黑天鹅事件发生后,投资者非常关心该事项对每日互动公司的整体影响。对此,每日互动曾多次回应,在第一次公告事件时就表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此后,每日互动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也特别强调:“经公司自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其他收入对应的合同不存在伪造情形”。 在互动易平台上,每日互动回复投资者的提问表示:公司在发现这件事情后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所有资料。目前,每日互动公告,经厘定后对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影响为-2281.26万元。 回归于主营业务来看,每日互动一直在深耕数据智能在各领域的应用,抢占各垂直行业的赛道。在2020年,每日互动先后与坚果手机、酷开网络、比亚迪Dilink、海信通信等达成战略合作,加速了数据智能在IoT领域的应用落地。今年1月份,每日互动宣布并购杭州微禾迅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微禾迅的控股股东,深度布局视觉智能领域。2月9日晚,每日互动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独角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增资成都市美幻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打造多灾种预警平台。 每日互动的数据智能生态版图不断扩大,为公司业绩发展奠定了基石。每日互动在十多年期间累积的大数据能力,或在不久的未来会进一步激发主业的业绩能力,从而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
被认为是“史上最复杂的保险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保险合同新准则”)终于定稿落地,财政部12月24日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这一将使保险公司的收入乃至整个利润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会计准则。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合同新准则将使我国在保险合同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另一面,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将使得保险公司的收入,尤其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发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可能达到60%~70%,其收入结构乃至战略运营将被重构。 正是由于对保险公司影响太大且执行起来过于复杂,在保险合同新准则的修订过程中一度面临行业的质疑声,以及对于是否能够顺利切换的担忧。从最后落定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来看,最终的实施日期分为2023年和2026年分步实施。 “行业内的质疑可能更多地基于对准则的不理解。事实上,我们不能光看对险企收入的影响,新准则从长远来看其实是有益的。原来的会计准则在行业间的可比性、披露的透明性、利润调节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新准则带来的核心变化是将保险合同的保障类和非保障类进一步进行拆分,并降低利用精算假设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这样投资人、股东对险企的保险产品盈利状况、投资业绩、战略架构等能看得更加清楚。同时也能让保险行业经营者在思考经营战略时更偏重‘保险姓保’的大方向。”一名保险行业资深会计人士对记者表示。 寿险公司收入或将大幅下降,净利润影响略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合同)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从2018年初启动到24日正式发布,我国的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历时3年,期间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和一轮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模拟测试。而作为“原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下称“IFRS 17”)从立项到定稿更是经历了整整23年,也创下了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单一项目历时最久的记录。 经年累月的背后是因为这项会计准则的复杂和巨大影响,行业内甚至“谈之色变”。 上述行业资深会计人士表示,相比于已经定稿的IFRS17及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国版”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原则性问题趋同,没有太多显性的差别,均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列举了八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其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分拆以及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改变,被行业内视为新准则带来的最具“爆炸性”的影响。 财政部解释称,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一些包括满期返还部分等的投资成分被严格地剔除在收入之外,而这部分原来被一同计入保费收入。被拆分后,这部分虽然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计量,但却被排除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即其对应的“保费”和“给付”不能计入收入和费用。这将导致短期内保险公司,尤其是经营长期险种的寿险公司每年可确认的保险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因为新准则下它们会有大量的保险合同需要被拆分并且收入需要在整个保障期间内分期确认。 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曾公开表示,前期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IFRS 17初步测试结果显示,从保费收入来看,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险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 不过,从净利润的测试结果来看,寿险公司的增幅为112%,主要是受折现率、合同服务边际的吸收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公司净利润下降2%,影响较小。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称,这是因为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也会不同,例如保障型业务占比多少,存量保单在新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下可以重新计入当期收入的量有多少,包括会计政策如何选择等都会左右最后的结果。”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重构险企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为何还要力推?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三大积极影响。 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寿险公司提供的寿险服务和风险保障的当量计为收入,就更加清晰、直白地告诉大家这个公司做了多少寿险业务,而不是‘投资+寿险’的组合业务。”新华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撰文称。 另外,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仔细观察保险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常常成为上市险企利润变动的重要原因。这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保险合同新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IFRS 17会计准则将引起险企一系列的‘蝴蝶效应’,管理者会去思考战略和执行是否匹配,是否要做调整;而从产品部门角度来讲,要去思考未来整个产品的结构,应该侧重于哪些产品;产品端完成后就会影响前端销售及导向,对整个营销管理方法也会产生影响。”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合伙人蔡欣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挑战巨大 “太复杂了!”一名中小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谈起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时对记者感叹道。 “保险合同拆解的过程涉及大量的额外数据需求、全新精算技术方案及财务账务处理、全新系统及流程支持,本次系统的变化,不亚于一次会计系统的重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会同时面临数据、系统和技术方案带来的挑战。”蔡欣溢表示。 正是由于其复杂性,IFRS 17的实施日期一再延期,目前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财政部对于保险合同新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看上去还有好几年,但其实整体上还是挑战巨大的。因为过渡到新准则不仅涉及到财务,还涉及到精算、IT等各个部门,需要重新梳理设计系统、财务、精算流程等,整个项目工作量巨大。目前上市保险公司普遍走在前面,可以为行业起到示范作用,而非上市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多还在准备较为初期的阶段,采取观望和跟随的状态。”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蔡欣溢9月撰文表示,基于几年来在IFRS 17上实施的项目和经验,其预计IFRS17整个实施周期通常需要超过30个月。他介绍称,目前,国外已经有几家保险公司进入平行测试阶段,如安联保险、苏黎世保险等。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行动,平安和友邦已经进入系统实施和开发阶段,国寿、阳光集团、太平洋、新华等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系统高阶设计,进入套装软件选型和详细设计阶段。 “尽管如此,各家保险公司依然觉得时间很紧张,都在尽量加快系统实施或方案设计的进度,以期能预留更多的测试和调整时间。”蔡欣溢表示。
2月2日晚间,光伏圈一下子冒出两笔重大合同,总金额达到370亿元人民币,涉及A股、H股三家上市公司。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尽管两笔合同签署时间相隔一天,相关上市公司却“默契”地选择在同一天官宣,并且个别公司的股价提前异动,飙涨三成多。继机构抱团后,上市公司抱团来临? “默契”下的玄机 2月2日下午4点多,隆基股份(601012)(601012)公告称,2月1日,公司7家子公司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能”)签订多晶硅料采购协议。根据协议,双方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多晶硅料合作量不少于9.14万吨。据了解,江苏中能为港股上市公司多晶硅供应商保利协鑫能源(下称保利协鑫)的全资高纯多晶硅生产企业。 同日晚7点多,A股另一家上市公司中环股份(002129)(002129)公告亦显示,公司向保利协鑫采购多晶硅料,预计35万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作为隆基股份和中环股份披露协议的共同销售方,保利协鑫也在收盘后发布了两份公告,分别是与隆基股份和中环股份签署了重大销售合同。 让市场疑惑的是,隆基股份和保利协鑫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月1日,中环股份和保利协鑫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月2日,那三家公司为何集中在2月2日收盘后披露?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保利协鑫单日股价涨幅高达35.75%。 据此,有圈内人士质疑:在投资机构抱团盛行的当下,作为资产方,上市公司的巨头们是否也学会了抱团? 记者注意到,2月1日太阳能光伏运营商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宣布,其价值5亿美元票息7.1%的债券违约。该公司是保利协鑫的控股子公司,在一份交易所文件中称,这一事件将触发其他金融债务的交叉违约。不过,中环股份最新公告中称“保利协鑫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隆基股份也在公告中称保利协鑫是“全球重要多晶硅供应商”,双双为其背书。 二级市场波澜不惊 昨日,隆基股份证券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该采购合同确实是在2月1日签订,交易双方约定在2月2日盘后披露。至于为何推后一天披露,其表示“重大合同只要在签订两天之内披露,都不违规。”对于保利协鑫蹊跷的股价异动,他坚称公司方面并没有消息泄露,“具体的情况应该问协鑫能源。”昨日,记者未能联系上协鑫能源了解相关情况。 按照隆基股份公告,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1月27日公布的单晶高纯硅料成交均价9.06万元/吨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73.28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约31.33%。虽然中环股份没有公布采购金额,但根据隆基股份采购数量为9.14万吨、预计金额为73.28亿元,中环股份采购数量达35万吨,接近隆基股份采购量的4倍,以此估算,采购金额约300亿元量级。 对于这两笔合同总金额达到370亿元人民币的交易,昨日二级市场倒是波澜不惊。中环股份早盘一度高开逾4%,但尾盘跌1.1%,报27.98元。隆基股份同样高开3个多点,尾盘微跌0.17%,报108.82元。保利协鑫高开后尾盘下跌2.67%,报2.92港元。 “这只是个采购合同,未来充满了一些不确定因素,股价如此走也正常。”隆基股份内部人士解释。 “硅料争夺战”如火如荼 在业内人士看来,行业大单频出,背后是日趋激烈的“硅料争夺战”。去年硅料价格一路走高,机构普遍预计,2021年硅料供需仍将偏紧。目前,头部光伏企业纷纷加快绑定自己的硅料来源。以隆基股份为例,截至目前,其已与通威股份(600438)、特变电工(600089)、亚洲硅业和保利协鑫四家企业签订硅料采购长单,合同金额近400亿元。 隆基股份日前的机构调研纪要显示,公司称:行业各环节产能释放可能会受到硅料、玻璃供给的制约,担心上游硅料不足导致硅片环节紧缺,所以2021年一季度的硅片供需比以往年份更加紧张。 中环股份在最新的电话会议中则透露,“关于硅料底气很足,与协鑫合作关系很好。任何硅料狙击的想法都是不合逻辑、不切实际的,今年硅料去年就已经锁定,所以现在签的长协从明年开始。” 据国信证券2月2日统计,以2020年五家头部企业41.8吨硅料产能测算,2021年57%-60%的硅料产能已被长单锁定。这也意味,在行业扩张同时,光伏供应链战争也将如影随形,巨头发展亦充满变数。
2月2日,永冠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6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江西永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冠”)与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简称“苏美达”)、布鲁克纳机械有限公司(卖方)(简称“布鲁克纳”)签订《供货合同》。目前,合同涉及的相关设备已全部运送至江西永冠。为使设备尽快投产,江西永冠采取边到货边安装的方式同步进行,于2020年12月21日完成安装工作进入调机阶段,2021年1月31日正式投产出膜,目前设备运转正常,出产产品品质达标。 永冠新材方面表示,该设备门幅达10.4米,可年产约6.1万吨BOPP薄膜。随着设备的顺利投产及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BOPP胶带所需基膜将由目前的全部依靠外购逐步调整为自制自给,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产品供货能力,保障产品品质稳定,从而增加公司在OPP胶带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1月6日晚间,万科A公告称,2020年12月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面积642.2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金额1015.4亿元;2020年全年公司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4667.5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金额7041.5亿元。至此,“碧万恒”三大地产巨头均已披露2020年全年的销售情况。 万科销售额 被恒大反超 在2020年初的业绩会上,万科并未设置全年销售目标,但与2019年同期相比,万科的年度合同销售额增长了11.62%。按照克而瑞排名,房企的2020销售数据中,万科销售金额和销售面积均排名第三。 与2019年相比,万科的销售金额被恒大反超。公告数据显示,中国恒大合同销售金额为7232.5亿元,略高于万科A的7041.5亿元。而在2019年年报中,万科A披露的当年合同销售金额为6308.4亿元,中国恒大是6010.6亿元。 目前,已有多家房企公布2020年销售数据。其中,根据碧桂园公告,该公司在2020年实现权益销售金额约5706.6亿元,同比增加3.34%;融创中国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金额约5752.6亿元,同比增长3.42%;金地集团累计实现签约金额2426.8亿元,同比上升15.23%。 克而瑞数据显示,2020年12月,TOP100房企实现销售操盘金额15350.3亿元,单月业绩同比增长20.6%,环比增长27.7%。截至12月末,TOP100房企的累计销售操盘金额达到114839.4亿元,较2019年增长13.3%。 千亿军团扩容 2021年开年以来,多家房企公布2020年销售数据。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千亿房企数量达到43家,较2019年增加9家。 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TOP10房企2020年合计销售4.87万亿元(合同销售金额),其中碧桂园、恒大、万科均超越7000亿元,分别为7888.1亿元、7232.5亿元和7041.5亿元。其中,碧桂园的数据与其公告有差异的原因是统计口径不同。此外,共有166家房企跻身“百亿俱乐部”。榜单前十大房企门槛值为2892亿元,同比增长19.2%。 根据克而瑞榜单,截至2020年末,百强房企中有超八成房企累计业绩超上年同期,其中超四成企业的同比业绩增速在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