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云南首家即将步入精选层企业——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生物谷,证券代码:833266)进行网上路演,并将于7月8日进行网上网下申购。 早前,生物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披露《公开发行意向书》《发行安排及询价公告》《挂牌推荐书》等文件,意味着公司步入精选层工作正式启动。安信证券认为,生物谷在灯盏花产业领域具备优势市场地位,属灯盏花制剂龙头企业,公司估值仍有空间。 产业优势突出研发实力强 公告显示,生物谷在精选层挂牌已于6月21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核,并在6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会下发的核准批复,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684.90万股新股。 据了解,生物谷主要从事以中成药为主的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治疗领域为心脑血管疾病。公司最具特色的是灯盏细辛系列产品,以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为主导产品,上述两种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98%左右。就目前灯盏细辛类中成药而言,无论在产品种类、工艺水准、市场份额,还是在研发深度等方面,生物谷均处于领先地位,其中主导产品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均为全国独家产品。 安信证券分析师诸海滨认为:“生物谷是目前国内从事灯盏花系列药品生产的企业中产销规模最大、品种最多、专业化程度最高、自主知识产权最多、产业链最全的制药企业,可称为中药品种中的‘灯盏花龙头’。” “一朵花自成一个产业”,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云南灯盏花产业发展报告》指出,灯盏花是云南省的优势道地药材,云南灯盏花药材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滇西和滇南。目前,云南省灯盏花种植规模已达上万亩,药材产量达400万公斤,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95%,红河灯盏花为国家认定的地理标识产品。 生物谷依托云南中药资源的区域优势,与龙津药业(002750.SZ)同为云南省灯盏花中成药制品的重要供应企业。据2015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销售数据显示,两家企业所生产的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剂销售总额占云南省以灯盏花为原料的心脑血管类中成药品种销售额的90.8%。 根据《2017年度中国云南灯盏花产业发展报告》预测,灯盏花类中成药应用领域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受益于政策发展趋势,灯盏花类口服制剂市场将快速发展,临床价值成为灯盏花类中成药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产业前景日趋广阔,有望成为下一个“银杏产业”。 “灯盏花在心脑血管防治领域中的疗效优势,也正是公司专注于灯盏花系列产品的发展方向。”生物谷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9年初,公司生产的灯盏细辛注射液被列入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旨在开展缺血性中风的临床价值评估研究。同时,公司的研发实力还体现在公司拥有的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荣誉和资质;以及公司拥有7个灯盏花系列产品,5项外观设计专利,总计45项专利权。 首批精选层挂牌公司引关注 据了解,生物谷本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于云南生物谷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公司表示,将通过项目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其一体化、一地化、集约化的发展,依托红河州灯盏花资源优势,争取把灯盏花产业打造为比肩银杏叶制剂的心脑血管疾病用药核心产业。 此外,在盈利能力方面,华融证券认为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年报显示,2017年至2019年,生物谷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577.43万元、6257.19万元、7311.12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且在2019年,生物谷实现营收5.58亿元,净利润9116.93万,净资产收益率为8.32%(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计算),对应每股收益0.6元。 诸海滨认为:“生物谷停牌前股价14.4元/股,停牌前市值17.45亿元,以可比公司龙津药业来看,生物谷估值仍有提升空间。” 有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生物谷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灯盏花,在云南省该原料易得,游资炒作难度大,价格相对稳定,故公司的生产成本较低,利润空间较大。 生物谷此次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并作为精选层首批挂牌公司之一,受到市场关注度较高。2019年10月,新三板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启动,新三板分层管理体系中增设精选层。目前,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承销已进入落地阶段,截止6月底已有12家公司启动公开发行流程。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认为:“结合2009年创业板以及2019年科创板开板经验,精选层在开板初期可能采取首批企业集中挂牌形式,预计数量可能在20-30家左右。” 中信证券云南分公司投资顾问陈明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三板增设精选层主要是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改变新三板股票流动性不足,融资困难的局面。精选层的股票可以说是从创新层中再次精选出的部分,虽与主板中的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在甄选和注册规则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挂牌精选层的企业也具备一定的成长性和投资价值。” 上海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蔡均毅也对记者表示:“不同于主板市场新上市的股票,精选层挂牌股票100%的中签率能迅速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提升板块人气。但精选层未来走向,还要看挂牌企业的自身发展,以及投资者的投资意向。” 中金公司也指出,目前来看新三板精选层拟挂牌公司平均盈利水平好于创新层,估值较创新层有折价,且未来存在转板上市预期。首批公司如若挂牌后市场关注度较高、且投资者在建层初期时数量可能有限,预计首批公司的网上及网下新股收益率可能相对较高,精选层的新股申购将具备一定的投资吸引力。
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成交金额超500亿元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吉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最新数据,截至3日收盘时,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成交金额达519.38亿元。 在交易方式方面,上周(6月29日至7月3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成交27.85亿元,其中以做市方式成交12.88亿元,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14.97亿元。 在指数方面,几大指数上周呈现温和波动态势,截至3日收盘,三板成指报1003.68点,三板做市指数报1107.72点,连续3天以绿盘报收。 在公司成交金额方面,本周成交金额最高的是华韩整形,成交额1.79亿元。 截至3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计8539家。
精华制药6月29日早间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森萱医药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企业,公司持有其84.14%股份。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2020年第1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森萱医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审核通过。
证监会今天就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落实《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推动新三板改革相关配套规则尽快落地,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季度报告》(统称“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制定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为配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落地实施,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表决权差异安排业务指南》(下称《业务指南》),并于6月19日发布实施。 《业务指南》对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公司的申请挂牌流程、挂牌公司设置或者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要求、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首先,明确设置了主体的行业要求。《业务指南》明确了“科技创新公司”的范围,为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标准的公司。 其次,细化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业务指南》明确了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程序,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流程。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等发表意见;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发生应当申请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督促挂牌公司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 此外,《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如,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时,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对异议股东做出回购安排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提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安排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协议主体委托主办券商提交申请文件,办理股份转让。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后,相关主体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相关信息推送、信息商和券商行情展示的工作尚未准备就绪,《业务指南》发布实施后,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将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予以特别提示,在挂牌公司列表、概况信息、行情展示等页面中添加特别标识“W”,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后续将推动完善信息推送、信息商和券商行情展示等工作,持续丰富和完善服务企业的“工具箱”,助力挂牌公司创新发展。
6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召开精选层挂牌审议会议,由东吴证券保荐的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苏轴股份是上市公司创元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国资委,这对于国资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进入精选层具有示范意义。 从辅导到过会历时不到半年 据介绍,2019年10月,新三板市场深化改革全面启动,东吴证券高度重视,迅速布局。在关注到苏轴股份符合精选层定位后,东吴证券第一时间为其量身定制方案。2019年12月项目组进场,2019年12月31日向江苏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苏轴股份成为全国首家正式接受辅导的新三板拟精选层公司。2020年5月6日通过辅导验收,5月7日向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5月18日股转公司反馈,6月9日提交反馈回复,6月16日通过挂牌委员会审议。苏轴股份精选层挂牌项目各个环节紧锣密鼓,从辅导至过会历时不到半年。 苏轴股份前身为苏州轴承厂,最早成立于1958 年,主营业务为滚针轴承及滚动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60多年来,苏轴股份始终专注于滚针轴承细分领域,牢牢占据龙头地位,近3年在轴承行业滚针轴承企业中产量排名均为第一。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智能汽车用高性能滚针轴承扩产与技术改造项目。 全产业链金融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东吴证券立足苏州,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根据苏轴股份不同发展阶段,为其量身定制了资本市场全产业链服务:2014年初新三板大扩容,东吴证券于2014年1月24日推荐苏轴股份挂牌新三板,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2月2日,苏轴股份开始做市交易,东吴证券为其首批做市商之一;2016年5月6日,苏轴股份完成定向发行股票400万股,东吴证券担任此次发行的财务顾问;2020年6月16日,苏轴股份精选层挂牌过会,东吴证券担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表示,公司凭借着专业化优势和综合金融服务实力,成功实现与企业共享共赢共成长。未来,东吴证券将不忘初心、把握机遇,持续优化业务模式,通过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方案,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发展保驾护航。(林沂)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我会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企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计13份。总体看,各方对《指导意见》给予积极正面反馈,所提意见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明确有关工作安排。经逐条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已基本吸收采纳,部分事项拟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中明确,如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审核标准、保荐程序、停复牌安排、转板上市后的再融资安排、股份限售的具体安排等。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上市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上市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统筹兼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三)试点先行。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上市机制。 (四)防控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防范转板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平稳实施。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转板上市保荐。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三、监管安排 (一)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上市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转板上市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强化精选层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有关业务规则,明确上述有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