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是中国首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会议纪要》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 《会议纪要》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其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 这位负责人说,为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会议纪要》规定了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并对计算方法作出系统规定。为防止“客观归责”“结果归责”等不公平裁判的出现,《会议纪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规定发行人内部人员的过错认定规则;一是对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免责抗辩事由等进行明确。(完)
6月28日晚间,*ST银亿发布公告称,6月23日,宁波中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ST银亿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司法重整程序。*ST银亿将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司法重整手段摆脱财务和经营困境,实现重生。 自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已有众多的企业进行了重整,其中包括中银绒业、庞大集团、莲花健康、泸天化、长航凤凰、渤海钢铁、重庆钢铁、舜天船舶、中国二重等,上述公司在司法重整后,实现顺利纾困,经营情况好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公司价值得以提升。 *ST银亿表示,在生产经营整体稳定的情况下,相信通过重整程序能取得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ST节能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将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持有的198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拍卖时间为7月13日10时至7月14日10时止。若本次司法拍卖若成功实施,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至2.9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作为专门的司法保障文件,为注册制顺利推出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目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当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将《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注册制的市场板块,为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刘新华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实践表明,最高法的《意见》是可行的、有效的,是符合注册制改革方向、契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的,也是依法治市在资本市场的切实体现,应当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 刘新华就此提出了四点具体的建议。 首先,明确案件集中管辖。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发挥审判人员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提高涉上市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建议指定地方法院对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为支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刘新华建议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次,保障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的履行。刘新华提出,为保障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审核工作,应进一步明确交易所规则可作为审判参照使用的依据,明确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案件受理标准,遵循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和“穷尽内部救济”的审判原则,对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再者,完善涉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刘新华建议,加强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监管部门完善诚信档案,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注册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最后,完善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主要包括:落实证券法第220条有关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套机制;通过注册制司法保障安排,落实证券法第95条证券集体诉讼的具体制度;切实发挥证券法第171条关于行政和解的制度价值和司法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