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但担保融资仍然是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在现有的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下,动产担保登记较为分散,不同的动产和权利登记权限散落在多个部门,不但企业办理登记不方便,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统一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因此,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是推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的重要一步。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开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试点,便利企业担保融资。试点中,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从近几年多省试点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效果看,该举措便利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通过对企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金融机构可以方便地拿到“标准、可信”的信息,同时通过动产和相关权利数据,金融机构也可以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预测,以便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增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意愿。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此次《决定》明确,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同时,《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在董希淼看来,在前些年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并调整相关部门登记权限,既方便企业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节约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相关信息,更加“敢贷”“愿贷”,提升为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和效率。 周茂华表示,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标准化企业信心统计口径,避免“数据孤岛”,便利了金融机构查询相关企业动产和担保权利信息,同时也提升数据使用质量;实施全国统一登记降低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推动国内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根据《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效率和水平;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助力企业担保融资;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便利和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近几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试点,便利企业担保融资。试点中,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但担保融资仍是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现有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较为分散。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统一登记,是推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的重要一步。 “这既方便了企业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节约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更加‘敢贷’‘愿贷’,提升为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和效率。”董希淼说。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优化,有助于优化中小微企业抵押融资,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王一峰指出,过去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牵涉管理部门和规章制度较多,不仅影响了登记业务的办理效率,也造成公示查询的不便。金融机构由于不掌握企业动产权利信息,对于动产融资担保意愿不足。 在王一峰看来,实现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全国统一登记后,能够有效解决各项动产担保权益登记系统分散、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对于提升登记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权利担保融资的信心等具有积极意义。这将打通信息登记的难点堵点,盘活中小微企业存量动产和无形资产,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可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现就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过渡安排公告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登记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承担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 (二)过渡期。为保证当事人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和查询业务顺利开展,过渡期暂定2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四类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事宜适用本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系统。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统一登记系统的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四)登记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自主办理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和查询,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过渡期内如遇制度调整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二、登记 (一)新增登记办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四类动产抵押的新增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提供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二)历史登记的变更、注销与公示。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过渡期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历史登记信息,当事人应当于过渡期内尽早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 (三)补录规则。当事人办理补录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等信息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保持一致,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上传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如有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等材料,应当一并上传。 当事人按照本公告登记规则自主办理补录登记,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补录登记不影响原登记的登记时间和登记效力,补录登记内容与原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原登记内容为准。 三、查询 (一)新增登记查询。当事人查询2021年1月1日后的新增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及历史登记的变更、注销信息,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统一登记系统是唯一查询渠道。 (二)历史登记查询。当事人查询历史登记信息的,按照本公告历史登记数据处理方案相关安排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统一登记系统查询。 (三)过渡期满后查询。过渡期满后,对于已补录的历史登记,当事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对于未补录的历史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电子化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统一登记系统可以视市场需要适当延长历史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期限。 四、历史登记数据处理方案 (一)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对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2020年12月20日前发生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统一登记系统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在线查询服务;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统一登记系统自2021年1月11日起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数据。未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过渡期内仍由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历史纸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电子化工作,电子化数据全部移交统一登记系统后,当事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在线查询。具体开放查询时间将在统一登记系统另行通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