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平凉5月20日综合报道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黄继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纪法观念。政治蜕变,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装腔作势、空喊口号,表面对党忠诚、背后违规逾矩,是典型的“两面人”;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高档宴请和豪华专车服务,肆无忌惮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车。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瞒报个人重大事项,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以权谋私,纵容妻子“吃空饷”,竭力为“自家生意”站台撑腰,帮助亲属经商谋利;违规占用公有住房,无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装修房屋、提供劳务;贪婪无度,甘于被“围猎”、乐于被收买,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恣意进行利益输送,用不法收入违规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既当官又发财,严重破坏任职地方营商环境;厚颜无耻,以权谋色,搞权色交易。作威作福,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别墅,强行占道扩院,利用公共资源为自家豪宅抬基铺路,造成群众围堵上访,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恶劣。沉迷物质享乐,生活奢靡腐化,讲排场、住别墅、坐豪车、戴名表,一掷万金,嗜赌成瘾,追求低级趣味;道德败坏,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自身不廉,带坏家风,其妻跋扈嚣张、颐指气使,吃空饷、做生意,收受他人钱款,是家族式腐败的典型。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了任职地方政治生态。 黄继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法,毫不收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继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黄继宗简历 黄继宗,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甘肃庆城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0月至2000年4月,任正宁县副县长;2000年4月至2001年8月,任正宁县委常委、副县长;2001年8月至2004年11月,任正宁县委副书记、县长;2004年11月至2007年2月,任正宁县委书记;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任庆阳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2009年1月至2016年8月,任庆阳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平凉市委常委;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平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2019年12月,被免去平凉市委常委、委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职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上饶5月21日综合报道 据江西上饶师范学院官方网站消息,5月20日,上饶师范学院召开干部大会,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周训国宣布省委关于上饶师范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决定:陈洪生同志任上饶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朱寅健同志另有任用,不再担任上饶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陈洪生简历 陈洪生,男,汉族,江西莲花人,1967年1月出生,1997年11月入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84年9月吉安师范专科学校英语系学习; 1987年8月任莲花中学外语教师; 1992年9月江西教育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 1994年7月任莲花中学外语教师; 1996年9月南京大学政治系攻读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9年7月任江西省委党校科社教研室、公共管理学教研部教师(其间:1999.09讲师;2003.11副教授; 2002.09--2006.07南京大学政治系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7年1月任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其间:2007.11教授;2008.03--2008.07江西省委党校第32期中青班学习); 2008年11月任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 2013年2月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党组成员; 2013年3月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其间:2013.03--2013.06江西省信访局接待工作处挂职锻炼); 2016年9月任上饶市委常委; 2016年11月任上饶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社会主义学院第一院长。 现任上饶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汉中5月22日综合报道 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汉中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党振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党振清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多次外出从事摄影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长期与私营企业主打麻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 党振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三观扭曲,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大肆收受贿赂,践踏法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之后仍肆无忌惮,不知敬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党振清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党振清简历 党振清,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陕西汉中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 1980年9月至1982年7月,陕西省商业学校会计专业学习; 1982年7月至1984年12月,汉中市百货公司、百纺公司干部; 1984年12月至1991年4月,汉中地区经委干事; 1991年4月至1993年2月,汉中地区行署办公室工作; 1993年2月至1993年10月,汉中地区行署政办科副科长; 1993年10月至1995年2月,汉中地区行署机关团委书记; 1995年2月至1997年7月,汉中市政府办公室接待科科长; 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汉中市政府机关事务处主任(副县级); 1998年12月至2001年8月,汉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处主任; 2001年8月至2006年6月,汉中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接待处处长(正县级); 2006年6月至2011年6月,洋县县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汉中市委秘书长;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汉中市副市长、市委秘书长; 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汉中市副市长;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汉中市委常委; 2019年4月,汉中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12月6日下午,交通银行(601328.SH)召开全行干部大会,中组部干部四局局长钟海东宣布中央关于交通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任职的决定,任德奇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拟任董事长。董事长、行长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办理。 任德奇简历: 任德奇,55岁,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任德奇2018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德奇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来源:中信集团 2020年3月20日,中信集团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曾一春同志出席会议并宣布中央决定:朱鹤新同志任中信集团党委书记,常振明同志不再担任中信集团党委书记。 朱鹤新同志在讲话中表示感谢中央的信任,完全拥护、坚决服从中央的决定和安排。来中信集团工作,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将与班子其他同志团结协作,带领广大干部员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发展和国企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开创中信发展新局面。 常振明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他指出,中央选派朱鹤新同志担任中信集团主要领导,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信集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此坚决拥护。他对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历届中信领导同志的帮助和广大员工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号召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全力支持朱鹤新同志的工作。 中信集团党委委员、近三年退出领导岗位的集团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京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简历 1987年9月至1991年8月,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系经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学习 1991年8月至1993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第一印染厂职工 1993年6月至1997年6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国外业务部存汇会计科会计、副科长、科长 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1998年2月至1999年2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国外业务部副主任 1999年2月至2000年2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主任兼国外业务部经理 200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市场营销部经理兼国外业务部经理 2000年5月至2000年11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市场营销处处长兼国外业务部经理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任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2002年2月至2006年11月,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1年9月至2003年10月,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系金融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任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任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0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银行公司业务总监、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兼北京管理部常务副总裁(其间: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中央党校第29期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交通银行公司业务总监兼北京管理部常务副总裁,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兼公司业务总监,北京管理部常务副总裁,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任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兼公司业务总监,北京管理部总裁,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任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管理部总裁,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管理部总裁,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其间: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中央党校第53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管理部总裁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6年6月,任四川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8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初步统计,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42万亿元。 初步统计,2020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42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750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910亿元,同比多增1240亿元;委托贷款减少579亿元,同比少减618亿元;信托贷款增加23亿元,同比少增106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577亿元,同比多增934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9015亿元,同比多5066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3357亿元,同比少1076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15亿元,同比多53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