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12月3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进口关税税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其中包括,支持进口替代,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降低国内亟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及零部件、国内紧缺资源品以及部分优质原料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加大生态环保支持力度,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六步降税,其中119项商品降低至零。 出口关税税率方面,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为支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2021年起,我国将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暂定税率。 进口商品三种关税税率将调整 根据关税调整方案,为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履行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税承诺,继续降低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我国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六步降税。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1年我国将对原产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世贸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我们是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包括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根据我们自己的需要,逐步地按节奏降低相关产品的关税,扩大进口应该说是我们坚持开放型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向。 关税调整 将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据了解,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不仅将有助于构建开放型的世界经济,而且将扩大对各国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进口,更是支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此次关税调整,将带来以下利好: ●将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既满足国内需求,又提升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促进形成宏大顺畅的国内经济循环; ●有利于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为世界各国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机会,打造我国新的国际合作和竞争优势; ●有利于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更好联通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发展,推动合作共赢。
财政部网站23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此外,为满足国内生产需要,降低燃料电池循环泵、铝碳化硅基板、砷烷等新基建或高新技术产业所需部分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促进航空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对飞机发动机用燃油泵等航空器材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改善空气质量,支持环保产品生产,降低柴油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废气再循环阀等商品进口关税。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降低木材和纸制品、非合金镍、未锻轧铌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并适度降低棉花滑准税。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1年我国将对原产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与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智利、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43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六步降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相关通知的内容,本次关税的主要调整集中在改善民生、满足生产、促进航空领域合作、改善空气质量、满足国内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五方面,并助力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研究院外贸所研究员尹政平认为,2021年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既涉及部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其原料等消费品,也包括飞机发动机用燃油泵等航空器材、集成电路的零件等生产所需的部分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体现了惠民生和促进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也为我国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重要支撑。 尹政平指出,其中,国家对包括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等在内的共计8位税目484项信息技术产品提出适用的最惠国税率,将进一步降低相关产业的进口设备、零部件、原料成本,有助于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孙韶华 王文博)
继2020年12月31日收获涨停后,2021年的首个交易日,玲珑轮胎再度大涨9.98%,实现开门红,股价创历史新高的同时,市值也突破500亿元大关,攀升至531亿元。 在股价连续大涨的背后,玲珑轮胎近年来保持了业绩的持续稳健增长和轮胎产销量的持续稳步提升。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共生产轮胎4669.14万条,同比增长4.21%;销售轮胎4453.41万条,同比增长5.33%。 玲珑轮胎坚持国际化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全球产能布局。目前,公司已拥有全球7大生产基地。2020年,公司又将全球化战略从“5+3”升级为“6+6”,即在全球化研发和营销体系基础上,将全球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为6个中国工厂和6个海外工厂。 玲珑轮胎还不断开拓创新,转型新零售。2020年是玲珑轮胎新零售元年,公司由单一轮胎销售转变为整车全方位服务。2021年,玲珑轮胎新零售系统将全面落地,搭建全球化产业服务平台和智慧零售平台,赋能玲珑轮胎从制造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迈进。 玲珑轮胎还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目前,公司专利保有量居中国轮胎企业前列,是国内轮胎行业中唯一荣获“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2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轮胎反倾销税率初裁结果公布。其中,玲珑轮胎泰国公司税率为22.21%,低于市场预期。 国信证券指出,本次反倾销税率下,泰国更具突出的性价比优势。玲珑轮胎后续有望通过对内降本增效、对外产能转移减弱反倾销的影响。此外,轮胎行业空间大、增速稳,本次美国反倾销税率落地,前期股价压制因素消散,国内轮胎企业有望迎来新行情。
1月4日,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召开国常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印花税法草案》,在涉及到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事项上,主要有两点。一是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二是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也即证券交易印花税仍维持成交金额(卖出)的千分之一的税率不变。 此外,根据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一旦《印花税法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上述三点就将成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新政的重要内容。这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资本市场重要性的体现,也是资本市场近30年发展的结果。因为资本市场不再是试验田,而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行为规范同样也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这是对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种肯定,它表明了资本市场重要性的提高。 其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这对于资本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来说是一个利好因素。如果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是走立法程序的话,这个流程就比较漫长,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及时性就没有保证。比如股市低迷,管理层希望通过降低印花税来激活市场交易,如果是走立法程序来修改印花税法,这没有一、两年时间都很难修改下来。但如果是由国务院直接决定,其程序就简单了很多,调整的效果也会好很多。 当然,从短期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新政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表现为中性。因为《印花税法草案》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维持不变。所以,从目前来看,《印花税法草案》获国常会通过,这只是税法完善的过程,不存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因此不对股市形成太大的影响。 而实际上,从目前的股市来看,市场对印花税调整的呼声也不高。毕竟目前的税率总体上来说还是市场可以接受的。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是2008年9月19日确定执行的,当时正逢全球金融危机,A股持续大跌,管理层将证券交易印花税1‰的税率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向卖出方征收印花税,而买入方免征印花税。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了现在。这一税率之所以得以长期执行,这也表明了这一税率总体上是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的。 当然,从与国际市场接轨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取消的必要。毕竟国外一些成熟的股市,大都是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如美国,早在1966年就废止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德国1991年废止;日本1999年废止;新加坡2001年废止,证券交易零税率。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虽然目前还征收印花税,但税率普遍较低。当然,是否进一步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是资本市场下一步或未来可以考虑的事情。并不是A股市场的当务之急。 就资本市场的税收来说,当务之急是应该取消红利税的征收。因为对于A股市场来说,红利税是一个不合理的税种。比如,它只向个人投资者征收,而个人投资者明显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并且个人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以投资亏损居多。又比如,A股市场很多上市公司本身就缺少投资价值,而红利税的征收进一步削弱了这些股票的投资价值。 尤其重要的是,红利税的征收让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变成了一种“投资惩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越多,对个人投资者的“惩罚”就越重。比如上市公司每股分红0.50元,投资者按10%扣缴红利税,则每股交税0.05元;如果每股分红1元,投资者每股交税0.10元。由于上市公司分红在市场上本身就要进行除息处理,这就意味着红利税征收部分就相当于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这显然背离了价值投资的准则。因此,借《印花税法草案》获国常会通过之机,本人再次呼吁资本市场能尽快取消红利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不但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而且成为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催化剂”。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31日发布《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全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并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用税收为自然资源拉起了一张“保护网”。 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30%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表示,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并首次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提高绿色发展质量,不仅要见绿见美,还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增添动力,让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更有活力。资源税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统一了税制要素,简化了纳税申报,规范了优惠政策,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 在体验办税便利的同时,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看到了企业转型升级的契机。公司财务总监梁毅介绍说:“资源税法中新增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税政策,公司资源税预计一年还能少缴近200万元,这笔钱我们可以用来增添智能选矸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也是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近年来,公司致力于实施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实现煤炭资源的“绿色开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资源税法施行3年内,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企业年充填量60万吨测算,预计可享受减税1122万元。充填开采可减少矸石排放,同步减少企业排矸费支出750万元。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在有效治理煤矿采空区、保护地下水、减少地质灾害的同时,也很大程度解决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及搬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谭珩表示,要注重通过税收手段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聚焦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实施好资源税法,为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容摘要 核心观点 8月11日《契税法》落地,保留前款主干,变化不大。《契税法》政策安排体现延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导致税率提升,由于个人家庭购买住房可以根据套数、面积等减免1%以上的契税,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房住不炒仍是地产政策核心,《契税法》安排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契税法》落地,保留主干,变化不大 地产政策是我国经济周期的决定性变量,8月11日,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后称《契税法》)正式落地,《契税法》也随即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保留前期规定的主干,变化不大,主要关注5大方面: 1、施行时间是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3、保留差别税率安排,各地方政府仍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4、《契税法》扩大免征范围,非营利性的教育、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相对受益,另外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也可以免征收。 5、降低扰动,保留前款的减免规定,实现平稳过渡。《契税法》要求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公布,提高了税率?没有,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提高税率?会导致交易成本大幅提升吗?没有,不会。首先,2021年9月《契税法》施行,在此之前无实质影响。其次,契税税率并未改变,仍是3%-5%,同时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的是:各地方政府仍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契税法》已经要求,前款规定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地方政府提出,上报人大和国务院备案。我们认为,可以看到,《契税法》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延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契税税率没有提高。 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法定契税税率3%-5%,执行过程中家庭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可以根据面积、套数等条件减征1%以上的契税税率,《契税法》也明确会延续前款规定,因此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符合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契税法》长期有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契税法》落地后,部分声音认为交易者可能会担心交易成本提升可能将购房需求前置,事实上《契税法》并不会带来税率提高,促进短期交易是一定的“误读”。同时,《契税法》草案早在2019年12月就提请了全国人大审议,也曾在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落地并非超预期事项,市场较为关注的原因可能在于下半年地产政策是否会出现边际调整。 7月底政治局会议继续强调“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落地并非收紧调控,法条主干部分几无变化,产生的实际影响较小,一系列条文设计和2021年施行的政策安排,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长期政策思路,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风险提示 疫情超预期恶化,中国经济超预期下行,政策刺激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