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分行)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人民币已是广东第二大跨境结算货币,并超越美元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大跨境结算货币。 数据显示,2020年,广东全省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4.12万亿元,同比增长26.2%,占本外币的比例达40.1%。 广州分行已将跨境人民币更高水平便利化试点由自贸区拓展到大湾区,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截至2020年末已有563家广东(不含深圳)企业纳入名单。 广州分行还指导企业积极开展FT账户业务,利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势。截至2020年末,试点银行累计为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及境外企业开立FT账户2006个,其中制造业、高新科技行业占比分别达34%和24%;办理资金业务3396笔,金额折人民币2130亿元,高度契合广东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为促进粤港澳三地市场互联互通,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广州分行积极推动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准备,草拟实施细则,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深入研讨,涉及的操作及技术层面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下一步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择机推出。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再次释放巨大政策红利,支持广东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 广州分行表示,自新政发布后,正准确把握政策,全力贯彻抓落实。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欺骗投保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被罚12万元。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招商银行南京地区代理销售两款保险产品的双录视频中,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无风险”或者“保本”,共涉及4笔代销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万能型保险最低保底利率5%,而该产品实际最低保证利率为2.5%,涉及1笔代销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银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笔业务。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设立零售金融事业部,上述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合规管理由该部门负责,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双录视频及情况确认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内设架构调整文件、招商银行相关产品风险评级办法等证据证明。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处12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强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南银罚字〔2020〕31号)显示,中国银行(601988.SH)江苏省分行存在占压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以下为原文:
据悉,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50万元。 同日(30日),银保监会网站还公布了对责任人朱铁军的处罚决定:因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 查阅银保监会网站发现,这并不是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年内收到的首张罚单。2020年7月,因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25万元。2020年1月,因违规涉企服务收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30万元。 吉林银行网站信息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4份邯郸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4号、5号、6号)显示,因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领导、管理责任,包括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在内的4人遭处罚。 佘琳(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票据中心总经理及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未能尽职履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杨章武(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助理)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吴晓云(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领导责任。 张素斌(时任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对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负管理责任。 2020年12月23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佘琳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杨章武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吴晓云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同日,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张素斌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运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存在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运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罚款2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毕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毕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毕节分行”)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和票据业务不合规。 2020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贵州银行毕节分行罚款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