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针对极少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视法纪,违法违规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等行为,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亲子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鉴定活动,切实维护行业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制度规定,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开展亲子鉴定业务。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设立采样点;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而需要现场提取检材的,二名取样人员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对检材应当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等。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梳理、排查和倒查在清理整顿、投诉处理、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逐一进行销号处理。对隐瞒不报、纵容包庇以及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中不履职尽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通知强调,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知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施策,严厉打击“司法黄牛”。要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规则,加大对亲子鉴定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司法黄牛”在单方委托鉴定中的“暗箱”操作;大力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努力创新司法鉴定服务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挤压“司法黄牛”揽案空间;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通知强调,禁止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黄牛”进行接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停执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编辑 林玮琪来源:司法部网站原标题:司法部: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
哈市松北区法院自贸区法庭揭牌 29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该法庭将重点审理与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相关金融类商事案件、贸易类商事案件、电子商务类案件,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建设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据悉,自贸区哈尔滨片区作为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区,对于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全面开展对俄经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在哈尔滨片区设立自贸区法庭是省、市、区三级法院积极回应自贸区建设司法需求,创新加强服务保障的务实举措。哈尔滨市、松北区和和自贸区管委会大力支持自贸区法庭建设,为法庭提供了完善的办公环境,保障了法庭挂牌即办公、开门即办案。松北区法院则选派学历高、素质强、业务精的审判人员组成自贸区法庭审判团队。 当天,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托自贸区法庭,设立了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点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巡回审判点,建立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通过集约审理、专业化审判,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作用,满足自贸区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
*ST拉夏(603157)1月31日晚间公告,实际控制人邢加兴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股份数量1.4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5%,占邢加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99.81%。若本次被拍卖的股份全部或大部分成交,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实控人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据了解,本次邢加兴所持*ST拉夏25.85%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起因,是邢加兴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合夏未履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公证债权。为此,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1月出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或变卖邢加兴和上海合夏合计持有的1.87亿股*ST拉夏股份及孳息。 邢加兴持有的*ST拉夏1.42亿股股份将于2021年3月5日在司法执行平台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竞买人竞买出价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ST拉夏公告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拍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拍卖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1月20日,*ST拉夏披露,上交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而相关责任人当中即包括邢加兴。 上交所在通报批评中表示,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对外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ST拉夏未按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仅达整体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40%,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且经延期后仍未按计划完成回购,影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ST拉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邢加兴(职务任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2月3日)、段学锋(职务任期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1月4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披露和实施,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为此,上交所对*ST拉夏及时任董事长邢加兴、段学锋予以通报批评。 需要指出的是,*ST拉夏董事会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段学锋的辞职报告。段学锋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生效后,段学锋将不再担任*ST拉夏任何职务。 四因素致经营困难重重 在实际控制人邢加兴所持公司股份面临司法拍卖的同时,*ST拉夏自身的经营状况也难言乐观。 自2019年以来,*ST拉夏始终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并对产品设计、货品采购、供应链管理等环节产生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迟缓了公司许多转型措施的落地执行。 *ST拉夏所面临的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同样不容忽视。*ST拉夏2020年12月9日公告显示,公司累计诉讼涉案数量439起,涉案金额约15.23亿元;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数共计85户,实际冻结金额合计约2.05亿元;公司被查封不动产账面价值合计12.97亿元。 彼时,*ST拉夏即表示,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相关内容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ST拉夏1月26日晚公告,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2.31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涉及的未结诉讼案件共计105起,未结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约16亿元(包括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 *ST拉夏1月30日发布的2020年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3亿元至-18亿元,扣非净利润为-15亿至-20亿元。 对于业绩预计大幅亏损的原因,*ST拉夏解释说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疫情蔓延期间,公司线下经营网点收入大幅下滑,但仍需承担商场租金及人员费用等固定支出,导致本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下降幅度明显低于收入下滑幅度,该因素导致公司亏损约2亿元。 其次,公司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关闭线下低效门店,境内线下经营网点数量已由年初的4878个降至年末的900余个。由于已关闭门店的经营亏损及一次性确认装修摊销等费用,导致亏损3.5亿至4亿元。 再次,报告期公司往季品销售占比明显提高,销售毛利率相应有所下降,该因素导致本报告期毛利额较上年同期减少近2亿元。同时,公司期末存货结构中往季品库龄增加,本报告期相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导致的亏损约3亿至3.5亿元。 最后,报告期内,公司对严重拖累公司业绩和现金流的项目坚决进行处置,且公司原子公司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及NafNafSAS也因无法持续经营而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亏损以及公司处置亏损投资项目,导致报告期亏损增加2亿至2.5亿元。 *ST拉夏称,受前期战略失焦、扩张过快、成本结构失衡及外部行业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现阶段面临经营亏损及现金流紧张的经营局面。针对公司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公司将主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接下来,*ST拉夏何时能够走出困境,
近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在深圳签署,这是两地首次对既有司法协助安排进行检视、修改,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充分展现出基本法的强大生命力。 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行以来,两地创造性地构建起以八项司法协助安排为支柱、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实践内涵,在两地司法合作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与内地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入,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由此相应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和司法问题。特别是国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来,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迎来了新的重大机遇,也对两地司法协助提出更多需求和更高标准。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生效施行已经20年,取得了丰硕的司法协助与合作成果。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有序推进,“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属性,保障了粤港澳三地可以在融合发展中各显特色,也决定了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互涉法律纠纷不可避免、区际法律冲突客观存在、区际司法协助亟须深化。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 精准对标问题、紧密契合需求、创新方式方法。《补充安排》的签署,将优化仲裁制度,有利于推进仲裁裁决顺利执行,更好地保障申请人权益,配合两地其他范畴的司法协助安排,有助于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合作,促成区内深度融合,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补充安排》的签署,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的全覆盖,这是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建立完备的仲裁保全协助,协助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一国之内更紧密的合作和更广泛的互信。《补充安排》签署当天,双方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这是两地首次发布民商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主动担当,正当其时。今年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回望过去,两地法律人秉持“一国两制”方针,恪守宪法和基本法,内地与香港特区的司法协助安排在寻求两地法律制度等客观实际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以基本法为依据,既不囿于本地已有法律制度,也不简单照搬国际公约和惯例,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驶入快车道,两地司法协助迎来更大挑战。事在人为,只要两地法律界人士继续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凝心聚力、相向而行,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0日 06 版)
近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官网”领导机构“一栏更新显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原主任李寿伟,已任甘肃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李寿伟(资料图)据官方简历,李寿伟生于1971年3月,199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历任二处主任科员、一处副处长、二处处长等职。2009年,李寿伟挂职任重庆市铜梁县委常委、副县长。据人民网(603000,股吧)报道,当时他的女儿刚刚上小学,妻子工作繁忙,如果他去挂职,家庭面临的压力很大。李寿伟渴望得到基层实践的锻炼,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他克服家庭困难,赶赴重庆全身心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挂职期间,李寿伟分管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劳动社保、农村公路建设等工作。据报道,除了多次到分管的部门进行调研外,还抓住各种时间,到法院、检察院、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司法局、文广新局、农委、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人口计生委、信访办等部门进行调研,到比较典型的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养殖种植大户进行调研,到各个乡镇、街道进行调研,走遍了全县28个乡镇、街道。2011年,李寿伟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分管刑事诉讼、反恐怖主义、被害人救助、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据人民网报道,刑法室的工作包括研究修改刑事法律,起草为相关部门“答疑解惑”的法律询问答复,就各种立法问题撰写研究报告等,具有很强的研究、咨询性质。李寿伟是刑法室的“智多星”,对于立法中的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2018年,李寿伟出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至此番调整。今年12月3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寿伟为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李寿伟简历李寿伟,男,汉族,1971年3月生,山东烟台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199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其间:1989.09--1990.09石家庄陆军学院军训)1994—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二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2—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一处副处长(其间:2002--2003年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课程班在职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二处副处长2006—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二处调研员2007—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二处处长(其间:2009--2010年挂职任重庆市铜梁县委常委、副县长)2011—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2009--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18—2020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2020—2020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原主任2020—甘肃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是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决定,可以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应该感谢最高法院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因为这是最高法院坚持正确社会问题导向的务实精神及力排众议的结果。众所周知,之前当最高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时,众所纷纭莫衷一是,赞成与反对之声相互交替,对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交锋十分激烈;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不为所困,依然坚持自己对社会经济金融现状的正确判断,果断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可以肯定地说,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予以调低,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唤,是顺应民心的务实之举,是我国司法改革围绕我国现实金融生活实际以及考虑借贷双方切身利益的结果。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惠民法律制度,此举深受全国人民拥护,全国人民一定会为之欢呼雀跃!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会激发诸多社会金融利好。 首先,它将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与时俱进,促使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走向更为科学合理的区间,使借贷双方都能公平接受。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已经下降了很多;尤其是社会各环节资金相当充裕,整个社会资金实际利率水平也已经下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盈利能力较低,不少参与到民间借贷的中小微企业原本盈利率只有百分之几,如果民间借贷高利率现状不改观,会导致我国实体企业经营成本负担过重;在遭受疫情影响之后,更加难以渡过当前融资困难局面,有可能成为压垮实体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民间借贷利率与原来的24%或36%比起大大降低,必然会降低所有参与民间借贷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大减轻全民借贷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有效补充作用。 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其次,它会促使社会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推动我国普惠金融活动的实施。由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差距缩小,它一方面可能会促使银行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思想,不会在资金流向上使歪点子,遏制金融领域的腐败行为,不再让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高利贷领域,这样可让银行信贷资金大量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使中小微实体企业能够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解决全社会有效金融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即便是银行信贷资金受到规模或信贷能力限制,形成部分资金缺口,无法满足所有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但这些中小微企业可转向到民间借贷领域,也更能促使民间借贷的活跃,且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民间借贷的贪婪性,为社会提供真正的金融动能,成为企业和民众乐于接受和积极参与的金融活动。最为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社会资金利率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客观上有利促进全社资金价格的降低,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社会环境下,更容易减少民间借贷对实体企业的更多“剥夺”,有利于实体企业恢复生机,也有利于为全民办金融热潮降温,促使实体企业的老板们回归实业本位,振兴我国的实体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蓄积动能。 再次,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消除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促使借贷双方保持讲信用、守法的借贷心理,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的矛盾,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主要是不会因为借贷利率过高导致经营成败而滋生赖债心理,在客观上能够使借贷双方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都保持高度理性的态度,既能消除放贷者“一夜暴富”冲动的高利贷行为,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平滑借款人因为利率过度而产生的种种不满心理情绪。同时,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让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入地上,由后台走入前台,使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就是不再像原来那样因为怕放贷利率过高而躲躲闪闪,避免使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陷入灰色地。而且,由于一切都在公开阳光环境下操作,可消除收贷过程中的野蛮与血腥暴力活动,一切违法高利放贷和违法催贷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使民间借贷行为实现不断自我净化,不断沿着法律既定的轨道运行与发展,最后将民间借贷彻底改造成我国一支积极、健康向上的金融力量,最终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金融活动。 最后,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使得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时刻与社会资金需求状态相一致,有利于随时矫正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问题。由于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按月公布,这样这可使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变动状态,不脱离社会资金供需实际,充分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金融灵活性,有效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实际生存现状,也打破了过去民间借贷利率长期不变、难以真实反映社会资金供需关系和资金价格实际变化水平的现状,有利于让民间借贷利率很好地与现实社会金融生活相一致、相吻合,也会有效消除民间借贷留下诸多的金融“后遗症”。同时,按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利好,既不会让放款人因为利率过低而承担较大的借贷风险,也不会让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使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使民间借贷利率始终处于“公平、公正”局面,不存在双方谁吃亏的问题,这对民间借贷整体的繁荣与活跃无疑将带来重大利好。 总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一项重大的金融法制改革,它对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社会新格局的实现等方面都将奠定坚定的法治基石,相信中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从此之后将步入更和谐、更有理性和更有温度的金融文明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