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 者丨李玉敏 编 辑丨曾芳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即将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派出了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副院长杨万明、副院长贺小荣、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的超豪华阵容对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进行发布。 一、清理完成591件 据贺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些司法解释包括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贺荣表示,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她强调,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二、废止116件 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贺荣称,这里面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三、修改的111件 据贺荣介绍,修改的司法解释,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贺荣表示,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 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四、新制定的7件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贺荣表示,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本期编辑 刘巷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准备情况,并发布首批司法解释。 最高法介绍,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3种情况:一、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二、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三、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 最高法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网传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1年1月1日执行,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法律适用问题给出广东省高院批复,其内容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制。 此消息一出,引发小贷公司等机构的热烈反应,作为金融界老兵,飒姐看着小贷公司的老友们,有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感觉。 1.意义不是LPR4倍,而是司法上确认了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身份。 曾几何时,骗取银行贷款属于骗取贷款罪,按照刑法保护,而骗取小贷公司的放贷就不是骗取贷款。彼时还引发一场法律界的大讨论,到底小贷公司是不是司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8.20之后,飒姐参加了各学术和行业讨论会,对于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是否要遵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参照LPR4倍的利率标准,进行了充分讨论。当时监管机关的同志们也旁听了会议,很认真地记录。各地小贷协会和小贷公司代表大声疾呼:我们不一样!终于,靴子落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答案: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2.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可否全国适用 讲真,我们代理的案子之前遇到同样的尴尬,同样是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另一个省的法院不认可,从基层法院层报到中院,从中院层报到高院,从高院层报到最高院......但是,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预见性角度而言,飒姐认为给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给某一个省的批复是向全社会公开的,社会主体可以查询到的,就应该当做市场主体可以信赖的基础,每个省市法院均应遵守,不得随意曲解、改动。 3.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似乎遗漏了农村地方金融组织 历史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广大农村扮演着一定意义上的“资金互助”角色,在农业用具短缺时,社内成员进行资金互助,达到了较好的普惠金融效果。之后,“三农”问题一直受到高层重视,农村地方金融组织依然活跃,虽然名称多为某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但还是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之内。 2014年针对农村地方金融问题,农业部银监会发布《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问题》《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山东、辽宁、江西等省份陆续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的方案。然而,这些活跃在乡间地头的农村地方金融组织却没有划入本次批复之中,飒姐略感遗憾,也许是广东省GDP高,还望葱省等农业大省早日发声或向最高院提出请示,给农民合作社类金融机构的身份也好...... 4.此后,小贷机构的司法保护上限到底是多少? 飒姐必须说,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不同理解,也有专家给记者朋友们说要分段计算等等。飒姐认为,咱们还是应该把基本结论总结出来,然后看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 结论1: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31日晚6点38分,最高法网站上刊登了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最后一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2020年8月20日是否受理案件作为时间节点进行了前后区分,然而,读者朋友请注意,小贷公司的放贷业务不再是民间借贷,不需要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更迭而变化。 结论2:既然小贷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保护 诚然,银行的利率早已没了上限,原则上讲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浮动的,是根据机构自己的专业判断进行变动的,司法是救济,不宜过度干涉。但是,我们提醒诸位老友了解一下,还有一个司法解释正在熠熠生辉,那就是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发文时,飒姐专门核查,此意见“现行有效”),请注意这个司法解释就是针对金融机构涉诉而制定的,既然小贷公司等新加盟金融机构,也就要按照司法解释从事。此时,又有读者好奇,法律不是“不得溯及既往”吗?刚出的批复为啥要follow四年前的司法解释呢,呵呵,小普法一下,司法解释基本都是溯及既往的,而法律法规是不溯及既往的,逻辑是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的解读和释义,不是创设新法律关系。同时,批复其实也有类似效果,不是创设新内容,而是解释旧内容。既然小贷公司等本来就是地方金融机构,只是这次在司法上更明确了其金融机构地位,方便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而已。 根据这份现行有效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得到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24%,否则将被调减,这里的调减不是酌情减少一部分,原则上就是减到24%以内。 当然,2017年的金融监管和司法环境与当下不同,彼时24%也许也是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之启发,然而,只要这个意见还“现行有效”,那么各地审判机关还是会尊重它。 写在最后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对某一类问题的理解上也许进度不同。真实地反映在对于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的最终确认上。也许在历史上,对于设置金融机构的power到底归谁也有争议。此时此刻,作为市场主体,我们乐见靴子落地,既然已经确认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金融机构”,那就要对这些机构进行平等地保护,不得歧视。 我们期待未来对于骗取地方金融机构的老赖及其“反催收联盟”,也能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我凭本事借来的钱,凭什么还?!”,再次祝贺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喜提身份,还望农村信用互助组织也能早日归队! 如上,飒姐明天见!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前几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迎来变动。自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该文件一发布就在金融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动。不少金融机构主动调整利率,有些法院的金融纠纷案件裁决就是按照15.4%的利率划定界限的。针对民间借贷甚至金融机构此前的借贷纠纷到底应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不少人表示了疑惑。而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的部分涉及七条,包括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期限规定等。细化4倍LPR适用时间最高法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4倍LPR的范围进行重新规定。具体来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三十二条有了很大的变动,要求“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24%计算;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参照起诉时4倍LPR的标准。未修正之前,该规定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已经适用该规定,借贷市场利率按照4倍的LPR计算。此后,四个多月之间,多个地方法院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已经按照4倍的LPR进行裁决。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显示,借贷合同成立于2018年10月13日,因借款人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偿还被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判决的结果是借款人自2019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4倍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结束;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显示,贷款利率仍然按照一审判定的4倍LPR计算,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认为适用修改后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4倍LPR的适用时间做了细化,借款的人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另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针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发生了变更。情况之一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该规定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款人逾期后的利率按照LPR计算。随着民法典的发布及施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前参考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部分已经变更为民法典内的相关条例。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已经删除,即“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争议颇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发后争议颇多。一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原本的24%和36%将利率化为“两线三区”,利率降低的背后是贷款公司的利润少了,一些公司表示很难经营下去,但风险也相对能够控制;二是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到底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很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实际上,在最高法准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时,不少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建议不要大幅降低,认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借贷公司的运营甚至中小微企业不能贷到款,毕竟多数借贷公司的利率一般都在36%以内。最高法最终将利率敲定为4倍的LPR,目前的LPR为3.85%,由于LPR是波动的,所以借贷利率可高可低。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给出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说,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部分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案件确实是按照4倍LPR的标准裁决的。特别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这一结果在金融业引起了热议,金融机构慌了,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虽然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但也侧面说明了利率下行或是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