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6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发布。2020年,共有98家券商参与排名,据 有57家券商的评级相比2019年发生了变化,其中有32家成功“升级”。从上调角度来看,国融证券表现最为出色,评级由2019年的C级上调5级至B类BBB级,也是今年唯一连升5级的券商。 此次分类评级的提升,直接降低了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数额,有效节省了运营成本。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本次评级结果对于国融证券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扩大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范围、拓宽合作渠道等方面均会带来积极影响。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机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实现证券行业持续规范发展,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了再一次修改,从分类监管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增强核心竞争力,以“体现合规、审慎导向,支持行业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为核心,进一步优化完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上述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自2019年以来,国融证券全面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公司对重大合规风险行为零容忍”等要求,全方位多举措宣扬“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企业精神,让合规意识融入到业务发展的全流程。 在系统建设方面,国融证券持续推进完善各业务管理系统及监控系统;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积极按照新规要求加强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授权授信、信息隔离、客户投诉、员工执业行为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工作;同时,今年以来,国融证券聘请外部知名咨询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公司合规存在的不足进行强化。
一年一度的券商大考发榜了!根据证监会昨晚公布的“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今年共有A类券商47家,比去年多9家。其中,AA级券商15家,比去年多5家;A级券商里,中小券商接近20家。今年的B类券商有39家,较去年减少11家。 今年共有98家券商参与分类评级。其中,评级上升的有32家,下降的有25家,39家保持不变。2家外资券商摩根大通、野村东方首次参与评级,皆为BBB级。 具体来看,15家AA级券商有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还有新升至AA级的安信证券、光大证券、国金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泰证券。 此外,今年的C类券商为11家,其中CCC级6家,被接管的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均为CCC级。而去年的D类券商网信证券今年仍是D类。 从升降幅度看,国融证券今年连升5级,从去年的C级升至BBB级;长江证券、恒泰证券、九州证券等上升4级。而江海证券则连降5级,从去年的BBB降到了C级,金元证券也下降4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据了解,今年的分类结果更加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适当增加A类证券公司家数。近年来,在监管机构和企业自身的努力下,行业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有所提升,重点业务领域风险趋于收敛。因此A类公司家数有所上升。 其次,进一步强化了专业服务导向,以适应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错位转型发展的趋势,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今年,在财富管理、机构客户服务、财务顾问等特色化的业务方面,均有部分中小型券商获得加分。 再次,在风险管理方面,加强了四方面的引导。如引导证券公司更加重视风控指标的持续有效。在最近3个、4个评价期内,券商主要风控指标若持续达标,可分别获2分、3分的加分。 引导行业更加重视资本约束,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130%,且净资本150亿元以上的加2分,有近1/3的证券公司获得加分。风险覆盖率达到130%的加1分,其余证券公司都获得了加分。 同时,引导证券公司更加重视风险管理的全覆盖以及风险监测的有效性;引导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更加适应。 最后,今年延续了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项评价加分,有90家证券公司因此获得加分。另外新增了服务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专项评价,今年有21家证券公司因此而获得加分。 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证监会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关于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报告》。报告从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客观分析了行业数字化转型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并结合行业调研反馈情况就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证券行业信息技术投入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证券行业数字化应用水平依然有待提升,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人才支撑不足,证券行业数据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报告》针对证券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给出相关建议: (一)加大引导科技投入,支持行业自主创新 一是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信息技术投入指标。通过进一步明确信息技术投入专项审计要求中的支出类型,合理界定研究开发费用范畴,鼓励证券公司提升自主研发能力, 加大科技人才培养与投入。完善加分标准,提高非运维投入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 二是推广行业数字化转型领域最佳实践。鼓励证券公司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信息技术与证券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业务及管理模式数字化应用水平提升, 评估数字技术在证券业务领域的应用成果,推广证券行业数字化最佳实践引领行业转型。三是鼓励行业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的外部合作。支持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通过独立研发、合作开发、与第三方科研机构或科技公司协议开发等多种模式,提升行业数字化适应水平和自主可控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成立或收购 金融科技子公司,并将相关投入纳入信息技术投入指标加分范畴。 (二)增强数字化治理能力,促进业务融合发展 一是加快出台行业标准,促进金融科技应用融合。逐步建立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应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投资顾问业务领域的应用条件及合规要求,引导金融科技在证券领域的稳步探索和有机结合,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及居民财富管理能力。二是鼓励行业构建数字化战略,深入挖掘发挥数据价值。鼓励证券公司加快数字化运营转型,加强内部数据标准化整合,构建数据中台,实现各业务条线数据标准化采集、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行业运用数字技术降本增效。 (三)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夯实数字化人才基础 一是明确相关法规要求,畅通数据人才引进。建议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完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规定,适当拓宽相应工作经历及从业年限的认定范畴,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或其他满足特定条件的科技公司从业经历纳入考虑范围。二是构建长效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数据人才活力。建议在评估证券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基础上出台具体制度规范, 就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安排。 允许和鼓励证券公司尤其是金融科技子公司采取更为灵活的激励机制安排。三是健全数据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建议进一步充实数字化专家库,设计推出精品化、专业化、实践化的数字专业课程,提供更多面向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支持证券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公司联合开展数字人才培养。 (四)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坚守防范风险底线 一是加强数据安全技术应用,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鼓励证券公司与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加强数据加密、数据完整性认证、数据标签、数据脱敏与安全审计等数据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运用。推进建立数据安全标准,并强化在证券行业数字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二是增强数据安全管控,提升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鼓励行业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动态监测系统,加强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提升维持业务连续性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行业数据安全通报机制,及时发现、预警、通报、报告重大数据安全事件和漏洞隐患。
证监会14日发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新规旨在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还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 华创证券指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背靠头部金控集团、银证业务有望协同、实现战略发展的招商证券(600999)、中信证券(600030)、国泰君安(601211)以及具有大型互联网平台关系的东方财富(300059)、华泰证券(601688)等券商有望借此实现更大程度发展。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这一此前的模糊地带,“管理规定”旨在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的管理要求。 事实上,证券公司与外部第三方网络平台长期存在合作关系。这主要是将证券公司的开户系统、交易系统,通过H5页面或链接的形式,放在一些银行、保险渠道,或是同花顺、大智慧等平台进行导流获客。此前,对这类导流是否合规,业内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管理规定’对业务来说主要是起到规范的作用。”某券商网络金融部业务人员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重点是明确了监管底线,厘清了券商与第三方合作的边界,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须备案管理,使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有规可依。 他认为,规范券商在第三方平台的导流和展业行为,对证券行业而言是个利好。有多位受访人士也表示,那些具备金控集团背景或与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券商将会更为受益。 “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如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 对此,一家小型券商的网络金融部人士表示,在费用支出方面规定了“上限”,对券商而言是个好消息。因为,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效果虽好,但其费用一般会比使用券商自身平台要高。且部分优势平台还会采取竞争性报价策略,导致券商引流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大平台的费率甚至明显超过了证券公司在该平台展业净收入的30%。 “在一些第三方平台引流一个新客户的成本起码是1000元,且还无法保证是有效客户。”该人士感叹道。 那么,第三方平台是否会因“管理规定”而受到影响?某券商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净收入30%的费用比例限制不会限制双方的合作,租用第三方渠道仍具有较强的“盈利效应”。目前,第三方平台侧重于投资者的财商教育,与券商的分工定位不同。简单的开户分佣模式或许不太合规,但双方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各取所需,费用比例的限制不会对互联网导流的业态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证券公司可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但(双方)应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大家讨论较多的一项规定,如果实施,则会对银行系券商、保险系券商构成利好。 广发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陈福就此表示,建议持续关注背靠头部金控集团、银证业务有望协同的证券公司。目前,此类大集团中较具实力的有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中国平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此外,他还认为,一些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股权关系的券商也有望受益。 但也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士表示,如果只是借用推广渠道,而非网络技术层面的合作,应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我们此前与不少银行都有合作,现在也还在继续合作,短期看还没有什么限制。合作用的技术系统都是我们提供的,银行方面只提供渠道。” “从长期看,‘管理规定’意在引导证券行业外部合作的规范化。”某券商的经纪业务人士表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其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提质增效。同时,互联网渠道可有效提升券商的获客能力。 对于券商的自身能力,“管理规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展业的同时,券商要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券商要采取独立于第三方平台的安全措施。同时,合规风控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不容马虎。 陈福认为,对券商来说,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主要有两点风险:一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着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也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
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有了统一的行为规范。昨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下,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完成。 《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具体而言,《管理规定》规定了五方面主要内容: 明确了调整范围。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于《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参照执行。 厘清了责任边界。根据《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是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规范了展业行为。具体要求包括: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包括: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券商须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事中须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事后做好应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信息报送要求、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手段、罚则等。 业内人士认为,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券商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近年来,这类业务模式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首先,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券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其次,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再者,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管理规定》厘清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了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创新。
券商年内发债融资超8600亿元 短融券占比超6成 7月13日,东方证券、长江证券均获准发行超百亿元面额公司债,将券商发债融资的热情进一步推向高潮。 《证券日报》记者百度相关数据梳理后发现,今年以来,券商通过发行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及可转债的形式,已累计募资8663.68亿元,同比大增86.32%。截至目前,发行证券公司债仍是各家券商主要的融资途径,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已形成反客为主态势。 公司债仍是主要融资途径 截至目前,发行证券公司债仍是券商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之一。《证券日报》记者对同花顺iFinD数据梳理后发现,今年以来,券商共发行116只证券公司债,合计发行总额达2624.68亿元,同比增长46.66%。 其中,中信证券发行证券公司债的规模最大,达到255亿元。海通证券紧随其后,发行证券公司债215亿元。华泰证券排名第三,发行证券公司债200亿元。此外,中国银河、中金公司、申万宏源、广发证券、招商证券等多家券商发行证券公司债规模也均超过100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5月份以来,已有10家券商获准发行大额证券公司债,累计获准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710亿元。 39只次级债融资744亿元 统计数据显示,最近3年,证券公司累计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总规模的34%,发行次级债已成为券商补充流动性的重要工具之一。 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修改后的内容主要包括:优化次级债发行方式,允许公开发行;支持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将机构投资者概念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表述和界定等等。 在《管理规定》发布前,券商只能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修改后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券商发债渠道。 《证券日报》记者对同花顺iFinD数据梳理后发现,截至7月15日,今年以来券商已发行39只次级债,合计发行总额744亿元,同比下降32.25%。其中,申万宏源证券今年以来已分两次合计发行次级债120亿元。此外,国泰君安、中国银河、中信建投、国信证券发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规模也均达到50亿元。 对此,东方证券分析师唐子佩认为:“《管理规定》允许券商公开发行次级债,无疑将显著拓展券商次级债融资渠道,有效提升杠杆运用水平,充实资本,提升防风险能力,同时也为券商发行其他品种的公司债奠定了法律基础。” 国开证券分析师程凌也表示,“在当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如能补充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有利于券商做大资产规模,提升杠杆率和盈利能力。此外,《管理规定》为创新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券商融资渠道有望进一步拓宽,未来券商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将成为竞争的重点,大型券商将更具优势。” 发行短期融资券异军突起 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期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后,证监会于7月8日同意招商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包括公开发行1年期以上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250亿元以及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面值余额不超过100亿元。 与发行证券公司债相比,发行短期融资券具备发行门槛低、周期短、能快速补充公司运营资金等特点,目前已成为券商补充流动性的另一主要渠道。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券商今年以来已发行188只短期融资券,合计发行总额达5267亿元,与去年同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1729亿元相比,大增204.63%,占年内券商发行公司债券总额的60.79%。 与此同时,此前备受券商重视的可转债发行却意外“遇冷”,只有华安证券一家在今年3月份发行了2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安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