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这是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公布一审判决时的表述。 从2016年底的危机初步爆发,到2017年的偿付风险暴露,再到随后的投资者诉讼,这起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根据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中,主承销商、律所、会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均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拨动了债券市场的“神经”,如果终审保持不变,那么这一案件将有可能成为首例券商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对此,不少债市从业者直呼“信用债市场已经变了”,未来中介机构或将无法再“独善其身”。 不过,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将提起上诉。德邦证券称,该案的一审判决将对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造成极大冲击。“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看门人”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轰动一时的“五洋债”迎来了重大进展。杭州中院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具体来看,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所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所赔偿金额将高达7.4亿元左右。 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大公评级和锦天城律所的赔偿金额分别约为7400万元和3700万元。 另外,关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陈志樟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次判决结果,杭州中院表示,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从赔付金额来看,对中介机构的警示作用颇大。”一位债市资深从业者对记者说道,虽然目前杭州中院的判决还没有生效,大家也都比较关注二审的情况,但中介机构未来势必将加强风控管理,否则一旦踩雷,将得不偿失,毕竟每单的收入可能远远少于罚金。 目前,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记者获悉,判决结果发布后,德邦证券将提起上诉。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一审判决结果与最高院在去年7月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相违背,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该案的一审判决将对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造成极大冲击。“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证券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直以来,“五洋债”案件就备受关注,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更是高达10万余次。这不仅因为“五洋债”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因此案是首起证券诉讼代表人诉讼案。 据了解,自2019年起,债券投资者就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而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该案成为《证券法》新修订以来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以来,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如今,该案还有可能成为证券纠纷领域中对中介机构责任判定的“首例”,将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杭州中院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 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一位专业人士对记者称,对于承销机构而言,未来对资管产品等的销售责任可能要同步强化注意义务,在合格投资者制度同步建设体系中,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投资者审慎义务的消弱。 在一审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称,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都将一定会上诉至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宋一欣还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表示,相较于诉讼判决这一刚性处理方式而言,选择收购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债风险或是更妥善的路径,可避免对行业形成过度冲击。如若五洋债成为首例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券商将承担远超股票虚假陈述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洋债判决书的出炉,引发各个参与的中介方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晚,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其根源属于深层次的财务问题,并非律师事务所的特别注意义务范畴。而五洋建设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对其自身偿债能力影响几何,律所在此项问题上的核查边界在哪里,一审法院均未能予以详细论述。 1月6日,锦天城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合伙人对记者称,“我们将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日,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回应,“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对于五洋债一审判决,北京一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称:“短期看,五洋债的判决可以起到很强的市场震慑作用,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后续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前债券市场前期对造假的容忍度比较高,以后预计会慢慢向股票的标准靠拢。对券商而言,五洋债事件及后续证券法规的修改,会让资本市场各路中介机构对相关业务变得更加谨慎。” 一审判决各中介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在证券⾏业主管部⻔并未对评级机构和律所进行相关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构突破⾏业监管的定性定责,直接认定相关中介机构存在过错,裁定行业特征明显的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中介重⼤过错认定及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联性、责任分配⽐例方面作出裁定,并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各司其职的配合协同,但也需考虑证券发⾏效率和发⾏安全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各中介机构⼀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的边际界定,且应注意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之间客观差异。本案裁决⼀旦生效后,将对市场带来重大影响。”对于五洋债判决结果的影响,上述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道。 “相较于诉讼判决这一刚性处理方式而言,选择收购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债风险可能是妥善路径。这是顺应国家和监管政策导向,符合中央关于纾解民营企业的困难的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相比诉讼维权的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和解是投资者快速、灵活、便捷、经济获得损失补偿的最好方式。这样也避免对中介行业形成过度冲击。”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称。 锦天城律所表示将提起上诉 中介机构到底应该对五洋债欺诈发行负多大责任,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 从判决书来看,其对律师的责任叙述仅仅只有一句话:“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 “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客观分析,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本次判决对行业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上述法律界人士对记者称。 从判决书来看,锦天城律所在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包括:锦天城律所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查明,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投资者诉讼应是发行人欺诈发行引起的。案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与锦天城律所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关联性。 早在2016年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同年,五洋建设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没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据杭州中院介绍,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我们应该注意,无论哪个中介机构,违反勤勉尽职义务本身并不发生欺诈责任,只有因为违反勤勉尽职义务而导致虚假事实才可能产生这种责任。没有虚假陈述,也要追究责任,此乃倒果为因。再者,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也不应该是‘法律风险’,而是经济风险才对。资产减少本身是一种经济性,而非法律性事实。”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9月16日,五洋停车(300420)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与四川博众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博众”)共同出资设立五洋智慧交通产业(成都)有限公司(暂定名)。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川博众以货币资金出资9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五洋停车表示,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公司停车运营业务的市场布局。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公司与四川博众根据各自发展规划和业务优势,积极拓展成都及相关地区停车场投资及运营业务。 记者注意到,自去年通过产业基金收购长安停车后,五洋停车的停车产业一体化布局不断加快。今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定增并募集了7.6亿元资金,拟在东莞、徐州两地投资近3亿元建设智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制造项目。据悉,上述项目建成完全达产后,将合计新增智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产能40000套/年;同时,公司拟投入2.8亿元建设五洋智云智慧停车项目,打造智云系统平台和服务终端。 “本次募投项目‘五洋智云智慧停车项目’是基于公司对全国停车产业资源的战略规划。”公司董秘毛立军在投资互动平台上表示:“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传统停车行业实现智能化升级,从而实现‘路内、路外、立体’三位一体的资源整合,以此推进公司的产业化布局。” 财务数据显示,受益于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增长,以及长安停车并表带来的停车场运营收入增加,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增长12.33%至9121万元。截至今年上半年底,五洋停车打造的运营品牌“迈泊停车”管理车位将近2万个,车位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目前,公司在全国三十个省市地区均设有网点,在立体车库行业积累了庞大的市场和行业资源。 提及公司目前智慧停车业务分布情况,五洋停车表示,近年来,公司通过多种合作模式,在福建、辽宁、云南、江西等省份投资建设了多个智慧停车项目。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我国每年新增停车泊位需求同样呈现上升趋势,停车行业的智能化改造和智慧化升级迫在眉睫,智慧停车已成为停车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通过本次定增,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填补公司在路外停车场(包括小区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等)产业资源的巨大缺口,增强公司“智造+停车资源+互联网”的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能力。
昨日上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496名债券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等6名被告。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杭州中院已经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对本次代表人诉讼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通过依托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以线上方式为主推进的投资者登记、代表人推选程序,截至该案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推选出4名代表人参加诉讼,从诉讼请求金额上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的要求。此外,全案的诉讼请求超过8亿元,与以往的虚假陈述案件相比,在数额上充分展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扩充诉讼容量方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