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84年6月创建于烟台,1994年取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从业历史最长、较早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5年天圆全总部迁入北京,2013年12月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规定: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保险公司将迎来新的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主要做长期保险,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随时间流逝,寿险公司的负债逐期释放或摊销,进而形成各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准则规定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性保险上,包括‘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这类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在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位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适应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这将带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费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系统改造了,预计整体投入将上亿元;小型险企先观望学习,后续的投入也将达到千万元级别。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替接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被认为是“史上最复杂的保险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保险合同新准则”)终于定稿落地,财政部12月24日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这一将使保险公司的收入乃至整个利润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会计准则。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合同新准则将使我国在保险合同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另一面,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将使得保险公司的收入,尤其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发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可能达到60%~70%,其收入结构乃至战略运营将被重构。 正是由于对保险公司影响太大且执行起来过于复杂,在保险合同新准则的修订过程中一度面临行业的质疑声,以及对于是否能够顺利切换的担忧。从最后落定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来看,最终的实施日期分为2023年和2026年分步实施。 “行业内的质疑可能更多地基于对准则的不理解。事实上,我们不能光看对险企收入的影响,新准则从长远来看其实是有益的。原来的会计准则在行业间的可比性、披露的透明性、利润调节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新准则带来的核心变化是将保险合同的保障类和非保障类进一步进行拆分,并降低利用精算假设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这样投资人、股东对险企的保险产品盈利状况、投资业绩、战略架构等能看得更加清楚。同时也能让保险行业经营者在思考经营战略时更偏重‘保险姓保’的大方向。”一名保险行业资深会计人士对记者表示。 寿险公司收入或将大幅下降,净利润影响略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合同)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从2018年初启动到24日正式发布,我国的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历时3年,期间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和一轮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模拟测试。而作为“原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下称“IFRS 17”)从立项到定稿更是经历了整整23年,也创下了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单一项目历时最久的记录。 经年累月的背后是因为这项会计准则的复杂和巨大影响,行业内甚至“谈之色变”。 上述行业资深会计人士表示,相比于已经定稿的IFRS17及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国版”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原则性问题趋同,没有太多显性的差别,均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列举了八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其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分拆以及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改变,被行业内视为新准则带来的最具“爆炸性”的影响。 财政部解释称,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一些包括满期返还部分等的投资成分被严格地剔除在收入之外,而这部分原来被一同计入保费收入。被拆分后,这部分虽然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计量,但却被排除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即其对应的“保费”和“给付”不能计入收入和费用。这将导致短期内保险公司,尤其是经营长期险种的寿险公司每年可确认的保险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因为新准则下它们会有大量的保险合同需要被拆分并且收入需要在整个保障期间内分期确认。 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曾公开表示,前期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IFRS 17初步测试结果显示,从保费收入来看,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险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 不过,从净利润的测试结果来看,寿险公司的增幅为112%,主要是受折现率、合同服务边际的吸收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公司净利润下降2%,影响较小。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称,这是因为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也会不同,例如保障型业务占比多少,存量保单在新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下可以重新计入当期收入的量有多少,包括会计政策如何选择等都会左右最后的结果。”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重构险企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为何还要力推?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三大积极影响。 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寿险公司提供的寿险服务和风险保障的当量计为收入,就更加清晰、直白地告诉大家这个公司做了多少寿险业务,而不是‘投资+寿险’的组合业务。”新华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撰文称。 另外,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仔细观察保险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常常成为上市险企利润变动的重要原因。这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保险合同新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IFRS 17会计准则将引起险企一系列的‘蝴蝶效应’,管理者会去思考战略和执行是否匹配,是否要做调整;而从产品部门角度来讲,要去思考未来整个产品的结构,应该侧重于哪些产品;产品端完成后就会影响前端销售及导向,对整个营销管理方法也会产生影响。”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合伙人蔡欣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挑战巨大 “太复杂了!”一名中小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谈起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时对记者感叹道。 “保险合同拆解的过程涉及大量的额外数据需求、全新精算技术方案及财务账务处理、全新系统及流程支持,本次系统的变化,不亚于一次会计系统的重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会同时面临数据、系统和技术方案带来的挑战。”蔡欣溢表示。 正是由于其复杂性,IFRS 17的实施日期一再延期,目前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财政部对于保险合同新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看上去还有好几年,但其实整体上还是挑战巨大的。因为过渡到新准则不仅涉及到财务,还涉及到精算、IT等各个部门,需要重新梳理设计系统、财务、精算流程等,整个项目工作量巨大。目前上市保险公司普遍走在前面,可以为行业起到示范作用,而非上市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多还在准备较为初期的阶段,采取观望和跟随的状态。”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蔡欣溢9月撰文表示,基于几年来在IFRS 17上实施的项目和经验,其预计IFRS17整个实施周期通常需要超过30个月。他介绍称,目前,国外已经有几家保险公司进入平行测试阶段,如安联保险、苏黎世保险等。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行动,平安和友邦已经进入系统实施和开发阶段,国寿、阳光集团、太平洋、新华等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系统高阶设计,进入套装软件选型和详细设计阶段。 “尽管如此,各家保险公司依然觉得时间很紧张,都在尽量加快系统实施或方案设计的进度,以期能预留更多的测试和调整时间。”蔡欣溢表示。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准则》充分立足我国国情,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三是积极响应《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中证协还将结合行业文化建设的要求,制定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和业务操作手册。 “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包括:敬畏法律,遵纪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守正笃实,严谨专业;审慎稳健,严控风险;公正清明,廉洁自律;持续精进,追求卓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尊重包容,共同发展;关爱社会,益国利民。 “职业道德准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围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内涵,结合中国证监会对行业文化建设及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九个方面提出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中证协指出,“职业道德准则”发布实施后,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将准则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从业人员管理、道德风险管理等体系之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及专业能力,防范道德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推进证券行业做大做强。 据了解,自2019年11月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召开以来,中证协按照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多措并举,积极引导行业培育,形成良好的行业文化和职业操守,优化软环境,提升软实力。 “职业道德准则”是继《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之后,中证协发布的又一个推动行业文化建设落地的配套制度文件,是具有倡导性质的自律规则,也是中证协履行新证券法赋予的对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职能的又一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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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制定的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包括精选层年报、中报及季报格式准则,创新层、基础层中报格式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6月24日至7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监管指引》收到意见七份,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收到意见六份。总体看,各方对《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的反馈均较为积极正面。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规则内容。 证监会下一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加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