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会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持续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办法》。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如何理解?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一是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四、关于《办法》中保险服务的有关内容,应如何理解?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2577&itemId=928&generaltype=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显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显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101 主要负责人:张峰 当事人:张峰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0702XXXX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二)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三)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四)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事项明细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美国著名媒介文化研究者尼尔·波茨曼在其著作《娱乐至死》中指出:“媒介的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内容,从而能最终控制文化。”互联网更为偏好视听的形式,视听与生活更为接近,使得创作的门槛更低,成为人人可为之事,同时也导致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 1、立法不断加重平台责任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的监控与治理,我国更是把内容安全定义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小红书在下架两个月后于2019年10月恢复上架、今日头条内涵段子永久关停、国际频道停更一个月、多家业内有影响力的平台被网信部约谈……内容安全已经成为产品和业务安全的生死线。 我国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明晰的发展过程。从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2020年3月1日生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平台的责任不断加重,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从网络信息内容本身来说,从最初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破坏社会稳定等9类违法违规内容,发展为11类违法违规内容和使用夸张标题、炒作、不当评述等9类不良信息内容的两大类别,内容的标准从合法合规上调到符合公序良俗,并特别提出平台对以上信息不得传播,有防范和抵制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平台对以上信息的传播存在失责,就可能被追责。 我国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从来就没停歇过,并不断深化。6月5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宣布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首批查处了44款涉淫秽色情、严重低俗庸俗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部署查办了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内容诱导打赏的案例,并对相关平台作出行政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治理规定》提出了政府监管、平台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多元主体参与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体系,且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信息内容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相应责任,这是对平台性质的新定位,必将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在互联网传播的早期,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侵权还沿袭“谁侵权、谁负责”的传统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链接、发布、存储等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时,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恶意,且及时删除内容或断开链接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耳熟能详的“快播”案中,快播公司CEO王欣和辩护人即是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但是,面对喷薄而出的信息洪流,直接对数以亿计的内容制作者进行管理和处罚,在现实中变得不可能。同时,平台从内容制作者的收益中获益,理应分担其责任。据此,法律作出调整,将管理责任移转至平台,这在《治理规定》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2、平台的管理责任 根据《治理规定》,平台的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重点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尤其是要求平台对所有产品的首页首屏、标题、弹窗、热搜等13个重点环节加强监管。 第二,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他人隐私等侵权行为,如果平台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不得以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10日,网信部门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全网“秒删”蒋某夫人“手撕”疑似第三者的微博的情况,责令其立即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榜、热门话题榜一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比如,“ZAO”的AI换脸软件上线不到一周就被快速叫停,因为它利用的就是深度学习的技术,有巨大的潜在风险。 第五,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对账号和流量实施造假或操纵,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刷单、刷流量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数量和利益都十分庞大的网络黑产。为隐藏身份、逃避打击,刷单、刷流量又往往与账号造假和操纵账号行为等有着必然的联系,形成一个上下游关联的黑色产业链,严重破坏了网络的生态环境。 第六,不得利用党和国家的形象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平台没有直接实施或参与以上违法行为,只要违背其作为内容管理主体的责任,就可能被行政机关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还可能被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3、平台的刑事风险 在行政监管收紧的同时,刑事法律风险也会加大。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基于此,平台立足于“一般网络运营者”,或是“关键信息基础运营者”的属性,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合法合规的前提。同时,要积极、主动跟进监管要求,保持与行政监管机构的密切沟通,尤其在接到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安全管理漏洞,是避免刑事追责的关键。 4、司法的动向 随着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平台“技术中立”的抗辩日益无力。因斗鱼公司多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在线直播歌曲《小跳蛙》,获得该歌曲著作权的麒麟童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斗鱼公司就侵犯其依法享有歌曲著作权之表演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斗鱼公司提出的其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平台的责任应当与获益相当,这一观点彰显的是司法加重平台责任的倾向。在内容制作者大多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会更多地把平台拉进诉讼中来,让赔偿变得更有保证。 2017年11月,吴永宁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高空坠亡后,其母将提供直播服务的花椒平台告上法庭。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花椒直播应当对吴永宁坠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理由是“直播平台未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符合社会公德进行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提倡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虽然这一判决本身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司法的倾向一目了然,平台可能因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制作者的行为,被卷入更多的诉讼中。 总而言之,平台是网络空间的守门人,要创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精神家园,平台必须有社会责任的担当,把好平台的门槛,扎住平台入口,让高素质的内容制作者创造高品质的内容,社会才会还它更大的平台。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数据保护助力行业和社会发展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公司章程:权益平衡、避免内斗 股权配置——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办法》定义,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从定义不难看出,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两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过,上述负责人坦言,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而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且有效的手段。 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限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同时,《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经时间长达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凸显保险行业作为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另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接下来将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顺应了注册制的需要。规则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即变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这将直接带来合格保荐人人数的增加,有利于满足注册制背景下项目不断增加后对于保荐人的需求。 而且规则还建立了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承揽、立项、辅导、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压实保荐责任。同时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完善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保荐协作,推动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形成市场合力。因此,规则为追究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创造了条件。这一点对于注册制背景下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保荐机构作为股票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是无可非议的。但市场非议的是,中国股市引入保荐制度17年来,保荐机构很好地充当好“看门人”的角色,甚至有的保荐机构还充当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诈发行的“帮凶”。有的保荐机构只管收钱,不管发行人质量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昧着良心帮助发行人包装上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市场希望其能够改变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局面。 实际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也确实有利于改变一些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情况。因为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这就使得追责变得容易得多。在此前的保荐过程中,为什么作为“看门人”的保荐机构不履行自身的职责,甚至充当上市公司造假的帮凶?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大凡出事了,更多处罚的是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往往都是从轻发落,比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只是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或6个月。几乎没有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也很少有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这就导致一些保荐机构在“看门人”的位置上玩忽职守。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方便了对“看门人”追究。因此,要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这就要在监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来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把新《证券法》所明确的保荐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做到如下三点。 首先,是既要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延续过去那种重罚保荐代表人,而轻罚保荐机构的做法。毕竟《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而且《证券法》也明确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措施。因此,该是保荐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由保荐机构来承担,而不能拿保荐代表人当替罪羊。 其次,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不能停留在“出具警示函”层面,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作出处罚,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就欺诈发行与重大财务造假来说,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是有震慑力的。 此外,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同样是有震慑力的。毕竟根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如在美国市场,安然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破产,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向安然公司投资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这一做法是值得A股市场借鉴的。
由主办,新浪财经、中国企业家、中房网、中物研协联合主办的“行稳致远——2020(第四届)中国物业经理人评选”活动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11月17日,2020(第四届)中国地产、物业经理人100强评选东北区域专家评审会顺利举行,16位专家评审为东北区域185位地产和物业经理人现场打分。 在评审会后的专访中,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张孟龙先生表示,当前一些房企在积极自救,开展线上营销。今年物业经理人面对的挑战是很艰巨的,恰逢庚子年新冠肺炎疫情,物业经理人前赴后继,全力以赴的奋战在抗疫一线,充分体现出了守护家园的责任与担当,为广大业主守护一方安宁,这是时代赋予的责任。优秀的物业经理人应该具备责任、担当、付出和大爱等素质,特别是在关键的时刻,能够体现出物业经理人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不怕危险的责任与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