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1月9日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风气的形成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向法律要规范、向制度要动力,也需要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把体现中华民族勤俭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有利于更好弘扬新时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近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法律形式制止餐饮浪费,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的长效机制。当前,法律草案初立,尚在审议阶段,但相关报道甫一公布,就引来舆论热议,受到广泛支持。这足以说明,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日趋浓厚,依法制止“舌尖上的浪费”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用法治引领节约粮食新风尚,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从法律草案公布的内容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来说,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对消费者来说,造成明显浪费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来说,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甚至被处以罚款。由此不难看出,无论哪个环节,都要坚持适量、适度、适中原则,减少餐桌上的浪费。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2018年发布的《中国城市餐饮食物浪费报告》显示,中国城市餐饮业人均食物浪费量为每人每餐93克,浪费率为11.7%。从现实生活场景看,宴请点餐时为了面子,只管“多多益善”,无视剩下多少;网络直播时为了博取眼球,“大胃王”不惜假吃、催吐……种种助长浪费之风的行为,理应坚决纠治。依法反对食品浪费,就是要促使食品消费回归理性消费的正途;依法监管食品浪费,就是要给肆意浪费行为戴上“金箍”。从长远看,法治将为涵养节俭品质、塑造朴素美德提供助力。 好风气的形成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向法律要规范、向制度要动力,也需要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全社会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树立了标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舌尖上的浪费”现象有所改观,特别是以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餐饮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规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和形式。广大党员干部理应走在前、作表率,贯彻落实好各项制度规定,为推动全社会节约粮食和资源作出应有贡献。 风俗者,天下之大事也。把体现中华民族勤俭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有利于更好弘扬新时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以此次立法为契机,引领带动全社会构建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必能让我国粮食安全更有保障,让经济社会发展更高质量、更可持续。
日前,有关部门对社区团购行业发展提出了“九个不得”的要求,它也是所有互联网平台要遵守的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九个不得”既避免了一棍子打死相关创新,又可以预防无序扩张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后果,意义重大。但是,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能只靠一次会议,《反垄断法》应该加快修订步伐,相关配套法规应该加紧出台,还要落实执法。 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反垄断法》,内容也很丰富,当时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力还远远没有今天这么大,虽然后来行业发展中不时出现与这部法律精神不符的事件,但社会各方出于保护创新对此采取了开放宽容的态度。 过去十余年,在共享出行、共享单车、长租公寓等多个领域,都曾经出现过资本大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后果,但很少有人将其上升到公平竞争、垄断等法律层面。法律执行上的宽容固然对创新有正面影响,但也让一些资本忘记了法律这回事。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已获得巨大发展,此次社区团购引起的争议,应成为用法律来规范资本行为的一个良好契机。过去那种法律不适应现实以及法律条文、法律精神难以落地的情况应该改变。 首先,《反垄断法》修订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适当提速,配套法规也要适时甚至同步推出。法律应该在约束与创新之间保持平衡,在不伤害创新的前提下,设定红线,“九个不得”在归纳整理后可以吸收到法律中,成为法律红线。 其次,法律要具有可操作性,落地非常关键。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消除不确定性,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首先要让资本自己明确知道哪些做法属于无序扩张,是踩红线的,哪些行为是不被禁止的,是可为的。通过完善的法律和执法,为资本营造可预期的外部环境,那些短期行为、野蛮的破坏行为自然就会减少,全社会交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将商业模式创新和硬科技创新对立起来并不恰当,以此盲目批评互联网平台更无必要。这两大类创新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当前局势下更应该营造良好环境来鼓励发展硬科技,但模式创新的价值也不能否定,至于创新过程中曾出现过一定的破坏性,主要还是因为红线不明确。红线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资本的破坏性,换言之,只要红线设定合理且得到落实,资本的破坏性就被抑制住了,市场和法律两只手最终会实现创新与保护的平衡。
12月24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12月22日,央行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会议由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法学专家、律师、市场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 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会议客观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制状况,围绕债券市场的基本法适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以及债券市场运行中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券投资人保护和信息披露、防范债券发行人恶意逃废债等债券市场法制建设重点问题。 潘功胜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学界、业界共同努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债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法治水平,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央行12月24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强调,将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法治水平,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 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潘功胜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学界、业界共同努力,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债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法治水平,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会议客观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制状况,围绕债券市场的基本法适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以及债券市场运行中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券投资人保护和信息披露、防范债券发行人恶意逃废债等债券市场法制建设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12月22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法学专家、律师、市场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方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颜色解读称,未来要强化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明确以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依据,规范行为,强化法治,使信用债市场更好发挥直接融资功能。 实际上,债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就提出,坚决维护法制权威,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同时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此次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进一步客观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制状况,围绕债券市场的基本法适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以及债券市场运行中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券投资人保护和信息披露、防范债券发行人恶意逃废债等债券市场法制建设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 据了解,在债券纠纷案件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纪要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均具有重要意义。 潘功胜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学界、业界共同努力,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债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法治水平,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12月24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2020年12月22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会议由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主持。 会议客观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制状况,围绕债券市场的基本法适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以及债券市场运行中的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券投资人保护和信息披露、防范债券发行人恶意逃废债等债券市场法制建设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 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潘功胜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学界、业界共同努力,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债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为导向,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体系,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法治水平,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不断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