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9月8日显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7月20日申请注册两件新商标,商标名称分别为“MEIZU WATCH”及“FLYME FOR WATCH”,其中“FLYME”是魅族用于其手机产品的操作系统名称。两件商标均指定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钟表,目前均处于注册申请中。6月24日,魅族曾在Flyme官微发布一则关于智能手表的海报,预计将于2020年第四季度发布Flyme For Watch。
企查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新申请注册“桑田岛”商标,国际分类为第42类科技服务,目前状态为“注册申请中”。2019年,华为已在通讯服务、科学仪器等类别上成功注册“桑田岛”商标,本次新增“科技服务”类的申请,商标保护更为全面。 据相关报道,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携手华为共建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将共同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创新生态,赋能当地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让Ai更智慧。目前华为桑田岛基地一期 36 万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其总体定位为科技研发、教育、产业、生态及配套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区,二期内部也正在装修中,预计今年年底前投入使用。
8月11日,北京法院裁判信息网更新了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 案件起因贪玩公司申请的“渣渣辉”商标未获批准。 2018年4月,贪玩公司申请“渣渣辉”商标。2019年6月,上述商标申请由于违反商标法,被驳回申请。贪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该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具有知名度或显着性亦无法获得可注册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贪玩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而驳回贪玩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贪玩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贪玩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渣渣”本身不具有负面含义,“辉”因具有积极含义,不具有贬义。 此外,贪玩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市场化运营和推广渣渣辉传奇游戏至今,未产生负面评价,公众对诉争商标易联想到贪玩公司的游戏,而非张家辉本人的作品及形象,贪玩公司没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和行为。 另外贪玩公司认为,“楂楂辉”商标已经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但是,北京市高院并未支持贪玩公司的上诉理由。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渣渣辉”,“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具有“渣滓、碎屑”的含 义,作为网络流行词,具有“差”、“烂”的意思,含有贬低人格的含义。“渣渣辉”一词虽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其普通话不标准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但此处“渣渣”字亦被认为是“差”、“烂”等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 “渣渣”二字并不因与“辉”并用而不含有贬义。”裁判文书指出。 北京市高院表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贪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资料显示,2017年6月,影帝张家辉正式成为《贪玩蓝月》全品牌第三位代言人;7月,张家辉代言《贪玩蓝月-传奇来了》,安卓开服数突破1000服,短短一个月之后,《贪玩蓝月-传奇来了》总注册量突破650万。 2018年5月,张家辉与贪玩公司合同到期之后,未继续与其合作。 彼时,张家辉用经典的香港口音普通话来讲广告台词,说我是张家辉的时候很像渣渣辉,于是被网友恶搞成了我系渣渣辉的雷人台词。而张家辉拒绝再合作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渣渣辉”这个外号让他本人非常苦恼,所以极力想和贪玩蓝月广告撇清关系。 截至目前,贪玩公司拥有“贪玩页游平台”和“贪玩手游平台”两大主营板块,包括网页游戏、手机游戏、H5游戏和海外游戏四大运营平台。
#每个中国人一定都见过TA#北极村、南沙群岛、舟山群岛、珠峰......只有你想不到,没有TA去不了。 现在,TA要强势进军医药零售行业了。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网官方查询显示,中国邮政在7月中旬申请注册了多个医药类商标,商标名称显示为中邮医药、中邮药房、中邮健康等。 几乎同一时间,北京、石家庄、南充等多地邮政开始开店卖药了。 详情请扫二维码↓
7月30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岩石)发布公告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购买伽蕊贸易持有的“十二光年”等14项商标,交易金额为1,318,332.91元。同时,拟受让伽蕊贸易转让的“MONARCHMORALITY”等4项商标注册申请权,交易金额为8,679.24元。 对于本次受让,ST岩石表示,此次商标受让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核心主业发展。公司后续将以本次受让商标为基础的白酒业务发展,提升公司运营质量和效益,推动核心业务发展和壮大。 据悉,自2018年下半年起,ST岩石就已经开始向白酒行业转型的方向进行探索。在2019年年报中,ST岩石首次明确了公司转型白酒行业的发展战略。今年更是多措并举加速白酒布局,推动公司高品质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6月份,ST岩石全资子公司上海贵酒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酒类经营;食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等;一般项目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等。 有业内人士表示,白酒行业近年来早已开始思考数字化转型,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加速了这一进程。
近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发表声明,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驳回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对 “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时称法院确认了天丝公司享有红牛金罐包装的合法权益。 7月10日晚间,中国红牛发表《律师声明》,称天丝公司有关商标权的《声明》中存在多处不实及误导信息。 律师声明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中国红牛已于7月2日针对上述《裁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更未作出判决。 对于中国红牛昨晚发布的律师声明,天丝公司截止发稿尚未回应。 中国红牛代理律师“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向搜狐财经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裁定书只是行政决定,实际上并未生效,红牛可在30天之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做司法审查,甚至还可以向北京高院提起进一步诉讼,离最终生效还有好几个程序。 “而天丝公司《声明》使用‘判决结果’等措辞,误导公众相关裁定已生效。且该裁定书仅针对立体商标,并不涉及到其他系列商标。但其声明中称通过该裁定书取得了红牛系列商标及红牛金罐包装的所有权利,更是在误导公众。”该律师表示。 那么,关于红牛金罐的包装装潢权利目前归谁所有? 陈若剑对搜狐财经表示,中国红牛将对天丝公司提起金罐包装的相关诉讼。 “从判例来说,在此前中国红牛和国内其他仿冒商的相关诉讼案件中,重庆某法院已判决金罐包装属于中国红牛。”陈若剑说道。 据了解,1995年,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和天丝公司创始人许书标在泰国正式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红牛”),天丝公司和华彬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8%和32%。 后为进入中国市场,二人在深圳注册成立中国红牛,法人代表为严彬。 天眼查显示,中国红牛控股股东目前仍为泰国红牛,持股比例为88%;许氏家族独资公司英特生物占7%;严彬所属的独资公司Market Global占4%;北京怀柔乡镇企业总公司占1%。 公开资料显示,天丝公司和中国红牛之间存在一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已经于2016年10月到期。 而商标授权到期之时,中国红牛依然生产红牛饮料。近年来,天丝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多次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目前中泰双方关于红牛商标权益的相关诉讼已有20多起,涉及合资期限、商标、股权和破产清算等。 对此,中国红牛代理律师陈若剑表示:“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前,双方曾签订了一个合资合同,合同规定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既然是自己的资产,中国红牛肯定是可以用的。而该许可合同只是1995年应对外汇的需求。” “相关协议中,天丝每年要从合资公司拿走3%的提成费,但由于当时外汇管制较为严格,提成费只能通过该许可转出,而不是一个真正的‘许可’。所以现在即便许可合同到期,也不影响中国红牛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但对于该商标许可合同的纠纷,双方目前仍有争议,还在等待进一步判决。 此外,2018年10月,天丝公司曾以中国红牛控股股东名义发布声明称,鉴于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业已届满,天丝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中国红牛的法律程序。 而中国红牛认为,其经营期限为五十年,之所前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二十年,是为满足公司设立时的相关外资注册审批对登记年限的特别要求,并不代表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仅为二十年。 2020年1月,中国红牛在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对中国红牛提出强制清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建设银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将“自家行徽+CCB”注册为欧盟商标,谁料被他人提出异议,这一等,就是6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四大行之一、被戏称为“存存吧”的中国建设银行,在2014年向欧盟商标主管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自家行徽+CCB”注册为欧盟商标,谁料这一申请竟与法国CB银行卡集团的商标撞车,导致对方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也因此而被搁置。这一等,就是6年。上周四(6月11日),欧盟最高级别法院欧洲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这意味着建行的这件商标终于迎来了转机。先放上建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建行是于2014年10月14日向EUIPO申请将其行徽注册为欧盟商标的,使用在第36类“银行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服务、不动产);金融服务;贷记卡服务;贵重物品存放;古董估价;经纪;担保;信托”等服务上。2015年5月7日,法国CB银行卡集团(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下称“CB集团”)就建行这件行徽标识在以上全部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向EUIPO提交了异议申请。CB集团提出异议的理由是该商标与多项在先权利冲突,其中包括一件在先商标权:CB集团的这件在先商标申请注册于1999年11月12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和金融;签发旅行支票和信用证;金融事务、货币事务、银行服务”等服务上。从时间上看,这件引证商标确实远远早于建行申请商标的申请日。CB集团认为,建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标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使得在先商标获保护地区的相关公众存在混淆可能性,违反了欧盟关于商标的第207/2009号条例Article 8(1)b和8(5)条款规定。不过EUIPO的审查员们可不这么认为。2016年10月4日,EUIPO异议部门支持了CB集团的异议理由,即两件商标之间存在Article 8(1)b意义上的混淆可能性。不过EUIPO异议部门并没有审查有关Article 8(5)条款的理由。建行随后提起申诉。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仍然坚持EUIPO异议部门的观点。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裁定称,由于在先商标的使用,法国相关公众会将在先商标视为指的是“CB”卡。所谓CB卡,正是由CB集团发行的一类银行卡。▲ 带有“CB”商标的银行卡(来源:CB集团网站)事实上,在CB集团对建行此次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同时,其还对建行另外一件单纯文字商标“CCB”提出过异议,EUIPO申诉委员会在该申诉案中裁定文字商标“CB”在法国在第36类服务上享有声誉。此次EUIPO援引该案裁定中的这一结论,认为CB集团的证据证明了该声誉的持久性。考虑到双方标识所指定的服务相同性、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及在先商标在法国的声誉,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认为,双方标识的差异以及相关公众高于一般水平的关注度不足以排除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在裁定中,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还不忘给建行“补一刀”:“消费者并没有定期使用某些由申请商标指定的建行服务,这增加了这些消费者被自己对双方标识的不准确回忆误导的可能性,即使其注意程度较高。”据公开报道,其实建行早在2009年就已经在欧洲设立首家全资子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2013年中国建设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卢森堡分行已经开业,2015年建行在欧经营机构已经达到十家,包括法国巴黎的分行。虽然跟欧洲很多当地银行的历史没法比,但在中国的商业银行里,建行的欧洲布局还不算晚。▲ 关于建行在海外业务布局的报道2017年9月27日,建行就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的裁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对裁定中有关在先商标显著性、双方标识近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等问题提出质疑。无奈的是,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起诉没有依据,仍然驳回。不过在建行坚持继续上诉后,终于获得了欧洲法院的支持。欧洲法院在上周公布的判决中认为:“根据《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第61条第1款,如果上诉有充分的依据,则在诉讼程序状态允许的情况下,法院本身可就此事作出最终判决。本案中,法院已拥有作出最终判决所必要的信息。”欧洲法院表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是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一个相关因素,显著性须根据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公众的推定认知来确定。欧洲法院指出,尽管在先商标指定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但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未能通过更广泛地考虑该商标指定的服务来审查该商标的显著性。在一审中,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可以由在先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因素推断出该商标会被视为“CB”,所以商标的文字部分是主要的,进而由此反过来主导对双方标识近似性的评估。但二审中,欧洲法院对这种方法画了一个大大的错号。欧洲法院认为,在先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因素不涉及多个标识之间的比较,而仅涉及单个标识,即异议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由于这两个因素在范围上根本不同,因此,对其中一个的审查并不能得出关于另一个的结论。换言之,即使在先商标因其较高声誉而具有很高显著性,也不能因此而确定该商标是否及如何与另一件商标近似。因此欧洲法院认定,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依靠在先商标的声誉来评估双方标识的近似性,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由此,欧洲法院认为建行的诉求是有依据的,应当被支持,因此被诉裁定应予撤销。历经6年的争论,建行终于迎来了欧洲法院作出支持自己诉求的判决。回忆这个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真是不禁令人替建行捏一把汗。随着对外经贸快速发展,以及本世纪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陆续完成,我国银行机构国际化进程正逐步深入,出海布局不断扩展,商标布局自然是其中重要一环。诸如建行这样商标在海外遭遇异议、无效的情况,恐怕会越来越常见,金融行业从业者们也需要及早建立起自己的商标护城河,护好自家的核心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跨出国门谋发展啊。封面来源|Wikimedia.org插图来源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