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消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皮利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纪委纪律审查和江西省监委监察调查。 皮利伟简历 皮利伟,男,汉族,江西吉安县人,196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7月至2001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副股长、股长、副经理、经理,吉安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2001年7月至2001年11月,待业; 2001年11月至2013年7月,历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筹建小组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西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员;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待业; 2014年4月至2019年11月,历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干部,江西分公司筹建负责人、江西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历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创新研发部专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74号、75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另外,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中信保诚(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由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联合发起创建。目前,中信保诚人寿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3.6亿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5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8号中航科技大厦A座15楼 主要负责人:危九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免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时任总经理朱某的职务,但未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朱某的总经理免职情况。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监管要求报告高管免职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二)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处6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4号 当事人:危九平 身份证号:36210219710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危九平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对人力资源部负有管理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危九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当事人:陈东 身份证号:420106197403****** 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职务: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7月12日,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正式发文任命任某为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待监管核准后生效)。至常州银保监分局2019年12月9日开展检查之日,任某一直未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未向常州银保监分局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任某已实际履行中信保诚常州中支总经理职责,履职时间从2019年7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1月初。 陈东系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任某的任职知情,有办理报批高管任职资格的职责,但因过失未办理报批手续,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江苏分公司相关报告、公司内部审批材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中信保诚常州中支相关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辖内营销服务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迁址。王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沧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对王斌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2021年伊始,雪天盐业对外宣布,公司的全国化布局传来佳讯,湖南省外市场食用盐销量同比增长70%以上,超过省内销量,实现两年倍增。在“十四五”的开端,公司全国战略站上新起点。 2020年9月29日,由“湖南盐业”更名而来的“雪天盐业”正式揭牌,成为加速向全国性公司转变的重要里程碑。资料显示,雪天盐业是全国第一家产销一体、跨省联合的盐业上市公司,被称为“中国盐改第一股”,更名后的雪天盐业撕下区域化标签,全面发力全国市场。 从0到20坚定推进跨省市场布局 2018年10月25日,时任雪天盐业市场拓展部部长的姜友军迎来了人生的一个高光时刻。广东、广西、浙江、湖北、安徽等10个省级分公司的成立暨出征仪式隆重举行。2017年盐改政策允许各省级盐业公司跨省跨区域经营,但大多处于观望态度。自2018年3月上市以来,为整合资源拓展市场,更好地服务全国客户,打造专业的营销团队,雪天盐业在2018年成立市场拓展部,逐步收拢前期生产企业的省外销售资源与客户,打造雪天盐业自营分公司。 “现在回忆起来,当时真的很难。内部要重新梳理,外部有层层行政壁垒。”姜友军回想起当时的工作状态感慨万千。“当时工作到晚上一两点那是常事,跟专营时期的工作强度,简直是天上地下。当时内部也有一些争议,但是冯传良董事长和高管们意志都很坚定,无论多难,省外市场一定要打开。”抽调生产企业销售精英,内部竞聘选拔骨干;快刀处理生产企业在省外的办事处,形成雪天盐业的自营分公司;顶住压力首批选择在公司具有比较优势的省份建立分公司并做好组建方案。 一系列的组合拳下来,仅用5个月时间,10个省外分公司便瓜熟蒂落,截至目前,雪天盐业省外分公司数量已超过20家。这就是一直激励当时团队人员的雪天“竹子定律”,即在省外市场,先排除万难播撒种子并努力生存下来,把根散开,厚积薄发,为未来的发展储存能量,待到时机成熟时,再形成合力喷涌而出,快速抢占市场。这不仅展现出湖南人骨子里“敢为人先”精神,更体现了雪天盐业第一步迈出的坚定与果决。 厚积薄发推进渠道建设 作为快消行业,业内一直强调的两个观点是“区域为王”和“渠道为王”,雪天盐业在迈出打破区域垄断,成立省外分公司这一步的同时,也一直在致力于渠道建设。 2020年半年报显示,雪天盐业在湖南省内14个地级市设立了市级分公司及其下设的70家县级分公司,终端网点将近12万家。据悉,近半年其省内的终端网点又增加了上万家,同时省外的经销商也已接近千家,并在以每年近50%的速度递增,雪天盐业的全国渠道建设已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除了着眼全国,冯传良也将目光对准了海外市场。他表示,“随着全国市场的布局完成,我们将加大省外市场产品研发、宣传推广、售后服务,依托湖南省的湘衡盐化、湘澧盐化,河北永大食盐和暂时由公司托管的重庆湘渝盐化,逐步完成单纯井矿盐企业向井矿盐、湖盐、海盐、进口盐全品类的转型,同时还将积极布局国际市场,让全球人民共享健康的雪天好盐”。 据了解,雪天盐业2020年全年出口量超5万吨,同比增长近30%,同时还实现了多个首创:湘衡盐化完成雪天品牌小包盐出口柬埔寨业务,首次吹响了雪天品牌出海的号角;湘澧盐化完成小包盐出口安哥拉,创出口业务距离最远记录,同时首次走进非洲市场;由其托管的湘渝盐化完成超1000吨小包盐出口新加坡,创出口盐单价最高纪录,并首次走进发达国家零售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在前期营销网络积极布局的基础上,雪天盐业国内外市场将迅速打开,抢占先机,加之线上、线下渠道及品牌联合赋能及产品推陈出新,公司业绩有望步入较快增长时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深人银票罚)罚字2020第001512号)显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亚制程”,002388.SZ)沙井分公司存在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下为原文:
12月16日,盘锦银保监分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未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且委托未通过盘锦银保监分局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合计被罚6万元。 在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在未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且委托未通过盘锦银保监分局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委托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的业务员开展业务。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罚3万元,解铭扬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显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显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101 主要负责人:张峰 当事人:张峰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0702XXXX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二)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三)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四)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事项明细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