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引导保险资金、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入市。”7月7日,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吴晓灵表示,保险资金是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险资现在有20万亿元的资产,但是投向债市的只有2.2万亿元,投向股权的更少。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通过资管机构进入到资本市场,潜力很大。 另一长期资金是社会保险资金。吴晓灵称,社会保险资金分为两部分: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层面的保障基金,是由财政来出钱,目前余额为2.6万亿元;另外,各个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积存的余额是委托给社保基金来代为运作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主体,不应该只限于社保理事会,像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方政府所运营的社保机构,也具有很好的管理能力。若这些机构能够共同作为市场主体,将社保基金余额进行市场化的运作投资,会有一大块长期资金的来源。 “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年金为1.7万亿元,但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只占企业总数的0.44%;职业年金为3000亿元,只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3%左右。若养老保险的财税政策能够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会有很大的空间。”吴晓灵称。 吴晓灵称,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率在全球是比较高的,大家财富增长之后,保值增值的愿望比较强。但是,现在产品投资期限都比较短,原因在于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不稳定。若通过深化改革,改变市场经营环境,完善产权保护,会有很多的高净值客户加入到长期投资的领域中。
养老是个永恒的话题。不管是在今年“两会“期间,还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养老都有着满满的存在感。 “全国近3亿人领取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今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今年将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不过,一面是每年养老金发放的提高,一面是我国养老金累计结余的日趋紧张,如何进行养老金体制改革一直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应对加速的劳动力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仍需要继续加大改革的步伐,持续完善养老金体系。”安联集团在近日发布的首份《安联全球养老金报告》(下称“报告”)表示。根据安联的分析,中国养老金指数在全球排名第11位,其持续性方面位列全球前5位,但充足性方面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养老金体制需加大改革步伐 “在未来几十年,婴儿潮一代(是指各国的生育高峰期)将集体退休,全球社会保障体系将面临严重压力。”安联集团在上述报告中表示。 平安养老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受益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均寿命增加较快。根据联合国的数据,中国平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18年的77岁,且这个年龄还有向上提高的趋势。对比于全球72岁的平均寿命,中国的老龄化程度更为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那中国的养老金是否准备好了? 安联集团从人口老年化和财政先决条件、可持续性、充足性三个维度分析全球各地的养老金制度。结果显示,中国的养老金体系总排名位于第11位,居亚洲第一。 “在考量了人口老龄化以及退休年龄延迟等计划后,中国养老金体系在可持续性方面位列全球前5位,但充足性方面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报告认为。 这里的充足性考量维度包括养老金覆盖率、替代率以及企业年金等其他养老金来源。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基本养老金已基本达到了广覆盖。但是在替代率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合理水平为60%,优雅养老为70%。根据第一财经了解,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已跌破50%。而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金来源发展则较为缓慢。 安联集团认为,尽管近年来,中国民众有了更多养老储蓄和养老金投资的渠道,但中国的养老金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的步伐。 事实上,对于我国如何正确进行养老金改革一直以来都有各种争论。上述平安养老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分析称,业界对于养老金改革首先是目标分歧,如何既要考虑退休金适合度使其确实起到保障作用,同时还要兼顾公平、效率及风险分担。其次是政策选择问题,不同部门对于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及效果预估意见不统一,跨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难度很大。“因此,未来养老制度改革,应该建立一个较为综合的衡量目标,并将政策选择进行跨部门效果比较,有助于将讨论维持在同一架构内,避免各说各话”。 平安养老建议,未来养老金改革可以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自愿或强制性储蓄、增加预筹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效率,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等几方面入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则在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除了延迟退休方案之外,在养老金综合改革方面,还可以建立多缴多得机制、建立主权养老基金、有激励性地提高缴费年限、建立社保精算报告制度来检测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 第二支柱:专家建议公积金与年金相结合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甘为民表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一个以社保、年金及其他商业养老为三大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形成,这一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决定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广阔前景和重要地位。 而事实上,从2004年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之后,由于并不带有强制性,考虑到综合成本,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仍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企业年金规模近年来累积速度趋于缓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就表示,目前我国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比例不足1%,且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建议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第二支柱”的替代率水平,使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当中真正起到补充作用。 同样针对如何增强企业年金的话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关于改革公积金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体系的建议近期引起业内高度关注,他在近日召开的第三期中国健康养老产业讲坛上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解释。 黄奇帆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实行超过15年,之所以发展缓慢是因为年金立法力度和优惠政策不够,另外企业55%的职工缴金率也使得它们对于需要企业承担部分缴费的企业年金望而却步。 他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将公积金与年金进行改革融合。“把公积金跟年金结合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年金和公积金就像一对双胞胎,在运行方式上有类似之处。”他认为两者都是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都是退休时可取回;都没有统筹只进个人账户,这些共同特点为两者融合打下基础。 具体的做法,他认为可以将现有公积金账户与年金账户合并,形成个人账户;将工资仅的财税优惠政策转移赋予年金;以招投标方式引入公募私募基金,形成规范的运行体制;并且对于现有公积金贷款公职实行“老人老办法”直到贷款结清,在不降低职工基本收益的前提下较大幅度增加资金收益。 第三支柱:业内呼吁尽快出台税延试点新政策 包括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第三支柱始终被认为是我国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关键,需要大力发展。而从2018年4月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则一度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发力的里程碑。 然而,两年过去,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0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这和试点初期市场预测的试点地区百亿保费规模相去甚远。 在此次“两会”期间,包括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等多位业内两会代表在提案中均涉及到税延养老试点问题。 综合上述代表的看法,他们认为税延养老险试点不及预期主要是因为政策吸引力不大、试点面窄、税收抵扣流程繁琐、缴费模式缺乏灵活性等问题。 而如今,原本一年的试点期早已到期,却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因此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已迫在眉睫。 韩沂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针对目前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税优政策,韩沂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同时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7.5%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实际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 另外,也有多位业内专家提到了通过账户制打通第二、第三支柱,并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平台,可以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对接,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相应服务。并且尽快给予养老目标基金税优政策、发展养老信托等,将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一起纳入到支撑第三支柱的力量中去。
住房公积金要不要取消?改革又将走向哪里……从激活房产市场到满足购房需求,历史的车轮滚滚推进,公积金的角色随之转换。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公开了一份书面建议:建议适当下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最低缴纳5%降至3%。一时激起千层浪,公积金改革也随之走向十字路口。 01 去还是留:不能一刀切 姚劲波认为,疫情下的中小企业复苏,面临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入不敷出”,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高企,而收入减少。所以建议以此切实减轻企业用工压力。 以姚劲波为代表,企业家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几乎一致,更有甚者认为应该取消公积金。 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在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直言:“我觉得这个公积金是完全没有必要,像我们公司根本不需要,每个员工都发一套房,哪里还要公积金。” 赞成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声音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完成了其使命,当下暴露出不公平等制度缺陷,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 中国国际金融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表示,公积金制度在九零年代出横空出世,是为了顺应当时市场需要,将企业、国家和个人的钱结合到一起解决大家住房需求问题,而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活跃起来,百姓购房方式也转向以商业贷款为主,公积金存在的使命已经完成。 不过,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实际上,其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表现不错,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 与此同时,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中央部委和一、二、三线城市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每年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承受着较大购房压力,同时又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转职能,取消公积金就意味着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存在回归到福利分房的可能性,那将更不公平。”郑秉文指出。 “公积金制度的确有不少不太合理的地方,但这些都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至少要先有这个东西,再逐渐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认为,目前对于政策性住房,除了公积金以外还没有其他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经过多年艰辛的探索后,住房公积金才初步建立了全国的体系框架,如果现在取消这个体系,再建一个新的住房政策金融体系是非常困难的,几乎不可想象。 其实,关于公积金的去向问题,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已经给出了答案。日前,王蒙徽在文章《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的发展的文章》中提到,2020年将全力以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显然,公积金改革并非简单地去或留,如何在房地产市场已经步入正轨的今天,让住房公积金能够对市场配置发挥新的效用至关重要。 02 问题出在哪:公平与利益 多方热议,公积金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有人算了一笔账:201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44亿人,而我国总人口约14亿,相当于总人口的10%。2018年就业人数7.8亿人,其中还有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际就业人数约高于7.8亿,按照就业职工计算,也不到20%。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小众”福利吗?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覆盖2.04亿人,而它们的强制性还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更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不到2400万。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问题,郑秉文回应称:“实际上,公积金的覆盖面在逐渐扩大,发展趋势正在进一步好转。”郑秉文进一步介绍,私企缴存职工占比不断提高,比如在1.44亿缴存者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31%,国企20%,私企31%。而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 “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透明性很好,每年向全社会公布的“年报”信息齐全,在全国的缴费型和非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这是透明度最高的。”郑秉文补充道。 也有人说,大家现在都在使用商业贷款,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没有用武之地了吗? 住建部数据显示,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3335万笔,其中双职工占三分之一,即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际缴存者中,38%的人成为住房贷款人。“从制度效率来看,这个受益比例是比较高的。”郑秉文表示。具体来看,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每笔40万元,在三线城市交首付后就基本上解决了职工购房问题。 此外,公积金的管理成本也不高,行政管理成本来自提取的管理费。数据显示,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从业人员4.4万人,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仅21万元。 公积金制度到底存在什么弊端呢?郑秉文认为,公积金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投资收益率太低,跑不赢通胀,缴存职工记账利率更低;二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天津99.5%)和低的地区(青海78%)之间不能调剂。 03 改革之辩:公积金与年金 公积金制度到底怎么改革呢? 郑秉文认为,改革思路有四个,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地区间互融互通,提高收益率;二是整体改制为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是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也就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四是与企业年金合并,也就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 而在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公积金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改革公积金制度,将其和年金相结合,形成资本市场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完成历史使命后,2020年,住房公积金也许将迎来一个新的角色。 黄奇帆认为,可以将现有累积起来的14.6万亿的公积金直接转化成企业年金,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将公积金制度融入年金,公积金找到了一个好的归宿。”专家指出,现行规定下,企业年金可以参与到市场投资,虽然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工资。“这样既可以给资本市场注入巨大资金,增强资本流动性,也能为这部分资产做保值增值,还能补充我国的养老保险,一举三得。”上述专家表示。 不过记者注意到,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尤其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参与率较低,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也很小。 据人社部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不到1.8万亿元,虽然从2013年以来一直呈增长态势,但其规模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比拟。 数据显示,在养老金储备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储备基金占比为83%,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主的第二支柱和由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第三支柱仅占17%。在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承压、替代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无法发挥自己的功能。 对于二者合并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也指出,如果打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推动“二金”互动发展,将扩大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而要进行这项改革,不是人社部、住建部等部委根据分管业务进行相互协调就能解决的,需要中央作出顶层设计,推出协调一致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她强调。
作为基金行业从业者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将在今年两会中,对我国公募基金助力年金基金提出建议。 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建议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 建议更多公募参与年金基金 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年金基金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 此外,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谢卫认为,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谢卫建议,应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最后,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 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但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谢卫表示,司法裁判向全赔或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有冲突,同时,司法裁判过严会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此外,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谢卫建议,应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他说,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 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对于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谢卫表示,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 对于近期司法实践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谢卫认为,它主要包括: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极分化转变;司法裁判过严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对此,谢卫在提案中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司法机关对适当性纠纷的法律意见,体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但仍应适度,不宜忽视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建议维持好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其次,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最后,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建议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科学设计投资者教育内容,合理定位不同教育主体角色分工,促进投资者群体素质的整体提升。 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对于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谢卫指出,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其中包括: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 对此,谢卫建议,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国内外充分的数据证明,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他提出,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了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谢卫还建议,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董登新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该《意见》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部分,明确指出: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关于住房公积金存废与改革争议,再次浮出水面。实际上,早在2012年,我提出了将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合并的政策主张;在2015年职业年金推广后,我又提出将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个制度合并为一个制度,取名“强制公积金”。 众所周知,我国“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险三金”。“五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其中,“五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或底线保障,“三金”则是补充型保障。 从表面上看,“五险三金”名义费率确实很高,但由于企业年金覆盖面窄、形同虚设,再加上“五险”费基缩水(打6折),还有一些中小企业拒绝参保,因此,高名义费率背后,实际上低参保、低缴费,形成了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严重受损。 自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社保降费以来,社保降费力度不断加大,截止2019年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累计下调4个百分点至16%,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三个“小险种”合计的总费率已从5%降至2%左右,但不排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最终将有可能降至12%,如此大幅的社保降费,一定会导致补充型保障制度“三金”之间的整合,三金长期“分立”、“并存”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社保降费是重大历史机遇,我们必须主动出击,进行顶层设计,整合“三金”制度。 (一)三金并存:制度重复建设、两极分化叠加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职工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由国家住建部分管,它具有住房保障和补充养老的双重功能,自1991年试点以来,尤其是自1998年我国房改及房地产大开发启动以来,该项福利制度深入人心,形成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在三金中,它的覆盖面与参加率是最高的,其中,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百分之百的全覆盖,在国企和上市公司,甚至包括其他大中型企业也基本上实现了全员覆盖,不过,大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则由人社部分管,它具有单一的补充养老功能,只能适用于企业,在实施上它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同样是自1991年开始试点的,但与住房公积金相比,它一直发展缓慢,几乎形同虚设。企业年金社会知名度低,覆盖面窄,只有少数大企业执行,这再次叠加并放大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 职业年金也属人社部分管,同属补充养老功能,它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补充养老金。作为性质完全相同的补充养老计划,我们却设立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套制度,人为形成了补充养老“双轨制”:企业年金是自愿的,而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全覆盖,对企业工人来讲也是制度的不公平。 很显然,上述“三金”制度虽然都是补充型社会保障福利,但三者却是各自独立的,并分属国家住建部及人社部管理,各自为阵,相互之间无法进行有效整合,从客观上讲,这使得三项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制度上的重复建设、多头管理、苦乐不均的“病根”。 实际上,“三金”作为补充社会保障福利,大企业雇员大多拥有不菲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也拥有全覆盖的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雇员则基本上没有住房公积金,更不要谈什么企业年金了。因此,从补充型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它不仅存在地区之间与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别,而且还存在企业之间与雇员之间的巨大悬殊、苦乐不均。 (二)三金整合时机及可行性 在社保降费、企业减负的大背景下,为了提高社会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有必要进行制度整合、顶层设计。 大家知道,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同属缴费型、补充型社会保障福利,三金都具有“补充养老”功能,但三金并存,存在明显的制度重复建设,它会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因此,三个制度各自修修补补的意义和作用均不大。我们有必要抓住社保降费的历史机遇,对三金制度进行整合,将“三金”合并为“强制公积金”(简称“强积金”),统一强制执行,有利于广覆盖、均贫富,这更有利于制度设计的公平、效率与可持续性。 事实上,在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补充养老金制度(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可为财务困难的受益人提供首套房、租房、医疗、教育贷款,或者允许“困难提取”。这十分类似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因此,将“三金”整合为“强制公积金”,可借鉴美国401(k)经验,将“住房保障”功能放在前端,将“补充养老”放在终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中国,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制度嫁接、制度整合的方式,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合一”,构建一个统一的、强制的、普惠的补充保障制度。通过制度整合,我们借助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有的人气和知名度,可弥补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全面推广的缺憾;同时,我们借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属性找到了住房公积金为什么“退休提取”的充足理由。通过“三金”制度整合,既能有效降低企业福利成本,又能最大限度确保雇员福利的公平与规范。整合后的强制公积金,既具有住房保障功能,更具有补充养老功能。这就是中西合璧的中国特色的“强制公积金”。 (三)三金整合路径与制度安排 只有“三金合一”,才能打造高起点的“强制公积金”,从而形成兼顾住房保障与养老保障双重功能的补充保障制度。 笔者建议,强制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可作如下安排: (1)制度定位:住房保障、补充养老双重功能。 (2)强制设立、强制参与。所有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为其雇员设立强制公积金账户。参加者的资格标准:年满18岁,而且工龄满一年。 (3)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强制公积金缴费是税前缴费,由雇主与雇员匹配缴费,双边费率均设定为雇员工资的8%——13%,并同时设立年度缴费最大限额(各年标准按CPI涨幅进行指数化调整)。 (4)账户开放规定。雇员在45岁之前,个人账户允许对外开放、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但直系亲属之间有优先调剂权。账户资金统筹使用或相互调剂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划归账户所有者,而且增值收益计入个人账户时不征税。 (5)账户封闭规定。当雇员年满45周岁后,必须封闭个人账户,不再对外开放、不再对外调剂,但仍需继续缴费至退休为止。这时,住房保障功能自动转换为补充养老功能。 (6)购房或租房贷款规定。强制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向自己的人个账户贷款,贷款只能用于购买首套房或改善性住房,也可用于支付自住房租金,但借款必须按照既定利率按季或按月还本付息,并直接归还至自己的个人账户。 (7)正常提取年龄规定。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正常提取年龄设定一般早于正常退休年龄。考虑到延迟退休的需要,强制公积金正常提取年龄可设定为55岁。也就是说,当年满55周岁提取公积金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会罚税。强积金强调补充养老的长期储蓄功能,不鼓励提前支取。但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这就是“困难提取”。 (8)困难提取规定。当雇员出现首套房购买、租房、医疗、教育等支出困难时,如果没有强积金贷款记录,可以从个人强积金账户中进行“困难提取”,但提取金额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账户所有人不满55周岁(正常提取年龄),则需要加征10%的惩罚税。 (9)退休提取规定。如果雇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中的全部余额,或是转换成“人寿年金”分期按月提取。由于强制公积金缴费是税前缴费(E),投资收益同样免税(E),因此,退休提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T),这就是所谓的EET税制。 笔者认为,中国养老金的最大缺口,是体制性缺口或结构性缺口,而不是单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缺口。若要弥补这一缺口,最根本的对策就是要降低“五险”费率,做大做强补充养老金(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特色的强制公积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柱,它同时具有住房保障与补充养老的双重功能。整合后的强积金,既有现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大人气和制度基础,同时又有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功能。由此可见,这种“三合一”的制度整合与改造,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资源的整体效率,充分有效地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还能在短期内快速做大做强中国式补充养老总储备,这是一举多得的制度整合。 (本文作者介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