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质农业企业又多了一个融资和展示的平台,12月25日,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股交”)共同筹建的广东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板(下称“农高板”)开板。来自全省13个地市的30家企业成为首批农高板挂牌展示企业。 这是广东探索金融支农创新模式的最新举措。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黄斌民致辞时表示,农高板通过为农业企业打造专属资本平台,集聚多方资源,并提供多样化专属服务,丰富农业投融资渠道,促进农业投融资精准对接,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以金融服务广东乡村振兴,促进广东省农业产业高质量提升。 据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董事、副总经理伍少球介绍,农高板将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优势,打造“一板两层两库五平台”,为广东省优质农业企业提供挂牌展示、品牌宣传、股权报价、培训路演、投融资对接、股份制改造、规范辅导等于一体的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引导农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帮助农业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企业发展壮大,助力更多涉农企业更快更好地迈向更高层次资本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基地、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开板仪式,未来将协同广东股交为农高板挂牌展示企业提供深入服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大科创、海汇投资等多家金融机构现场与广东股交签订农高板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农高板挂牌展示企业融资对接工作。现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为何氏水产、春沐源弘稼科技农业等29家挂牌展示企业授信近16.253亿元。
继2020年6月、8月、11月三次转让未果之后,渝富置业100%股权及117871.33万元债权于近日第四次在重庆联交所挂牌。转让底价为19.89亿元,相较于首次挂牌底价,降低了约3.48亿元。 重庆联交所消息显示,近日,重庆渝富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17871.33万元债权被挂牌转让,转让底价约19.89亿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为81062.67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转让底价为117871.33万元(本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 挂牌信息显示,渝富置业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金2亿元,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管理服务、工业博物馆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等。截至2020年4月30日,标的公司资产总计14.54亿元,负债总计12.1亿元,所有者权益2.44亿元。 据悉,渝富置业手上最核心的资产,是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重钢片区分区L26地块、L28地块。该地块当时的规划信息显示,地块面积21.6547万平方米,建筑规模59.114万平方米,容积率2.73,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但根据披露的信息,该地块截止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已闲置超过2年、且未提供土地延期施工证明,根据大渡口区规资局出具的《竣工提醒通知单》,该项目用地应在2019年5月30日前竣工,逾期将按《出让合同》规定每延期一日按土地出让价款的0.3‰,承担违约金;同时,由重庆市建委颁发的《暂定资质证书》已过期。不过,渝富置业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诺将完善相关手续,能继续合法使用该土地。若出现违约的情形,最终违约金的数额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记者梳理发现,在此次挂牌前,渝富置业100%股权及117871.33万元债权曾经挂牌了3次,均未成交。其中,2020年6月4日挂牌,转让底价为23.37亿元;2020年8月11日,挂牌底价为22.21亿元;2020年11月,转让底价降为21.05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显示,经查明,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831479)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湘联股份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9年期间,湘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1万元、3716.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7万元、4977.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万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万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湘联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联股份成立于2011年4月15日,注册资本3866万人民币,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3.22%。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当事人陈为军,持股比例100%。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湘联股份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 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联股份”),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为军。 陈为军,男,1971年9月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宗高,男,1963年8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湘联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挂牌公司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2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期间,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090.25元、37,161,337.2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671.75元、49,776,014.61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666.8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0,000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45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1.4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昨日晚间,张江高科(600895.SH)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将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的股权,此次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为1.30亿元。 根据公告,由于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股东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园区置业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此次亦将挂牌出售其持有的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的股权,同时,成都张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债权也将共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因此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集电公司拟将持有的成都张江48%的股权与成都张江另一股东成都实业所持有的成都张江52%的股权及成都实业、张江置业、张江集团所持对成都张江的相关债权共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此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据了解,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成都张江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60亿元,净资产为-2611.19万元。2019年,成都张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02万元,净利润-2568.88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成都张江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26亿元,净资产为-3095.92万元。2020 年1-6月,成都张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02万元、净利润-484.73万元。 截止2020年10月31日,成都张江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60亿元,净资产为-3870.35万元。2020年1-10月,成都张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02万元、净利润-1259.17万元。 张江高科称,此次集电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成都张江48%的股权,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继而实现对资金的重新配置,满足张江科学城建设的资金需求。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8号)显示,经查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智信股”或“智信股份”,830878)有以下违规事实:2020年8月19日,ST智信股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该案涉及金额2372.71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98.88%,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仲裁。ST智信股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后于2020年8月31日进行补充披露。 ST智信股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唐胜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智信股份、唐胜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信股份”)创立于2009年1月,总部位于昆明,是一家集数据、软件和服务于一体的空间信息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专注于智慧城市及空间信息行业的软硬件开发与服务,为公共机构和行业客户提供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数据资源加工、信息系统集成应用为一体的地理信息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目前以智慧城市、智能监测、数字国土、数字测绘、软件研发、软硬件集成六个方面为主营业务。唐胜清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同时,唐胜清2015年12月加入智信股份,担任总经理一职,已于2018年6月7日卸任;2016年4月16日,唐胜清被选为公司董事长,2020年8月20日,智信股份董事会换届后,唐胜清不再担任董事长一职。 2014年7月16日,智信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68号 关于对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信股”),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康路9号昆房置换大厦5层。 唐胜清,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智信股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8月19日,ST智信股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该案涉及金额23,727,103.94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98.88%,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仲裁。ST智信股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后于2020年8月31日进行补充披露。 ST智信股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唐胜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智信股份、唐胜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2日
一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帮助区内优质企业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日前,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成功挂牌,这也是南京今年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2020年,玄武区金融局多措并举,多角度、全方位助力企业发展。一是推动建立玄武区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协调、统筹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进程中的各项工作。二是充实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储备库,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测、跟踪服务,确保精准施策、重点推进。三是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协调服务力度,对入库企业进行网格化管理,明确服务专员负责对接,定期跟踪,实现对相关服务需求及时响应。四是依托玄武上市服务驿站实行常态化精准培育,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培育力度,切实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认知水平。截至目前,玄武区已有1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大部分以信息科技、电子通信为主,且几乎都是民营企业。下一步,玄武区金融局将按南京市“宁航行动”计划,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并借着“新三板”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内部层次结构、建立转板上市机制等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落地的东风,推进部分优质企业备战“新三板”精选层、冲击科创板。(杨起 张嘉乐)
(记者 彭扬 欧阳剑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明9月8日在中国金融科技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对新三板市场建设意义重大。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新三板是服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挂牌公司海量、多元、差异化特征突出,监管和服务需求多、投入大,加大金融科技部署和应用,是提升新三板服务能力的内在需要和重要选择。具体看,徐明表示,一是金融科技是低成本服务海量中小企业的新引擎。中小企业股权集中、公司治理相对不完善,信息可得性与质量较低,规模较小、现金流不稳定,对成本极度敏感,必须依靠科技手段低成本地解决资本获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运营7年多来,新三板累计有13343家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挂牌,是全球挂牌数量最多的证券交易场所。要监管和服务好这样一个海量市场,需要依靠科技手段变革现有业务模式、提高效率,实现更敏捷、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务。二是金融科技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的新工具。新三板海量挂牌公司中,大、中、小、微型企业占比分别为6%、30%、60%、4%;传统行业与新兴业态并存,涵盖88个大类行业;既有2500多家净利润超1000万元的公司,也有2500多家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既有近500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有3580家公司股东人数不到10人;既有股票日均成交超1000万元,也有股票挂牌以来无任何成交。这些企业结构分化很大,差异化特征明显,需要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满足不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类监管和精准监管。三是金融科技是守住风险底线的新利器。市场的多元化、复杂性特征,对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挑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够有效识别和监控高风险公司和异常交易,有利于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