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同时,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等关键领域对评价表现不同的保险资管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机构面临五个维度考验 依据《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五个要素。 具体来看,公司治理与内控主要评估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资产管理能力主要评估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主要评估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交易与运营保障主要评估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信息披露主要评估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管评级体系充分突出了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一是注重长期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纳入了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发行管理、长期投资考核、薪酬递延机制等细项指标。二是定位于资管机构服务质量,用保险资产受托目标达成度、管理业内外资金规模等指标衡量公司的市场化竞争力,评估服务保险保障情况和在国内金融市场的贡献度。三是着眼于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最佳实践、明确行业标准,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四是增加评价指标的包容性和平衡性,考虑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个体差异较大,在服务第三方保险资金指标、信息系统资源投入等指标设计上,按照行业排名和相对占比两项孰高原则进行评分。”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以上5个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另外,银保监会可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依据得分情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将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评级结果影响监管方式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评级制度,其目的就在于借助评级形成正向激励,促进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也在上述评级指标体系中有所体现。《办法》显示,银保监会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一方面,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另一方面,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监管评级制度实施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不仅将作为衡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同样也将会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据。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由银保监会以“一对一”方式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各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宣传。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举例来说,除了对获评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外,对于获评D类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到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据悉,《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试运行期,在这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此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将以一年为周期开展,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今日,康希诺(688185.SH)股价大跌,截至收盘报334.94元,跌幅10.75%,换手率12.87%,成交额10.19亿元,总市值565.43亿。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泰1号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泓德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位列康希诺第二、第四大流通股股东。前者持股数量为20.5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133%;后者持股数量为17.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115%。 截至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139345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090%,位列康希诺第五大流通股股东。 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是一家专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服务、实业投资的专业性投资机构,目前已经自主发行或顾问管理多个阳光私募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1.4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有王德晓、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月1日,先河环保发布公告,公司将与北京正合绿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上海碳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将主要开展碳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公告显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北京正合绿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万元,先河环保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996万元。 据悉,先河环保为河北首家率先设立碳资产管理公司的上市企业。根据天眼查APP显示,截至2月3日,经营范围含“碳排放交易”的包括在业、存续、迁入、迁出的企业共有366家。 布局碳中和、碳达峰相关业务 对于此次设立碳资产管理公司,先河环保表示,目的在于通过借助合作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整合公司内部有效资源,助力公司在碳资产管理服务相关业务的布局和发展,能够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度较大的产业链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陈志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生态环境部主管碳排放权交易,有望出台对碳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资质要求。环保类上市公司参与碳资产管理领域很正常,如果之前服务较多的火电行业,将有利于拓展碳资产管理服务市场。” “当前国家大力提倡碳中和、碳达峰,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公司已布局碳中和、碳达峰相关业务。”先河环保表示,公司储备了二氧化碳自动监测仪、甲烷自动监测仪、温室气体传感网络监测仪等温室气体监测仪,可满足污染源排放CEMS、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测、城市及农村监测、碳超级站及碳背景站监测等不同场景的应用,目前该业务正在市场推广中。” “目前公司研究的生态大脑整体解决方案包括‘生态文明六朵云’,其中低碳云将基于公司生态环境监测与大数据分析优势,构建一套数据支撑体系,实现精准监测与统计核算相结合,协助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服务于各地政府的碳排放管理,提升温室气体和碳排放监测能力。”先河环保表示。 碳市场前景广阔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20年9月,国家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政策图景。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2021年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生态环境部召开的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2021年要编制实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迈入2030年碳达峰的关键十年已经拉开序幕。 天风证券分析师郭丽丽表示,政策频繁发声,体现出我国降低碳排放强度的决心。目前,我国煤炭需求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首位,且仍处于碳排放增加阶段,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较国外发达国家要缩短几十年,政策紧迫性较强。 陈志斌表示:“当前碳资产管理最大的需求来自预计今年启动的全国碳市场,覆盖了2000多家的电力企业,存在40亿吨以上的碳资产管理需求。未来,随着中国发展成为欧盟那样比较成熟的碳市场,交易量有望突破千亿,也为碳资产管理服务带来较大的想象空间。” 中钢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胡麒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我国公布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际上是为中长期经济发展制定了刚性约束,倒逼市场微观主体走绿色发展之路。在这个过程中,针对碳排放权的交易就成了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衍生出了碳资产管理的巨大需求。上市公司开展碳资产管理服务,从微观角度来看是拓展了创新了环保业务,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角度来看,通过金融市场来优化碳资产配置,让更多企业参与到碳资产的交易中,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的最低排放,圆满完成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对于未来碳资产管理的发展前景,胡麒牧表示,“中国有全球体量最大的制造业和交通运输系统,未来一定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所以未来碳资产管理业务前景广阔,由此衍生出的绿色金融服务规模巨大,碳资产管理业务也必将是资本追捧的一个热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百利科技(603959.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0.23元,跌幅10.03%。 12月14日晚间,百利科技发布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显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6号)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25.9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公告称,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11名发行对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125.90万股,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将于2020年12月22日起上市流通。 截至三季度末,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驰泰卓越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百利科技的第六大股东,其持股数量为719.42万股,持股比例为1.47%。 资料显示,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盈科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盈科资产于2010年9月19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钱明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盈科资产目前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奇信股份(002781.SZ)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15.05元,跌幅9.99%。昨日,奇信股份收报16.72元,跌幅10.01%。 12月15日晚间,奇信股份发布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122),公司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持有公司股份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0%,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5%。截至2020年12月14日,乔飞翔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乔飞翔尚未减持公司股份,仍持有公司股份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0%。 截至三季度末,深圳市前海宏泰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宏泰恒信基金)旗下2只私募、深圳市旭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旭达基金)旗下2只私募、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雪杉基金)旗下1只私募现身奇信股份前十大流通股股东。 具体来看,宏泰恒信基金旗下的宏泰牛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靖宣二号私募基金持股数量分别为517.49万股、489.3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2.486%、2.350%,分别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四、五大流通股股东。 旭达基金旗下的旭达紫罗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旭达三角梅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分别为406.98万股、367.2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1.955%、1.764%,分别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六、七大流通股股东。 雪杉基金旗下的雪杉潜渊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269.5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295%,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资料显示,宏泰恒信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公司为深圳市前海宏泰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旭达基金成立于2016年1月7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公司股东为张志雄、朱乔炀、盈邦(深圳)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 雪杉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注册资本32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均不含限制项目)。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有北京九盛易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宁、深圳榕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海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3.8%、18.4%、17%、1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0〕75、82、83、84、85、86、87号)显示,中国长城(000066)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6宗违法违规事实。 1.对附属法人机构管理失职;2.违反财务制度超支管理费;3.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部交易信息不实;4.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超发绩效奖励;5.未按规定比例延期支付绩效薪酬;6.通过内部交易掩盖风险;7.通过不当展期、延期等方式掩盖风险,未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8.“三查”严重不审慎,个别项目出现重大风险;9.非洁净转让债权资产,集团客户集中度超监管规定;10.违规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和违规收购个人贷款;11.收购小贷公司债权并反委托保底清收,变相向小贷公司融资;12.收购信托公司资产不符合真实性、洁净性原则,变相提供融资,单一客户集中度超监管规定;13.违规办理保理业务变相收购非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14.为银行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15.违规对外提供担保;16.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时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桑自国、时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曹祥金、时任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高级经理孙垂江对公司上述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超发绩效奖励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陈克庆、时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和策略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兼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职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业部副总经理宋颖、时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高级经理孟凡智(借调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对公司上述“三查”严重不审慎,个别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负有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6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桑自国、曹祥金、孙垂江、陈克庆、宋颖分别警告并各处罚款5万元;对孟凡智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日,注册资本512.34亿人民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1月6日发布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助理桑自国被“双开”》通告显示,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联合北京市监委,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助理桑自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桑自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打听组织调查情况,伪造、隐匿、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同时,桑自国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桑自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桑自国,男,汉族,1971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经济学博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山东证券公司、上海点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起,历任华融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5月起,历任长城公司投资投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投资投行部总经理、长城国融公司总经理、董事;2015年7月,任长城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投行部总经理、长城国融公司总经理;2016年3月,任长城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投行部总经理、长城国融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被免去长城公司总裁助理职务。 银保监会网站2016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设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394号)显示,核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桑自国总裁助理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3年6月4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曹祥金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275号)显示,核准曹祥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北京银监局关于核准孙垂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京银监复〔2018〕349号)显示,核准孙垂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