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被罚款50万元。 吉林银保监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朱铁军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吉林银行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悉,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50万元。 同日(30日),银保监会网站还公布了对责任人朱铁军的处罚决定:因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 查阅银保监会网站发现,这并不是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年内收到的首张罚单。2020年7月,因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25万元。2020年1月,因违规涉企服务收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被罚款30万元。 吉林银行网站信息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12月28日,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披露称,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贪权敛财,滥权妄为,侵占公物;私欲膨胀,胆大妄为,攫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杨盛忠简历 杨盛忠,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吉林长春人, 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2009年1月,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10年8月,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 2010年10月,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5年3月,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2016年9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2017年7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总裁; 2019年12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0年8月,免去其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存在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行长张光华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延边银保监分局对吉林银行延边分行罚款30万元,对行长张光华给予警告,责令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张光华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复〔2020〕137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经审核,核准张光华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为12.73%;第二大股东为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73%;第三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9%。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药品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期,总第41期)显示,经核查确认,本次发现标示8家生产企业共计10个品种10个批次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其中,上市企业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景峰医药”,000908.SZ)以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000623.SZ)等名列其中。 上述检查结果显示,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药品监督抽验计划,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经核查确认,标示8家生产企业共计10个品种10个批次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并予以公示。 本次检查发现,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脉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药品规格每袋装1.5g,生产批号20180906,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检验机构为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此外,本次检查还发现,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便灵胶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品来源为贵州德良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神奇西路分店,药品规格0.25g,生产批号20181102,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七册,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水分,检验机构为黔西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对留样抽检合格)。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抽验不合格的药品进行立案查处,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管,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风险防控。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7.3亿人民币,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8.80亿元,于1999年2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叶湘武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4亿股,持股比例19.8%。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为公司100%间接持股。 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6日,注册资本6018.67万人民币,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4.8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日,注册资本11.63亿元,于1996年10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0亿股,持股比例26.65%。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直接持有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8.22%比例股份。
中国经济网长春1月27日综合报道2021年1月26日,吉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补选李景浩(朝鲜族)为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郭树峰为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秘书长,王晓南(女)、孙在旗为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李景浩,1960年7月出生,是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曾任延边州委副书记、州长等职,2017年起任吉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景浩简历 李景浩,男,朝鲜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安图人,研究生学历,管理经济学硕士学位。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入党。 1979.09――1983.08 吉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 1983.08――1985.0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委工业处科员 1985.05――1993.0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委综合处副处长、处长 1993.04――1995.0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经委副主任 1995.09――1997.1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委副主任 1997.10――2000.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0.11――2001.01 龙井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01――2001.08 龙井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08――2003.0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常委、和龙市委书记 2003.06――2004.0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常委(2003.05――2004.05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4.07――2007.0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常委、秘书长 2007.02――2013.0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常委、副州长 2013.04――2017.0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州长 2017.05 吉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现任吉林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2020年12月3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王路为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王路为吉林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贺志亮因工作变动辞去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贺志亮,1970年10月出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2020年出任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日前已任吉林市委书记。 王路简历 王路,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江苏南京人,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历任团中央社区和权益部法制处处长,山西省灵丘县委常委、副县长, 团中央社区和权益部社区处处长,团中央社区和权益部副部长,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团中央少年部部长、全国少工委常务副主任,长春市委常委、副市长。长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长春市行政学院院长。 现任吉林市政府代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