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违反《外汇管理条例》),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近期法规修改,现为年化15.4%),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诈骗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诈骗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好了,今天聊到这里,感恩读者!!
近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举行了“促进票据市场发展 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网络视频会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在会上就票据发展方向、标准化票据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 关于票据的发展方向 在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之间,哪个是重点?哪个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一种观点认为,下一步要更多地发展商业票据。的确,从发展供应链金融的角度,以及从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结算工具所具有的信用特征看,商业票据更具有企业和供应链信用特征,似乎更应代表发展方向。国际经验也表明,商业票据更具有普遍性。但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可能也需考虑中国的国情及其特殊性。 我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和工作精力都在货币政策二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期间我关注的一个相关问题是,为什么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及贸易融资过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一个基本的背景是,国际贸易往往是跨国开展的,交易双方不仅存在着一般贸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存在着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和社会文化差异问题,因此对手方风险、特别是违约风险比一般的交易要更为显著。而这其中,恰恰是商业银行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信息和信用中介作用: 第一,商业银行在贸易结算及其融资及其活动中具有广泛的业务专业性,为客户提供各种交易银行服务,而且总体而言,全球交易银行服务较为成熟、产品丰富、标准化程度高。第二,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合规和风控文化,能较好地进行客户识别和风险控制,尤其是对在本行开户的各类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第三,跨国银行还具有广泛的国际网络,建有覆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当地客户总体比较了解,从而形成了广泛覆盖的国际客户网络。第四,国际结算和交易银行服务的金融监管存在广泛国际共识和标准,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货币资金经营机构,往往信用程度较高,即使对于一些不具有国际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中为其开户市场主体提供贸易结算和融资时,也能获得同行信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商业银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为国际贸易双方提供跨国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而且实际上更多地还发挥着信息中介、信用中介职能,帮助克服跨国交易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对手方风险问题。 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国幅员广阔,各地人文环境和经济金融生态差异较大,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比较复杂,所以跨地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对手方风险问题总体比较突出。成熟市场中有些很普遍的金融产品和相关制度安排在我国出现各种“水土不服”现象、成为内幕交易甚至欺诈工具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并不是这些产品或制度安排本身有问题,而很大程度上与我国长期形成的社会历史、区域特征和信用文化有关。 回到票据这个产品本身上来。票据作为重要的结算和融资工具,对于促进交易结算、发展供应链金融、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要把这个产品乃至整个市场发展好,但也要正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薄弱环节。一方面,过去票据市场出现了较多的风险事件,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确实有赖于良好的信用文化、健全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当前也广泛存在着关于票据支付工具的一些诟病,突出表现在一些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不得不接受上游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大企业签发的票据,在回款时效和成本上处于不利地位,加剧了这些企业的经营困难。 因此,在积极推动票据结算和融资工具以及票据市场发展的同时,恐怕也要考虑我国国情,在制度安排上做一些适应性调整。在我看来,仍然可以发挥商业银行的传统积极作用,在客户识别、风险控制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提供信息和信用中介服务,帮助降低票据结算和提供融资支持过程中的风险度,同时辅以其他的制度和技术安排,控制并压低票据成本,这方面,人民银行和票交所做了大量工作。这意味着我们在重点发展商业票据还是银行票据这个问题上,需要理论界和业界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和比较研究,从而探索出一条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票据市场发展道路,更好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结算和信用服务。 关于标准化票据的法律适用性问题 这个问题更加复杂一点,我想顺着刚才前面嘉宾的评论,往前再延伸一点。 首先,我觉得票据和标准化票据,这两个产品在法律属性上是不一样的。有价证券通常有三种法律属性:一是物权证券,或者说商品证券;二是货币证券;三是资本证券。票据是典型的货币证券,它遵守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票据法,还有物权法,以及相关的以货币证券法律属性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其财产权利是一种货币请求权。票据的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更多地体现和具有间接融资属性。但是标准化票据,根据我对现有的《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理解,它在性质上更多地属于资本证券,其财产权利是一种收入请求权,因此在投资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多地具有直接融资属性。资本证券遵守的法律更多地是《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等,当然它也离不开物权法。 其次,标准化票据及其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究竟应该是什么?《办法》中明确了三个上位法:一是《人民银行法》,二是《票据法》,三是《信托法》。资本证券遵守《信托法》当然没有问题,也很常见,但这是否意味着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信托关系法律属性?但我仔细学习和梳理了现有《办法》的所有条款以及相关的解释,似乎很难找到信托法律关系。当然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一个金融研究者,可能这方面造诣不深,但还是想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供大家讨论。 这需要进一步考察标准化票据的产品设计和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属性。标准化票据涉及很多机构,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市场主体:第一,标准化票据的投资人,或者说持仓人,主要是金融市场上的合格投资者。第二,标准化票据的发行人和托管人,目前是票交所,以后两者要分离,发行人、或者经纪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票交所作为专业基础设施,负责登记托管,为了分析的方便,这里把两者合一简称为托管人。第三,委托人,可以是原始票据持有人,可以是经贴现、转让后的持有人。 我们进一步去考察这三者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在托管人和委托人之间,似乎找不到信托财产法律关系。按照现有的《办法》及其产品设计,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确实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对归集的原始票据,并没有作信托财产隔离,没有设立独立的SPV,这些票据从委托人归集到托管人手里,并没有建立任何资产信托或资金信托关系,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信托财产,也并不遵守《信托法》。 再看托管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办法》,托管人只是作为一个中介,并不是真正的资本证券的发行者,他与投资者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很简单,是一种居间关系,实际上也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 进一步看投资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对原始票据没有作破产隔离,没有进行SPV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所以我觉得委托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并不是信托财产关系。投资者购买标准化票据后,在投资者和持票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收入请求权的关系,最终还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特殊,既不能适用《票据法》,恐怕也很难用《信托法》来界定和约束。如果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信托关系,应该用什么法律来界定这个产品的法律属性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涉及其法律适用和监管规则,涉及这个产品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涉及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怎么有效保护财产权利的问题。 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并解决的,否则这个产品在设计和刚推出来的时候,可能初衷和出发点都非常好,也会受市场的欢迎,但一旦有违规或违约、产生纠纷,就会面临监管和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我也能想到现有设计和制度安排背后可能涉及比较多的矛盾和冲突,但我觉得对于一个新产品、新市场,我们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好这个产品的法律属性,明确其上位法以及违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关系和监督管理上非常清晰,从而有利于这个产品和市场更加健康发展,把好事办得更好。
来源 | 陆家嘴金租局(融易学金融学院特邀自媒体)作者 | 李局座从法律角度看,融资租赁主要有“四大支柱”:交易结构、租赁物、担保措施、权利救济。这四个层面,架构起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和规则。本文结合民法典规定,主要从融资租赁与担保物权的融合(民法典386-393条)、融资租赁规则自身变化(民法典736-740条)、担保规则(保证等)变化对融资租赁的影响、特殊交易结构的认识等四方面,对融资租赁热点法律合规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制作课件期间,适逢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结合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可能受到以下影响:一是,融资租赁被认定为借贷合同关系的。主要涉及通谋虚伪,广义看,包括:虚构物、虚构价值、未过户、物的性质不适合作为租赁物(公益资产等)。二是,整体收益。从过往经验看,4倍一年期LPR可能不仅是民间借贷的天花板,也将对金融企业违约金、地方金融企业收益等起到“限高”作用。三是,违约率。对于irr本身较高的企业,违约金的惩罚和限制作用,可能变得不那么明显。开始正文。(注:点击放大查看图片)
香港金管局:外国政府单方面制裁在香港无法律效力 【环球网报道】当地时间7日,美国宣布对部分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进行制裁。据港媒8日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8日)表示,外国政府单方面的制裁,在港并无法律效力。 报道称,金管局明确表示,外国政府实施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不属于国际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无法律效力。 同时,金管局提到,由于过往未曾发生同样情况,因而致函认可机构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说明金管局的相关要求。金管局表示,认可机构在评估是否继续向在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中所指定个人或实体提供银行服务时,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考虑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民法典诞生,意味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施行之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等9部法律将同步废止。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归属,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从具体内容来看,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将网名、艺名等纳入姓名权保护中;并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等内容作出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人格权编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里,顺应了有关人工智能立法的呼声。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等人格权面临威胁,‘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除了对“人”的保护,产权保护是激发和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源(行情600405,诊股)泉。民法典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进一步明确了一视同仁保护的立法态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民法典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满足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亦是维护外企合法权益、推动外企投资和贸易的强劲动力。” 从出生前的继承权利,到日常的合同签订,生活中的物业费缴纳……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据,囊括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也因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此前法律中未能明确的热点话题,民法典也有所回应。比如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禁止高利贷,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将明确婚内单方举债的司法解释纳入法律,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专章也进一步保护了权利人的居住利益。 纵观历史,从1954年到2001年,我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在1979年第三次启动时,由于当时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并先后制定了现行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距离民法典正式生效尚有半年之期,做好民法典生效与其他9部法律废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是下一步需关注的重点。对于民法典中尚存争议或未及的内容,也有待未来司法解释等的进一步完善。
“是谁?也不会有人知道,谁在一代又一代精心培育,剪枝培土、浇水施肥……” 这首名叫《鲜花》的小诗,创作于中国民法典草案诞生的前夜,它的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用培育一朵娇嫩的鲜花来比喻法律人历经数年、编纂民法典草案所付出的心血。 5月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从启动编纂到即将形成统一民法典,历时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迎来历史性时刻。 那么,民法典的“出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哪些条款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孙宪忠代表,以及其他几位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以期从经济金融角度来透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具体制度上都与民法通则相脱离。“民法典的编纂,使这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孙宪忠表示。 “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就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衍新在受访时表示,民法典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它通过确立市场基本规则并不断完善、精确,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其发展,可以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一直是我们几代人一直以来的夙愿,民法注重私法自治,尊重公民的意思自由,倡导诚实守信,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帅龙认为。 那么,民法典草案的哪些条款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呢? “在民法典草案中,虽然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不多,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很多法条都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苏衍新表示,金融行业向来与担保制度“不可分割”,此次民法典草案在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权衡方面的一些新变化值得关注。此外,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里面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金融主体需要注意的。”孙宪忠强调,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在内的一些民法上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些抽象性的上位的立法原则,但它集中体现了立法思想,包括金融主体在内的一切民商事主体要予以遵循。 此外,孙宪忠认为,民法典中最可能会对金融主体发挥作用的规范在于三个方面的规范:组织体规范、行为规范、权利规范。以权利规范为例,金融企业有财产的所有权,发放贷款形成担保物权、订立合同产生债权、参与成立公司享有股权等等。 “民法典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个基本法,金融业还有自己的特别法。基本法和特别法是什么关系呢?首先,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其次,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法。”孙宪忠强调。 谈及民法典草案的亮点,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用“很多”来形容。 “因为我长期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所以我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一大亮点。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这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表示。 苏衍新表示,“作为一名律师,我欣喜地看到,针对实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了必要的制度跟进与完善。民法典草案亮点可以说很多,从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到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一些重要法律条款的修订……一个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了。” 尹飞认为,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的出现,将为未来金融机构推动“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抓手,也为金融机构解决长期居住需求以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了制度基础。
新华社香港5月22日电(记者 周文其 丁梓懿)香港社会各界22日表示,“一国两制”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将有效打击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恶行,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保障广大市民福祉提供关键支撑。 香港民建联、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经民联等纷纷发表声明,支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香港民建联在声明中指出,回归近23年来,香港未能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完成自行立法,使得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存在缺口。同时,过去一段时间,“港独”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破坏香港社会安全和法治的违法暴力活动十分猖獗,有人更公然寻求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面对这些情况,全国人大采取前述做法十分必要,也符合国家及香港的根本利益。 香港工会联合会在声明中强调,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有力法律保障,是全国人大的权责所在。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惯例,全国人大的举措也有充分的宪法、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香港经民联在声明中表示,在“黑暴”“揽炒”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打击下,香港2020年第一季度本地生产总值下跌8.9%,是有记录以来最差表现,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升至逾9年来最高。因此,做好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也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繁荣稳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香港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指出,全国人大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从国家层面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理据充分、理由恰当。“修例风波”重挫香港民生经济,旅游业、零售业、餐饮业等均受到沉痛打击,市民人心惶惶。在这样的环境下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有助于维护香港营商环境和业界信心。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柯创盛表示,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有利于阻断外部反华势力在香港从事不法活动,进一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也是香港全面准确实践“一国两制”的体现,符合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香港社会未来的长治久安。 “我会在网络和社区加强宣传,向市民解释清楚相关法律对香港的益处,希望广大市民可以认清哪些人是希望香港好、哪些人是希望‘揽炒’。”柯创盛说。 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会长陈晓峰指出,国家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将更有效地填补缺失,维护国家安全,守护“一国两制”。全国人大的举措既是十分重要、必要的,也是合法、合规的。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强调,在外部势力干预和本地反对派的煽动下,“修例风波”呈现出“颜色革命”的特征。幕后黑手用金钱资助暴乱、利用部分媒体抹黑特区政府和香港警方。然而,香港却缺乏打击分裂国家等行为的法律。因此,国家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是十分正确的决定。 香港中国文化基金会主席石柱表示,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与宪法、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有助于解决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筑牢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屏障,并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和香港的长治久安提供关键支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