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线从业者声音:如果利率过低,不如做理财买基金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其中,“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字眼引发热议,受司法保护的利率降幅有多大,如何降? 一位消费金融上市公司运营人士向记者说:“‘大幅度’究竟是多大的幅度?这是目前的关注焦点之一。在金融行业里,可能两个点的幅度就已经很大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属于能够承受的范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制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而不再采取“两线三区”的做法。参照7月20日最新公布的LPR为3.85%,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将降至15.4%左右,与现行的24%相比可谓“大幅度降低”。 现状: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以民间借贷活跃的温州地区为例,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下称“温州指数”)8月5日录得15.89%,近半个月以来在15-18%区间浮动。从借贷主体角度来看,8月5日,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最新数据为16.74%,7月整体利率水平16.85%,7月24日的利率甚至高达20.67%。 “把资金和运营成本考虑都进去的话,20%基本上是这个行业的盈亏平衡线,而且这是运营得很好的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的水平。”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 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当前的24%大幅降低至15.4%,那么广大小贷公司不得不面临盈利乃至生存考验。虽然还有部分声音质疑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主体范畴,但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来看,小贷公司是被司法解释纳入民间借贷主体之一的,而且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 “根据数据分析,因小贷公司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副教授向记者分析称,“根据对重庆一个基层法院的调研,今年迄今新立案的4600余件民间借贷案件里,涉及小贷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据了3300余件,占比达70%多。”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有助于消费金融等小贷行业形成马太效应,拥有优质客户群体和风控能力的头部小贷公司能够脱颖而出。但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认为:“金融行业的客户天然是分层的,司法保护的利率压低,不会迫使这种情况发生,反而会导致借贷行业做减法。” 除了小额贷款法人企业,记者也从多位民间私人放贷人士了解到,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在广州有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体户俞斌(化名)向记者透露,“正规的民间放贷首先考虑的还是风险,其次是挣多挣少的问题,钱借出去不复回的事情肯定不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24%是可以接受的,最少也要收12%,很熟的朋友除外。” 声音:高收益才能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贷的必要补充,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资金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和民间放贷个体户俞斌均向记者透露,如果小微企业主短期急需数额较少的资金,都会选择比较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不选择手续复杂的银行贷款,这些现实情况支撑着高利率民间借贷市场继续繁荣存在。 周清林副教授也表示,一些信用较差的个人或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银行贷款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不敢向银行贷款,以及生活生产经营或者销售等紧急需要,都是金融借贷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依然活跃的原因。 由此来看,和风控严格的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天然承担了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大的坏账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资金方自然期望更高收益,也才有意愿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另一位也做民间借贷的深圳居民郑实向记者直言:“如果放贷利率过低,还不如做理财买基金,民间放贷愿意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就是期望更高的收益。”几位受访的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均表达了相同看法。 未来:降低利率也要防止地下钱庄滋生 “如果国家真的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就要同时大力扶持其他借贷渠道,否则地下钱庄更容易滋生。”俞斌表示。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按照以往经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很难完全挂钩,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对金融机构可能还是存在限制的,在之前司法判决案例中,24%和36%的利率也作为重要参考。” 多位受访对象向记者表示,降低借贷利率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让金融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因此支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但同时希望有关部门严谨考虑下调比例的幅度。 全国人大代表陈爱莲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建议保留两线三区的做法。她表示“建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完善制定出来,在保留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的设置基础上,可适当调低24%和36%两个民间借贷年利率。”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司法解释修改利率保护上限时可考虑针对不同用途的资金和不同期限的借贷,有不同的标准。
法院不再保护24%利率的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将受挤压 王峰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工作早已启动,并将于近日发布。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这三个区域。 按照《意见》,24%这个司法保护上限或将大幅度降低。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将有何影响,又将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何种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其初衷是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市场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但从其所采取措施的结果来看,很可能南辕北辙,在效果上适得其反。 他认为,可以通过增加市场主体担保品的范围、改革中国资金市场的基本机构等创新方式,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也被列入《意见》提出的“一揽子”举措之中。 民间借贷利率怎么管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是古今中外的现象。 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中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为何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线和36%的无效上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36%),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019年5月,有律师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2019年7月回复称,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并称将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那么,《意见》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简单降低24%这条线,还是采取全新的办法? 一个信号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这份司法文件中首次出现了LPR。在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中引入了LPR,规定:利息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事实上,在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央行2013年7月宣布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两线三区”的办法。 如今,LPR出炉,有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或与LPR挂钩,规定为LPR的若干倍,这个动态的保护上限标准,可以更适应经济形势和利率市场变化。 降低利率有何影响 那么,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其实高利率的出借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收益,没有人愿意做这种业务。 他认为,从市场逻辑的角度看,与借贷相伴随的风险,都有一个大致相应的市场定价。这种定价就表现为不同的利率标准。如果提供借款后遭遇不能还款付息的风险很小,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低;如果借款后得不到偿还的风险比较高,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高。利率标准上的这种差别,反映的就是针对不同风险的定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一定限额如年利率20%、10%甚至更低的标准以外的利率将不受法院支持。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可能是觉得这可以倒逼压缩民间放贷者的“利润空间”,但政策效果可能不会如此简单地发生。 他认为,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对于利率管理,学界的普遍性看法是分类处理,涉及经营性借贷和消费借贷,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区分。其中的区别很大,比如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但民间借贷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有的会出现300%、400%的年化利率。 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事实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只不过《意见》出台后被舆论放大。《意见》实际提出了多种举措。 比如,《意见》提出,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薛军认为,增加市场主体可以用于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品的范围,在这方面,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做出了有益尝试。扩大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浮动抵押的认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等非典型担保,都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建设。 《意见》还提出,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薛军指出,中国的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资源错配问题。大量的资金以极低的价格被国企央企占用。这些企业甚至因此扮演了影子银行一样的角色,做起了资金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这样的情况不改变,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善。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之所以要进行民间借贷,很大原因是从正规金融机构拿不到钱,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拿出实际行动来服务中小微企业,降低贷款门槛。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应该从增加金融供给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退出借贷市场,对于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也将带来直接影响。 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在机构均持有金融牌照,看上去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仍有可能波及他们。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利率规制方面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挂上了钩。 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虽然这一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出现相关案例,但上述规定仍是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司法管制的一项制度工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后,如果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无法实现盈利,将面临生存问题。 这其实带来了利弊兼有的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更为头部化,市场份额集中于能够控制成本,且有资金优势的大机构。 另一方面,在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政策导向下,更多以消费贷为主要产品的互联网金融,也迎来了推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契机。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导致利率市场化名存实亡?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是否会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猖獗,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表述一时间引发了理论界及市场的极大关注。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虽然上述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而是一种政策意向,但信号强烈,目的是要保护并促进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多位专家对此也表示出担忧: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可能导致中小微企业无钱可贷,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獗,应审慎而行。 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影响几何?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两线”为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此次《意见》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自2015年“两线三区”规则颁布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并未真正落到24%以下。 “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并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不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指导精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同样适用年利率24%的约束。 “如果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将依此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记者表示。 彭冰建议,对利率的管制可以是对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进行管制,而不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这样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合理一些。 参照LPR设定上限是否可行? 有传闻称,最高法酝酿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 一时间,市场争论焦点集中于“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是否应参照LPR设定”以及“如参照LPR,设定多少倍数为宜”。 有观点认为,在LPR改革已取得重要成效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不过,一些专家则对此存疑。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按照LPR的倍数进行限制,从监管角度、货币政策角度来看不太合适。“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陈文说。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央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也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内容之一是,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此次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率参照LPR报价的4倍设定的传闻依此而来。根据最新一期LPR报价,1年期品种报3.85%,以此测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则在15%左右。 关于这一测算数值,专家认为并不靠谱。“利率市场化推行很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设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灵活,而不是以主观想法去设定数字,而且设为LPR的几倍并不是科学做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陈文认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都超过了15%的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在暗地中发展起来。 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除了利率,法律规制重点还有哪些? 过去几年,监管重拳整治暴力催收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乱象,也给一些恶意逃债的借款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市场还担忧,此举会进一步导致逃废债情况泛化。 多位专家均认为,在前端加强金融供给的同时,监管也应注意平衡,在后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定位。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而非利率。”缪因知认为,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缪因知表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此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成为可参考建议之一。“应区分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至少东部跟中西部的经济活跃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全国统一标准肯定不合适。”彭冰表示。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久之后有望成为现实。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修订民间借贷司法条款的态度,是值得全国人民称道的;有了最高院这个明确的态度,相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定会得到及时调整,也一定会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更加与现实经济运行实际相吻合、相协调,更加起到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司法作用。总之,这将是我国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值得全国民众期待。 细细想来,有人提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真切反映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也是敏感问题与痛点问题,同时更是不得不解决的迫切金融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司法条款涉及的范围广,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经济主体或个人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据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近五、六年虽经治理,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加上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规模可能有所缩减,但就全国而言,民间借贷是仅次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第二大金融体系,几乎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不掌握好,必然会对全国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及民众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由此,确定一个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迫在眉睫。 至于为何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理由其实相当充足,从现实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首先,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生活的实际。而且当时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处于比较繁荣时期,社会资金需要旺盛,整个信贷利率与存款利率都处于上行通道。而目前银行业躺着赚钱的时代结束,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利润水平降为个位数,尤其是央行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上灵活调整货币政策结构,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存贷款利率也处于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20%至30%,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显得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因为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总体疲软,加上疫情肆虐全球,全球不少国家为寻自保,出台了大量刺激经济计划,各国央行也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整个全球货币流动性充裕,资金利率走低。单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实体企业经营普遍艰难,盈利能力低,民间投资渠道受阻,投资获利能力下降;且央行三次降准净释放了17400亿元货币,利率水平走低,如果还维持20%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无疑是对实体企业和民众财富的无情掠夺,会更加令中国经济雪上加霜,弄不好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复苏的巨大障碍,或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次,进一步引导社会金融活动转向普惠的需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证明,金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行普惠金融服务,在于用普惠金融服务方式来唤醒或激活更多的实体企业和民众的金融消费需求,而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实际是资金供给和资金价格存在“又轨制”格局:既国有银行机构供应的资金利率低但条件苛刻、一般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的中小微实体企业和民众难以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条件宽松但借贷成本畸高、让很多人无力承担高利盘剥,或因此而陷入高利贷漩涡出现倾家荡产的局面。而且,正是由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这种贷款利率的巨大差距,才为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员进行利益寻租提供了土壤,导致了国家金融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利率畸高,才将很多的社会资金吸引到民间借贷领域,甚至有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变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时有银行员工也参与到民间非法高利借贷之中,通过银行资金与民间借贷资金之间的巨大利差而赚取“黑金”。只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与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基本接近或相等的水平,才能确保正规银行机构不会动歪点子,踏实践行普惠金融社会责任,也才会真正遏制银行领域的腐败行为或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同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了,才能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使民间借贷不致演变成贪婪成性的高利贷之虎,让更多无法从银行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实体企业或民众,可从民间借贷中获得所需资金,也不致参与民间借贷而无力偿还利息,从而加速更多实体企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消除疫期带来的“后遗症”提供充足的金融动能,也让民间借贷成为受全体中国民众喜爱的“金融服务”。 再次,进一步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被禁止,或者受到打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行各业对资金需求剧增,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不可否认的是它在解决企业或个人临时性资金不足、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尤其是民间非法高利贷的复活,过高利率导致的超高的利息支出诱发了大量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过高借贷利率加重了借贷人的财务负担,不少因为无法承受高利息支出的借贷企业(人)采取躲债、赖债等手段,非常不利于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借贷信用观念,一些心怀不良的借贷人抱着“你想我的利,我就想你的本”,钱借到之后就变成了“肉包子打狗”,让放贷人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放贷人收不回借款就会采取各种非正常催债手段,恐吓、绑架等涉黑暴力催债手段便不断上演,将不少人借贷人逼得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显然,将现行2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调整到借贷双方都不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受到伤害的科学合理水平,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矛盾,化解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不断将民间借贷引向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由于我国个人放贷条例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监管当局的批准,所有民间借贷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地下状态”,全国到底有多大规模,有多少人参与,官方也缺乏一个准确的数据,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各种数据大都只是一种估计或推测。由此,要准确掌握我国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必须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低,以便推动民间借贷活动信息透明度提高,让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堂而皇之地由地下转入地上,成为能见“阳光”的金融活动,且必须及时出台个人借贷法规将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和保护,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真正由“后台”步入到“前台”,为接受监管机构的正规监管创造条件,消除目前野蛮无序发展状态。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有利于遏制大量社会资金倾注民间借贷领域,使我国民间借贷保持与社会经济活动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避免更多的人将民间借贷当头牟利与牟生的工具。尤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于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高利性,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和“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24%的保护上限相对目前我国实体企业百分之几的利润率以及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率不到百分之十来说,依然具有浓厚的暴利性。只有及时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才能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牟利企图和“血腥”掠夺的本性,有效地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引向善良的方向或轨道,让其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总之,我国目前社会经济金融现实,都迫切需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且越快越好、越早越好,再也不能犹豫不决了。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 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方式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拓展和延伸破产制度的社会职能,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难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6.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7.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推动完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合理认定产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及时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东权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修订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8.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9.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10.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规范自然资源交易流转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审理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等案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有效实施。修改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全面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促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1.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与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利益分配等相关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研究制定专利授权确权、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商誉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适应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12.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及时出台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优化资本与生产要素配置。 13.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4.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 16.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挥集体协商援企稳岗作用,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完善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通渠道,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建立国际人才交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为畅通经济运行提供“软保障”。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7.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司法解释,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恪守竞争中性原则,综合运用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19.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适用、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21.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提炼疫情期间经验做法,聚焦复工复产新要求,有针对性调整完善司法政策,推出更多便民利民司法措施,不断提高审判效能。依法惩治影响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类犯罪,立足司法职能推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严惩公共安全、民生保障领域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2.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坚决纠正就业中的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推动健全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强化司法救济,依法支持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在工伤、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诉求,解决养老保险参保率低、断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现实问题。落实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 23.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4.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落实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5.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坚持“四个最严”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以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依法判定不诚信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疫苗等突出问题,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2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保护外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妥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护航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27.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司法经验,探索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司法审查机制,适时出台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指引,及时清理不符合扩大对外开放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入研究扩大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应对的司法政策和举措,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认真总结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及时出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9.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工作原则,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有序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改革,建立健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执行机制。打好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组合拳,做好诉讼案件分流引导,加强诉前调解,优化诉讼程序和庭审方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30.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建好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在线视频调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31.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情: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据介绍,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包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表示。据了解,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说。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郑学林表示。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有新调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关注。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过这个问题。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另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对此,最高法明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