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英国路透社报道,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7日表示,全球必须为下一次大流行病的来临做好更加完善的准备,并呼吁各国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的投资。 Worldometer网站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9月8日6时30分左右,全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27456637例,累计死亡病例895848例。 “这不会是最后一次大流行病。”谭德赛在发布会上说,“历史告诉我们,疫情暴发和大流行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当下一次大流行病来临时,世界必须做好准备,而且是比这次更加完善的准备。”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据爱婴室8月17日晚间发布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96亿元,同比下降7.07%,略好于平均水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亿元,现金流由负转正。 爱婴室采取多项举措复工复产,如参与上海市首届“五五购物节”,推出“门店到家小程序”及创新直播购物等。同时爱婴室加速公司数字化转型,强化门店数字化运营能力,借助爱婴室APP、微商城小程序、第三方线上购物渠道等电商入口平台,完善全渠道发展的经营模式。截至6月末,其APP商务平台销售量取得新突破,销售份额占比5.43%,收入同比增长87.91%。 爱婴室定位于中高端母婴市场,深耕华东地区。受疫情影响,上半年公司对直营门店结构进行了优化,关闭了部分因商场运营欠佳的商场门店同时继续拓展门店1-6月新开门店8家,下半年已签约即将开业门店19家,集中在上海、深圳、宁波、嘉兴、湖州等城市,继续强化区域优势。 供应链方面,爱婴室通过上游商品体系的建设,提升产品的控制力,从而提升渠道差异化竞争力。5月,爱婴室收购稚宜乐公司100%股权,获得日本皇室玩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无限期的独家代理权以及品牌、IP形象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据介绍,皇室玩具上半年成正增长趋势,显示出皇室玩具品牌强有力的发展潜力。另据半年报披露,1-6月爱婴室用品类毛利率同比增加3.42个百分点,其中纸尿裤、纸巾、洗涤护理用品等自有品牌表现突出,源于增加产品研发力度,优化自有产品结构。 爱婴室将持续完善产业生态布局,除了渠道建设多样化以外,还通过联合母婴类新媒体头部企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今年6月爱婴室战略入股母婴类MCN头部平台,以20%的持股比例成为蛙酷文化第二大股东,爱婴室将借助蛙酷较为完善的达人矩阵来为公司引流,充分运用公域流量,经营好私域流量。(刘礼文)
晓程科技4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芯片有部分技术指标未达预期,正在完善。
7月24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将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将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要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 意见指出,将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七)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十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二十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3日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 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方式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拓展和延伸破产制度的社会职能,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难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6.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7.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推动完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合理认定产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及时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东权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修订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8.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9.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10.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规范自然资源交易流转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审理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等案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有效实施。修改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全面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促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1.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与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利益分配等相关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研究制定专利授权确权、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商誉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适应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12.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及时出台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优化资本与生产要素配置。 13.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4.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 16.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挥集体协商援企稳岗作用,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完善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通渠道,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建立国际人才交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为畅通经济运行提供“软保障”。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7.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司法解释,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恪守竞争中性原则,综合运用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19.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适用、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21.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提炼疫情期间经验做法,聚焦复工复产新要求,有针对性调整完善司法政策,推出更多便民利民司法措施,不断提高审判效能。依法惩治影响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类犯罪,立足司法职能推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严惩公共安全、民生保障领域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2.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坚决纠正就业中的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推动健全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强化司法救济,依法支持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在工伤、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诉求,解决养老保险参保率低、断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现实问题。落实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 23.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4.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落实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5.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坚持“四个最严”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以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依法判定不诚信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疫苗等突出问题,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2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保护外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妥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护航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27.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司法经验,探索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司法审查机制,适时出台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指引,及时清理不符合扩大对外开放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入研究扩大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应对的司法政策和举措,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认真总结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及时出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9.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工作原则,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有序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改革,建立健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执行机制。打好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组合拳,做好诉讼案件分流引导,加强诉前调解,优化诉讼程序和庭审方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30.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建好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在线视频调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31.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图片来源:微摄 新浪财经消息 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以下为会议实录: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为方便记者朋友们参会,本次发布会仍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欢迎现场和线上的各位记者朋友们。 今天我们将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先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司副司长王任飞先生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有请贺小荣先生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 [贺小荣]: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出了动员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保民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起草了本《意见》。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以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准,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保障为主线,以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为目标,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官以及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建议,为《意见》的指导性、权威性、普适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预见,《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发挥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主体平等。《意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明确要求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活力不足等问题,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司法保障意见。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有恒产者有恒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经济为重,民生乃大。《意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民生保障五方面意见。一是聚焦复工复产现实要求,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强化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强对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司法保障,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四是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发挥居住权制度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法保障优先承租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正确适用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坚持“四个最严”标准,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坚持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意见》结合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精准服务国家开放战略的实施,提出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的三方面意见。《意见》要求,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私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有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人民法院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便民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意见》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从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推动诉源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合互动三个方面,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要求。《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建立和完善与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李广宇]: 感谢贺小荣先生的介绍。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首先请来现场的记者进行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刚才提到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想问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意见》有哪些考虑?谢谢。 [王任飞]: 感谢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其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极大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更大力度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有效破解了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还有不少体制性障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通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除这些体制机制障碍。 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目标、任务和举措,进行系统设计和总体部署,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基础性影响。从改革的角度看,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行动纲领和重要遵循,从发展的角度看,将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体制保障和动力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意见》专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作出系统安排,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体现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实际行动,也为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文件作出了重要示范。 [李广宇]: 谢谢。下面继续提问。 [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贯彻意见》在依法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谢谢。 [郑学林]: 党中央、国务院《意见》中规定的涉农改革措施对于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给广大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深化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怎么承包、农民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落实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给广大农民吃下了最大的“定心丸”,为农村土地改革设定了基本方向。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问题,《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也为将来的改革确定了基本原则。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今后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就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也会获得更多红利。根据以上情况,《贯彻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见》进行贯彻落实:一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权属纠纷案件,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也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折股量化,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10:27:16] [李广宇]: 谢谢。继续提问。 [10:28:06]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党中央、国务院《意见》指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贯彻意见》在引导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谢谢 [郑学林]: 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相信《贯彻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服务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担保创新将发展重要的作用。我要介绍的就是这些,谢谢。 [李广宇]: 现场提问环节就到此,感谢贺小荣专委的发布,感谢王任飞司长、郑学林庭长的解答,感谢现场的朋友,也感谢线上的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