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2020年7月30日下午,人民银行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同志就“深入学习民法典 全面贯彻民法典”进行讲解。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范一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出席。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讲座。 石宏围绕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纂过程和热点问题,民法典对金融领域的影响等进行了讲解。 刘国强在总结时强调,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人民银行各级行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此次讲座为契机,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推动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外汇局机关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等在主会场参加讲座。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同志和相关同志在分会场参加讲座。(完)
6月5日,中国残联组织召开《民法典》学习座谈会,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成员吕世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人协会主席李庆忠,中国残联理事郭咏军出席会议,维权部、组联部以及各专门协会、评监会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吕世明传达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强调大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集成保障社会善治、护航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综合效应。《民法典》涉及残疾人的主要条款至少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基本法律对残疾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别扶助。《民法典》是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代表性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性法典,是维护人民权利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示范性法典。 李庆忠畅谈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感受,回顾了残联系统全国政协委员为推动在《民法典》中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做出的积极努力。表示协会要认真领会《民法典》对于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不仅要学习好《民法典》,更要在实际工作中用好《民法典》,努力将《民法典》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功效发挥好,倍加珍惜中国残联和专门协会为《民法典》增加残疾人权益保障条款所做出的努力。 维权部、组联部有关负责同志对《民法典》中涉及残疾人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来源:中国残联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是在我国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与升级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推手和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并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也包括保险,产生重大和深刻影响。其次,尽管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但民法典将对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础,产生深刻且系统的影响。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个社会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首先,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其次,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从表面看,我国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但从本质看,是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第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第四,要认识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第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其次,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民法典强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民法典通过了,不少人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典当然具有积极意义,很多人都在大加赞扬。 但是,这里想唱个反调。 有人唱反调,才能保持清醒,才可能进步。 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恐怕是过了,民法典的遗憾、缺憾还是很多,远远称不上“全书”。民法典内在的不协调也是大量存在的。 1 “不够中国” 中国民法典其实不够中国,比如民法典对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没有真正的关注。具体表现在: 1)不接地气。 在广大农村,买卖牛羊马驴等牲畜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规范;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过于抽象,规定了等于什么都没说,帮工关系没有规定,遇到纠纷法官还得看着办,等等。 2)不接传统。 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完全忽视了中国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 规定兄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实行了三十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年龄相近,如何担得起监护责任? 在其他近亲属关系方面,同样也没有把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包括进来,当然这也可能是中国秉持打破家族主义传统的有意识的作为。 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问题,法典没有涉及。 2 “不够现代” 现代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商业社会,但民法典对资本的最重要工具证券未作任何正面规定,对现代的服务合同只有很少的规定(如物业服务合同)。 而服务产业正在兴起,占GDP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大量的其他服务合同没有规范;对商业中很常见的清算合同(交互计算合同)、调解和解合同没有任何规定,只能继续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了。 信托虽然起源于英美法系,但中国也早已引进了信托制度,并且信托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然而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典完全无视信托的存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生育技术的应用已经是一个现实。但民法典完全回避了这一技术问题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举个例子” 下面以涉及证券的相关部分为例,仔细说说: 合同法编运输合同部分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是不可转让单据。仓储合同部分规定了仓单,但仓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这当然是不方便仓单转让)。 海商法则对提单做了专门规定,提单可以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可背书的指示提单,无记名提单。 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有专门的票据法。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因此转让票据应为背书。 在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涉及到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仓单、提单等证券的规定,但几乎都是错误(与实践脱节)的! 权利质权部分规定票据、提单、仓单交付权利凭证质权即设立;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要登记票据设质。 票据设质若不背书,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如无凭证,试问到哪个机构去登记?很简单的背书就解决了(包括电子汇票系统中做背书,而不是登记)。仓单设质直接交付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有效吗?没有保管人的签字,仓单实际持有人如何独立行使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我国经济生活中,仓单、提单的质押纠纷不少。民法典本应正视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回应,但是如今一部法典对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协调、不统一,并没有消除自身不同条款之间的分歧,很难说是成功的。 或许,立法者或者说民法典的起草者根本就不知道实践中的证券为何物。 而解决之道是,民法典总则或债权编本应该对证券,对有价证券,对提单、仓单等等做出概括的统一的规定,其他单行法或者民法典相关部分再做出详细规定。 以上为例,不一而足。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民法典诞生,意味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施行之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等9部法律将同步废止。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归属,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从具体内容来看,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将网名、艺名等纳入姓名权保护中;并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等内容作出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人格权编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里,顺应了有关人工智能立法的呼声。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威胁,‘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除了对“人”的保护,产权保护是激发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源(行情600405,诊股)泉。民法典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进一步明确了一视同仁保护的立法态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民法典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满足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亦是维护外企合法权益、推动外企投资和贸易的强劲动力。” 从出生前的继承权利,到日常的合同签订,生活中的物业费缴纳……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据,囊括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也因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此前法律中未能明确的热点话题,民法典也有所回应。比如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禁止高利贷,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将明确婚内单方举债的司法解释纳入法律,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专章也进一步保护了权利人的居住利益。 纵观历史,从1954年到2001年,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在1979年第三次启动时,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并先后制定了现行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距离民法典正式生效尚有半年之期,做好民法典生效与其他9部法律废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是下一步需关注的重点。对于民法典中尚存争议或未及的内容,也有待未来司法解释等的进一步完善。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题:这本“百科全书”,你能用上! 新华社记者吴雨、罗沙 这几天,民法典草案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前男友电话骚扰是否侵犯隐私,泄露网购信息算不算侵权,高空抛物谁来负责,这些均能从中找到答案。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快打开这本“百科全书”,一起学习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一:前男友频繁电话骚扰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 答:很可能是。 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草案还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其中明确提到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进入信息时代以来,出现了很多侵犯人格权的新形式,民法典草案回应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 热点问题二:电商平台未经同意、未经加工便把我的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是侵权吗? 答:很可能是。 草案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认为,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数据采集和共享的方式日新月异,既要鼓励数据的开放共享,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热点问题三:老公背着我借了巨额债务并赌博输光了,我要还钱吗? 答:应该不用。 草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方燕代表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法中的争议点,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热点问题四:路人从我家楼下路过时被抛下的花盆砸中,无辜的我要负责吗? 答:如果查清责任人或有证据证明与此事无关,可不用。 草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还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远方认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都有很大的危害。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各方责任,既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热点问题五:我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同时满足其他收养条件时可以。 草案明确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其中一条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方燕代表认为,这是基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而做出的调整。 热点问题六:我在单位遭遇领导性骚扰,单位有责任制止吗? 答:有。 草案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张慧代表表示,明确了用人单位防范性骚扰的义务,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针对下一步民法典落地实施,多位代表提出建议: 方燕代表建议,做好民法典生效与其他部门法废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保证法治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她将和广大律师一起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并积极向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尽早使民法典“落地生根”,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宋远方代表建议,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在立法后尽快全面展开民法典释义和相关解读。同时,尽快部署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工作。 张慧代表建议,民法典在普及过程中,应关注到我国有56个民族,建议结合民族特有的语言、风俗、生活习惯等,尽量用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听得懂的语言、看得懂的鲜活案例进行宣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是谁?也不会有人知道,谁在一代又一代精心培育,剪枝培土、浇水施肥……” 这首名叫《鲜花》的小诗,创作于中国民法典草案诞生的前夜,它的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用培育一朵娇嫩的鲜花来比喻法律人历经数年、编纂民法典草案所付出的心血。 5月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从启动编纂到即将形成统一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迎来历史性时刻。 那么,民法典的“出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条款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孙宪忠代表,以及其他几位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以期从经济金融角度来透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具体制度上都与民法通则相脱离。“民法典的编纂,使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孙宪忠表示。 “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就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衍新在受访时表示,民法典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它通过确立市场基本规则并不断完善、精确,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其发展,可以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一直是我们几代人一直以来的夙愿,民法注重私法自治,尊重公民的意思自由,倡导诚实守信,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帅龙认为。 那么,民法典草案的哪些条款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呢? “在民法典草案中,虽然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不多,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很多法条都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苏衍新表示,金融行业向来与担保制度“不可分割”,此次民法典草案在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权衡方面的一些新变化值得关注。此外,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里面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金融主体需要注意的。”孙宪忠强调,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在内的一些民法上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些抽象性的上位的立法原则,但它集中体现了立法思想,包括金融主体在内的一切民商事主体要予以遵循。 此外,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中最可能会对金融主体发挥作用的规范在于三个方面的规范:组织体规范、行为规范、权利规范。以权利规范为例,金融企业有财产的所有权,发放贷款形成担保物权、订立合同产生债权、参与成立公司享有股权等等。 “民法典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个基本法,金融业还有自己的特别法。基本法和特别法是什么关系呢?首先,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其次,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法。”孙宪忠强调。 谈及民法典草案的亮点,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用“很多”来形容。 “因为我长期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所以我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一大亮点。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 苏衍新表示,“作为一名律师,我欣喜地看到,针对实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了必要的制度跟进与完善。民法典草案亮点可以说很多,从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到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些重要法律条款的修订……一个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了。” 尹飞认为,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的出现,将为未来金融机构推动“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抓手,也为金融机构解决长期居住需求以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