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股票名称“永诚保险”,834223)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万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21.78亿元,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银保监会网站2008年8月27日公示的《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8月25日公示的《关于蔡方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蔡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1楼 主要负责人:周文全 当事人:陈晟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031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 当事人:蔡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1029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5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34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涉案车辆保单信息、道路救援费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潘国波 当事人:潘国波 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0619XXXX 职务: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4号)复印件、亚太财险济宁中支部分普通费用报销单及内部签报复印件、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2018年三级机构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对济宁中支2018年度机构考核指标复印件、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煤财险是山西省首家也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太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法人机构,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本9亿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农业险等,经营区域为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煤财险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4.44% 。山西省财政厅持有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 当事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2层西 主要负责人:李强 当事人:李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5020419780419XXXX 住 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职 务:时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以12笔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支付151.44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时任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强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昨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6楼 主要负责人:孙鉴 当事人:孙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4030219671218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纪江尚 职务:时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开展燃气险销售宣传推广。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在知晓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委托燃气公司销售燃气险,共收取保费475900元。 时任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孙鉴作为业务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服务合同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投保流程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孙鉴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9月7日晚间,证通电子公告称,公司拟设立北京分公司,其拟定名称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外围设备,电子产品,自助设备及配件,金融机具设备,通讯设备,金融支付终端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的开发、销售、租赁、维护、运营、营销推广及服务;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证通电子表示,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拟通过成立北京分公司来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产品在北京及周边市场的覆盖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增长的动力。
9月2日,河钢股份发布关于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实施进展,截至9月1日,唐山分公司涉及退城搬迁的资产已全部关停。 河钢股份表示,唐山分公司是公司核心资产之一,其关停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按照唐山分公司8月底全部关停测算,预计2020年度公司将减少生铁产量182万吨、钢174万吨、钢材167万吨。为最大限度降低本次退城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4月份收购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乐亭”)为全资子公司。 北汽新能源用研经理陈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钢铁行业的整合已经提速,同时河钢股份的退城搬迁也是迎合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一个举措。” 关停资产账面价值为385亿元 8月21日,河钢股份发布关于此次退城搬迁的公告,“十三五”期间河钢股份唐山分公司位于唐山市区的产能将全部退城,产能减量置换至唐山沿海区域与河钢乐亭钢铁项目统筹实施。 公开资料显示,河钢股份唐山分公司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开平区,拥有炼铁产能704万吨,炼钢产能684万吨,轧钢产能1100万吨。本次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除一冷轧厂等部分资产继续经营外,其余资产均需关停。截至2020年3月31日,唐山分公司需关停资产账面价值为385亿元。 对于此次搬迁,8月19日,河钢股份与唐山市政府就关停及补偿事项签订了《唐山市人民政府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 唐山市政府表示,将全力支持河钢股份位于乐亭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达产,全力支持搬迁企业平稳过渡、存续发展、做优做强。并且,同意以河钢唐钢全资子公司唐钢发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性计提后的金额(简称“拨付资金”),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60日内依申请拨付唐山分公司,用于唐山分公司的搬迁征拆补偿。 协议显示,唐山市政府拨付唐山分公司的资金,若不能弥补唐山分公司搬迁资产账面损失,差额由河钢唐钢及唐钢发展以购买关停资产残值等方式予以弥补。河钢唐钢与河钢股份另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据了解,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腾退土地的权属人为唐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河钢唐钢”),唐山市政府同意将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业和住宅用地,由河钢唐钢下属全资子公司唐山唐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唐钢发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商业和住宅土地使用权。 此外,协议显示,唐钢发展逐笔缴纳土地出让金,唐山市政府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以扣除政策性计提后的金额对唐山分公司搬迁资产损失进行补偿,预计补偿金额及资产处置收入能够覆盖搬迁资产损失。 “钢铁行业,从总量上看,产能已经没有发展空间了,行业的问题是结构性的。一是高端产能的不足,低端产能的过剩,这反映了钢铁企业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一些老牌钢铁企业最优质的核心资产就是地皮,一些城市起初就是围厂建城,不少老钢厂基本都地处在市区核心区,或者是比较好的地段,地皮还是比较值钱的。企业通过退城搬迁,换取一些好的政策补贴,把自己现有的产品线做的高精尖一些,或者布局非钢业务,以实现转型。”陈哲表示。 收购河钢乐亭增加产能 在退城搬迁的同时,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河钢股份已于2020年4月份收购河钢乐亭为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将为河钢股份增加生铁产能732万吨、钢产能747万吨和钢材产能710万吨。 按照唐山市对钢铁工业的整体布局安排,唐山市区钢铁企业需向沿海转移,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河钢乐亭钢铁项目位于乐亭沿海地区,在物流成本、工序能耗、产品档次等方面优势明显,并且能够避免频繁停限产对企业运营效率造成的诸多不利影响。 河钢股份表示,河钢乐亭将于2020年9月陆续投产,预计到2020年底可产生铁155万吨、钢148万吨、钢材142万吨。公司将统筹安排做好衔接,保证生产经营实现平稳过渡,如期达产。 对于此次唐山分公司退城搬迁产能转移至乐亭沿海,河钢股份表示,对公司产品结构和用户结构向高端调整、提高盈利能力以及增强公司未来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接受记者采访的中钢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麒牧表示:“退城搬迁是一个巨大挑战,因为搬迁成本是一块巨大的支出,在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员工安置的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一系列问题,让企业一蹶不振。但搬迁又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企业可以通过用高端产能置换,以及新业态的开发,实现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传统的重化工业企业,原址的开发,比如工业遗址与文创产业的结合,不但实现了业态的升级,也能创造更多增加值;新址上产能的建设不去照搬旧址,另外,立足高端或者行业前沿建设新产能,把智能制造、数字化技术运用到新产能中,这样在原址难以实现的全面转型升级就通过搬迁实现了。”
9月1日,通化银保监分局发布罚单显示,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因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未建立专门账簿,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未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违规行为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主要负责人于姗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罚单显示,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方面,经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住所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经开环路/1-1号楼212室”。经实地调查,该地址无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办公与经营迹象,无工作人员、无工作设备、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另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原临时负责人周殿荣2019年12月06日离职后,该公司未备案负责人及临时负责人,但在系统中备案的营业执照记载负责人为于姗,且于姗承认本人即为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负责人。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2019年11月5日以来一直由于姗经营,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建设大街原馀庆家居三楼。 在未建立专门账簿,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方面,自2020年6月17日信访举报调查开始,至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仍不能提供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代收的保险费不能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内进行结算。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该公司代收保险费,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而在未制作客户告知书方面,自2020年6月17日信访举报调查开始,至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国诚保险代理通化分公司仍不能提供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代收的保险费不能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内进行结算。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该公司代收保险费,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