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下称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内容引发广泛关注。基于目前普遍1%-3%的实际税率,有不少购房者担忧购房成本是否会增加,一些房产中介也趁机宣传“房价要涨,契税要涨,买房要趁早”。 然而,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此次契税法中契税税率没有变化调整,仍为3%-5%。同时明确,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因城施策、因人施策对楼市进行调控。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记者表示,契税法的出台主要实现了税收政策的平移,提高了立法层次,有利于未来地方税的执行,同时对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她看来,尽管法定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立法层级上升之后,通过法律授权地方适当的税权,税率在规定幅度内的决定权依然在地方政府,但是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批,而在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仅履行备案手续,这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契税法相比过去的条例,从层级上做了调整,这是最大的变化,和立法工作有关,而和调控没关系。 严跃进认为,更为关键的是,过去的条例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现,必须在升级为法律的同时,做相关内容的修正、删除或补充。例如,征收范围删除了“国有土地”的限制,实际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概念。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必然增加,相关契税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为了简化纳税申报,契税法还规定,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包括广东、山西、青海等多地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业内指出,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和现行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各地明确的地方版税目的税率来看,各地充分考虑并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为导向,确定了该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对2016年广东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原则上原矿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计征方式上,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同时,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将本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大部分税目税率平移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钠盐、锂盐、地热等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低,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在征管层面的准备也在紧锣密鼓推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至8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地方在税制基本要素中央统一制定前提下,对部分税制要素如幅度税率、税收优惠等有决定权。这就需要各地根据产业结构、资源特点、资源价值特性、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细则,并根据资源使用情况做出调整,发挥资源税在各地的调节作用。
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内容和你息息相关。 中国政府网7月8日消息显示,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其中,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还有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包括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少部分税目的税率拟适当调整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值得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免税情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等免税;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那么,上升为法律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有什么影响呢? 从2009-2018年的数据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收入中占了“大头”。而今年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财政收入总体减少的情况下保持“逆势”增长,这与股市交易量息息相关。 不过,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并没有变化。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需要征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拟修订商业银行法 除了印花税法,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也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分类监管理念,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适当提升处罚上限,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 张智富建议,要明确分类监管理念。现行商业银行法对各类银行的准入采取相对单一的标准,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监管要求等也未作详细区分。他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则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拟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近期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不断引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此前表示,根据人民银行履职变化,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增加下列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承担全国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全国人大代表、科力尔(行情002892,诊股)董事长聂鹏举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减税降费成效显著,但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仍对企业形成较大负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7%,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3%,对生产高精尖且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设备支出,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150%一次性扣除。 优化营商环境 自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后,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执行25%的税率。聂鹏举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企业负担仍然较重。“不管是向银行贷款融资,还是通过资本市场股权或债权融资,公司的净利润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标。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表,让公司财务指标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融资,不利于企业扩产再投资。”聂鹏举说。 另外,近些年我国劳动力红利逐渐消失,而企业所得税并未改革,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意愿。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增值税改革一直是重头戏,但并未触及企业所得税改革。”聂鹏举建议,相关部门应制订更加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5%降低至17%,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自15%降低至13%,切实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提升企业的投资意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企业科研攻关积极性 聂鹏举表示,经合组织国家大多为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近十年来,多个经合组织国家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2017年,美国进行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改革,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大幅下调至21%。资料显示,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瑞士为18%,新加坡为17%,均低于中国当前25%的税率。聂鹏举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不进行改革,将阻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鼓励公司积极开展研发和攻关,对生产高精尖且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设备支出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150%一次性扣除,从而提高企业科研攻关的积极性,提升我国的科技实力,解决“卡脖子”的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