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了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傅宁辉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宁辉: 经查,傅宁辉(身份证号:******************)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泰证券(600918.SH)于12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8号),经查,中泰证券存在两项问题,分别为,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泰证券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中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泰证券于2020年5月5日发布《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研报,分析师为谢楠。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显示,谢楠2019年11月18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此前,谢楠曾先后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 据界面新闻,中泰证券上述研报中描述“史丹利农业服务公司已经在东北、内蒙、山东和河北等地成立9家合资公司,流转50多万亩耕地,拥有库容50多万吨的粮仓,可实现产收销一体化”内容系史丹利五年前的公司数据,由于史丹利官方未作更新,也未标注准确年份,因此分析师便直接作了引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二、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邮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邮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 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 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陕西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况反映出中邮证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中邮证券改正。中邮证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6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绝对控股的证券类金融子公司。中邮证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 2019年年报显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8%;第二大股东为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86%;第三大股东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6%。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广西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广西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而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广西分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6年4月成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股票代为:002670)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6.95亿元。公司注册于江西南昌,在上海、深圳、北京设立业务管理总部,200余家分支机构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 国盛证券作为一家业务牌照齐全的综合性券商,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新三板做市、港股通、股票期权等。目前拥有资产管理、期货、私募基金三家子公司,并参股公募基金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布局完善,协同效应显著,为客户提供资本市场全产业链产品及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你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你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授权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4号)显示,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航空证券,2009年11月,航空证券原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转让100%的股权协议。2010年6月17日,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月底通过天津产权交易所由国开行全资收购。2010年8月25日,国开证券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尝试银证混业经营的证券机构。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95亿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2020〕194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5日
⊙记者 刘艺文 ○编辑 朱绍勇 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2019年度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及精准扶贫专题报告。中证协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在报告序言中表示,证券行业要牢牢把握住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为行业发展带来的重要历史机遇,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能力和责任体系建设,加大对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把握金融科技引领作用,着力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动行业文化建设,持续改善行业发展生态;着力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安青松表示,作为行业“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平台,中证协将继续发挥“自律、服务、传导”职能,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持续推动行业将社会责任行为体现为企业行动自觉,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展现行业责任担当,肩负行业历史使命。 安青松介绍,自2018年11月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启动以来,得到行业机构积极响应。截至2020年6月底,54家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了120只支民资管计划和81只子计划,出资规模707.72亿元,撬动外部资金315.93亿元。45家证券公司管理的支民资管计划及其子计划进行具体项目投资,累计投出839.26亿元,所投资标的涉及248家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切实纾解民营企业及其股东流动性困难。 安青松表示,2019年证券公司着力培育理性、健康投资文化,举办各类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17万余场,投资者参与超5000万人次;65家证券公司与911家院校结对开展“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在校学生参与达143万人次;99家证券公司举办近9000场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培训,参与人员约65万人次。 安青松介绍,2019年证券行业公益性支出5.58亿元,同比增长7.22%。公益性支出500万元以上的证券公司共36家,1000万元以上的达到20家。“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国家级贫困县294个,结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111个,服务贫困地区企业IPO 3家,服务贫困地区企业新三板挂牌7家,服务贫困地区企业融资570.44亿元,服务实体企业通过绿色债券及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融资1016.15亿元。疫情发生后,证券公司自发自觉践行公益责任,截至2020年4月,96家会员单位捐赠物资超过5.3亿元(含母公司、子公司),部分会员单位还向贫困县域捐赠资金共计4000余万元,助力贫困地区打赢战疫战贫“双胜利”。 据悉,这是自2011年以来,中证协连续第9年发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报告分为上册和下册两部分:上册为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报告;下册为证券公司精准扶贫专题报告。 为突出时效性和行业亮点,今年的报告涵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统筹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共建行业良性生态”“强化投资者保护,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范畴,用数据展示行业责任担当及责任建设成果。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发布并实施。据了解,管理办法灵活设置了资质要求,满足条件的分类评级为BBB级(及以上)的券商可开展相关期权业务。场外期权挂钩个股标的范围也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此外,管理办法还优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步,中证协将落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场外期权制度规范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检查,提高业务报告系统电子化程度,强化实时、精准监测监控风险,持续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升了自律规则层级,优化完善了部分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 首先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业优势的BBB级(及以上)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 其次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 再者是稳定业务预期。对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最后是强化监测监控。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此外,为做好对有关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中证协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程,通过明确公司申报要求、强化参评专家责任、公开评估过程等措施保障评估工作规范透明。 据悉,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2012年开展试点以来,在服务投资者管理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促进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证协在合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广泛听取行业诉求,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