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在2020财新夏季峰会分论坛—“注册制改革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和评价”上,中国平安董事会秘书兼品牌总监盛瑞生发表主题演讲,对中国平安责任投资体系进行了详细介绍。平安秉承“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科技产品提供者”的双重身份,构建了“道、控、器、事”四位一体的ESG投资管理体系,并打造了系统化、智慧化、实用化的中国特色CN-ESG智慧评价体系,有利于帮助中国企业提升ESG信息披露水平,也可为投资者决策起到参考作用,推动行业长期稳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 盛瑞生表示,ESG在国内方兴未艾。平安作为中国ESG先行者,经过充分的实践积累与科技加持,在ESG领域具备了方法论体系、金融投资业务实践、产品工具等方面的先发优势。展望未来,平安将继续做好自己的ESG战略及投资实践,同时秉承开放的态度,积极服务于社会,为行业赋能加力。 适配中国语境 打造CN-ESG智慧评价体系 在本次论坛上,不少专家人士指出,尽管ESG信息披露率一直在提升,但中国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范围和质量仍落后于其他主要资本市场。究其原因,中国企业在ESG数据披露层面起步较晚,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另外,ESG信息披露和评价标准也不统一,对同一公司的ESG评级差异较大,难以为企业提供可行性洞察,不利于帮助企业提升ESG表现或进行投资决策。 盛瑞生表示,要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监管方、行业协会出台相关准则或指引,也需要企业、投资者等多方参与,运用技术手段破局。中国平安积极推进ESG发展,构建了系统化、智慧化、实用化的中国特色CN-ESG智慧评价体系。 据了解,平安CN-ESG体系包含通用指标,行业矩阵、舆情调整三大模块,囊括环境E(Environmental)、社会S(Social)、治理G(Governance)以及行业特色业务B(Business)四个维度。CN-ESG体系梳理了港交所、上交所等国内ESG相关合规披露要求,并融入海外MSCI、DJSI评价体系的核心议题,同时兼容了目前国内现有体系,在ESG披露的信息、标准、指标方面兼具本土和国际视野,可满足多方需求。一方面,平安CN-ESG体系能够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和改善自身的ESG表现,提升ESG信息披露水平;另一方面,该体系有助于排除ESG风险,挖掘公司新价值,对投资决策提供信息补充,识别出更具投资价值的行业和公司。 聚焦长期发展 构建“道、控、器、事”ESG投资管理体系 盛瑞生表示,在此次新冠疫情下,全球资本市场多次受到冲击,但ESG主题投资呈现出良好的抗压能力,更受投资者青睐。中国平安在沪深300中选取了科技、医疗、环保等ESG友好行业,与不友好行业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疫情期间ESG友好行业的收益率大幅领先基准54个百分点,而不友好行业则大幅落后基准53个百分点,反映出ESG对国内主流市场的影响日益显著。 作为中国第一家签署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的资产所有者,中国平安注重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截至2019年末,中国平安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达3.22万亿元。通过专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行业与社会向资源友好型和社会友好型发展,更好地赋能社会,这是中国平安履行ESG责任的根本使命。 为此,中国平安建立了“道、控、器 、事”四位一体的ESG驱动责任投资体系。“道”即依据制定的责任投资原则,贯彻责任投资价值观;“控”代表将环境和社会风险融合集团风险管理体系;“器”为开发ESG投资管理工具,提供智慧化工具和数据支持;“事”则意味着将ESG理论与投资组合全面融合,在业务层面全方位展开应用实践。 在四位一体责任投资体系的推动下,2019年,中国平安绿色产品投资达人民币512.45亿元,社会普惠类投资达人民币9032.04亿元。中国平安在责任投资方面的优异的表现,得到了投资者和国际评级机构的广泛认可。本月初,中国平安连续两年获得国际专业财经杂志《财资(The Asset)》颁发的“年度中国最佳ESG投资机构-保险类”奖项,并被纳入2019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新兴市场指数、恒生国指ESG指数,CDP等评级在中国金融企业中位列第一。
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与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原总经理屠光绍今年两会将提交“关于尽快探索设立‘责任投资’的中国标准,大力推动中国ESG投资实践”的提案。他们建议,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敦促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资产管理机构将责任投资纳入投资评价体系。 提案建议,由监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推动,共同完善ESG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是践行责任投资的首要步骤和基础环节,定量信息披露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短板。披露指引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披露信息企业覆盖面积,引导企业提高披露信息质量,提倡信息第三方机构审验。 在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ESG评价体系。ESG分析将成为金融市场投资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盲目套用发达国家对ESG评价标准不符合我国国情。例如,发达国家采用的ESG指引认为化石能源燃烧完全不符合绿色标准,但我国以燃烧化石能源为主,认为集约利用石油、煤炭的项目就可算作绿色项目。当前全球信用评级已被美欧垄断,但ESG评价体系仍处于发展初期,中国相关公司应参与建立符合中国实践和观念的指标体系。 敦促机构投资者将责任投资纳入投资评价体系,尤其是社保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资产管理机构。一是该等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与责任投资的长期特征天然共通。二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投资应当符合主流价值取向,避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三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将责任投资纳入评价体系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效应。 推广ESG责任投资理念,提升我国在责任投资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鼓励主权财富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共同制定标准等途径深度参与国际经济治理。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发展方向,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共23条,分为全面提高认识、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八个部分。确立了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管理架构体系、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建设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立销售人员队伍诚信体系、持续治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等任务。 《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特点和市场定位,从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建立销售能力分级体系、严格诚信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两个《通知》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 两个《通知》主旨都是强调保险机构对保险销售服务等保险从业人员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在法律责任前提下所产生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全过程、全环节管理要求。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队伍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两个《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险消费需求正在升级深化,从业人员作为保险业的一方重要参与者,应当而且必须对其实施更加有力有效的管理,才能使之更加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和老百姓保险消费新需求。二是从业人员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销售、咨询等服务,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保险行业形象。2015年以来,从业人员快速增长,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9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员队伍,落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其管理意识、督促其完善制度机制至关重要。三是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进大出等问题较为突出,其根源在于保险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的理念、架构、举措等方面存在缺失和偏差,没有切实肩负起主体管理责任。出台两个《通知》,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制度引导,瞄准从业人员管理症结,着力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效力效能,切实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两个《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从业人员数量众多,监管必须提纲挈领、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两个《通知》的切入点和着眼点就是抓住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全方位推动保险机构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总方向,持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应当体现和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法人主责原则。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敦促保险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二是全面责任原则。坚持全方位、全流程压实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全面督促引导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三是严肃问责原则。必须对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厉处罚,依规严肃追责,以此保证制度要求切实落地做实。 三、两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在系统梳理从业人员监管政策基础上,紧抓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紧扣从业人员管理过程链条中的主要环节,紧盯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行条分细捋和明晰化,明确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全环节管理要求和标准。两个《通知》既针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有侧重有创新,也体现必要的延续性,与现行监管制度有机衔接。 两个《通知》从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分别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总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战略站位,要求公司站在战略高度,统筹考虑从业人员发展及管理问题,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及责任人体系。二是建立全过程管理,将从业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抓住从入职到离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三是抓实落地实施,体现出严格监管监督、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的导向。 四、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基本考虑是什么? 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两个《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保险法》规定,提出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五、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为使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切实常抓长抓、抓实抓好,两个《通知》对此提出了严格的监管监督机制,体现为两个维度四项要求。一个维度是对保险公司,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另一个维度是对监管部门自身,强调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和严肃监管问责的要求,即在清晰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前提下,明确依法依规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