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罚单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25万元,其直接负责主管袁晨一被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罚单,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而在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江苏银保监局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袁晨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8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两张罚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其员工共被罚款30万元。 根据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至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金额共计133.1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二)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三)2018年8月23日,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人员资料、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销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袁晨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8月13日晚间,中盐化工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旗下盐碱分公司现库容物及液面高度已超出原坝体1米左右,已不能满足纯碱生产原液的安全存放需要,且存在安全环保隐患,需做闭库处理,故公司拟投资4909.15万元新建盐碱分公司4#原液库。 公告显示,原液库是纯碱生产的必要附属生产设施,4#原液库项目选场址位于盐碱分公司制碱车间东北侧,项目建设周期7个月,有效库容276万m3,理论使用年限5.5年。项目将新建坝体、防渗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坝体用灰渣、沙土修筑,灰渣取自原3#渣水库,可腾空部分库容再次使用。 中盐化工表示,该项目是盐碱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保证,项目技术成熟、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项目实施后间接效益明显,可确保盐碱公司纯碱装置安全连续稳定运行,为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图片来自网络 8月12日,银保监会机关发布了三则保险类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均与车险业务有关,涉及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四家分支机构,以及太平洋财险深圳、浙江分公司,总计处罚金额达340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内容显示,因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平安财险总公司及其车险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合计被罚90万;平安财险惠州中支、天津西青支公司因虚列理赔服务费用,分别被罚32万、38万;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济南第一中支因虚列理赔服务费用,分别被罚27万、33万。 具体来看,平安财险总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违法行为,其中按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营业车辆商业保险的业务共计1234笔,涉及商业险保费482万元。 此外,平安财险总公司还存在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2017年1月至12月,平安财险把本应在分支机构核算的车险手续费支出在总部本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列支。其中,部分分支机构2013年12月以前承保的车险批退保单的应收手续费,涉及金额6,014.31万元;平安人寿代理销售平安财险车险的代理手续费,合计20,301.28万元,涉及平安财险广东、四川、河南等25家分公司294余万份保单。 同日,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因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被罚共60万;浙江分公司因下调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造成当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减少,被罚共60万。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已下发或已签署、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下调38笔未决赔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造成当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减少572.99万元。 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将营业车辆按照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商业车险,共涉及1363笔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合计252.79万元。 对此,银保监会对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施以罚款50万,警告其相关责任人并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了《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投诉量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最为突出。 《通报》内容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保险消费投诉33732件,同比增长26.86%。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6200件,同比增长11.08%,占投诉总量的48.03%,人保财险、平安财险、众安在线的投诉量位列财产保险公司前三名。 财产保险公司涉及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投诉6397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39.49%。其中,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投诉量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最为突出。 此外,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均于昨日发布了2020年1-7月保费收入公告。 公告数据显示,平安财险2020年前七月累计保费收入为1682.21亿元,同比增加11.4%,其中车险收入为1116.64亿元,同比增长4.7%;太平洋财险保单收入为889.11亿元,同比增加13.3%。
据中国银保监会4日消息,由于虚列咨询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被罚款十万元,两名有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 海南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存在虚列咨询费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罚款十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张敏永、杨海红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8月3日,银保监会公布了3张涉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涉事人员的罚单,共对上述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41万元。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业务事项不真实问题: 一是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将未在该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刘某等33名业务员所做的229笔保险业务挂靠在该公司李某某等33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名下,共涉及保费96.53万元,向业务人员发放佣金 36.96万元。 二是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存在通过其公司内勤员工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先后通过其内勤员工范某某、王某某工号为明亚经纪外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出具保单45件,涉及保费32.30万元,业务员佣金11.62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罚款35万元。 此外,根据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时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潘耀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潘耀斌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时任明亚经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苑亚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苑亚利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啤酒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由于近日重庆地区遭受强降雨影响,公司下属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部分厂房及房屋建筑物受损,部分机器设备及库存原材料、产品被雨水浸泡,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万州分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据公告,灾害发生后,重庆啤酒立即启动灾情应急预案,集中部署力量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预计此次灾情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相关经济损失尚待进一步核实。万州分公司相关资产已投保,目前公司已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取证和初步勘察,待后续定损后进行理赔。 重庆啤酒表示,公司已积极采取生产调度、市场调配等多项减损措施,确保将暴雨对公司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