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3号)显示,2018年7月31日,经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300008.SZ)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介绍,天海防务实际控制人刘某初次和王某洪见面,王某洪计划收购刘某持有的天海防务股份,经过洽谈,刘某、王某洪双方基本认同公司股份转让草案。 2018年8月6日,刘某和王某洪见面商讨收购天海防务股份的价格、企业发展方向等事项。2018年8月27日,刘某、王某、王某洪等人在天海防务开会讨论并确定重组草案。 2018年9月7日,刘某及其控制的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与王某洪控制的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万胜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刘某将所持天海防务4.69%股份以及佳船企业57.28%股权(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转让给万胜实业,同时刘某、佳船企业将其控制的天海防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万胜实业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某变更为王某洪。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形成,2018年9月8日公开。王某、刘某、王某洪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王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8年8月2日至8月22日期间,朱春华与王某有过联络交流,知悉能找到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朱春华再次与王某联络交流,知悉会有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 朱春华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7日累计买入“天海防务”51000股,成交金额17.91万元,并于2018年9月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14万元。经计算,前述交易在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932.35元。 在朱春华与王某联络后,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买入“天海防务”的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8月28日,“朱春华”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转入150,000元,该资金为银行贷款资金,并用来买入“天海防务”。朱春华买入时间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性强化过程也相吻合。2018年8月27日晚上,朱春华知道王某到泰州并判断股权变更可能有进一步进展,于8月28日开始大量买入。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和王某联络交流之后,更加确信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后来又陆续买入一些天海防务的股票。 朱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朱春华违法所得1932.35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天海防务前身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9日,经佳豪有限2008年1月31日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佳豪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年5月,公司名称由“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楠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69%。 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救生救援设备的民营企业,企业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目前拥有上百项发明专利。产品横跨纺织、装备制造、海洋工程等多个领域,已形成多个系列、上百个品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 时任天海防务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为天海防务前董事王存,王存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24日担任天海防务董事,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担任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 朱春华于2019年10月14日接任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董事。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项中,转让方刘楠拟转让的4500万股股份中有4304.15万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如该等所涉质押的部分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质押,则该等股份协议转让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 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拟对天海防务、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开展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双方的另行协议约定受让刘楠持有的佳船企业57.28%股权,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标的股权转让顺利实施,受让方万胜实业将通过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如上述标的股权转让未能顺利实施,则佳船企业仍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天海防务5.58%股份对应除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的股东权利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万胜实业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后,刘楠和佳船企业将其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除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的股东权利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万胜实业行使,委托期限为5年。届时,受让方万胜实业将在天海防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楠变更为王胜洪,万胜实业与刘楠、佳船企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9年1月16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终止向万胜实业转让天海防务部分股权及实控权的公告。由于受让方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公司控股股东刘楠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与万胜实业于2018年9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3号 当事人:朱春华,男,1971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朱春华内幕交易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春华违法相关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7月31日,经天海防务董事、天海防务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介绍,天海防务实际控制人刘某初次和王某洪见面,王某洪计划收购刘某持有的天海防务股份,经过洽谈,刘某、王某洪双方基本认同公司股份转让草案。 2018年8月6日,刘某和王某洪见面商讨收购天海防务股份的价格、企业发展方向等事项。 2018年8月27日,刘某、王某、王某洪等人在天海防务开会讨论并确定重组草案。 2018年9月2日,刘某和王某洪敲定相关协议的主体框架。 2018年9月3日至4日,刘某和王某洪对协议进行修改。 2018年9月7日,刘某及其控制的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船企业)与王某洪控制的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万胜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刘某将所持天海防务4.69%股份以及佳船企业57.28%股权(佳船企业持有天海防务5.58%股份)、转让给万胜实业,同时刘某、佳船企业将其控制的天海防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万胜实业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某变更为王某洪 2018年9月8日,天海防务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形成,2018年9月8日公开。王某、刘某、王某洪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王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31日。 二、朱春华内幕交易“天海防务”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8年8月2日至8月22日期间,朱春华与王某有过联络交流,知悉能找到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朱春华再次与王某联络交流,知悉会有收购方购买刘某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交易“天海防务” 朱春华于2018年8月27日至9月7日累计买入“天海防务”51,000股,成交金额179,120元,并于2018年9月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1,370元。经计算,前述交易在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932.35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交易“天海防务”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在朱春华与王某联络后,内幕信息公开前,朱春华买入“天海防务”的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8月28日,“朱春华”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转入150,000元,该资金为银行贷款资金,并用来买入“天海防务”。朱春华买入时间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性强化过程也相吻合。2018年8月27日晚上,朱春华知道王某到泰州并判断股权变更可能有进一步进展,于8月28日开始大量买入。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和王某联络交流之后,更加确信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后来又陆续买入一些天海防务的股票。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春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朱春华违法所得1,932.35元,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君禾股份(603617.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1.07元,跌幅10.00%。 此前,在君禾股份三季报发布后,华安证券曾于10月31日发布研报《君禾股份(603617):淡季不淡 渐行渐稳》,给予君禾股份“增持”评级,研究员为郭倩倩。 研报称,2020年前三季度君禾股份实现营收4.86亿元,yoy+3.36%;归母净利润6880万元,yoy+26.60%;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299万元,yoy+2.73%。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33亿元,yoy+43.28%。单看Q3,公司实现营收1.42元,yoy+34.41%;归母净利润1881万元,yoy+47.5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4399万元,yoy+893.00%。 华安证券称,公司注重研发投入,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同比增长29.33%,占营业收入4.61%,增长明显,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亦有明显提升。公司顺应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积极布局锂电泵系列产品,花园锂电泵成功打入博世供应体系,且获得客户重复订单及5星级好评,反映公司极具前瞻性的市场敏锐度和很高的市场认可度。 华安证券表示,预计2020-2022年君禾股份EPS分别为0.43/0.51/0.58元,对应PE28.24/23.85/21.16X,维持“增持”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6号)。陈秀峰、陈良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星源材质”,300568.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49%降至20.81%,累计减少5.68%。 2020年11月4日,陈秀峰、陈良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但陈秀峰、陈良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于11月4日至11月23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0.675%。 陈秀峰、陈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陈秀峰、陈良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92亿元,2016年12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星源材质,股票代码:300568。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陈秀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33%。2014年11月5日至今,陈秀峰担任星源材质董事长兼公司董事,2020年11月2日,陈秀峰担任星源材质总经理。陈良为第四大股东,持股3.01%。2014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日,陈良担任星源材质总经理,2014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日,陈良担任星源材质总副董事长。星源材质文件显示,陈秀峰与陈良为兄弟关系,为星源材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0年11月27日,星源材质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19年8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秀峰、陈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02.8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6.49%,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股权稀释,以及减持股份事项,截止2020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586.87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7%,在该事实发生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37.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8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3.10条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6号 陈秀峰、陈良: 你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49%降至20.81%,累计减少5.68%。2020年11月4日,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但你们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于11月4日至11月23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0.675%。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6号)显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300128.SZ)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事项中标的公司营销人员逐年减少等情况提出了疑问,并要求公司进行详细说明。 上述公告显示,锦富技术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欣、永新嘉辰合计持有的久泰精密70%的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受让宁欣持有的久泰精密42%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永新嘉辰持有的久泰精密2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久泰精密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8.07亿元,较母公司报表账面净资产2.18亿元,增值5.89亿元,增值率为270.50%。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按照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8亿元计算,拟购买资产(即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6亿元,其中以发行股份(3.36亿元)方式受让宁欣持有的久泰精密42%股权,以支付现金(2.24亿元)的方式受让永新嘉辰持有的久泰精密28%股权。即本次交易中,股份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的60%,现金对价占本次交易对价的4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为3.40元/股,据此计算,锦富技术拟向久泰精密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为9882.35万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独立财务顾问为华泰联合证券。 锦富技术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36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现有员工总数,并结合各类专业人员配备、学历构成、年龄构成、人均薪酬、从业经验、人员流动以及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标的公司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 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主营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型号高达1,000余种,分为软板类、天线类、镜面屏类、中框类、电池盖类、其他共计6大类产品。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销人员逐年减少,分别为12人、9人、7人。 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订单获取的具体方式、营销人员数量及其发挥的作用等,补充说明订单获取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是否对特定人员存在依赖。如订单获取对特定人员存在依赖,请补充说明是否与相关人员约定服务期限、竞业限制等保障标的公司利益的相关安排,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相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深交所还对标的公司选择将部分产品委托外部加工、营业收入预测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纳入合格模切厂商名录的具体经过等情况提出了疑问,要求锦富技术做详细说明,并在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6号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1、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主营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型号高达1,000余种,分为软板类、天线类、镜面屏类、中框类、电池盖类、其他共计6大类产品。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销人员逐年减少,分别为12人、9人、7人。 请你公司结合订单获取的具体方式、营销人员数量及其发挥的作用等,补充说明订单获取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是否对特定人员存在依赖。如订单获取对特定人员存在依赖,请补充说明是否与相关人员约定服务期限、竞业限制等保障标的公司利益的相关安排,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相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公告显示,受总产能、交货周期、项目品质差异、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选择将部分产品委托外部加工(以下简称“委外加工”)。外协厂通常采用成品交付形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委外加工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601.83万元、5,002.78万元、5,856.68万元。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委外加工的具体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情况、定价依据、毛利率水平,以及相关成本、收入的会计处理政策及其合规性;(2)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相应认证资质,外协厂商生产的合法合规性,下游客户是否知悉并认可标的公司所采取的委外加工做法,外协加工的可持续性及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复公告显示,(1)2019年度、2020年1-7月,标的公司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0.79%、15.83%。预测期收入增长率自14.64%逐年下降至预测期最后一年的3.63%。(2)标的公司现阶段产能已饱和,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增加产能供给。现有固定资产的有序更新已能满足未来产能增长、产品(技术)进步等,无需新增资本性支出或缩短固定资产更新年限来满足未来经营的需求,预测期资本性支出为存量资产的更新支出。(3)标的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12%、24.86%和26.52%,平均值为26.50%;预测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在25.22%至25.47%之间,平均值为25.36%。 (1)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量、竞争对手情况、预计取得的市场份额、产能情况、销售单价等关键参数,量化说明营业收入预测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上述营业收入预测是否有赖于放宽销售政策、信用期政策等因素;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为满足营业收入预测,标的公司拟采取的具体产能扩张路径及分配情况; (3)请你公司结合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和预测期内产品结构变化及产品毛利率差异,不同产品类别的单价、销量、成本的变动情况等,对预测期毛利率水平进行量化分析,并说明在现阶段产能已饱和且无新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下,标的公司预测期毛利率水平继续维持或略高于2019年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为苹果公司的二级认证供应商。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进入了苹果公司的合格模切厂商名录,但无具体代码。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纳入合格模切厂商名录的具体经过,无具体代码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前后一致;(2)进入该名录是否符合对取得客户资质认证的一般理解,如是,请准确、严谨披露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力证据;如否,请明确披露未取得苹果公司授予的资质认证。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754号)显示,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电能”,600877.SH)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上交所对其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等情况提出了疑问,并要求公司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公司拟向北京益丰润、重庆微泰、吉泰科源、电科国元、中电西微、中金科元以及范麟等35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西南设计54.61%的股权,拟向中微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芯亿达49%的股权,拟向戚瑞斌、陈振强、林萌、何友爱等4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瑞晶实业51%的股权。此外,公司拟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重庆声光电、电科投资、电科研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预估值及拟定价尚未确定,也暂未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控股股东由兵装集团变更为中电力神。上市公司上述控股股东变动前,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兵装集团10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控股股东变动后,上市公司股东变更为中电力神,中电力神为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电科100%股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重庆声光电通过无偿划转预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科为重庆声光电的控股股东,仍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电科100%股权,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公司以其持有的空间电源100%的股权和力神特电85%的股份作为拟置出资产,与重庆声光电、中国电科九所、中国电科二十四所以及电科投资所持有的西南设计45.39%的股权、芯亿达51%的股权以及瑞晶实业49%的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交易价格超过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重庆声光电持有西南设计32.37%股权、芯亿达51%股权以及瑞晶实业34%股权;电科投资持有西南设计8.03%股权;中国电科二十四所持有西南设计5%股权;中国电科九所持有瑞晶实业15%股权。中电力神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重庆声光电,无偿划转股份数为2.62亿股,占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31.87%。 上交所发现,ST电能本次置出标的系2019年7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间隔时间较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两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本次资产置出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筹划重组交易是否审慎;(2)结合两次交易估值情况及期间公司向置出标的提供的资助或投资等,说明资产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显示,公司拟向中电力神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空间电源100%股权,向力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力神特电85%股权。空间电源的净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1.24亿元,以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95亿元,评估增值4.71亿元,增值率为380.64%;力神特电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59.43万元,以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1.74亿元,评估增值1.23亿元,增值率为243.00%。空间电源和力神特电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分别为2.91亿元和1.21亿元,评估增值率分别为134.68%和138.68%。经协商,空间电源100%股权作价确定6.05亿元、力神特电85%股权作价确定为1.48亿元,拟置入资产作价合计为7.53亿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为5.58元/股。上市公司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35亿股。 中电力神承诺,空间电源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将分别实现5338.51万元、5923.07万元、6506.04万元的净利润;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度实施完毕,则中电力神承诺,空间电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将分别实现5923.07万元、6506.04万元、7096.83万元的净利润;力神股份承诺,力神特电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将分别实现1188.57万元、1658.84万元、2229.19万元的净利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度实施完毕,则力神股份承诺,力神特电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将分别实现1658.84万元、2229.19万元、3290.62万元的净利润。 此外,上交所还注意到,对于上述业绩承诺,2019年公司已达成相关承诺方所作出的业绩承诺。同时据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前三季度空间电源净利润仅1574万元、力神特电净利润仅1273万元。按约定,前次重组业绩承诺是由原股东向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空间电源与力神特电是否存在未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是否继续履行前次重组业绩承诺;(2)另据披露,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将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交易对方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请说明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上交所还要求ST电能对通过资产置换、现金购买的部分股权是否为控股权、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三项标的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协同等情况做详细说明,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754号 关于对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请公司就以下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公司本次置出标的系2019年7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间隔时间较短。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两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本次资产置出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筹划重组交易是否审慎;(2)结合两次交易估值情况及期间公司向置出标的提供的资助或投资等,说明资产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预案披露,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力神特电100%的股权和空间电源85%的股份作为置出资产,与西南设计45.39%的股权、芯亿达51%的股权、瑞晶实业49%的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现金补足。公司同时披露拟发行股份购买西南设计、芯亿达、瑞晶实业剩余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资产置换成功实施为前提。请公司补充披露:(1)通过资产置换、现金购买的部分股权是否为控股权,是否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资产置换、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步购买股权比例的划分依据及主要原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三、预案披露,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承诺空间电源在2019至2021年度实现5,923.07万元、6,506.04万元、7,096.83万元的净利润,承诺力神特电在2019至2021年度实现1,658.84万元、2,229.19万元、3,290.62万元的净利润。2019年公司已达成相关承诺方所作出的业绩承诺。同时据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前三季度空间电源净利润仅1,574万元、力神特电净利润仅1,273万元。按约定,前次重组业绩承诺是由原股东向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1)空间电源与力神特电是否存在未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是否继续履行前次重组业绩承诺;(2)另据披露,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将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交易对方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请说明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四、预案披露,报告期内西南设计净利润为4483.23万元、5453.41万元、5565.71万元;芯亿达净利润为1617.34万元、1424.98万元、1040.99万元;瑞晶实业净利润为1300.37万元、3362.63万元、2000.90万元。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出现下滑或波动较大。请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的行业、经营和盈利模式,逐项说明相关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近三年毛利率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五、预案披露,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硅基模拟半导体芯片及相应产品。其中,西南设计主要应用于工业级芯片等高端市场,芯亿达应用于消费电子类芯片,瑞晶实业应用于电源类产品。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三项标的资产的的业务领域、下游客户等情况,说明三项标的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协同;(2)标的资产各自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两年一期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及销售占比的情况,并特别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3)结合行业特征,补充说明标的资产各自处于的行业阶段,相关行业的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其市场占有率;(4)标的资产每年研发投入、专利数量、研发人员比例、研发团队是否对大股东存在较强依赖性及相关技术及产品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5)标的资产在技术方面的实际投入和技术研发成果储备情况;(6)标的资产的供应商的结构,分析说明是否存在依赖海外供应商的风险;(7)结合上述各项,分析其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并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预案披露,截至2020年10月30日西南设计所有者权益7.38亿元,较2019年底余额2.95亿元大幅增长。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公司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说明西南设计所有者权益出现显著增加的原因,西南设计说明财务结构是否具有稳定性;(2)西南设计近期是否存在增资,如存在,补充说明增资金额、资金用途、增资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相关款项是否已落实到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韩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9年12月中旬,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300074.SZ)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本人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76.43万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85.29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罚没合计34.90万元。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上海,2010年4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074)。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02%。 岳迅信息为上海岳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露全资持有该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020年0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2月25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赛摩网络、兴太信息、磐石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月22日,华平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20〕1号 当事人:徐露,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徐露内幕交易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中旬,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 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020年2月14日晚间,东亚前海证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起草、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材料及文件。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 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二、徐露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平股份” (一)徐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二)徐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徐露”账户,2016年9月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真华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10XXXX077,下挂沪市证券账户A62XXXX130和深市证券账户021XXXX636。“徐露”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0927。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764,343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852,850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以上事实有华平股份公告、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邮件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合盛硅业(603260.SH)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32.81元,跌幅9.99%;昨日,合盛硅业收报36.45元,跌幅为10.00%。 12月12日,合盛硅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的公告,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集团”)直接持有合盛硅业5.47亿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合盛集团累计质押股份为1.68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30.7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7.91%。 合盛硅业称,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罗立国、罗燚、罗烨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5亿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2%。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合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罗立国、罗燚、罗烨栋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68亿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4.53%,占公司总股本的17.91%。 12月22日,中金公司发布研报《合盛硅业(603260):光伏景气度高企 看好上游工业硅龙头》,研究员为吴頔、李璇。研报称,近期我们组织了合盛硅业广深地区的机构反路演交流。我们认为工业硅景气拐点明确,有机硅短期有望维持2.5-3.0万元/吨高位震荡,合盛受益于景气度复苏业绩有望大幅改善。此外公司石河子有机硅项目及云南项目继续推进,公司成长路径规划清晰。 中金公司表示,行业景气度快速复苏,我们上调公司2020/2021年盈利预测24%/30%至13.3/24.9亿元,当前股价对应2020/2021年27/15倍市盈率。考虑到估值切换到2021年,同时行业景气复苏的持续性,上调公司目标价11%至53.2元,对应20倍2021年市盈率,较当前股价有37%的上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