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自在坊间传播以来,金融、法律领域的多位资深从业者与飒姐私信谈自己的观点,甚至有朋友将飒姐2020年在杭州某论坛用的PPT找了出来,当然还有法律圈的非诉律师做了详细的法律汇编和梳理,以证明小贷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感谢大家愿意与俺探讨这一话题,今天飒姐简单回应一下,毕竟年底案子多,真心忙。 第一 小贷公司因身份问题,受过委屈 在媒体老友的提醒下,飒姐发现了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的这个批示,第一时间写了一篇《媳妇熬成婆,小贷终确认金融机构身份》,由于发布快,受到财经媒体的喜爱。其实,飒姐有私心,在这些年参与立法立规的过程中,经常与处长们和教授们打交道,公开或私下场合,都有个别朋友表达了对小贷公司卑贱出身的“有色眼镜”。地方上批的+以民间资本为主+没有正式金融机构身份,让小贷公司在法律法规酝酿之初就不被重视。甚至有人断言,LPR4倍之后,小贷会继P2P网贷之后湮没在历史尘埃里。 作者走访了几个省市的小贷协会,与小贷行业的从业者促膝长谈,我发现他们真的在促进地方毛细血管输血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扶植地方企业,解决企业燃眉之急还是有正面作用的,不宜“一刀切”。倘若真的要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对待小贷行业,从成本角度看,这个行业大多数小贷公司真的会死。鉴于此,飒姐确实在不同场合,官方或民间都在为小贷行业说话,力争给这个行业一点空间,幸而发现最高法的批复,如获至宝,积极给小贷坐实金融机构身份。 第二 小贷是否为金融机构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主体之真实诉求 坐而论道,不如到实践里来,看看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对于小贷公司的法律定位到底是什么。 有位金融学博士找飒姐探讨,提及2020年作者在杭州某论坛对小贷公司的判断,没错,我当时的观点是: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还是民事都没把小贷公司当成金融机构,还是当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因此,小贷行业提出的“我们不一样”,应该改为“我们都一样”。我讲的是实话,彼时确实司法机关就是认为:小贷公司的借贷关系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虽然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最终也真的被网传的新批复给“商榷”了)。 对于法律专业之外的朋友,总有个误解,一个名词在法律上的外延是保持一致的。其实,法律是有细分领域+分位阶的,相同的词汇在不同位阶和部门法里的内涵和外延不一样。举个例子,用“卖淫”举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理解和《刑法》中的理解不一样,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到柏浪涛教授的音频听一听,他的解释更为生动有趣。也就是说,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对同一名词的认识是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是被允许的,因为每个法的目的不同,规制的角度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就像“组织”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下,不同文件里,不同社会生活里,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 飒姐认为,对于小贷公司是否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市场主体的真实诉求,这不仅需要立法学知识,也需要解释学知识,还需要平衡的智慧,不应刻舟求剑。 第三 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 诚然,翻开现行法律,我们会找到很多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性规定,从刑法到行政法到民商法,这是现实,无需回避。 曾几何时,信用卡诈骗罪成了各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催账的“法律技术”,被司法机关识破后,目前该罪名发案率骤然下降。还有违规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及行政处罚,也是相当严苛。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还会享受特殊罪名的对待。应该说,我国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保护是多方位的,相对充分,而对民间借贷主体的刑法保护相对薄弱,最终在2020年8月20日将非法民间放贷认定成非法经营罪。 如上情况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小贷行业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相较于银行类金融组织而言,几乎没有较大竞争优势,只在垂直细分领域在本县城本城市内找机会(当然,地方金融组织就是要服务地方经济,这也无可厚非)。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网络小贷的兴起,但其背景复杂,飒姐不做探讨。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决定的。我们希望小贷行业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被司法上接受为“金融机构”后,结合《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于金融机构的规定,能够让小贷行业等与其他金融机构缩小因身份问题带来的差距,更好地为地方金融行业做贡献。 写在最后 WINTER 我知道读者朋友很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形下应当把小贷公司看成金融机构,要素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说实话,飒姐认为这个结果是动态的,不精确的,但法律是成体系的,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平衡的智慧,也要考虑各方反弹的力量,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飒姐给出结论。我只能说,在证据、法条解释、法律政策的多重作用下,通过每个鲜活的案例,也许我们能够得到很多判决结果,再把这些结果归纳总结,科学分析,吸纳到新的司法解释或立法中来,在实践中寻求真知。 如上,明天见!!
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营商环境应如何科学定义? 31省区市、七大区域、九大区域发展战略(或倡议)的营商环境,谁居榜首? 营商环境“东西之差”“南北之别”究竟不同在哪里? 同一区域的不同省份,如何找差距、补短板? 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张志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创新交叉学科平台外聘研究员、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张三保副教授等共同完成的《中国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近期正式出炉。报告评估了中国内地31省区市的营商环境,比较了“全国整体”和“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还形成了31份分省报告,就下一步“如何积极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出详细、具体的建议。 这也是该团队关于全国营商环境评估的第二份报告(第一份报告《中国省份营商环境评价》)。 “本项工作完成于新冠疫情最肆虐的时段。那时我们虽地处北京和湖北,但彼此精诚合作、互相勉励,以勤奋甚至忘我工作克服内心的不安。我们期待本研究能助力中国各级政府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励精图治,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创造精神;为企业选择乃至创造合适的营商环境开展创新创业提供可能路径;为学界同仁开展宏微观连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张志学教授表示。 以下内容摘自报告,有删减 01 评价指标构成与主要发现 这份报告将“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营商环境建设的4个方面“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人文环境”确定为一级指标,分别以“公平竞争、高效廉洁、公正透明、开放包容”为效果目标;在此基础上,参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吸纳多个国内外主流评级体系的相关指导,形成了“融资、创新、竞争公平、资源获取和市场中介”,“政府效率、政府廉洁与政府关怀”,“政策透明、司法公正”,以及“对外开放、社会信用”等12个二级指标;最后,基于既有参照指标体系和数据可获得性,确定了二级指标的24项三级指标;由此,构建出中国内地省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主要发现: -各省营商环境呈现层次化特征,子环境的均衡度存在较大差异。 -营商环境从低到高分为C—A+共7个等级,处于中等(B)和落后(B-)两档的省份最为集中,数量占了1/2强。 -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简单等同于营商环境水平,一些省份的营商环境排名与地理禀赋或者行政级别不匹配。 -吉林、黑龙江和辽宁分属中等和落后档,东北三省亟待改善营商环境。 -部分省份“子环境均衡度”与“整体营商环境”严重倒挂。 -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差异显著:地理上的七大区域中,华东地区遥遥领先,西南、华北、华南跟随其后,这四个地区高于全国均值;华中、东北和西北则低于全国均值。 -九大区域发展战略均衡度不一,一半区域营商环境高于全国均值,另一半低于全国均值。 政策建议: - 各省政府可对照得分与排名,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 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继续深化改革,持续引领。 - 浙江、安徽和贵州,保持整体优势的同时,着力优化排名较低的子环境。 -整体排名靠后的省份,可以聚焦优化某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子环境,从而提升整体水平。 -省份间应形成互动学习机制,以平衡省际发展差异,实现高质量发展。 02 中国省份营商环境“前十强” 根据前述评价体系,全国各省级行政区营商环境的指数排名中,前十强为: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江苏、重庆、浙江、安徽、山东、贵州。 更进一步,根据评价结果将各省营商环境从高到低划分为A+、A、A-、B+、B、B-、C等7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水平为:标杆、领先、前列、中上、中等、落后和托底。 “A+”级的北京和上海,营商环境都是“标杆”,但是,两地建设的侧重点不同:上海着力于关注“企业感受”,而北京最注重“市场环境”建设,两地的经验正在全国推广。 广东和四川处于“领先”的“A级”,与行政级别和地理禀赋比较匹配。 但是,天津和湖北的排名都低于全国省份的中位数,显然与行政级别和地理禀赋不匹配。于天津而言,最大的短板在于政府的廉洁指标得分较低;而湖北的法律政策环境得分和排名都低于平均水平,影响了整体排名。 东北三省问题明显,吉林属“B级”(中等)、黑龙江和辽宁属“B-级”(落后),“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刻板印象亟待转变。 03 整体优,不代表局部优 怎么衡量营商环境的均衡度?要看“市场、政务、法律、人文”这四个“子环境”排名的标准差,标准差越小,营商环境的均衡度就越高;标准差越大,均衡度就越低。 通过各省的排名,可以看出: 整体营商环境的前四名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子环境均衡度的表现也很卓越,不愧为营商环境优化的标杆。 整体营商环境的前十名中,浙江、安徽和贵州子环境均衡度较差,与整体排名严重倒挂。 子环境均衡度的前十名中,山西、陕西、新疆和西藏整体营商环境差强人意。 再来分类看看各省营商环境的子环境情况: “市场环境”:全国各省的平均分为40.26,12个省份高于平均分。占据前五位的分别是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第一名北京(80.03),远高于第二名的广东(56.61) 。 “政务环境”:31个省的平均分为53.1,上海、贵州、北京、四川、广东排名前五。贵州力压北京位居第二,除了政企关系,还得益于出色的政府电子服务能力。 “法律政策环境”:各省平均分为66.92,前五名是上海、安徽、北京、四川和云南。 “人文环境”:全国的平均分为55.5,前五名是上海、浙江、北京、广东和江苏,可见沿海省份的人文环境得分普遍较高。 在四项子环境中,上海三项第一;河北和天津排名靠后,同为沿海省份的河北,对外开放程度低,没能发挥环京津地区的优势。 04 区域排行榜:谁第一,谁垫底? 如图,七大区域的整体营商环境中,华东位居榜首,西南、华北和华南紧随其后,这四个地区都高于31省53.86的均值;华中、东北和西北则低于全国均值。 更进一步,九大区域发展战略或倡议下的营商环境排名又如何?简言之,“长三角”最强,“丝路带”较弱。 具体分析,长三角一体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部率先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战略的营商环境,高于全国均值;而中部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区域的营商环境低于全国均值。 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涵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5.03。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途经上海、广东、浙江、海南、福建等五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3.19。 东部率先发展战略涵盖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等十省,营商环境均值为62.23。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涵盖北京、天津、河北三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61.31。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和贵州等10省份,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9.41。 中部崛起战略涵盖湖北、湖南、河南、山西、江西、山西六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2.64。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涵盖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50.88。 东北振兴战略覆盖黑龙江、辽宁与吉林三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8.87。 西部大开发战略涵盖四川、陕西、甘肃、青海、云南、贵州、重庆、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和西藏等12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8.74。 丝绸之路经济带圈定重庆、云南、宁夏、吉林、黑龙江、辽宁、陕西、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广西、西藏等13省,营商环境指数均值为46.60。 05 31份“分省报告”,对症施策 我国省份营商环境存在三大特点:层次化特征明显;各省营商环境的子环境均衡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区域的营商环境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立足于以上指标体系的量化结果,各省政府可以对照自身得分与排名,采取针对性措施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比如:北京、上海、广东和四川应继续深化改革,持续引领;整体排名靠前但子环境均衡度较低的浙江、安徽和贵州,应在保持整体优势的同时,着力优化排名较低的子环境;对于整体排名靠后的省份,则应基于当地资源禀赋,通过聚焦优化某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子环境,从而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之后择机弥补其他子环境的短板。 各省又该如何因地制宜、对症施策? 结合以上评价指标和研究结论,我们完成了针对31个省份的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形成了31份分省营商环境报告,每份报告都包括营商环境评价的基本概况、相关省份营商环境的横向和纵向对比、优化该省营商环境的政策建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建议。 以下为部分省市内容摘选: 北京: 营商环境指数78.23,全国第一(A+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杆,与人均GDP排名持平;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中居首,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政务环境(第3),法律政策环境(第3),人文环境(第3)。未来应保持整体领先优势,并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人文环境。 天津: 营商环境指数为51.76,全国第18,处于中等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7);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24,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11),市场环境(第22),政务环境(第25),人文环境(第29)。未来应着力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提高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河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3.93,全国第16,处于中等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5);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20,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1),市场环境(第17),法律政策环境(第17),人文环境(第25)。除政务环境外,其余三项子环境尤其是人文环境均处于全国中下游,尚存较大提升空间。 山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6.74,全国第23,处于落后水平(B-级),略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6);子环境均衡度全国第8,处于上游。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18),市场环境(第21),法律政策环境(第24),政务环境(第24)。未来应着重优化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从而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排名。 内蒙古自治区: 营商环境指数为44.97,全国第25,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11);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5,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9),市场环境(第26),法律政策环境(第26),人文环境(第30)。可见,人文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是未来需要着力优化的领域。 辽宁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7.43,全国排名第22,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其同年人均GDP排名(第14);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25,四个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9),市场环境(第10),政务环境(第23),法律政策环境(第27)。未来应保持人文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相对优势,大力优化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 吉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1.21,全国排名第20,处于中等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8)。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6,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9),人文环境(第17),政务环境(第17),法律政策环境(第20)。未来应保持市场环境的相对优势,着力优化法律政策环境。 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7.98,全国排名第21,处于落后水平(B-级),高于人均GDP排名(第30);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1,相对均衡,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9),人文环境(第19),法律政策环境(第19),政务环境(第27)。这种较低水平的均衡表明,黑龙江各项子环境均有较大提升空间,尤其应着力优化政务环境。 上海市: 营商环境指数为76.95,全国排名第2,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持平(第2),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杆城市(A+级);营商环境的子环境均衡度全国排名第一,四个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1),法律政策环境(第1),人文环境(第1),市场环境(第3)。未来上海应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对标国际先进水准,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浙江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0.68,全国排名第7,位居全国前列(A-级),略低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4);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中排名第22,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2),市场环境(第5),政务环境(第6),法律政策环境(第18)。未来应保持人文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优势,着力优化法律政策环境。 安徽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9.27,全国排名第8,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高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3);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中排名第27,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2),人文环境(第12),市场环境(第12),政务环境(第26)。政务环境是拉低安徽子环境均衡度的首要因素,未来应重点关注、力求补齐短板。 江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4.54,全国排名第13,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1),处于全国中游(B级);子环境均衡度在31省份排名第12,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政策环境(第12),人文环境(第14),市场环境(第18),政务环境(第21)。未来应稳步优化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着力补齐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两个短板。 山东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9.26,全国第9,略高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0),处于全国中等偏上水平(B+级);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0,四种子环境指标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7),法律政策环境(第10),政务环境(第14),人文环境(第15)。未来应继续保持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的前列水平,着重优化政务环境和人文环境。 河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7.15,全国排名第11,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高于当年人均GDP排名(第17);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6,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8),人文环境(第11),政务环境(第12),法律政策环境(第14)。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排名相对落后,是未来优化工作的重点。 湖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3.17,全国排名第17,处于中游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8);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21,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9),人文环境(第10),市场环境(第15),法律政策环境(第22)。其中,法律政策环境相对落后,与中部地区及长江经济带的其他省市相比处于劣势,有较大优化空间。 广东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8.69,全国排名第3,高于人均GDP排名(第6),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领先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4,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2),人文环境(第4),政务环境(第5),法律政策环境(第7)。其中,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与营商环境排名接近,政务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善空间相对更大。 海南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5.27,全国排名第12,高于同年人均GDP排名(第16),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B+级)。子环境均衡度排名第18,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环境(第13),法律政策环境(第13),政务环境(第15),人文环境(第24)。人文环境为短板,有较大改善空间。 重庆市: 营商环境指数为60.95,全国排名第6,高于人均GDP排名(第9),是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前列的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14,远低于其整体排名,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7)、人文环境(第8)、法律政策环境(第9)、市场环境(第16)。未来应保持政务、人文和法律等优势指标稳中有进,大力优化市场环境。 四川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67.53,全国排名第4,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19),是中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领先省份(A级)。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第3,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4),法律政策环境(第4),市场环境(第6),人文环境(第7)。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排名与营商环境整体排名相同,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则有一定改善空间。 贵州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58.11,全国排名第10,处于中等偏上水平(B+级),远高于人均GDP排名(第27)。子环境均衡度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二,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2),法律政策环境(第15),人文环境(第21),市场环境(第28)。未来应保持政务环境优势,推动法律政策环境稳中有进,着力优化人文环境尤其是市场环境。 陕西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6.27,全国排名第24,处于落后水平(B-级),远低于人均GDP排名(第12)。子环境均衡度排名全国第4,四个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人文环境(第20)、政务环境(第22)、市场环境(第23)、法律政策环境(第25)。可见,四个子环境均有较大优化空间。 甘肃省: 营商环境指数为41.22,全国排名第29,处于落后水平(B-级),略高于人均GDP排名(第31)。子环境均衡度排名全国第28,四种子环境排名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务环境(第8),人文环境(第16),市场环境(第25),法律政策环境(第31)。未来应保持政务环境优势,推动人文环境稳中求进,并着力优化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律政策环境。 (以上区域排序不分先后) 后记:本研究尚存改进之处。例如,数据来源未必都是最新的。由于不同省份数据在一年内出现巨变的可能性较小,这种状况不大可能影响本报告的主要结论。考虑到各省会因地制宜地改善具体环境指标,我们会在未来研究中具体展示这种变化。本报告是团队协作的结晶。康璧成贡献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本报告作者为:张三保、张志学(通讯作者)。按贡献度排序,其他成员包括:康璧成、赵可心、陈晨、徐艾琪、戚雅婷、李坷歆、赵文涵、邓佳祺、石庆涵、盛心、张雪倩、张一驰。 最后,本研究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632002)和面上项目(72072137)的资助,在此一并致谢。 张志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教授、行为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创新交叉学科平台召集人。在香港大学获得社会心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讲师,香港理工大学研究员,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美国伊里诺依大学Freeman访问学者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教授。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现任国际学术组织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Management Research(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当选主席、2021年学会主席。研究领域包括企业领导与文化、谈判与冲突处理、团队过程等。
成都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赵某某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流传,涉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信息,引发网友热议。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确诊者隐私被上网,唱的是哪一出?应该说,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出现,让当地民众生活工作等方面确实受到了影响,心生怒气也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此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冒犯法律。没有人愿意成为新冠肺炎患者,从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看,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有任何主观故意。如果因自己的生活工作被波及就迁怒于赵某某,这对她是不公正的。不得不说的是,一些网友在挞伐赵某某的同时,还疑似编排不实之词,涉嫌造谣。 毋庸赘言,此前多地曾发生疑似泄露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隐私的事件。受害者不仅频频被骚扰,还遭遇网络暴力,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泄露隐私的危害不容小觑,对受害者应及时抚慰,对泄露者则需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事实上,国家近年来在保障公民隐私方面越来越制度化和法治化。比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我们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谁都不能侵犯。一旦随意披露和侵犯,导致当事人受到网络暴力,加害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 遏制隐私泄露,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强化法治意识,守住法治底线,全力保护好自身的隐私。同时,更需要法律“亮剑”,需要执法机关依法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机构泄露的,还是平台、个人泄露的,只要触犯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公民织密法律保护网,还要构筑反应迅速、处理及时的应对机制。比如,有关平台一旦发现受害者的隐私被泄露,应快速删除,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 “赵某某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已有结果,这再次提醒我们: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共1260个条文,涵盖了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的权利。从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到孩子给游戏充钱是否能要回,从高铁霸座能否追究责任,到见义勇为能否免除责任……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我国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篡民法典?事实上,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这些规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随意地堆放在一起,需要一部法典将其统筹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说。据了解,民法典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其出台以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9部法律将被不再保留。“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诞生之路民法典不但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也是至今为止中国体量最庞大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据了解,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汇编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而民法典被称为“民权保护之母”,也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人民私权的基本法。“在中国的民法领域,建立健康合理的法源体系。一部相对完备的民法典,不仅能够为法官提供具体、明确的裁判依据,对普通民众而言,一部具体和明确的民法典的存在,将使得其预测行为的法律上的后果,变得更加容易。”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注意到,民法典上,绝大多数的法律条文协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安排。出于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原因,因此,民法典中不时可以看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民法典说起来好像很抽象,很专业,其实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可能都有关联。”王轶表示。事实上,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法律法规,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备。不过,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但这些法律法规,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我国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2年四次组织民法典起草,但都因为时机不成熟而一再搁置。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今年两会审议进入最后阶段,共经历66年。据了解,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常委会每审议一次,都会适时公布全民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给所有人民一个参与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表达自己意见和主张,这种民主参与的机会。”王轶说。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盛世重典民法典不仅对个人意义深远,对国家而言,意义也是非同寻常。事实上,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靠。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比如,在民法典中,明确胎儿权利保护、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夫妻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离婚冷静期、虚拟财产继承权等内容,都是近年来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话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可见,民法典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解决现实生活真实存在的问题。一个例子是,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强烈呼声。针对如今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实际,民法典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此外,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骚扰传单;进入他人的房间窥视、偷拍;跟踪、偷听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形式。所以,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不过,受民法典影响,需要作出修改的法律也不少,同时,还有需要修改的或废止的司法解释。据了解,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比如大家很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问题。民法典做出的回答是,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届满,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规定,我们可以在法典之外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的回答这个问题,要根据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凝聚价值共识的状况,来做出进一步的回应。”王轶介绍。诸如此类涉及土地问题、居住权的问题,还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可能后续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则。但在王轶看来,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还有很多有待回答的问题,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法典之外制定法律,民法典的一些未尽之言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回应。“民法典为自身未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所认可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使用的概念和术语,不少都是框架性的概念,能够与时俱进,具有足够社会适应力的概念,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与时俱进。”王轶表示。
9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青岛中院”)、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全面深化诉调对接合作。 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各方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理念的具体实践。《合作协议》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定位,有利于促进审判与调解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将为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将以《合作协议》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与青岛中院、山东证监局和青岛证监局的沟通协作,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共同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同时,来自青岛中院、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的讲师为辖区调解员进行现场培训。 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青岛证监局局长张文鑫、山东证监局副局长韩汝俊、投服中心董事长兼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董事长郭文英、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总经理姜皓和副总经理陈陵虹以及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王鹏等相关负责人出席签约仪式。
法律,总体上需要有稳定性,同时需要与时俱进,这是立法的逻辑。执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即始终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执法,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通执法。执法的宽和严更不应成为配合宏观调控的手段。我们说,要建立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准确、严格的执法,是最关键的营商环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最高限作了新的规定,于是各种解读与评论纷纷出现在各类媒体上。真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所以有不同的评论,与立场不同、角度不同有关,更与逻辑不同有关。舆论的关注点大多数集中在借贷利率15.4%的最高限是高了还是低了。但我觉得更应关注的是《规定》对民间借贷和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界定。 首先一个问题是,最高法是不是设定了借贷利率法定最高限?许多评论都是基于最高法设定了法定最高限进行的,比如影响了利率市场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会更难更贵,普惠金融无以为继等。实际上,这次最高法只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最高限,并没有设定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即没有规定借贷利率的法定最高限,所谓最高合法借贷利率。这与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60%等是不同的。逻辑上说,根据最高法这个新规定,作为民间借贷,只要你情我愿,利率多高都是不违法的,只是如果双方出现纠纷,诉诸法律,人民法院只保护LPR 4倍以内的利息。 其次,对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是LPR的4倍。按当前LPR利率计算,是15.4%。许多人把15.4%当成了法定最高利率。不得不说,这也是犯了逻辑错误。LPR是随着市场资金供求浮动的,即最高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固定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浮动的。由此推论,这个司法保护上限逻辑上是隐含着市场化的。需要讨论的实际上应该是,按LPR的4倍合不合适,而不是15.4%这个利率是高了还是低了。 再次,有人说,这个规定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意愿,也严重影响利率市场化进程,是一种新的利率管制。实际上,这次对规定的修改很明确,只适用于民间借贷,“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LPR的4倍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约束作用,不仅没有约束作用,更不是司法保护的上限。什么意思?上面说了,民间借贷,只要你情我愿,并没有利率的法定最高限,只是发生纠纷,法院只保护LPR 4倍部分的利息。这些对金融机构不适用,金融机构按监管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并按此政策与客户谈判确定贷款利率。所以,逻辑上,并不影响利率市场化进程。 最后,这次规定的修订,对什么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什么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做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背公序良俗的。”这些规定,实际上将合法民间借贷限定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有利于防止将民间借贷泛化。 第一条限制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做转贷业务,这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第二条表述也很清楚。前两条合在一起,基本是确认,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应该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进一步推论,合法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成本几乎是零。当然,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依然有机会成本、管理成本等,但无论如何,不应该说“许多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因为15.4%的利率限制而亏损,因为它们的资金成本已经非常高了”。这个资金成本,是指这些机构的资金从其他渠道借贷的成本,而这恰恰符合新规定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第一和第二条。所以,依据新规定,以出借人的资金成本来论定15.4%是否太低,是文不对题。 第三条非常关键,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经营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牌照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说,那些以民间借贷名义、以小微金融名义、以普惠金融名义、以消费金融名义无牌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其贷款行为都是非法的。那么,这已经不是15.4%的限定影响它们盈利的问题,它们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它们退出信贷市场,是一个法律和监管的问题,它们退出是不是影响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是另一个逻辑的问题。比如前几年的P2P等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许多人呼吁要保护创新,因为有利于普惠金融、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要容许犯错,不要监管;等出了风险,许多人又说,是监管缺位。逻辑上,发展普惠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或许需要对监管、对规则做一些修改和调整,但并不是和监管、和规则必然有矛盾的。不能只要有利于普惠金融、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就可以无法无天了。我们在现实中有太多这样毫无逻辑的目的决定论、道德决定论叙述。程序的合理合法,可能更有利于目的的达到和道德的实现。你既然有意愿、有能力发展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就应该取得牌照合法经营。所以,因为15.4%而为那些非法放贷的机构“叫屈”,实在没有必要。 也有人说,因为这样的限制,许多民间借贷会被挤压,不得不转入地下,小微企业只能寻求更高利率的地下民间借贷。这个逻辑有点混乱。如果法律禁止民间借贷,那么才有所谓地上地下的问题。如果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需要转入所谓地下的,只能是法律不给予保护的非法借贷。我们不能因为有地下钱庄的存在,就说应该让地下钱庄合法化。再则说,如果小微企业到了只能依靠高利贷续命的程度,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企业是要被市场淘汰的。即使这样的小微企业能找到那样的地下高利贷,一旦发生纠纷,对这样的借贷合同,法律依然是不予保护的。更何况那些以普惠金融名义引诱无还贷能力的弱势群体过度借高利贷的机构,根本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 有经济理论认为,在人类历史上,长远看,管制利率最终都是失败的。有道理吗?很有道理。但这个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无论东方西方,无论什么宗教文化,都反反复复地推行管制利率的举措。即使美国,也是上世纪70年代才开始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如果没有人类历史上这样的反反复复,这个理论也就不成立了。但是,换一个视角看,我们也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放弃管制利率没有一次是成功的,因为每一次放弃利率管制最终都被利率管制取代了。苏东坡所谓:“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人类社会的事物不是单面向的,需要看“无尽”,也需要顾及“一瞬”。先人们并没有那么傻,明明要失败的,还反复要管制借贷利率。虽然长远看,利率管制会失败,但在那一个短时期,不管制,社会就可能立即失败。就如同均衡,长远来说,市场最终一定能达到均衡,但在达到均衡前的漫长过程中,是强烈震荡的不均衡。在人类历史上,达到均衡是长期目标,往往不仅是市场的作用,而且可能还是危机、灾害、瘟疫、难民、战争等的作用。所以,为了避免社会的崩溃,那些看来终究要失败的手段不得不反复使用。人类经济史和经济常识同样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企业经营,长期、大面积依赖高利贷是无法维持的。所以,当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高利贷达到一定规模,窒息经济,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的时候,打击高利贷就会以道德的名义出现。 从来没有纯粹的经济现象。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纯理论的研究,非常必要。比如,理论物理学、基础物理学的研究非常重要,但这些理论并不能直接产业化和商业化,这中间还需要有过渡性的研究。同样,经济理论,我认为,至少应该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对经济现象进行纯抽象的解释,可以说是根本性的、终极性、普遍性的理论;另一个是应用层面的理论,它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运行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作为纯粹的理论,可以把市场看做一个只有供求关系的纯粹市场,但现实的市场一定是在规则下的市场,供求关系是依据规则在起作用的。同样,经济学假设人是理性自私的,始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性自私经过市场的作用会导致社会群体利益的提升。然而,现实中,人并不总是理性的,市场并不能将人性导向善的结果,所以现实的市场需要规则,更需要规则的执行。而规则,又会带来一系列争论不休的问题。更何况,经济,是社会政治中的经济、军事冲突中的经济、国家和地区竞争中的经济,当经济学要研究现实,为现实世界出谋划策时,就不能简单地以纯粹理论来评判现实中的政策,而是要解释这些政策现象背后的原因、社会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评判与出谋划策。我想,最高法在这个时候出台对《规定》的修改,一定是有客观的社会背景的吧。 很快,就有法院以LPR的4倍来裁定一家商业银行起诉的借贷纠纷,一下子引起舆论的轰动。这个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清楚,但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具有标杆意义,如果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将更具经典意义。这一判决足以影响今后中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市场的演化。那时,才能体现这一法律的现实效果,是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是压制了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这又引出了一个逻辑问题,即,立法的逻辑和执法的逻辑。我们讲依法治国,立法很重要,但执法更重要。法律有缺陷可以修改,但执法混乱,再好的法律文本也没有用,社会对规则就没有明确的预期,当然对法律就没有敬畏之心。 法律,总体上需要有稳定性,同时需要与时俱进,这是立法的逻辑。执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即始终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执法,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通执法。执法的宽和严更不应成为配合宏观调控的手段。我们说,要建立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准确、严格的执法,是最关键的营商环境! 本文原发于《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